入门圣事-法典条文注释
作者:佚名
第一章 圣事概要 第二章 圣洗圣事 洗礼之施行 洗礼之施行人
洗礼之领受人 洗礼之代父母 领洗证明及登记 第三章 坚振圣事
坚振圣事之施行 坚振之施行人 坚振之领受人 坚振之代父母
坚振证明及登记      
第一章 圣事概要


若对教会缺乏充份而正确的认识,便会有危机认为圣事有点像半魔术的动作,透过举行仪式来「产生恩宠」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二」)的神长提供了精确的神学阐释,以理解这些「信德的标记」。
基督为万民之光,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因天主圣神而集合,切愿向万民宣布福音(参阅谷16:15),使教会面目上所反映的基督之光,照耀到每一个人。教会在基督内,好像一件圣事,就是说教会是与天主亲密结合,以及全人类彼此团结的记号和工具。教会切愿为了全体信友及全人类的裨益,秉承历届大公会议的传统,详加阐述教会的性质及其大公使命 。
梵二的第一份文献《礼仪宪章》也论及教会为一件圣事:
因为从安眠于十字架的基督肋旁,产生了「整个教会这神妙圣事」 。
礼仪宪章采用「圣事」(sacrament)这词来描述教会,并非创新,它在注释中提到这词是源自圣奥思定(St. Augustine)的著作;并在恢复圣周礼仪前,用于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第二篇读经后的祷词中(梵二后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第七篇读经后的祷词) 。
「圣事」一词是指一个产生或引致恩宠的神圣标记或象征。根据拉内(Karl Rahner)所述:
基督在历史中的存在,是天主救赎恩宠的事实和标记,即「圣事」(sacramentum)和「圣事实物」(res sacramenti)。在基督来临前,天主似乎在天上管治一切;祂是超越的天主,祂的旨意还是若隐若现的。但借着基督,天主不再如此;基督在世上宣布了天主的旨意,且把它实现和彰显于人间 。
以下是尝试阐释「圣事」这词的各种意义:
原始圣事(SACRAMENT)——指耶稣基督;祂是救恩的标记,又是进行救赎工程的那位 。
基本圣事(Sacrament)——指教会;她是救恩的标记,并作为基督的工具进行救赎工程 。
七件圣事(sacraments)——指耶稣所建立(经教会确定)的七个神圣标记,由教会用作救赎我们的途径 。
圣仪(sacramentals)——指教会所设立类似圣事的标记,作为帮助我们获得救恩的途径 。
圣事在教会里的角色于《礼仪宪章》有清楚的陈述:
犹如基督为父所派遣,同样祂又派遣了宗徒,使他们充满圣神,不仅要他们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宣布天主圣子以其死亡与复活,从撒殚权下,并从死亡中,把我们解救出来,而移置在天父的王国内;并且要他们以全部礼仪生活所集中的祭献与圣事,来实现他们所宣讲的救世工程 。
这里让我们重温一些圣事神学的传统用语。我们必须明白这些用语,才能了解各作者所说的一切。
「圣事」(sacramentum)乃有形标记,象征恩宠,又产生所象征的恩宠。例如:在洗礼中,「圣事」(sacramentum)就是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同时以水为人施洗;这样,使人成为天主的义子,并获得灵性上的重生。
「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就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来说,是指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的神印 ,是分享耶稣基督的司祭职、蒙受祝圣、有资格履行敬礼。故此:
凡是领过洗的人,都因圣神而重生,并得圣神的傅油,被祝圣为属神的圣殿及神圣的司祭;他们把基督徒的一切行为,都献作属神的祭品,为显扬那从黑暗中领他们进入奇妙光辉的基督的德能(参阅伯前2:4-10)……基督徒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圣洗的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的敬礼;他们既重生为天主的儿女,便有责任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因坚振圣事,他们与教会更密切地连结起来,获得圣神赋予的特别力量,作基督的真实证人,并更有义务以言以行,去传扬信仰 。
「圣事实物」(res sacramenti)是指有效果地领受圣事的恩宠。
施行圣事带来天主所许诺的恩赐,即圣事恩宠,故有「事效性」(opus operatum)。但是,接受恩宠也要视乎领受人的操守和准备,故有「人效性」(opus operantis) 。
「质」(materia)是圣事中的未定要素,例如是圣洗中的水洗,而圣事的「形」(forma)则决定其确实意义。在这例子中,是指施洗的经文;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使水洗不单指肉体上的洁净,还指灵魂上的洁净、重生和蒙祝圣为天主的儿女。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对圣事庆典有比较动态的描写。首先礼仪庆典是一项神人关系和位际交往的传送工具:
「礼仪庆典由标记和象征所构成。这些标记和象征取材于受造界(光、水、火)、人的生活(洗涤、傅油、擘饼)以及救恩史(逾越节的仪式)。这些宇宙的元素、人类的仪式、纪念天主的举动,被纳入信仰的世界里,并由圣神的力量所摄取,成为基督救赎和圣化行动的传送工具。」(1189条)
然后,圣事是这些神人交往工具中最卓越的方式,因为有基督亲自所作的许诺:
「圣事是产生恩宠的有效标记,由基督建立并交托给教会。透过圣事,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们身上。举行圣事时之有形仪式,象征并实现每件圣事专有的恩宠。圣事会在那些准备妥当的领受者身上,产生效果。」(1131条)
为实现基督的许诺,圣神在礼仪庆典,尤其在圣事中,达成神人的共融:
「圣神在教会礼仪中的使命,就是准备会众与基督相遇;使会众以信德纪念基督,并把基督彰显给他们;使基督的救世工程,借着转化的德能临在和实现;并使此共融之恩,在教会内结出美果。」(1112条)〕
法典840条
新约的圣事由主基督建立,并付托给教会;因为是基督和教会的共同行动,故此是表示信德与坚强信德的记号和途径,藉以敬礼天主和圣化人类,所以圣事以最有效的方式建立、加强并彰显教会的共融。因此,圣职人员和全体基督信徒,皆应以最大的尊敬和应有的谨慎举行圣事。
这项法典的第一部份论述圣事乃基督和教会的行动,并论及圣事的效果,即「事效」(opus operatum)。第二部份提到圣事的施行人和领受人应恰当地举行圣事庆典,这就涉及「人效」(opus operantis)。
这项法典具有神学的意义,表达出教会在圣事方面的训导,以及圣事在教会和个别信友生活中的角色 。这法规还有牧民的意义,劝勉圣职人员和其它信友培养必要的操守和准备,以便能有效果地施行和领受圣事。
圣事的目的是为了圣化人类,建设基督的身体,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礼;但是圣事也是记号,有训导的效用。圣事不仅假定已有信德,而且以言语、以实物,滋养、加强并发挥信德,所以称为「信德的圣事」。圣事固然赋予圣宠,但在举行之际也尽善地准备信友,使他们能有效果地接受圣宠,适当地崇拜天主,并实践爱德 。
法典841条
既然圣事是普世教会所共有的神圣宝库,因此只有教会的最高当局,才有权批准和界定圣事必要的有效要素。至论界定有关圣事的合法举行、施行和领受,以及一切举行圣事庆典时应守的规程,均应依838条3和4项的规定,属于最高或其它主管权力。
这项法典针对两个问题:就是有效地施行圣事和合法地举行圣事的必要条件。教会在历代,对于有效地举行圣事庆典的必要条件,并没有绝对一致的规定。但为消除疑虑和确保一致的做法,最高当局便规定了有效地施行圣事的必要条件,并提出修订。故此,教宗庇护十二世(Pius XII)于一九四七年为拉丁教会修订和规定了授予圣秩必要的「质」和「形」 。一九七一年,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批准了新的坚振礼仪,以及界定了坚振圣事礼仪的要素 。一九七二年,他修改了病人傅油圣事的仪式,包括该圣事的「形」(傅油的经文);并规定不但可用橄榄油,其它植物油也可用来有效地施行圣事 。
根据这项法典的训示,现在只有教会的最高当局,才有权界定那些元素会影响圣事的有效性 。事实上,个别人士以为是可有可无的元素,可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故此,如果个别人士随意予以改动,便可能会导致圣事无效。而且,这不但会侵犯他人「遵照教会合法牧者所审定的礼仪规定」 领受圣事的权利,还会剥夺他人有效地领受圣事的权利。
在目前十分关注合一运动的风气中,若个别信仰团体或圣职人员对其他基督徒团体所赞同和接纳的圣事礼仪,例如有效洗礼必要的「质」或「形」,提出单方面的修改,不但会冒犯其它基督徒,还会单方面撤销共认洗礼的协议(即单方面破坏了彼此确认对方教会所施行的洗礼之协议)。
另一方面,关于按纪律和礼仪举行圣事的事情,是属于最高当局的权限;但也有一些情况,根据法典838条3和4项的规定,是属于主教团和个别教区主教的权限 。
教区教长可基于严重理由,在个别情况下,暂时禁止其信徒结婚 。主教团可规定较高的合法结婚年龄 ,又可按照当地的习俗,配合基督徒的精神,制定切合本区需要的结婚礼仪 。
法典842条1项
凡未领洗的人,不能有效地领受其它圣事。
梵二重申教会有关「领洗必要性」之训导 :
主曾亲口明白地训示信德及圣洗的必要性(参阅谷16:16; 若3:5),同时也确认了教会的必要性,而圣洗正是进入教会之门 。
这训导所根据的圣经可见于:
「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生,不能进天主的国。」(若3:5)
「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16:16)
教会的牧民做法,正是教会有关「洗礼必要性」的训导之逻辑结论:
法典867条1项——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出生后,甚至出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2项——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洗。
法典842条2项
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彼此密切结合,共同成为度基督信徒完整生活所需要的入门圣事。
东方教会的基督徒,包括与罗马教会共融相通的东方礼天主教徒和与罗马教会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最意识到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的密切联系(一体性),共同组成完整的基督徒入门圣事 ;甚至婴孩在领洗后便立刻领坚振,并领圣体。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密切联系成为一体的意识,无论在神学或牧民的层面,于梵二前的西方教会,都较薄弱。梵二时,西方教会重新肯定三件入门圣事的一体性;《礼仪宪章》规定:
坚振礼仪也应修订,使能明白显示,这件圣事在整个基督徒入门(教)过程中与其它两件圣事的密切关系。因此,重宣圣洗誓愿,宜置于领受坚振圣事之前 。
法典亦配合这规条所阐明的原则,把施行坚振的权力赋予「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为超出婴孩时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者归于天主教』的司铎」 。同时:
法典866条——领受圣洗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感恩礼,并领圣体 。
法典843条1项
凡具有适当准备,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
负责照顾人灵的圣职人员,不但有爱德的义务,还有公义上的责任,为托付给他们照顾的基督信徒施行圣事 。法典也陈述了信徒享有领受圣事的权利:
法典213条——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者,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
法典843条2项
人灵的牧者和其它基督信徒,每人依照自己在教会内的职务,有义务使求领圣事的人,为要领的圣事,遵守主管当局所订立的法则,并以相宜的福音宣讲及教理讲授,为他们作准备。
法典时常提到关注施行圣事的责任,以及领受圣事的权利 :
867条1项——父母有责任使其儿女领洗;
885条——有权施行坚振圣事的主教和司铎,有责任施行该圣事;
912条——未被法律禁止的人皆享有领圣体的权利;
917条——已经领过圣体的人,可于同一天内再一次领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
986条——司铎有责任听告解;
1003条2项——司铎有责任为病人傅油;
1058条——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有权利结婚 。
神圣事物的共享(Communicatio in sacris)
〔译者按:按不同的内容,也可译为「互领圣事」、「圣事共融」或「共同崇拜」。〕
这里是比较新(一九八三年)和旧(一九一七年)法典的最适宜之处,因为旧法典相应的规条是:
(旧)法典731条2项——纵使异端教者和裂教者出于善意犯错,若他们求领教会的圣事,圣职人员也不准为他们施行;除非他们首先脱离了错误,并与教会修好。
有一本法典注释书曾质疑应否常常以严格的意义,来解释一九一七年法典所规定的这项禁令:
法典禁止给那些出于善意领了洗但非天主教的基督徒(baptized non-Catholic)施行圣事的规定,可否有例外呢﹖为身体健康的人而言,禁令是绝对的;信理部重复地作出了明确的声明,所以这点不容争议。
但如果这些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有死亡的危险时,法典中所述的一般规定,看来便要有所例外了 。
一九四一年,信理部作出了私人回复,阐释对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的实际做法:
纵使出于善意的裂教者要求领教会的圣事,圣职人员也不准为他们施行;除非他们预先摒弃了错误,并与教会修好 。尽管他们有死亡的危险,他们仍要至少含蓄地尽量摒弃错误(视乎情况和个别人士而定),还要宣认信仰。
如果这些出于善意的裂教者失去了知觉,圣职人员可以附加条件地为他们施行圣事,尤其是有合理的根据推测他们至少含蓄地摒弃了错误。
但要时常谨慎,避免造成恶表或甚至是「宗派混合」主义的猜疑。若愈迟愈没有危险,就愈有需要要求明确地脱离错误,以及宣认天主教的信仰 。
这回复符合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所坚持在非天主教的宗教仪式和庆典中,要避免共同崇拜(communicatio in sacris)的规定:
旧法典1258条1项——信友以任何主动的方式,协助或参与非天主教徒的神圣礼仪,都是不合法的。
2项——遇有非天主教徒的葬礼、婚礼或同类仪式,如果没有颠倒是非或造成恶表的危机,以及有严重理由,信友可因对人表示尊重或因公职,被动地或只是形式上出席。若有可疑的情况,便要由主教批准 。
梵二就教会对非天主教的基督徒的态度,有了基本的改变,因而对教会与其它基督徒的关系,定下了崭新的处理方法:
推进所有基督徒之间的重新合一,乃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要目的之一。由主基督所创立的教会是至一而且唯一的,可是有许多基督徒团体,都向人推荐自己是基督的真正继承人;他们都承认自己是主的门徒。……几乎所有的这些人,虽然方式有不同,都期望一个统一而有形的天主的教会、真正的至公教会、为全世界而遣发的教会,如此好能使世界皈依福音而得救,并光荣天主 。
此种内心的皈依,圣善的生活,加上为基督徒合一的公私祈祷,应被视为整个大公(合一)运动的灵魂,也可称为「属灵的大公主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为合一」而召集的祈祷会,以及其它的合一聚会上,不单许可天主教信友参与,而且该鼓励他们跟分离的弟兄联合祈祷。这样的联合祈祷,无疑地为获得合一的圣宠是最有效的方法,而且也是天主教信友与分离的弟兄仍然联合一起的真诚表现。「因为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们中间(参阅玛18:20)。」
共同崇拜(communicatio in sacris)不能作为恢复基督徒合一的方法而滥用。共同崇拜特系于两项原则:第一是为表达教会合一;第二是作为分享圣宠的方法。为表达教会合一,通常禁止共同崇拜;但为获得圣宠,则有时推荐此举。具体的做法,除非主教团按其章程或圣座另有规定,应由当地主教考虑时间、地点、参加人士等各情况后而决定 。
法典844条1项
天主教圣职人员只可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可由天主教圣职人员合法地领受圣事,但本条的2、3、4项,和86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这段法典陈述了一般的原则:天主教圣职人员应只为天主教徒施行圣事,而天主教徒只该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圣事。一九九○年的《东方教会法典》中671条1项,亦有同样的规定 。
以下各项法典举出这段一般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
法典844条2项
如有需要,或有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基督信徒在实际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员的情形下,可合法地由非天主教的圣职人员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但上述圣事须在该教会内有效。
这项法典简洁地陈述了天主教徒可从「上述圣事在该教会内有效」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这些圣事的条件是:
——如有需要 ,或有真正神益的要求;
——同时要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
——又实际上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天主教的主教、司铎或执事;
——且只是针对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而言。
我们要注意:这项法典并不是说「从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而是说「上述圣事在该教会内有效」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故此,分离的古老东方教会、东正教会、旧天主教派、杨森派的圣职人员 ,以及肋菲尔总主教(Marcel Lefebvre) 的跟随者均包括在内。
一九九三年所颁布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阐释了天主教徒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共同举行礼仪庆典及共享圣事生活的原则:
122. 天主教会和尚未完全与她共融的东方教会之间,在信仰方面仍有十分密切的共融联系。同时,「在这些教会中因着举行主的感恩礼(祭宴),天主的教会得以建立和成长」;况且「这些教会虽与我们分离,却仍保有真正的圣事,尤其是因为宗徒传承(apostolic succession),而保有圣秩与圣体圣事……」。按天主教会所了解的,这已提供了教会学和圣事上的基础,可准许或甚至鼓励天主教徒「在适当情形下,并经教会当局核准」,与这些教会共同举行某种礼仪庆典,甚至是分享感恩(圣体)圣事。但要承认:分离了的东方教会基于他们对教会学的了解,在这方面或有较严格的纪律,而别人该尊重他们的纪律。牧者应小心教导信友,使他们清楚知悉共同举行礼仪庆典的正确原因,以及在这方面存有的不同纪律。
123. 如有需要,或有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或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天主教徒在实际上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员的情形下,可合法地从(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圣职人员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
124. 天主教徒和(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基督信徒在勤领圣体、领圣体前办告解、守圣体斋等问题上,均有不同的做法,所以天主教徒应小心,避免因不跟从这些东方教会的做法,而在这些东方教会的基督徒中造成恶表或猜疑。天主教徒若希望合法地与(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基督徒共领圣体,就必须尽量尊重这些东方教会的纪律。若该教会只限其成员领受圣体圣事而拒绝其它人领受的话,天主教徒就不得领受 。
虽然天主教会并不承认圣公会圣秩的有效性,但是天主教徒可否向一位因直接或间接从一位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主教(例如旧天主教派的主教),而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公会主教或牧师,求领上述圣事呢﹖这问题的答案似乎可从「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言辞中推断出来:
惟有真实地保存了圣体、圣秩圣事和宗徒传承的教会之间,才有互领圣事的问题产生,所以天主教徒只可向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圣体 。
如果只看第一句,答案好像是「否定」的,因为教会认为圣公会并没有保存圣秩圣事等等,但小心分辨第二句,却可能结论出「肯定」的答案,正如一九九三年所颁布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说明:
132. 根据天主教关于圣事及其有效性的教义,天主教徒若发现自己处于死亡的危险,或其它依教区主教规定的情况 ,则只可向拥有有效的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的教会内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或向那些按天主教有关圣秩的训诲,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 。
法典844条3项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员可合法地为他们施行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其它教会的人士,但该教会的圣事情况,须依宗座的判断,一如上述东方教会人士的情况相同。
上一项法典分析了天主教徒从非天主教的圣职人员,领受圣事的可能性;而这项和下一项法典则规定天主教圣职人员,何时能为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施行圣事。
首先,这项法典探讨给分离的东方教会,和那些按圣座判断拥有有效圣秩及其它圣事的其它教会的成员,施行圣事的问题。天主教圣职人员可给这些教会的成员施行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条件是:
——如果他们自动请求;
——同时,如果他们有妥善的准备。
注意:这项法典并没有包括「若有死亡危险或其它严重需要」的限制。
法典844条4项
如遇死亡危险时,或依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严重和迫切需要,当那些和天主教会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自动要求,且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员时,天主教圣职人员亦得合法地给他们施行上述的圣事;但他们须对上述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
这项法典是以一九六七年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中另一个标题「与其它分离的弟兄共同举行礼仪庆典及共享圣事生活」的内容为模式:
圣事庆典是团体行动,在团体内举行,象征团体同一的信仰、敬礼和生活。若缺乏一致的圣事信仰,分离的弟兄便不准与天主教徒一起领受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尽管如此,圣事乃合一的标记和恩宠的泉源 ,所以若有充份理由,教会也准许分离的兄弟姊妹领受上述圣事。当有死亡危险或迫切需要(受迫害或服刑)时,若分离的兄弟姊妹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员,而他们又自动向天主教司铎求领圣事,则可获批准领受上述圣事;但须宣认对这些圣事怀有与天主教会相同的信仰,并有恰当的准备。至于其它迫切需要的情况,则由教区主教或主教团判断。在类似的情况下,天主教徒只可向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 。
一九七○年一月七日颁布的《天主教会对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共领感恩(圣体)圣事之立场宣言》,复述了以上一九六七年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这段摘录,并加上: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主席比亚枢机(Bea)在逝世前一个月,评论这段摘录,尝试解释其确实意义。「这段摘录明确地规定容许圣公会或基督教人士,在天主教会领圣体的条件。纵使这些基督徒有恰当的灵修准备,并自动向天主教圣职人员求领圣体,但是还未足够,仍要有其它两项条件必须查证:就是该对圣体怀有与天主教会相同的信仰,以及无法找到其宗派的圣职人员。
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举出三个可以查证这些条件的非常特殊情况作为例子;即遇有死亡危险、受迫害和服刑。在其它情况,若有要求,也必须是类似上述所列举的急切需要,并要查证同样的条件,当地教长或主教团才可给与批准。
若欠其中一项条件,便不准在天主教会内领圣体」(1968年10月6日刊于《罗马观察报》:关于应用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评论) 。
天主教会目前尚未准备修订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上述规定。教会反省过本身的信仰,以及考虑过信友的牧灵需要,才订立这指南中的处理方式。在考虑另一种方式去处理共领圣体的问题之前,教会需清楚规定任何改变都要符合教会宣认的信仰,并有助于其成员的灵修生活 。
一九九三年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在13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故此,天主教圣职人员可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施行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条件是:
——当他们有死亡危险,或按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严重需要;
——同时,他们无法找到其团体的圣职人员;
——同时,他们表示对这些圣事怀有与天主教会同样的信德;
——同时,他们自动请求;
——同时,他们有适当的准备 。
一九九三年《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就有关混合婚姻所引起共领圣体的问题,已作出特别的规范:
159. 由于非天主教的见证人和客人的出席,可能引发共领圣体的问题,因此,依天主教仪式举行的混合婚礼,一般在感恩礼以外举行。不过为了正当理由,教区主教可以允许举行弥撒。如有弥撒,为决定婚礼中非天主教一方是否可领圣体,则须遵守为(分离的)东方基督徒(125-131条)及其它基督徒有关此事已有的一般规定,同时注意两位已领洗的基督徒领受基督徒婚姻圣事的特殊情况。
160. 虽然在混合婚姻中的夫妇分享了洗礼和婚姻圣事,但共领圣体却只能是例外,且每次都应遵守上述有关允许非天主教基督徒领圣体所订规定(125、130、131条),以及天主教徒在其它教会领圣体的规定(132条) 。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美国主教团行政委员会公开发表以下附录,附于主教团法定的《弥撒小册出版指南》中,并下令印于弥撒小册中:
为其它基督徒:我们欢迎那些尚未完全和我们共融的基督徒参与感恩礼。但由于基督宗教的不幸分裂,我们不能邀请他们共同领受共融(圣体)圣事。天主教徒相信领圣体是团体的行动,象征团体同一的信仰、生活和敬礼。让尚未完全和我们共融的基督徒领圣体,会有合一的含意,可惜这合一尚未实现,我们正要为此祈祷…… 。
毫无疑问,这附录没有提及分离的东方教会信徒和其它「情况相同」的人士 ,是因为要保持内文简洁清晰,而不是为了限制法典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与瑞士基督教传道协会会面时声称:
感恩礼确是教会宣认信仰的行动,而共同举行感恩礼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完全一致的信仰,这样共同举行感恩礼才是忠诚而真实的……我们所有的对话都迈向这共同的庆典。否认分裂的痛苦是没有用的,除非我们补救那引致痛苦的原因,而这原因正是分裂本身。愿主使我们共同的愿望,有一天可以实现 。
法典844条5项
有关上述2、3和4项的情形,教区主教或主教团,除非与有关的非天主教会或非天主教团体的主管当局(至少在本地的主管当局)商议后,切勿颁布一般性法则。
这项法典应用了《东方公教会法令》中所表明的原则:
这项与分离的东方教会的弟兄们「互领圣事」(communicatio in sacris)的缓和办法,交由教区教长监管,让他们彼此协议,并于必要时,听取分离教会教长的意见,制定适当有效的规则,以指引基督徒之间的交往 。
教会政策的基础是尊重分离的东方教会的圣统制。教会当局若没有咨询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徒的主管长上的意见,便不应单方面制定影响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徒「互领圣事」的一般法则 。
法典845条1项
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赋予神印,故不能再次领受。
圣奥思定认识到圣洗圣事不能重领,进而推论出圣事神印的信条。根据佛罗伦萨大公会议的训导,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在人灵上,留下一个永不磨灭的属神印记或神印 。特利腾大公会议谴责那些否认这三件圣事在人灵上留下神印——一个永不磨灭的属神印记,而使这些圣事不能重领的人 。按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的教诲,这神印是分享耶稣基督的司祭职。
梵二多次提到圣事神印:
教友们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敬礼;他们重生为天主的儿女,应该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 。因坚振圣事,他们与教会更密切地连结起来,获得圣神赋予的特别力量,成为基督的真实证人,更有义务以言以行,去宣扬信仰 。
祝圣主教时,连同圣化的职务,也授予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不过,这些职务,按其本质,只有在与主教团的领袖及成员在圣统的共融下,才能运用。原来,由东西方教会的礼仪及实践所得的传统清楚地说明,覆手礼及祝圣的经文,赋予圣神的恩宠,并留下神印,致使主教们卓越地、有形可见地以基督导师、牧人、司祭的身份,并代表基督(in eius persona)行事。以圣秩圣事,收纳新的被选者加入主教圣秩的团体,是主教们的职权 。
基督派遣了使徒们,一如祂自己为父所派遣,祂再藉使徒们,让他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分享祂的祝圣与派遣,而主教们的职务,按照从属的等级,交给了司铎们,使他们加入司铎圣秩,成为主教圣秩的合作者,去执行基督所托付的使徒任务。司铎的职务,原是与主教圣秩相连接,因而分享基督亲身建设、圣化、治理其奥体的职权。所以,司铎的司祭职,假定已经领过入门圣事,仍要由另一项特殊圣事所授予,使司铎因圣神的傅油,刻上特殊的神印,好能肖似基督司祭,并能以基督元首的身份(in persona Christi Capitis)行事 。
《坚振圣事礼典》说领坚振者更完美地与基督同化,并增强力量,去为基督作证,以建树祂的奥体:
他们也印上了主的神印或印记,所以坚振圣事不可重领 。
由圣奥思定的时代开始,教会训导经常指出圣洗和坚振圣事的有效性,并不依赖施行人或领受圣事者的信德或圣德生活。
法典845条2项
如果经过审慎的究查后,对1项所提的圣事,仍具慎重的怀疑,未知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时,可附条件再施行。
若对领受圣事或圣事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就应诚恳地尝试找出客观的真相 。如果不能这样做,便要采取较安全(tutior)的行动。若必要的「质」或「形」,又或施行人或领受圣事者所需的意向有问题,施行的圣事就会无效。因此,如果未能澄清某人是否已有效地领洗(领坚振或圣秩)的疑问,便可附加条件地施行圣事,以消除疑虑;而条件可用言语表达,或只由主礼者在心中定下。
教宗保禄五世(Paul V)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提供了附加条件的洗礼仪式,并加以说明:
「若你尚未领洗,我因父……之名给你付洗。」
但是,这种附加条件的仪式不可任意或轻率采用,而应慎重地采用。如果审慎地调查一切后,对圣洗圣事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产生慎重的怀疑时,才可采用 。
尽管有这项非常明确的命令,很多地方在梵二前的惯常做法,都是未经调查,便附加条件地为所有已领洗而渴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教徒付洗。这种做法是假定基督教的洗礼或许无效,因为施行圣事者的意向是有问题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明确地谴责这种做法 ,而修订的《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十分清楚地规定该遵循的做法:
圣洗圣事不可重领。除非对已领圣洗圣事的事实或有效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不准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如果经过认真的调查仍有合理的怀疑,因而似乎需要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施行人应事先解释为何在这情况要附加条件地施洗,并应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举行这礼仪。
教区教长应按个别情况,决定在附加条件的洗礼中要包括或省略的仪式 。
法典846条1项
在举行圣事时,应忠实地遵守主管当局批准的礼仪书;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出增添、减少或更改。
这项法规不仅有劝诫或指引的成份,还是一项规定,命人遵照核准的礼仪书。这责任配合信友的权利:
法典214条──基督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者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
主礼者或其它人若不遵照核准的礼仪书,不但忽视了礼仪法规,还侵犯了信友参与教会认可礼仪的权利。礼仪是「耶稣基督司祭职务的履行……是基督司祭及其身体——教会的行动」 ,而不是个别基督徒以个人名义举行的宗教仪式或热心敬礼。故此,个别人士不可随意更改已核准的礼仪,除非是采用已核准的礼仪书中准许的不同选择 。
我们要注意:现在各类礼仪书提供了很多不同的选择,好为不同的参与者作出不同的适应:
若弥撒庆典中读经、祷词和歌曲的内容能尽量配合参礼者的需要、宗教情操和能力,弥撒的牧灵效益便愈会增强。如能明智地采用这章所述的众多选择,就会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司铎筹备弥撒时,应考虑信众的普遍神益,而不是他个人的看法(potius quam ad suum ingenium attendet)。他应谨记在选择经文时,要咨询其它圣职人员和其它在弥撒中负有职务的人,包括信友的意见,尤其是那些较直接与他们有关的部份 。
一九七一年,圣礼部在推行新修订的《梵二罗马弥撒经书》和《时辰礼赞》(日课经)时,容许了特别的例外:
因年老或病弱而在遵照新的《罗马弥撒经书》、《弥撒圣经选读集》或《时辰礼赞》(日课经)时,遇到严重困难的人,经教长同意,并只在无人参与的礼仪中,可保留采用全部或部份经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七年的法令所修订的《罗马弥撒经书》(1962年标准版),或以往沿用的《罗马日课经》 。
一九八四年,圣礼部授权教区主教可为一些特别的司铎和信友团体的益处,批准他们根据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举行弥撒,而不须把后来的弥撒仪式或经文混合其中 。圣礼部强调该项特别准许只可给与那些与「指责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七○年颁布的《梵二罗马弥撒经书》之合法性和教义正确性的人」没有联系的司铎和信友团体。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肋菲尔总主教因没有教宗的任命,私自授予主教圣秩,而引致裂教。不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便设立「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并赋予以下权力:
按照申请,批准采用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但要遵照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为此设立的枢机委员会所提出的规范,且要通知教区主教……
法典846条2项
圣职人员应依其所属礼式举行圣事。
信友可协助并参与天主教任何礼式的礼仪庆典 。但是,圣职人员应依其所属礼式,举行弥撒和施行圣事 。然而,拉丁礼的司铎可与另一种拉丁礼(例如是安博礼)的主礼者一起共祭,且遵循主礼所属礼式。
纵使弥撒是依其它拉丁礼式举行,任何拉丁礼的司铎也可与其它拉丁礼的司铎一起共祭 。
「东方教会部」授予各国的教宗使节权力,可准许不同礼式的司铎举行共祭 。根据《东方教会法典》:
674条2项——圣职人员应依其自治教会(sui iuris)的礼仪规定举行圣事,除非教律有其它规定,或他自己从宗座得到特别的权力。
701条——各自治教会(sui iuris)的主教和司铎为了合理的原因,尤其是为了促进爱德,以及显示各教会之间的共融合一,可经教区主教批准举行共祭;但要遵照主礼者所用礼仪书的全部规定,要排除任何混合礼仪,并要穿戴其自治教会(sui iuris)的适当(optabiliter)祭衣和服饰 。
若某礼式缺乏司铎,另一礼式的司铎可要求「准许」采用两种礼式,以满全信友的牧灵需要。东方教会部接到有关礼式的教长的赞成意见后,便会给与这「准许」 。
当梵二在礼仪中采用本地语言时,作出了以下训示:
但要设法,使信友们也能用拉丁文共同诵念或歌唱弥撒常用经文中属于他们的部份 。
一九六八年,教宗保禄六世向拉丁语言学者致辞时,谈到拉丁文在教会中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强调必须谨记礼仪的牧民作用:
如果不懂拉丁文,便缺少了高等和全面教育的一项工具,尤其是关于神学和礼仪……
但对那些由于空洞的唯美主义以致极端地要保存旧事物,或由于对任何新事物都存有偏见,因而严厉谴责最近所作修改者,我们对他们说:「我们要恒常清楚谨记拉丁文远不及牧民任务的重要,而且拉丁文本身并非目标。……在这事上,最高的教律亦必须是为了人灵的得救(salus animarum) 。」
有关采用本地语言,在一九七一年,圣礼部声称:
a. 有信众的弥撒……
教区教长要以信友的益处作为决定的考虑因素,去衡量在采用本地语言后,是否仍适宜在一些圣堂,尤其是操外国语言者前往的圣堂,一次或多次以拉丁文举行弥撒,特别是唱经弥撒。
在拉丁弥撒中,以本地语言诵读圣经和信友祷词是较佳的做法,但常要顾及那些操外国语言的参礼者。
b. 在没有信众的弥撒,司铎可选择采用拉丁文或本地语言 。
毫无疑问,教长为了信友益处,有权决定感恩礼应以本地语言举行。圣礼部声称在没有信众参与的弥撒,司铎有权采用拉丁文。这是含蓄地肯定:如果教长认为为了人灵的益处该采用本地语言的话,便没有选择用拉丁文的余地。教区主教可规定在有信众参与的弥撒中,应采用本地语言 。
法典847条1项
施行圣事时,如需使用圣油,施行人应使用主教最近所祝圣或祝福的橄榄油,或其它植物油,但999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除有迫切的情形外,不可使用旧油。
远古以来,人们已用植物油作为食物、药物和化妆品;基于这些自然好处,油亦被采用于宗教礼仪中,以象征某些作用 。
基督徒的礼仪采用了旧约中给君王、司祭和先知傅油的惯例,因为他们是基督的预像;而基督的意思就是「上主的受傅者」。
同样,基督徒傅上「圣化圣油」(S. Chrisma),标志着他们已藉洗礼,参与了基督的逾越奥迹,与祂同死、同葬和一同复活,并分享祂君王、先知和司祭的职务;同时在领坚振时,他们接受圣神的神圣傅油,以领受圣神。
「候洗圣油」(O. Catechumenorum)发挥洗礼驱魔的效能:候洗者藉傅油而坚强,在到达水泉重生之前,先获得力量去唾弃魔鬼和罪恶。
雅各布伯宗徒见证了「病人圣油」(O. Infirmorum)的使用;「病人圣油」给病人提供身心的良药,使他们获得力量,勇敢地忍受病苦,抵抗邪恶,并获得罪过的宽恕 。
在地中海沿岸,惯常使用的油是橄榄油,所以我们很易明白为甚么教会惯常规定在神圣礼仪中使用的油是橄榄油 。但为适应不同地方的情况,今日教会修订「祝福及祝圣圣油礼仪」时,更改了这项规定:
适合施行圣事用的油料为橄榄油,或按各地情况,也可代以其它植物油 。
教宗保禄六世在更新病人傅油圣事的宗座宪令中,指出了修改这项规定的原因。
到目前为止,橄榄油一直是用作有效地举行圣事(病人傅油圣事)的指定油料。但是,世界上有些地方因无法找到或有困难找到橄榄油,所以我们接纳一些主教的请求,准许从现在开始,可按情况使用另一种油料;只要是类同橄榄油,从植物而来的植物油便可 。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规定施行圣事所用的油,是主教在上次圣周四所祝福的,除非是有紧急需要,方可用旧圣油 。如果一些地方有困难得到新圣油,也可获准使用旧圣油 。
惟有主教才可祝圣「圣化圣油」:「祝圣『圣化圣油』,只属于主教的权限 。」但是,司铎有权在为成年慕道者(候洗者)傅油前,祝福「候洗圣油」;并在需要时,祝福「病人圣油」 。
新法典中没有提到,经已祝福或祝圣的圣油出现短缺时,可否添油的问题。根据旧法典734条2项,在现有的圣油中可加添少量的油,而仍不失其祝福或祝圣的意义,并可重复进行。现在还可这样做吗﹖旧法典这项指示纯粹是解释,而不是规范。该项法典只声称祝福或祝圣的意义不会消失,而加添的油亦获祝福或祝圣 。故此,新法典中的遗漏不应被视为否定这种做法(de minimis non curat prætor)。
法典847条2项
堂区主任应向所属主教求取圣油,且应细心保管。
圣礼部在解释圣油的重要性时,强调信友与他们主教的关系。
主教应被视为他羊群的大司祭,信友们在基督内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下,是由主教而来,且系属于他 。
在圣油弥撒中,主教与教区内各地的司铎共祭,并在弥撒中祝圣「圣化圣油」,以及祝福其它圣油。故此,这弥撒是体现主教司祭职圆满无缺的主要方式之一,且被视为主教与他的司铎团彼此紧密团结的标记。主教祝圣的「圣化圣油」是用来为新领洗者傅油,并给领坚振者印上基督的印记。「候洗圣油」用来准备候洗者接受洗礼;而「病人圣油」则在病人虚弱时,用来坚强他们 。
要妥善地保管「病人圣油」、「候洗圣油」和「圣化圣油」。盛载圣油的器皿应该
保持清洁,并盛有足够的圣油(为便于使用,可将油浸入棉布或棉花)……〔放在〕适宜和尊敬的地方 。司铎应注意保存圣油,使适合于施行圣事之用,并于适当时期,即每年圣周四主教祝福圣油时,更换新的(或在需要时,可多次更换新的) 。
法典848条
圣事施行人,除所属主管当局规定的献仪外,不可藉施行圣事要求报酬;且常应注意,勿使需要领圣事的人,因贫穷而得不到圣事的援助。
献仪是信友给与圣职人员的献金,以支持他的生活,或支援那履行堂区职务、施行圣事的司铎所属之堂区 。献仪的定额由教省内的主教商议决定,除非教律另有规定 。教省内弥撒献仪的金额,由教省会议或教省内的主教商议决定;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弥撒献仪的金额便依照教区内现行的习惯 。
不管信友在经济上支持教会的能力有多少,圣职人员都有责任把教会的精神财富分给他们,而这责任正配合信友接受这些财富的权利:
法典213条——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者,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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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主教教理》(1992)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6,第二部份「基督奥迹的庆祝」1066-1690条,有系统地讲解了教会对圣事的训导。

        〔此《天主教教理》在1992年12月8日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以法文本(Catéchisme de l’ Église Catholique)颁布,但法文本说以拉丁本为准,然而拉丁标准本(ed. typica)至1996年8月仍未出版。〕

[2]       LG, no. 1.

[3]       SC, no. 5.

[4]       「天主,有不朽的能力,是永恒的光明,请仁慈垂视整个教会这神妙圣事,给万民普施救恩……」(Deus incommutabilis virtus, et lumen æternum: respice propitius ad totius Ecclesiæ tuæ mirabile sacramentum et opus salutis humanæ...)

[5]       Karl RAHNER, S.J., The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s, Quæstiones disputatæ, No. 9, Montreal, Palm Publishers, 1963, pp. 15-16.

[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774条。

[7]       八月二十四日圣巴尔多禄茂(Bartholomew)宗徒庆日弥撒的集祷经及当日「时辰礼赞」的祷词都有这意义:借着圣巴尔多禄茂的转祷,「愿的教会成为万民得救的圣事」(Ecclesia tua cunctis gentibus salutis fiat sacramentum)。

[8]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776, 1113-1117及1210条。

[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667-1679条。

[10]     SC, no. 6.

[11]     感恩(圣体)圣事的「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是指主的体血临在于饼酒形里。神学家对于其它圣事的「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意见并不一致。

[12]     LG, nos. 10-11; 参阅:CIC, c. 849.

[1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7-1128条。

[14]     参阅:CIC1, c. 731, § 1.

[15]     参阅:翡冷翠大公会议的训导(DS, nos. 1310-1327); 以及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Proæmium 和cc. 1-13(DS, nos. 1600-1613)。

[16]     SC, no. 5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2-1126条。注意:领了洗却没有信德的人,可有效地领受和施行圣事,但通常是不合法的。未领洗又没有信仰的人,也可有效地施行圣洗圣事。

[17]     参阅:CIC1, c. 733, § 1.

[18]     庇护十二世,「圣秩圣事(Sacramentum ordinis)宗座宪令」,1947年11月30日,AAS, 40 (1948), pp. 5-7; CLD, vol. 3, pp. 396-399.

[19]     保禄六世,「坚振圣事(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宗座宪令」,1971年8月15日,AAS, 63 (1971), pp. 657-664; OrConf, pp. 7-15, 中译本见本书263-272页;DOL, 303, nos. 2499-2508.

[20]     保禄六世,「病人傅油礼仪(Sacram unctionem infirmorum)宗座宪令」, 1972年11月30日,AAS, 65 (1973), pp. 5-9; OrUnc, pp. 7-11; DOL, 408, nos. 3315-3319.

[21]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5, 1205条。

[22]     CIC, c. 214.

[2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04-1205条。

[24]     参阅:CIC, c. 1077, § 1.

[25]     参阅:CIC, c. 1083, § 2.

[26]     参阅:CIC, c. 1120.

[27]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3条。

[28]     LG, no. 14.

[2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2, 1533条。

[30]     SC, no. 71.

[31]     CIC, c. 883, 2o.

[32]     参阅:CIC, cc. 777; 851, 1o; 883, 2o.

[33]     参阅:CIC1, cc. 467; 468; 682.

[34]     参阅:CIC, cc. 383, § § 1 及 2; 529; 548, § 2; 986, § 1.

[35]     参阅:LG, no. 37.

[3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875-876条。

[37]     根据法典1066条:「婚礼前,应确定(constare)没有任何事妨碍婚姻庆典有效及合法的举行。」如果知道某人不能有效地结婚,例如: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基本婚姻权利和义务,缺乏辨别、判断能力;或是无能;或是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参阅1095条),司铎或其它正式证婚人应拒绝主持婚礼,因为该人没有能力结婚,以致婚姻无效。参阅:T. DOYLE, O.P., "Marriage [cc. 1055-1165]", in J.A. CORIDEN, et a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p. 751; William H. WOESTMAN, O.M.I., "Too Many Invalid Marriages", in Studia canonica, 24 (1990), pp. 193-204; id. "18 jours avant le mariage, le prêtre décide de ne pas les unir", in Pastoral Sciences-Sciences pastorales, 10 (1991), pp. 15-19.

[38]     Stanislaus WOYWOD, O.F.M., and Callistus SMITH, O.F.M., A Practical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Pract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Joseph F. WAGNER, 1957, vol. 1, p. 365.

[39]     参阅:CIC1, c. 731, § 2.

[40]     信理部覆文,1941年11月15日,CLD, vol. 3, pp. 299-300.

[41]     The Bishop of Linz(Austria)was concerned that Catholic relatives were having the bodies of non-Catholic members of their family cremated and were inviting a non-Catholic minister to "conduct the rite of a heretical funeral service over their bodies before cremation." He asked the Holy Office about this situation and received the reply: "This Sacred Congregation, while it earnestly exhorts You not only not to cease laboring with vigilant care against the prohibited practice of cremation but also against the above-reported abuse of heretical burial services, at the same time orders You to busy Yourself with accurately teaching the faithful that those who request heretical burial services for their relatives are held suspect of heresy and consequently are liable to the ferendæ sententiæ penalties threatened in canon 2315, in the terms therein set down. If after having been admonished they have not amended their ways, they can be punished by excommunication, nor must they be admitted to the sacraments until they have repaired the scandal in the best way possible in the judgement of your Amplitude."(1926年2月23日的覆文,CLD, vol. 4, pp. 423-424)

[42]  UR, no. 1.

[43]     UR, no. 8.

[44]     参阅:CIC1, c. 731, § 2.

[45]     《东方教会法典》671条与拉丁教会的《天主教法典》844条,内容相同。

        按拉丁教会法典,触犯这项条文者应处待科罚(ferendæ sententiæ):《天主教法典》1365条——凡违反「圣事共融」(communicatio in sacris)禁令者,应处恰当的罚。

        现行法典884条的主要根据是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文件:

        《推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颁布的大公运动法令之指南》,即《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1967年5月14日,AAS, 59 (1967), pp. 574-592; CLD, vol. 6, pp. 716-734.

        《天主教会对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共领感恩(圣体)圣事之立场宣言》(Dans ces derniers temps), 1970年1月7日,AAS, 62 (1970), pp. 184-188; CLD, vol. 7, pp. 796-801.

        《准许其它基督徒在天主教会领受共融(圣体)圣事的训令》(In quibus rerum circumstantiis), 1972年6日1日,AAS, 64(1972), pp. 518-525; CLD, vol. 7, pp. 583-590.

        当一九八三年新法典颁布后,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在1993年3月25日就有关合一事务作出了新的指示: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中译本:(台湾)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编译,(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95年(初版)。〕

[4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98-1401条。

[47]     法典说「需要」,而不是说「严重需要」。

[48]     Cardinal Joseph TOMKO, prefect of the Congregation for the Evangelization of Peoples in a letter to James Martin HAYES, president of the Canadian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September 3, 1988, addressed the ques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Catholics and members of the 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 “with the declared intention of giving life to a ‘Catholic Church’ without links with the Supreme Pontiff and the Holy See, under the full control of governing authority.” Cardinal TOMKO enclosed with this letter the text of the “Directives on some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hurch in Continental China.” These “directives” were prepared by the Congregation at the request of John Paul II and were approved by him. The letter said that the contents of the “directives” were to be made known to the bishops and through them to the priests more directly concerned. “Nevertheless, given the delicate nature of the matter, use should be made of them in a discreet and reserved manner.” It suffices to say that the “directives” apply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communicatio in sacris as contained in the Code to relations with the members of the “Patriotic Association”, whether within or without continental China. This unpublished letter was sent to all the members of the Canadian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49]     给与了正式的法定警告后,主教部部长甘田(Bernardin GANTIN)枢机在1988年7月1日颁布法令,宣布教会依法把肋菲尔总主教、米亚(Antonio de Castro MAYER)主教及从他们手中领受圣秩的四位主教开除教籍,因为「没有宗座的任命,又违反了教宗的意旨而授予这四位司铎主教圣职,是裂教的行为」。甘田枢机还在法令中作出警告:「我们警告司铎和信友不要支持(赞同、同意、ne... assentiantur)肋菲尔蒙席的裂教行为,否则他们便要按事实(ipso facto)接受最严重的处罚,即开除教籍」(参阅:CIC, c. 1364)(ORe, 1988年7月11日,p. 1)。

[50]     见《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82-83页。

[51]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通讯,Dopo la pubblicazione, 1973年10月17日,AAS, 65 (1973), pp. 616-619, no. 9; CLD, vol. 8, pp. 468-472. 参阅:《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 55.

[52]     即是有死亡危险,或在其它情况下,不能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圣事时,则依教区主教的规定;教区主教的规定需考虑到主教团所定的原则,且需与有关的非天主教之教会(团体)当局协商。〔译者按:例如注56所描写的情况,不过是天主教徒散居在其它基督徒当中。〕

[53]     见《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86页。

[54]     参阅:UR, no. 8.

[55]     《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 no. 55; CLD, vol. 6, p. 732.

        The Secretariat for Christian Unity spoke of the juridical value of the first directory: “Apropos of the role of the Directory is called upon to play in the pastoral activity of the Church, it seems to us necessary to recall here the words which the Holy Father [Paul VI] addressed to the members of the Secretariat for Christian Unity on November 13, 1968: 'We need not tell you that for the effective promotion of ecumenism there is need also of guidance, of subjecting its implementation to very precise regulation. To our way of thinking the Ecumenical Directory is not a compendium of counsels which one is free to accept or ignore. It is a real instruction, a statement of discipline to which those must submit who truly wish to serve the cause of ecumenism'(OR, November 14, 1968)”(Dans ces derniers temps , no. 8; CLD, vol. 7, pp. 799-800).

[56]     Dans ces derniers temps, no. 7; CLD, vol. 7, p. 799.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在1972年6月1日颁布的 In quibus rerum circumstantiis 训令中,澄清必要条件的问题:「关于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声称除了死亡危险外,还有两个例子,就是被囚的人和受迫害的人;但接着提到『其它类似上述急切需要的情况』。这些情况并非只限受苦和危险的情况。基督徒有时会觉得自己有严重的属灵需要,但没有机会向自己的教会求助。例如:在我们的时代,人口的流动性很大,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散居在天主教地区的情况,现在比以前常见得多。他们往往得不到自己教会的帮助,而且除非经过极大的困难和付出很大的代价,否则无法接触到自己的教会。如果查证了上述指南所列的条件,他们便可(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感恩(圣体)圣事,但要由主教考虑个别情况」(no. VI )(CLD, vol. 7, p. 590)。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在 Dopo la pubblicazione 的通讯中,进一步澄清这问题,以避免错误的解释(违反这宣言的条文和精神)及误传其后果:「还应注意该宣言声明特别情况要个别查证,所以不能颁布一般性规定,因为会做成根据一个特别情况而增设一类。我们也不能按「从宽解释法律」(epikeia)的方式,来合法化所有个别情况,致使把个别情况变为一般性规定」(no. 6)(CLD, vol. 8, p. 470)。

[57]     Dans ces derniers temps, no. 9, in CLD, vol. 7, p. 800.

[58]     George HAMMES, Bishop of Superior, Wisconsin, on March 22, 1973 issued a letter "Non-Catholic Christians receiving Holy Communion in the Catholic Church"(in CLD, vol. 8, pp. 465-468). This letter should be read in the light of Dopo la pubblicazione, which was published on October 28, 1973.

        James F. TOBOLSKI in his master's seminar paper "Intercommunion: Norms for the Admission of Non-Catholics to the Eucharist" (Ottawa, Faculty of Canon Law, Saint Paul University, 1987)presented a study of the question of intercommun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guidelines of several U.S. dioceses and in particular to the Diocese of Superior.

[59]     「在感恩礼以外举行的混合婚礼中,不应分送圣体,因为除了法律已订明圣体必须在感恩祭中分送外,另一原因是在只有天主教一方及天主教宾客才获法律准许领受圣体的情况下,理应考虑到非天主教徒的感受。如果天主教一方渴望在结婚当日领受圣体,应鼓励他或她可在婚礼举行前先参与感恩祭,领受圣体」(John M. HUELS, O.S.M., The Pastoral Companion, A Canon Law Handbook for Catholic Ministry, Completely revised, updated and expanded, Quincy, IL,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95, pp. 266-267)。

[60]     Origins, 16(1987年1月15日)p. 554.

[61]     CIC, c. 844, § 3.

[62]     Origins, 14(1984年6月28日)p. 102.

[63]     OE no. 29.

[64]     宗座准许已有妥善准备的东正教徒,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领受圣体、忏悔及病人傅油圣事,同时,罗马天主教徒在有需要的时候,也可在东正教教会内领受这些圣事;虽然如此,东正教会在大部份个案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互惠。不过,却有以下两次例外:第一,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与安提约基亚的东叙利亚礼宗主教Moran Mar Ignatius Zakka I Iwas 于一九八六年订下协议,准许双方教会成员在以上情况下,互领上述圣事。第二,俄罗斯部份地区的罗马天主教徒,也被许可在没有罗马天主教司铎的情况下,可从俄罗斯东正教教会中领受上述圣事。但此协议却不包括俄罗斯东正教徒在同样情况下可从天主教会领受上述圣事。见Catholic News Service, press release, May 3,1993.

[65]     参阅:CIC1, c. 732, § 1.

[66]     参阅:DS, no. 1313.

[67]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c. 9; DS, no. 1609.

[68]     根据《教会宪章》的注释,这句是参阅《神学大全》III, q. 63, a. 2. 多玛斯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圣事神印有一种神力,使人受命按基督宗教的仪式敬礼天主。

[69]     LG, no. 11.

[70]     LG, no. 21.

[71]     PO, no. 2.「教友的普通司祭职,与公务司祭职或圣统司祭职,虽不仅是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分别,可是彼此有连带的关系;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唯一司祭职」(LG, no. 10)。

[72]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6, no. 2, 见本书273页;参阅:CIC, c. 879.

[73]  参阅:《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95(3)条「当怀疑洗礼是否用了水及如何用了水时,为对圣事的尊敬以及对这些教会团体的尊重,必须先审慎调查有关的教会团体施行洗礼的模式,避免对圣洗圣事的有效性妄作判断。」其中(注103):「就所有基督徒而言,应留意以洒水式施行洗礼,尤其是同时为众多的人施洗时,会有洗礼无效的危机。」

        信理部宣布基督徒教会(Disciples of Christ)、长老派(Presbyterians)、公理宗教会(Congregationalists)、浸信会(Baptists)和循道卫理公会(Methodists)这些宗派所施行的圣洗圣事,如果采用了必要的「质」和「形」,便不可用「施洗人没有必要的意向作教会所做的或作基督所建立的」的理由,而推断他们的洗礼无效(1949年12月28日的覆文,AAS, 41 [1949], p. 650; CLD, vol. 3, p. 423)。

        在加拿大,圣公会(Anglicans)、罗马天主教会(Roman Catholics)、信义宗(Lutherans)、长老派和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同意如果这些教会依照个别教会的规定,用流动的水以倒水式、点水式或浸水式施行洗礼,同时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他们便承认洗礼有效(加拿大主教团,1975年9月5日的新闻稿,OPI-33)。

        【施洗人若以「因造物主、救世主及圣化者之名」的经文或同类经文施洗,而不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则至少会危害洗礼的有效性。】

        「下列非天主教教会的洗礼是有效的:所有非天主教的东方教会、复临派(Adventists)、非洲循道卫理公会(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Amish、英国圣公会、神召会(Assembly of God)、浸信会、福音联合弟兄会(Evangelical United Brethren)、友爱会(Church of the Brethren)、神的教会(Church of God)、公理宗教会(Congregational Church)、基督徒教会、圣公宗教会(Episcopalians)、福音派教会(Evangelical Churches)、信义宗、循道卫理公会、自由天主教派(Liberal Catholic Church)、旧天主教派(Old Catholics)、旧罗马天主教(Old Roman Catholics)、拿撒勒人教会(Church of the Nazzerine)、波兰民族教会(Polish National Church)、长老教会(Presbyterian Church)、改革宗教会(Reformed Churches)及基督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John M. HUELS, O.S.M., The Pastoral Companion, Chicago,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86, p. 50)。

        【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摩门教)(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the Latter-Day Saints(Mormons))的洗礼是否有效,仍是疑问。信理部曾有覆文说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当以严格的意思判断摩门教的洗礼有效:「若要婚姻有效,便要推定摩门教的洗礼有效。」(1976年8月30日的覆文,CLD, vol. 8, pp. 677-678)但一位教区主教在其五年一次的报告中表示:「若天主教会承认摩门教(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的洗礼,这是有问题的,因为熟悉摩门教的人都怀疑摩门教的洗礼是否真的以圣三之名施行;并质疑他们所宣称的一些效果,例如声言摩门教的洗礼可使亡者在天堂得享较高的地位。重新研究摩门教的洗礼,会对教区的牧民工作有帮助。」礼仪及圣事部的枢机部长在覆文中声称:「我们可保证天主教会『并不』〔在原文加以强调〕承认摩门教的洗礼。如果你能这样教导众人,我们将感激不已。正如你所说,如果承认摩门教的洗礼,这是极『有问题的』。」(覆文,英文原文,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89, p. 4)但是,信理部又说:「没有足够的根据去改变目前『不驳斥摩门教洗礼』的习惯。」教宗于1991年2月15日确认上述决定。「该决定使目前的做法可以继续,即以『摩门教洗礼有效』来应用于『保禄特权』(Pauline Privilege)和『信仰优先权』(Favor of the Faith)。同时,该决定还使以下做法可以继续……即要附加条件(sub conditione)来为皈依天主教的摩门教徒施行洗礼。」(宗座使节威尔Thomas A. WHITE致新西兰北帕默斯顿岛的顾理拉尼(Peter J. CULLINANE)主教书〔英文原文〕,1991年4月10日)参阅:Craig A. COX, "The Baptism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in The Jurist, 49 (1989), pp. 679-692. 】

        「下列教会的洗礼是无效的:使徒教会(Apostolic Church)、波希米亚自由思想派(Bohemian Free Thinkers)、宣道会(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基督教科学派(Christian Scientists)、基督科学会(Church of Divine Science)、共济会(Masons)(完全没有洗礼)、芝加哥人民教会(Peoples Church of Chicago)、贵格会(Quakers)、救世军(Salvation Army)、五旬节教会(Pentecostal Churches)〔参阅:信理部1964年2月7日及1967年1月12日的覆文,关于五旬节教会『因主耶稣基督之名接受洗礼以获得罪赦』的洗礼,CLD, vol. 6, pp. 646-647; 657-658〕、Christadelphians 及耶和华见证会(Jehovah's Witnesses)〔参阅:信理部覆文,1966年4月4日,CLD, vol. 6, pp. 651-658〕。」(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51.)

【安大略省北约克市宣道会的一般事务副主席写道:「在举行浸水式洗礼庆典时,主礼者必定诵念『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付洗』的经文。」(1991年8月1日致多伦多总教区司法代理戴维拉(Eugene R. D'AVELLA)书)故此,宣道会施洗人所举行的洗礼,看来应视为有效。】

        信理部宣布史坦拿(Rudolf STEINER)的「基督徒团契」(Christian Community 或 Die Christengemeinschaft)所施行的洗礼无效(1991年3月9日的通告,AAS, 83 [1991], p. 422 ),而瑞典堡(Emmanuel Swedenborg)的「新教会」(The New Church)所施行的洗礼也无效(1992年11月20日的通告,AAS, 85 [1993], p. 179)。

        天主教香港教区与圣公会港澳教区于一九七四年互相承认对方的洗礼,见本书289-291页。

[74]     《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editio prima post typicam, Rome: Desclée, 1957, tit. II, cap. 1, no. 9, p. 6. 加比路(CAPPELLO)认为说明附加条件的目的,是要避免对信友造成恶表或引起惊异。虽然他认为司铎本身(per se)没有责任以言语说明条件,但他表示应该这样做,尤其是公开再行施洗时。(参阅:Felix M. CAPPELLO, S.J., 4th ed., De Sacramentis, Turin, Marietti, 1945, vol. 1, pp. 19-20, no. 18.)

[75]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95(1)条:「以浸水式或注水式,并同时以圣三之名施行的洗礼,本身是有效的。因此任何教会或教会团体的礼节、礼仪书,或确定习惯,是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施洗的话,该洗礼都应被视为有效,除非有严重的理由,怀疑施洗者是否遵守了本身教会的规定。」

   《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 14:「不准任意附加条件地为所有希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人施洗。圣洗圣事不可重领,所以,除非对已施洗的事实或有效性产生慎重的怀疑,否则不准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

[76]     OrIca, p. 184, no. 7; The Rites, vol. 1, p. 291. 礼典中这段条文的注释是参阅:《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s. 14-15, 19-20.〔译者按:有关「接纳已领洗基督徒完全与天主教会共融」的中文礼仪见《教会圣事简编》,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编译,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0年(初版),244-249页。〕

[77]     参阅:CIC1, c. 733, § 1.

[78]     SC, no. 7.

[7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5条。

[80]     《梵二罗马弥撒经书总论》IGMR, p. 85, no. 313; DOL, 208, no. 1703.

[81]     圣礼部通告,1971年6月14日,AAS, 63 (1971), pp. 712-715, no. 3; CLD, vol. 7, pp. 55-56; DOL, 216, no. 1772.

[82]     圣礼部书函(Quattuor abhinc annos), 1984年10月3日,in Communicationes, 17 (1985) , pp. 3-4, Origins, 14, 1984年10月24日,p. 290; CLD, vol. 11, pp. 3-4.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Una Voce主席Eric M. de Saventhem请求教宗准许没有限制地继续沿用旧有的弥撒及圣事礼仪。国务卿代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覆函说:「一九八四年所提出的多项做法,目的是方便一定数目的信徒善度教会生活,而不是要继续旧有的礼仪,一般法规定须使用梵二大公会议所修订的礼仪,至于使用旧有的礼仪只是目前的特殊准许,且只是一种例外而已…。所有信友首该接受及加深自己对现行梵二礼仪的认识。要达致此目的,必要透过信德的精神及对教会训导的信从,以及避免产生任何危害教会团结的紧张情绪」(G.B. RE, substitute, Secretariat of state, First Section, General Business, prot. no. 336. 558, January 17, 1994, in DC, 92[1995], p. 310)。「采用梵二后弥撒圣经选读,并用本地方言诵读圣言,可为那些按照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举行弥撒的信友,提供更丰盛的圣言之宴。」「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为实施《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自动诏书提出的指引,Origins, 21, 1991年7月18日,pp. 144-145.

[83]     「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的主席是梅亚(Augustinus MAYER)枢机;1988年10月18日的宗座公告ex audientia, no. 233/88, AAS, 82 (1990), pp. 533-534。

        教宗颁布的《天主的教会》( Ecclesia Dei )自动诏书,或授予「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的特别职权,都完全没有提到可授权采用前教宗保禄五世所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的礼仪或圣事仪式。但「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却准许「圣伯多禄司铎弟兄团」成员(Fraternitas sacerdotalis Sancti Petri)和居住在这团体的其它司铎,在这团体的圣堂使用那些在一九六二年仍有效用的礼仪经本。(Augustinus MAYER, decree, October 18, 1988)参阅:Gordon READ, “Comment on Decree ”, in Newsletter, Canon Law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CLSGBI), 77(March 1989), pp. 29-31.

[84]     参阅:CIC1, c. 733, § 2.

[85]     参阅:CIC1, cc. 733, § 2; 866; 905.

[86]     参阅:CIC1, c. 851.

[87]     Ritus servandus in concelebratione Missæ et Ritus Communionis sub utraque specie, ed. typica, Vatican City, 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p. 15, no. 7; in AAS, 57 (1965), pp. 410-412; DOL, 223, no. 1800.

[88]     参阅:CLD, vol. 9, p. 185, no. 7. 参阅:Nicholas HALLIGAN, O.P., "Some Inter-ritual Norms", in The Jurist, 42 (1982), pp. 164-169.

[89]     《东方教会法典》C. 707, § 2:「若找不到所属自治教会礼仪用的祭衣及面饼,只要不会引起基督信徒的惊讶,也可准许采用其它自治教会的祭衣和面饼。」

        「天主教不同礼式的主教及司铎,基于合理的原因,特别是为了显示教会之间的共融合一,则可获准举行共祭。如果共祭是一项公开宣告的行动,则需要先获主教的批准,或至少假设可得主教的批准」(Victor J. POSPISHIL, Eastern Catholic Church Law, Brooklyn, New York, Saint Maron Publications, 1993, p. 299)。

[90]     参阅:HALLIGAN, "Some Inter-ritual Norms", p. 169.

[91]     SC, no. 54.

[92]     保禄六世训辞,1968年4月26日,Notitiæ, 4 (1968), pp. 144-145; DOL, 121, nos. 835-836.

[93]     圣礼部通告,1971年6月14日,AAS, 63 (1971), pp. 712-715, no. 4; CLD, vol. 7, pp. 54-57; DOL, 216, no. 1773.

[94]     法典838条4项——教区主教在所辖教会内,并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

[95]  参阅:CIC1, cc. 734; 735.

[96]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对油的应用,有综合性的解释:

        傅油,就圣经上和古代的象征来说,含义丰富:油是富裕(参阅申11:14等)和喜乐(参阅咏23:5; 104:15)的标志,它洁净(在沐浴前后的傅油)和滋润身体(为运动员和角力者的傅油);它是治愈的标记,因为它纾解瘀肿和伤口的痛楚(参阅依1:6; 路10:34);它也带来美丽、健康和力量的光彩(1293条)。

        在圣事生活里,「傅油」也有上述的含意。在洗礼前,傅上「候洗圣油」,象征净化和强化;给病人傅油表示治疗和安慰。洗礼后,在「坚振礼」和「圣秩授予礼」中傅以「圣化圣油」,是祝圣的标记。借着坚振圣事,即那些接受了傅油的基督徒,更圆满地分享耶稣基督的使命,充满圣神的富饶,使他们的生命更能散发出「基督的馨香」(参阅格后2:15)(1294条)〕。

[97]     OrBO, no. 2; DOL, 459, no. 3862; The Rites, vol. 1, p. 518;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695条。

[98]     参阅:CIC1, c. 734, § 2.

[99]     OrBO, no. 3; DOL, 459, no. 3863; The Rites, vol. 1, pp.518-519.

[100]    「病人傅油圣事(Sacram unctionem infirmorum)宗座宪令」,OrUnc, pp. 9-10; DOL, 408, no. 3317.

[101]    CIC1, c. 734, § 1.

[102]    参阅:CLD, vol. 3, p. 55.

[103]    OrBO, no. 6; DOL, 459, no. 3866; The Rites, vol. 1, p. 519. 万民福音传播部有权批准其它教会长上在缺乏主教时,祝圣「圣化圣油」(参阅:CLD, vol. 8, pp. 472-473)。

        一九七八年中国大陆教会获准「在目前环境下,当主教不在时,司铎可用短式祝圣『圣化圣油』(用植物油加上香料制成)」(万民福音传播部“ Facultates et privilegia sacerdotibus fidelibusque in territorio Sinarum degentibus concessa his perdurantibus circumstantiis ”1978年6月27日II,C. p. 1)。

[104]    OrBO, nos. 7-8, DOL, 459, nos. 3867, 3868. 参阅OrUnc, p. 17, no. 21; DOL, 410, no. 3341; The Rites, vol. 1, p. 586; and CIC, c. 999, 2o.

[105]    "Applicatur regula hæc: pars maior trahit ad se minorem. Unde postquam minore quantitate oleum non benedictum benedicto est additum, tota massa est benedicta. Quare sæpius huiusmodi additio fieri potest, salva manente massæ benedictione." (A. VERMEERSCH, S.J. and J. CREUSEN, S.J., Epitome Iuris Canonici, 7th ed., Malines, Dessain, 1954, vol. 2, p. 13, no. 19)

[106]    参阅:CIC1, c. 735.

[107]    参阅:SC, no. 41.

[108]    OrBO, no. 1; DOL, 459, no. 3861; The Rites, vol. 1, p. 518.

[109]    根据法典1003条3项:「任何司铎皆可带备祝圣过的圣油,为能在紧急情况下,施行病人傅油圣事。」

[110]    OrUnc, no. 22; DOL, 410, no. 3342; The Rites, vol. 1, pp. 586-587.

[111]    参阅:CIC1, c. 736.

[112]    参阅:CIC, c. 531;《天主教教理》(1992)2122条。

[113]    参阅:CIC, c. 1264, 2o.

[114]    参阅:CIC, c. 952, 《弥撒献仪法令》(1991)中译本见本书283-288页。
第二章 圣洗圣事


教会的立法者在列出有关圣事的法律时,遵照了以下的大纲:
叙述教会有关该圣事的信仰;
该圣事的施行──基督和教会的行动;
该圣事的施行人;
该圣事的对象或领受人;
该圣事之代父母(若有的话);
施行该圣事的登记和领受圣事的证明(若有这规定)。
除婚姻圣事外,所有圣事的法律均大概按照这个大纲列出,并作出需要的调整。
法典849条
圣洗是其它圣事的门;无论实洗或至少愿洗,为救援皆是必要的。藉圣洗,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基督而加入教会。惟有藉真正的水洗,并配合指定的经文,才能有效的施行洗礼。
梵二热烈推动礼仪更新,有力地陈述圣洗在救赎奥迹和基督徒生活中的作用。
人们借着圣洗加入基督的逾越奥迹,与基督同死、同葬、同复活,人并接受使人成为义子的圣神;在圣神内,「我们呼号:『阿爸,父啊!』」(罗8:15),而成为天父所寻找的真诚的朝拜者 。
借着圣洗,我们得以肖似基督:「因为我们众人都因一个圣神受了洗,成为一个身体」(格前12:13)。我们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的联系,表达和实现于这神圣礼仪中:「我们借着洗礼已归于死亡与祂同葬了」;如果「我们借着同祂相似的死亡,已与祂结合,也要借着同祂相似的复活与祂结合」(罗6:4-5)……所以,我们都成了基督的身体(参阅格前12:27),「彼此之间,每个都是肢体」(罗12:5) 。
凡是领过圣洗的人,都因圣神而重生,并得圣神的傅油,被祝圣为属神的圣殿及神圣的司祭;他们把基督徒的一切行为,都献作属神的祭品,为显扬那从黑暗中领他们进入奇妙光辉的基督的德能(参阅伯前2:4-10)……基督徒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圣洗的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的敬礼,他们既重生为天主的儿女,便有责任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 。
只要依照主的规定施行,并作好妥善的心灵准备去领受,圣洗圣事使人真的与钉在十字架上及受光荣的基督合为一体,并获得重生而分享天主的生命,正如保禄宗徒所说:「你们既因圣洗与祂一同埋葬了,也就因圣洗,借着信德,即信使祂由死者中复活的天主的能力,与祂一同复活了」(哥2:12)。
因此,圣洗圣事在那些藉此圣事而得重生的人中间,形成圣事性的合一联系。但圣洗圣事本身只是一个开始和发端,它促使人去争取在基督内的圆满生活。所以,圣洗引导人去表白完整的信仰,及一如基督所愿望的,全人加入得救的团体,终能完全地进入圣体的共融中 。
法典849条概略地指出教会有关圣洗圣事的信仰 。根据特利腾大公会议的严肃训导,自从福音被颁布后,人除非领受了圣洗,或至少有领洗的愿望(eius votum),否则不能得救。同时,该会议谴责那些否认「领洗是必要的」的人 。
当以水洗(baptismus fluminis)施行圣洗圣事,即在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时以水为人施洗,人便「事实上」(in re)或「实际的」领了洗。「洗礼」为人的得救是必要的,因为圣洗圣事使人重生成为天主的儿女,并肖似基督。如果有人希望领洗,但由于某些原因而受阻,他亦算是「在愿望上」(in voto)领了洗(愿洗),或有领洗的意愿。纵然得救需要领受圣洗,但人若怀有领洗的意愿,不幸逝世,他算是领了「愿洗」(baptismus in voto);只要这人有了适当的操守,即对自己所犯的重罪,已有完全痛悔之心,便能得救。
原来那些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基督的福音及其教会的人,却诚心寻求天主,并按照良心的指示,在天主圣宠的感召下,实行天主的圣意,他们是可以得到永恒救恩的。还有一些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尚未明显认识天主,他们也不会缺少天主的恩宠,助佑他们勉力度美好和正直的生活;上智的天主不会使他们缺少为得救必须的助佑。在他们当中任何真善的成份,教会都视之为接受福音的准备,是天主为光照众人,使人得到生命而赐予的 。
一九四九年,信理部致函波士顿的总主教,内容涉及「教会之外无救恩」(extra Ecclesiam nulla est salus)这句话的正确认识。这封函件的起因,是和圣本笃中心的主任耶稣会士飞南(Leonard Feeney)的教诲有关,因为他以非常狭隘的态度解释这信条。信理部这样谈论该问题:
「教会之外无救恩」这句不能错误的话,包含了教会过去常常宣讲,将来也总不会停止宣讲的道理。
可是这道理,应该按教会本身所领悟的意义去领悟,因为我们的救主把信仰宝库里的道理,不是交给私人去任意批判,而是交给教会的训导当局去加以解释。
……基督命令我们领受洗礼而加入祂的奥体——教会,并与祂和祂的代表共融合一。祂借着祂的代表,以有形的方式,治理世上的教会。
为此,谁若明知教会是基督所建立的属神团体,自己却不愿归属于教会,或不愿服从基督在地上的代表——罗马教宗,他将不会得救。
再者,救主不仅命令万民进入教会,而且也指定教会作为人得救的途径;没有这途径,也就没有人能够进入天主荣耀的国。
得救的助佑导人迈向人生的终向;这些助佑是由于天主的意愿,而不是由于这些助佑的内在需要。天主因自己的无限慈爱,愿意在某些情况下,人只要有心愿和期望使用这些为得救所需要的助佑,亦能获得这些助佑的效果。以上道理已由特利腾大公会议在论重生的圣洗圣事和论悔罪圣事时,清楚地宣布了(DS, nos. 1525; 1542-1543) 。
「教会是得救的普遍助佑」亦是按以上道理同等地被肯定的。因此,为人之得救,不是常常需要人在事实上加入了教会,成为教会的肢体;但至少需要人以自己的心愿和期望,与教会共融结合。
这种愿望,并不是经常需要明言的,像慕道者一样。但当人有无法克服的无知时,天主也接受这种人的所谓「未曾明言的心愿」,因为这种心愿已包含在人灵的善意内;即人因此善意,愿意翕合天主的旨意。……
不过,我们不要以为有了任何加入教会的愿望,都足以使人得救。人希望和教会连结一起,必须有完整的爱德行动。同时,除非人有超性的信德,否则隐含的心愿亦不能产生效果……「信德是人得救的开端,也是一切成义的基础与根由,因为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也不能分享天主子女的荣耀(DS, no. 1532)。」……
教会既然这样说了,故此,任何与教会共融合一的人都应予以服从 。
慕道者为信仰而殉道,可说是领了「血洗」(baptismus sanguinis)。
若慕道者为了天主的名字而被捕,他不必为未能领洗而殉道来担心,因为若他在领洗前受迫害至死,他是以自己的血领受了洗礼而成义 。
人必须有效地领洗,才能有效地领受其它圣事,因为圣洗是其它圣事的门(ianua)。虽然人可藉「愿洗」或「血洗」而成义,但这两种洗礼并没有「实洗」的法律效力。
圣洗不但是一件圣事,而且还是一项法律行为,所以可以决定一个人在教会内的法人身份。
法典11条──教会法律只约束那些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天主教会内的人……
法典96条──人藉洗礼加入基督的教会,成为教会内的人,按照各人的身份,享有基督徒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惟须是与教会共融而未受法定处罚者。
法典204条1项──基督信徒藉领洗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各按自己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者的职务,又依照各自的身份,奉召执行天主赋予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
法典205条──与天主教会圆满共融的成员为:在今世领受了圣洗,在基督有形的结构内,以信德的宣誓、圣事和教会的治理而团结一起的人。
圣洗所必须的「远质料」(necessary remote matter)是真正的水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提及「真正的天然水」(aqua vera et naturalis),但「天然」一词可能含糊不清和多余,故一九八三年法典489条已略去「天然」这词 。甚么是水呢﹖在这情况,水是指一般普罗大众普遍地以平常心所理解的水 。
圣洗的「近质料」(proximate matter)是以水为人施洗(per lavacrum aquæ)。浸水式、倒(注)水式或洒(点)水式的洗礼均有效,但只有浸水式和倒(注)水式是合法的。同时,《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规定在诵念一次必要的经文时,把受洗者的头浸入水中三次,或施洗者在受洗者头上倒(注)水三次 。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220条
浸洗式※
主礼者按着受洗者,把他整个人或头部,浸入水中三次,每次扶起,每次浸入水中时呼号一位圣三的名字:
  (名字),我因父(浸第一次)、及子(浸第二次)、及圣神之名(浸第三次)给你付洗。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221条
倒(注)水式※
受洗者把头倾斜,主礼从洗礼池取水,把水三次倒(注)在受洗者头上,以圣三之名付洗:
  (名字),我因父(第一次倒水)、及子(第二次倒水)、及圣神之名(第三次倒水)给你付洗。

※ 东西方教会入门礼的图片见本书157–165页。
在拉丁教会,有效洗礼必要的「形」是:「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付洗 。」〔译者按:东方教会拜占廷礼的施洗经文(形)是「天主的仆人(受洗者名字),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受洗。」见:《天主教教理》(1992)1240条〕「同一」施行人要把受洗者的头浸入水中或在他头上倒(注)水,并诵念施洗的经文(形),洗礼才生效。换言之,这件圣事必须由同一个人施行 。
除了应用「质」和诵念经文(形)外,施行人必须有施洗的「意向」,这件圣事才生效。圣事施行人并非盲目的工具,而是以「主要行动者」(principal agent),即耶稣基督和教会的名义行事。〔译者按:一般神学术语:以耶稣基督为首要的施行人(primary minister);而次要的施行人(secondary ministers)是旅居现世的人。〕
纯粹以外在的形式施洗并不足够,施行人还要有施洗的「意向」。「质」和「形」的施行是没有意义的行动,必须有施行人的意向才能确定其意义,例如:话剧或电影中可有洗礼,或可示范怎样举行洗礼。但必须有施行人的意向,即以其意愿所作的行动,才能确定其意义。
施行圣事的行动必须是人的行动,即施行人应以人性的方式行事。施行圣事的意向该在施行圣事时立定,而人的意向可分为:
──「现时的」(ac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做了,并注意到他当时所做的事;
──「潜在的」(vir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做了,但没有注意到当时他所做的事,即他分了心;
──「习性的」(habi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但这意向毫不影响该人当时的行动,例如:人在醉酒,或神经错乱,不能正常运用理智的情况,又或昏迷和失去知觉。
为施行圣洗或其它圣事,施行人必须有「现时的」或「潜在的」意向,才会生效。「习性的」意向并不足够,因为不足以构成施行人当时作出人性的行动。
施行人的意向可以是明言的或隐含的,例如:我以耶稣一样的意向施洗,或者我有意做基督徒所做的,或做这人想我做的。人并不需要有他个人的信德,才有以上的意向,和有效地施行圣洗。〔译者按:有关圣事的施行人和领受人,可参阅:韩大辉着《与基督有约》,香港公教真理学会,1995年,342-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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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CIC1, cc. 87; 737, § 1.

[2]       SC, no. 6.

[3]       LG, no. 7.

[4]       LG, nos. 10-11.

[5]       UR, no. 22.

[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3-1284条。

[7]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的Decretum de iustificatione, cap. 4 及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c. 5; DS, nos. 1524; 1618.

[8]       LG, no. 16. 梵二的神长解释:众人皆能得救的可能,是因为天主的恩宠在尚未明显认识耶稣的人心中运作。

[9]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的Decretum de iustificatione, cap. 5 及14; DS, nos. 1525; 1542-1543.

[10]     信理部致波士顿顾成(Richard J. CUSHING)总主教书,1949年8月8日,CLD, vol. 3, pp. 525-530; DS, nos. 3866-3873. 关于「洗礼和教会的必要性」,也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846-848, 1257-1261条。

[11]     《希玻里的宗徒传统》(The Apostolic Tradition of Hippolytus), XIX, 2, 耶稣会士巴马(Paul F. PALMER)神父在Sacraments and Worship, Liturgy and Doctrinal Development of Baptism, Confirmation, and the Eucharist 中引述。Sources of Christian Theology, vol. 1, Westminster, MD, Newman Press, 1955, p. 5. 这份文献在大约公元二一五年写成。另外,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8条。

[12]     参阅:DS, nos. 802, 1314, 1615, 3356. 唾液和啤酒并非洗礼的有效质料(DS, nos. 787, 829)。

[13]     Frederick R. McMANUS, "Baptism", in J.A. CORIDEN,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p. 615. 但「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18条说:「洗礼所用的水必须是『天然的』、洁净的水……」("Aqua baptismi sit naturalis et munda...")(OrBp, p. 11, no. 18, 见本书190页;The Rites, vol. 1, p. 8; DOL, 294, no. 2267)这份文件在一九八三年的法典颁布后所作的修订,并没有修改这句(Variationes in libros liturgicos: ad normam Codicis iuris canonici nuper promulgati introducendæ, Vatican City, 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1983; reprinted in Notitiæ, 19 (1983), pp. 540-555; LE, vol. 6, col. 8669-8676)。

[14]     毫无疑问,经人工制造,由两种化学元素:氧气及氢气组合而成的水,也算作「天然」的水。参阅: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39.

[15]     OrIca, p. 92, nos. 220-221; The Rites, vol. 1, pp. 100-101; OrBp, p. 44, no. 97; The Rites, vol. 1, pp. 222-223.

[16]     同上。必须以圣三之名施洗的这项规定,是得到古代作家、东西方教会的圣洗仪式及多次大公会议所见证的(参阅: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De fide catholica, DS, no. 802 及佛罗伦萨大公会议,Decretum pro Armeniis, DS, no. 1317)。

        若有教会、团体或个别施洗人采用「我因造物主、救世主及圣化者之名给你付洗」这经文或类似的经文,而不采用《玛窦福音》28:19所载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便『至少』是采用了在『有效性』上有可疑的经文(doubtfully valid formula);而洗礼纵使不一定是无效,亦是有可疑。参阅:法典841条。晓士(John HUELS)写道:「更改圣三的名字,会对圣洗的『形』构成实质的改变。『形』属于礼仪的必要部份,被视为神律,且只有教会最高当局才能修改圣事之有效施行的有关规定(法典841条)。『造物主』(Creator)和『支持者』(Sustainer)之名未必可以有效地代替『圣父』(Father)和『圣子』(Son)之名,因为不管施洗人的意向(可能只是以不同的名字呼号圣三),他也没有权更改圣事的『形』。」(William J. SCHUMACHER and Lynn JARRELL, O.S.U., eds., 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90, Washington, CLSA, 1990, p. 920; Patrick J. COGAN, S.A.,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84-1993, Washington, 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 1985, pp. 252-253)。参阅:Advisory Opinions 1984-1993, pp. 253-255。

        杜特(Ruth C. DUCK)从合一的观点讨论圣洗仪式中『形』的问题:「合一谈判的关键是彼此承认对方的圣洗圣事,因为若不互相承认大家的洗礼,就是不确认对方团体的基督徒身份。彼此承认洗礼的关键,就是彼此接纳对方以水施洗时所说的经文。这经文总结了施洗人所认识的基督徒信仰,所以接纳对方团体施洗时的经文,就是在本质上接受他们所认识的基本信仰。」她还指出达成协议的其中一项障碍:「一些自由派的基督教团体虽然承认对圣三的信仰,但却质疑施洗经文所用的男性语言」;并说这涉及「对基督徒的合一和信仰,以及对人类公义的理解」(Peter E. FINK, S.J., ed., The New Dictionary of Sacramental Worship,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Press, 1990, s.v. "baptismal formulae in East and West", p. 126)。

[17]     如果一人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另一人倒水在受洗者头上或把他的头浸入水中的话,「我给你付洗」的经文便不能作实。圣事部确定:「天主教的训导确信施洗(质)和诵念经文(形),必须由同一位施洗人施行,否则『我给你付洗,我给你洗』的仪式就是假的」(1916年11月17日的覆文,AAS, 8 [1916], pp. 478-480)。

        若主礼司铎「在读经台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而执事则在洗礼池把受洗者浸入水中的话」,洗礼是否有效呢?晓士答说:「倒水在受洗者头上或把他的头浸入水中的施洗人,必须是同时诵念施洗经文的那一位。在这个案里,若那执事把受洗者浸入水中,同时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并有意施洗的话,洗礼便有效;那么,这主礼司铎可能只是为了信众着想,而宣读那执事所诵念的施洗经文而已。」(Patrick J. COGAN, CLSA Advisory Opinions, p. 252; William J. SCHUMACHER AND Lynn JARRELL, 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90, p. 920.)
洗礼之施行


虽然在法典中关于施行洗礼的规条并不很有启发性,但其重要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梵二提出了礼仪庆典应有的素质和气氛[1]:

慈母教会切愿教导所有信友完全地、有意识地、主动地参与礼仪,因为这是礼仪本身的要求,也是基督信众藉领洗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原是「特选的种族、王家的司祭、圣洁的国民、属于主的民族」(伯前2:9; 参阅 2:4-5)[2]。

法典850条[3]

洗礼应按批准的礼仪书所规定的程序施行;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只须遵守为圣事的有效性所必须的即可。

施洗者有责任依照核准的礼典,施行圣洗圣事。正如梵二更新后的所有礼仪,施行圣洗的礼仪中,也有多处提供不同的选择,以适应牧民需要。「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提出:

34. 施洗人应考虑现实的环境和其它需要,并顾及信友的意愿,充份采用礼仪中所提供的不同选择。

35. 除对话及祝福部份可按罗马的圣事礼典作调整外,施洗人还可以针对特殊情况,作其它调整。这类调整,在《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和《婴孩圣洗礼典》的导言中,有更详尽的指示[4]。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说明:

67. 主礼者可充份和明智地使用「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第34条,或本礼典的礼规所给与他的自由。本礼典多处故意没有规定行礼的仪式或祈祷的方式,或提供两个选择,让主礼者根据他在牧灵方面的明智判断,针对慕道者和参礼者的情况,加以调整。主礼在导言(劝语)和求恩祷文(信友祷词)方面享有最大的自由,可斟酌情况,缩短、更改或甚至加添其它意向,以配合慕道者的特别情况(例如家庭遇到悲哀或喜乐的事),及其它参礼者的特别情况(例如堂区或社会团体遇到的喜乐或悲哀的事)。

此外,主礼者还可按需要更改经文中某字的性别和数目[5]。

《婴孩圣洗礼典》承认有时会缺乏时间,以致不能遵照通常的礼仪来施行洗礼。

164. 当婴孩生命垂危时,施行人可省略其它所有仪式,只须诵念常用的施洗经文和倒(注)水在婴孩头上。施行人宜尽可能有一位或两位证人[6]。

法典851条1款

举行洗礼应有相称的准备,因此:

1款 愿意领洗的成年人,应经过慕道期的培育,而且尽可能按照主教团调整后的入门(教)程序和仪式,和所颁发的特殊法规,经过各个不同的阶段,而领受入门圣事。

梵二前的望教者或皈依者大都会参加一连串或长或短的「道理班」或「慕道班」,以准备领受洗礼;这些课程有为一人或一小组而设,但未领洗者的课程和已领洗者的课程可能只有少许差别或甚至毫无差别,而且为准备洗礼而该在慕道期内不同阶段举行的各项仪式,却都在洗礼时一并举行[7]。终于,梵二大公会议经过详细考虑后,下令重新恢复分阶段的慕道期及其间的礼仪。

分为若干阶段的成年慕道期,应予恢复,按教区教长的判断而实行。如此,使这专为接受适当教理讲授而制定的慕道期,借着按阶段举行的神圣礼仪,而得以圣化[8]。

一九七二年,圣礼部颁布《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9],以执行梵二大公会议这项指令[10]。

法典851条2款

即将受洗婴孩的父母,及将负起代父母职务者,应接受适当的培育,好能认识圣洗圣事的意义及其义务。堂区主任应亲自或安排他人,使婴孩父母得到妥善的培育,方式包括牧民劝勉、团体祈祷,家庭聚会;或可能的话,要探访他们。

这规条要求受洗婴孩的父母和代父母,应就圣洗圣事接受适当的教导。这与法典868条1项2款的规定有密切联系;该法典要求在为那些没有死亡危险的婴孩施行洗礼前,应确知这些孩子有接受天主教信仰培育的指望。

牧者(堂区主任)尤其有责任使父母和代父母在婴孩受洗前得到适当的准备。这准备不单是教理讲授,还应培育他们基督徒的精神和祈祷生活。其中也建议几个家庭一起准备,这可强调教会的团体层面。

在遵守这法典的规定时应避免两个极端:

 过宽的疏忽:即没有努力尝试为父母和准代父母提供适当的准备;

‚ 偏激的热忱:即对父母和准代父母作出在实际情况下不合理的要求。若不灵活执行这法规,便会有法律主义之嫌,使信德薄弱的人离开教会。

法典852条1项

法典中有关成年人洗礼所规定的条文,当应用于所有超出婴孩期,而能使用理智的人。

就领受洗礼而言,已能运用理智的人,便有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所有关于成人洗礼的法规,对已能运用理智的儿童和青少年均适用。这原因是:虽然未成年人应由父母指引,但人一旦能运用理智,便要负责自己与天主的关系;他可以参加慕道班、学习教理、准备领洗,并能表达信德,立志领受圣洗圣事。

在修订《罗马圣事礼典》以前,很多地方得到圣座的准许,把为婴孩施洗的礼仪兼用于成年人身上。梵二后,新的《婴孩圣洗礼典》界定了婴孩的定义,也规定只有婴孩才可采用该专为婴孩而设的圣洗礼仪:

婴孩(children 或 infants)一词,是指那些尚未到达辨别是非的年龄,而不能宣认自己信仰的婴儿和小孩[11]。

法典852条2项[12]

不能运用理智的人,对有关洗礼事项,视同婴孩。

就洗礼而言,「没有健全心志」[13]或「不能自己负责任」[14]的人,应视为婴孩。法典采用拉丁文的字眼 non sui compos,意思是不能自主,即不能运用智能或理智。就领洗而言,这法规涉及所有人,除了那些曾经运用过理智但目前丧失了这能力的人。这些曾运用过理智,但后来因受伤、昏迷或疾病等原因而丧失了运用理智能力的人,必须在能运用理智时立了领洗的意向,且没有反悔,才能有效地领受这件圣事。换句话说,曾经运用过理智但现时实在丧失这能力的人,必须有习性的意向,即他在能运用理智时立下了意向,又没有反悔,才能有效地领受洗礼。

法典853条[15]

除在必要的情形外,为施行洗礼用的水,应按礼仪书的规定来祝福。

在修订《罗马圣事礼典》以前,隆重地施行洗礼所用的水,是在该年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或五旬节祝福的[16]。惟有洗礼用水因受污染而要倒掉,或由于没有洗礼用水时,司铎才可祝福新的洗礼用水。随着圣洗礼仪的更新,这做法也有改变。「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规定:

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司铎或执事只可用为洗礼而祝福过的水施洗。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所祝福的水,应尽可能在整个复活期予以保留和使用,藉以清楚显示圣洗圣事和逾越奥迹的关系。但在复活期以外的日子里,则最好在每次洗礼中,祝福洗礼用水,好使教会所纪念和宣告的救恩奥迹,藉祝福经文而清楚表达出来。如洗礼所用是流动的水,便在水流动时施行祝福[17]。

若有已祝福的洗礼用水,传道员可用这些圣水施洗,否则传道员也可祝福洗礼用水[18]。如果没有已祝福的洗礼用水,其它施洗人可用普通的水[19]。不单是其它施洗人,连洗礼的职权施行人(神职人员)和适当地获委任的传道员,在需要而没有时间去祝福洗礼用水时,亦可用未经祝福的水施洗。

法典854条[20]

洗礼当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施行,并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根据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洗礼可遵照核准的礼仪书,采用倒(注)水式或浸水式,或两式合用。教宗保禄五世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包括有浸水式和倒(注)水式的礼规,但声言在有浸洗习惯的地方,可用浸水式[21]。

新法典依照经过梵二修订的基督徒入门圣事礼仪,准许任何地方均可使用浸洗,但要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洗礼可采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两者皆合法,但浸水式更恰当地表达参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22]。

美国主教团的礼仪委员会,于「重建和新建圣堂的规范和建议」中声称:

就象征和圣事的意义而言,浸水式是洗礼较完备和适当的象征行动。因此,新建筑的洗礼池,应至少能为婴孩施行浸洗,并可倒水在儿童或成年人的全身。若洗礼池不是这样建筑的话,则建议采用能移动的洗礼池[23]。

如果几个婴孩在同一场合中接受浸洗,有些司铎会认为难于遵守洗礼用水「必须是洁净和合乎卫生」的要求[24]。纵使洗礼池有流动的水,也会有这困难。〔译者按:其实,不同婴孩各用不同的洗礼盘便能解决这问题。〕

〔译者按:有关洗礼仪式的含义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

1214 条:我们根据这圣事的主要仪式,称它为圣洗:施洗(希腊文:baptizein)含有「没入水中」、「浸入水中」的意思;「没入」水中象征慕道者(望教者)被埋葬于基督的死亡中,又借着与祂一同复活,从死亡中出来,(参阅罗6:3-4; 哥2:12),成为「新的受造物」(格后5:17; 迦6:15)。

1239 条:圣洗圣事的必要仪式:就本义而言,洗礼透过与基督的逾越奥迹结合,象征并实现受洗者死于罪恶,进入至圣圣三的生命。洗礼以意味深长的方式——三次浸入水中——来完成。但自古以来,教会也可在候洗者头上三次倒水来施洗。

1241 条:傅圣化圣油。这是由主教祝圣、并加上香料的圣油,象征赋予新领洗者天恩圣神。新领洗者已成为基督徒,就是说:受圣神「傅油」的,与基督结成一体,受傅成为司祭、先知和君王(参阅《婴孩圣洗礼典》62条)。〕

法典855条[25]

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没有基督徒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人。

往日的法典规定堂区主任,应设法给与领洗者一个「基督徒」的名字。他若不能这样做,便应在父母所给与的名字之上加上一个圣人的名字,并在领洗登记册上记录这两个名字。

梵二后的《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已放弃了该项规定。

如果当地盛行的非基督宗教,在入教时立刻给人取新名字,主教团也可决定让慕道者取一圣名,或让慕道者保留原有的名字,或取一个当地惯用的名字,只要有基督徒意义便可[26]。

现在的法典规定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有责任留心,勿以「没有基督徒意识或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婴孩。故此,现在为领洗者取名,可有更大的自由。虽然在取名方面有较多选择,但这并不表示要拒绝传统——给与领洗的基督徒天上的主保,好为他们的需要转祷,并作他们的生活典范。〔译者按:一般圣名都是洋名,领洗取洋名,有入洋教、做洋人的误会,故宜小心处理,可把圣名中文化,以免误会。〕

法典856条[27]

虽然在任何日子皆可施行洗礼,但通常最好在主日,或如有可能,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举行。

由于圣洗和耶稣复活有密切的联系,洗礼最好在主日──每周的复活节,或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举行。

法典857条1项[28]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洗礼的地点应是教堂或小圣堂。

这项法典和以下三项法典,指出举行洗礼的适当地点。这项法典坚持洗礼应在圣堂举行,并不是首先着意堂区权益问题,而是强调堂区团体的重要,以及圣堂在信徒团体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为清晰显出圣洗是教会信仰的圣事,又是加入天主子民大家庭的圣事,洗礼通常该在堂区教堂举行,而堂区教堂必须设有洗礼池[29]。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extra casum necessitatis),洗礼应在教堂或小圣堂举行。

法典857条2项

成年人领洗,按规定应在所属堂区教堂举行,婴孩领洗则在其父母所属的堂区教堂内举行;但另有恰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新领洗者将以天主子民一员的身份,在堂区教堂内与堂区团体一起庆祝基督的奥迹,所以他们只宜在堂区团体聚会和举行敬礼的地方,领受圣洗圣事──所有圣事之门(ianua sacramentorum)[30]。如有恰当的理由(iusta causa),也可在所属堂区以外的教堂或小圣堂领洗。

法典858条1项[31]

每一个堂区教堂应有洗礼池,但其它教堂已获得累积之权利不变。

所有堂区教堂均应设有洗礼池,因为堂区作为当地教会,使万民成为门徒,举行圣洗圣事,必然是堂区的基本使命。

法典858条2项[32]

教区教长聆听当地堂区主任意见后,为便利信徒,可容许或命令,在本堂区内的其它教堂或小圣堂内,也设立洗礼池。

若教区教长(不单指教区主教)为方便信友的缘故,在咨询堂区教堂主任(audito loci parocho)的意见后,可准许在该区内其它教堂或小圣堂设立洗礼池。教区教长并不需要得到堂区主任的同意,但必须咨询他的意见。

法典859条[33]

将领洗的人,如果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情形,极为不便到所属堂区教堂,或其它在858条2项所提的教堂或小圣堂时,洗礼得而且应该在较近的教堂或小圣堂,或在另一个适当的地方施行。

至于洗礼地点的优先次序,首先是领洗者所属的堂区教堂,其次是教区教长为了方便信友而指示或准许的其它教堂或小圣堂。若领洗者极为不便(grave incommodum)到这些圣堂,他们可在另一间近便的教堂或小圣堂,或其它合适的地方领洗。

法典860条1项[34]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洗礼不可在私宅施行,除非教区教长因重大理由予以准许。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casus necessitatis),或若教区教长为了其它严重的牧民理由(alia ratio pastoralis cogens)而给与准许的话,洗礼才可在私人寓所中施行。

法典860条2项

除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外,勿在医院内施行洗礼,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或有其它迫切的牧民理由时,不在此限。

这规定的来源是「婴孩圣洗礼典导言」13条,该条文用了同样的字句。

圣礼部在答复罗马戴雅各布(A. DELL’ ACQUA)枢机时声称:

本部十分重视重建堂区归属感和团体精神的任何努力;这正是圣洗圣事礼典大力强调的。堂区应时常被视为灵修和圣事生活的中心,而堂区团体则是领受圣事、培育信仰和发展基督徒品格的自然环境,犹如一个大家庭。

鉴于各大城市——尤其是罗马——的情况,从牧民的角度来看,有关婴孩洗礼的新安排,似乎可根据明智的判断,逐步实行……

故此,应该采取措施,按照新的圣洗圣事礼典所要求的,确保婴孩的父母回到堂区时,受到团体的欢迎,在准备婴孩洗礼时,获得培育上的帮助,并按新的《婴孩圣洗礼典》,以充满牧灵精神的礼仪,为婴孩施洗[35]。

渥太华总教区的「职权表」,授予堂区主任以下职权:

18. 如有严重理由,可容许在私人寓所中举行洗礼(法典860条1项);或有迫切的牧民理由时,可容许在医院举行洗礼(法典860条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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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29-1245条。

[2]        SC, no. 14.

[3]        参阅:CIC1, c. 737, § 2.

[4]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3, 见本书194页;The Rites, vol. 1, p. 11. 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p. 29-30, nos. 64-67; The Rites, vol. 1, pp. 37-39;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vol. 1, pp. 12-13, nos. 23-31; 见本书233-237页;The Rites, vol. 1, pp. 194-196.

         「主教团有权决定可将洗礼前举行的傅油礼省略」(参阅:OrIca, p. 83, no. 206; The Rites, vol. 1, p. 92; OrBp, nos. 51, 88. The Rites, vol. 1, pp. 202-203, 218)。

[5]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30, no. 67, 见本书223页;The Rites, vol. 1, p. 39.

[6]        OrBp, p. 71, no. 164; The Rites, vol. 1, p. 253. 证人是需要的,因为可以证明施行了圣事。

〔万民福音传播部在一九七八年,按照中国当时的特殊情况,将以下职权及特权授予居留在中国大陆之司铎及教友:

      圣洗圣事

    1. 司铎可用短式施行洗礼。

        付洗短式:

主 礼:某某,你向天主的教会求甚么?

领洗者(或代父母):信德。

主 礼:你信全能的天主圣父创造天地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你信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天主的唯一子,由童贞玛利亚诞生,受苦受难,死而复活,现今在天上享受光荣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你信圣神、圣而公教会、诸圣的相通、罪过的赦免、肉身的复活和永恒的生命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某某,我因父(倒水)、及子(倒水)、及圣神之名(倒水)给你付洗。

                     (然后用「圣化圣油」(S. Chrisma)擦在领洗者额上念):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天主圣父,已从罪恶中解救了你,并由水及圣神重生了你,现在祂更给你傅上救恩的圣油,显示你已成为祂的子民,和基督奥体的肢体,分享祂司祭、先知和君王的光荣职位,以获得永生。

领洗者:亚孟。

    2. 当主教不在时,司铎可以用短式祝福「候洗圣油」:

主,天主,是我们的力量,我们的保障;创造了油,为赋予我们力量。求降福V这些油,使候洗者藉傅油而强化,得到的力量和智慧。天主,求帮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基督的福音,勇于面对基督徒的挑战,在教会的大家庭中获得新生的喜悦,并能善度子女的生活。因主耶稣基督之名,求俯听我们的祈祷。亚孟。〕

[7]        圣礼部于1962年4月16日颁布一般法令,在《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中加入「按慕道期各阶段而编排的成人入教程序」(AAS, 54 [1962], pp. 310-315; CLD, vol. 5, pp. 401-406)。

[8]        SC, no. 64.

[9]        OrIca; DOL, 301, nos. 2328-2488; The Rites, vol. 1, pp. 13-181.

[10]       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4-8条有关「成人入门礼的结构」,即问道期®慕道者收录礼®慕道期®候洗者甄选礼®净化及光照期(四旬期)®入门圣事®释奥期(习道期),见本书196-199页;又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29-1233条;加拿大主教团曾先后颁布两项法令,以执行《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的规定:

         「根据法典788条3项的规定,加拿大主教团特此颁令:

1. 应按需要为成年人制定慕道期或相等的阶段(参阅:法典852条1项),并应为尚未领洗的在学儿童制定类似的规定;

2. 只有那些接受了「慕道者收录礼」的人才算是慕道者;

3. 慕道者经过的不同阶段应记录在案,并该由慕道者和主礼者签署有关文件;

4 .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的准备功夫不应只局限于个别的教理讲授。慕道者应加入为支持他们而成立的小组,以体验教会生活;除非有特别情况需要其它方式。

         此法令在198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法令23,在1986年10月8日核准,主教部在1987年4月27日复核,Studia canonica, 22 [1988] pp. 218-221; Pedro LOMBARDÍA et al., Code of Canon Law Annotated, eds., E. CAPARROS, M. THÉRIAULT, and J. THORN, Montreal, Wilson & Lafleur, 1993, p. 1323.)

         「根据法典851条的规定,并顾及有关慕道期的法令23,加拿大主教团特此颁令:

1. 若成年人和已到达运用理智年龄的儿童要求领洗,通常应按核准的礼仪书和教区指引,遵行慕道期的各项步骤和阶段。

2. 成年慕道者应在为支持他们而成立的、堂区或教区的特别小组的协助下,学习基督徒生活。那些在预备期(慕道期)结束时被认为已经作好准备去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的慕道者,应被介绍给教区主教,教区主教应亲自或透过代表,为这些慕道者主持「候洗者甄选礼」。

3. 成年人——至少是已满十四岁人士——的洗礼,应交由教区主教处理,以便教区主教若认为适宜的话,可亲自为他们施行洗礼。

4. 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是举行成人洗礼的最佳时间。

5. 已于另一个非天主教的教会团体中领洗,并渴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应参加一个类似慕道期的过程,但要完全尊重他们已领洗的身份。

6. 若慕道者因快将结婚而要求领洗、领坚振或加入天主教会,两项事情(入门圣事和婚礼)应分别处理,以便有适当时间准备要领受的圣事」(法令35,在1990年3月2日核准,主教部在1990年9月29日复核,Studia canonica, 25 [1991] pp. 486-491)。

         美国主教团颁布补充规范:「根据法典788条3项的规定,美国主教团颁令《关于慕道期的全国法规》(National Statutes for the Catechumenate)监管全国的慕道期。」这规定由圣礼部复核,并于1988年7月22日颁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U.S.A.),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3 Code of Canon Law: Complementary Norms, Washington, D.C., 1991, p. 8.)

         〔译者按:天主教香港教区于一九八○年起实施成人入门(教)过程的各阶段和步骤,各堂区都设有小组的慕道班,传授信仰,并按期举行「慕道者收录礼」,四旬期首主日举行「候洗者甄选礼」,以及在复活节夜间庆典举行入门圣事,且每年均由主教亲自主持四旬期内的考核礼(恳祷礼),和在释奥期终(五旬节)为新教友主持感恩祭。〕

         「成人入门圣事简式」可由教区主教因慕道者无法跟随所有阶段(如因身体健康衰退,或因远行以致长期不能出席),且该人已有真诚的皈依及达到一定的信仰成熟,而按个别情况来批准使用。参阅:OrIca, no. 240; 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45。

[11]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5, no. 1, 见本书225页;The Rites, vol. 1, p. 188; DOL, 295, no. 2285.

[12]       参阅:CIC1, c. 745, § 2, 1 o.

[13]       CLSA.

[14]       CLSGBI.

[15]       参阅:CIC1, c. 757.

[16]       参阅:CIC1, c. 757, § 3; 《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title II, cap. I, no. 6.

[17]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21, 见本书190-191页;The Rites, vol. 1, p. 8.

[18]       参阅:OrBp, pp. 61-62, no. 142; The Rites, vol. 1, pp. 242-243.

[19]       参阅:OrBp, p. 68, no. 157; The Rites, vol. 1, p. 250.

[20]       参阅:CIC1, c. 758.

[21]       参阅:《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title II, cap. II, no. 20: “Ubi autem est consuetudo baptizandi per immersionem...”; title II, cap. IV, no. 45: “In ecclesiis autem, ubi Baptismus fit per immersionem...”

[22]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22, 见本书191页;The Rites, vol. 1, p. 8; 浸水式或倒(注)水式施洗的示范图片可参阅本书158-165页。

[23]       Bishops' [U.S.A.] Committee on the Liturgy, Environment and Art in Catholic Worship, Washington, NCCB, 1978, p. 39, no. 76; 历代洗礼池的图片可参阅本书166-180页。

[24]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18, 见本书190页;The Rites, vol. 1, p. 8; DOL, 298, no. 2267.

[25]       参阅:CIC1, c. 761.

[26]       OrIca, p. 38, no. 88; The Rites, vol. 1 p. 47; 也参阅:OrIca, p. 83, no. 203; The Rites, vol. 1, p. 92.

[27]       参阅:CIC1, c. 772; 四旬期及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本来就是为准备候洗者和施行入门圣事的,请参阅:罗国辉着,《踰越》(四旬期、圣周礼仪沿革及意义),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6年(三版)。

[28]       参阅:CIC1, c. 733.

[29]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7, no. 10, 见本书229页;The Rites, vol. 1, p. 191, 圣洗池设在圣堂入口处,可显示入门圣事的意义,并可提醒信友经洗礼进入天主子民行列的大恩,又可强调福传的使命,见本书176-180页的图片。

[30]       CIC, c. 849.

[31]       参阅:CIC1, c. 774, § 1; 本书166-180页介绍历代洗礼池的式样,以阐明洗礼的含义。

[32]       参阅:CIC1, c. 774, § 2.

[33]       参阅:CIC1, c. 775.

[34]       参阅:CIC1, c. 776.

[35]    圣礼部致罗马主教代表戴雅各布(A. DELL'ACQUA)枢机覆文,1970年8月19日,Notitiæ, 7 (1971), pp. 61-63; DOL, 298, nos. 2322-2323.

洗礼之施行人


负起堂区职务的人士,尤其有责任监管圣事得以正确地举行。

整顿和促进礼仪生活时,必须首要关注全体民众完全而主动的参与,因为礼仪是信友吸取真正基督精神的基本和不可或缺的泉源;所以牧者在其全部传教活动中,必须以适当的教育方法,务求达成以上的要求。

可是,除非牧者本身先受到礼仪精神与活力的熏陶,并变成礼仪教师,否则无法达成此目的[1]。

法典861条1项[2]

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但应遵守530条1项的规定。

这段法典谈到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即主教、司铎和执事;他们领了圣秩圣事,所以不须特别委任,便可施行这件圣事[3]。一九一七年法典曾规定把施行洗礼的职务,留给堂区主任司铎,或其它得到堂区主任司铎或教区教长批准的司铎。一九八三年的法典虽然没有这项规定,但也声称:

法典530条——下列各款是特别托付给堂区主任的职务:

1款 施行洗礼……

这规条是鉴于堂区主任因职务之故,对所托堂区的信徒负有特别的责任。有系统的牧民照顾和管理,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如果没有堂区主任的许可,纵使是其它职权施行人,亦不可在该堂区施洗[4]。若在必要的情况下,则可合法地假定有这许可[5]。教区主教是教区的主要牧者[6],所以很明显,他可在教区内任何地方施洗,而不需要堂区主任的许可。另外,堂区主任还有责任保存领洗登记册[7]。

法典861条2项[8]

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它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确方式。

惟有当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即圣职人员不在时,获授权施洗的平信徒才可施洗。法典这样描述:「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即缺席或因其它原因受阻;受阻的原因可以是健康理由,或有其它迫切的责任或需要。若视牧职为一项服务的召叫,而非给与圣职人员个人的光荣,便会明白这法规是合理的。

在必要的情况下,任何人(纵使是未领洗的人),亦可合法地施洗[9]。现行法典废除了一九一七年法典中所述施洗人的优先次序;并废除了当有其它人在场时,禁止由受洗者的父亲或母亲施洗的规定[10]。

所有照顾人灵者,尤其是堂区主任,均有责任教导众人怎样施洗。通常在慕道班,讲解圣洗圣事时,他们便应给慕道者教导正确的施洗方式,包括该立即为有死亡危险的早产婴孩施洗[11]。

法典862条[12]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任何人未获得适当的许可,不可在他人的地区内施行洗礼,即使是给属于自己的人亦不例外。

纵使是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包括主教和堂区主任,在其它教区或堂区的范围内,如果没有该堂区主任的许可,也不可施洗。即使领洗者来自其教区或堂区,情况亦是一样。

法典863条[13]

成年人的洗礼,至少已满十四岁者的洗礼,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如认为可行,由其亲自施行。

这项法典和旧法典744条十分相似,都是确认教区主教作为教区内主要牧者和司祭的卓越地位。同时,这法规反映出梵二的训导,以及梵二后的礼仪法规。

主教履行圣化职务时,应谨记自己是由人间所选拔,奉派为人行关于天主的事,奉献祭物和牺牲,以赎罪过。主教有圆满的圣秩圣事……所以,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他的教会中,是整个礼仪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及保管人[14]。

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他们的教会中,亦是整个礼仪生活的领袖(参阅SC, no. 15),所以他们要指示圣洗圣事的施行,使人藉此而分享基督的王者司祭职(参阅LG, no. 26)。因此,主教应亲自施行洗礼,尤其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更须如此。成人的洗礼及其预备过程,也特别托付给主教[15]。

主教当亲自或由其代表制定、规定和推动慕道者的牧灵培育,并批准候洗者的被甄选和领受圣事。在可能范围内,更希望主教亲自主持四旬期的礼仪和候洗者甄选礼,以及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主持入门圣事,至少他要为十四岁或以上的人施行入门圣事。最后,这也是主教牧民工作的一部份,他应授权真正相称和有妥善准备的传道员,主持简单的驱魔礼[16]。

「至少已满十四岁者的洗礼」这句话,在关于「成年人」(adulti)的意义和法典97条1项的意义不同,因为97条1项规定年满十八岁者为成年人(maiores);这句话也和852条1项的意义有分别,因为852条1项认为「超出婴孩期,而能运用理智者」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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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 no. 14.

[2]    参阅:CIC1, cc. 738; 741.

[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6条。

[4]    参阅:法典862条。一九八三年新法典出版后,「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也相应修正了,其中第11条加上一项:除非有必要,否则未经准许,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得在其所属地域以外的地区施行洗礼,即使是为属于自己地域的人也不例外(Excepto casu necessitatis, sine debita licentia, in alieno territorio Baptismum ne conferant, ne suis quidem subditis), 见本书188页。

[5]    旧法典738条1项清楚指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假定获得许可。现行的法典不须提及这点,因为如果符合「必要」的条件,便可合法地假定获得许可(licentia)。

[6]    参阅:CIC, cc. 375, § 1; 381, § 1; 383, § § 1, 4.

[7]    参阅:CIC, cc. 535, 877, § 1; 878.

[8]    参阅:CIC1, c. 742.

[9]    未领洗的人怎能施洗呢?「教会可赋予非信徒(infedeli)权力施洗,因为他们虽然实际上不是教会的成员,但已用各种方式朝着成为天主子民的方向迈进」(Angelo URRU, O.P., "Ministro straordinario del battesimo: fondamento di tale postestà", in Questioni canoniche, Studia Universitatis S. Thomæ in Urbe, no. 22, Milan, Massimo, 1984, p. 209)。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6条:圣洗圣事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和司铎,在拉丁教会内,也包括执事(参阅CIC, cc. 861, § 1;《东方教会法典》677条1项)。在必要时,任何人(即使未受洗)只要有应有的意向,都可施洗。应有的意向,就是愿意履行教会在施洗时所做的一切,并以天主圣三之名施洗。教会看出这可能性的理由,是因为天主愿意普世的人都得救(参阅弟前2:4),而且为获得救恩,洗礼是必须的(参阅谷16:16);并可参阅同书1752条。

[10]    参阅:CIC1, c. 742, § § 2, 3.

[11]    参阅:CIC, cc. 867, § 2; 871.

[12]    参阅:CIC1, c. 739.

[13]    参阅:CIC1, c. 744.

[14]    CD, no. 15.

[15]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0, no. 12, 见本书189页;The Rites, vol. 1, p. 7.

[16]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p. 25-26, no. 44, 见本书214页;The Rites, vol. 1, p. 33. 这导言的最后一句(no. 66 (5) )废除了旧法典1153条,不再规定洗礼施行人应主持圣洗礼仪中的驱魔礼。

洗礼之领受人


基督徒的入门(教)过程,由「慕道前期」开始:

慕道前期(问道期)是宣讲福音的时期:即忠信地不断宣讲生活的天主,和祂为了众人的得救所派遣的耶稣基督,为使非基督徒,在圣神开启他们的心以后,自由地皈依和信从主基督,并忠诚地跟随祂,因为祂是道路、真理和生命,可以满足,甚至无限地超过他们在灵性上的一切渴望[1]。

法典864条[2]

惟有未领过洗的人,才能领受洗礼。

这项法典具有神学意义。所有人,而且只有人才可以领受圣洗。这法规配合法典849条,确定圣洗为救援是必要的;并配合845条1项,指出圣洗因赋予不灭的神印,故不能重领。

教宗保禄五世的旧《罗马圣事礼典》,曾处理给胎儿和分娩中胎儿付洗的问题[3]。一九一七年的旧法典746条重复了这些规定[4]。但梵二后修订的礼典和现时的法典,都没有提到这问题。

法典865条1项[5]

成年人领受圣洗圣事,应先表示要领洗的意愿;并在慕道期间,充份学习信仰的各项真理和基督徒的责任,以及经过基督徒生活的考验。该人还要接受劝导,痛悔自己的罪过。

成年人——即能运用理智的人[6],如果不愿意领洗,便不能有效地领受洗礼。换言之,成年人必须有领洗的意愿,才可领洗;因为人只有「自愿」接受天主恩赐的圣宠,才能在灵性方面得到更新[7]。天主并不强迫任何人接受救恩。已能运用理智的人若不愿意,就不能成为天主的义子和耶稣基督的兄弟姊妹。但是,领洗者若有「习性的意向」,即立了意向而没有反悔的话,便已足够。另外,如有隐含的意愿,亦算足够;例如他的隐含意愿已包括在他想「做天主或耶稣所要求的事」的这个明显意愿中,亦算足够。故此,失去知觉的成年人若在失去知觉前有领洗的心愿,而没有反悔的话,也可有效地领受洗礼[8]。

成年人要先学习基本的教理,认识教会的训导和基督徒所要承担的责任,才能合法地领洗。教理讲授的程度因人而异,要视乎个人的年龄、能力、背景和生活环境而定。因此,一个八岁小童和一个大学毕业生相比,或者一个先进国家的专业人士和一个在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生活的人相比,所应接受的教理讲授,在程度上便会有很大分别。

若想成为基督徒,不但要接受信仰,还要实践基督徒的生活方式,故应在慕道期努力实践,考验自己。这样,他个人(慕道者)和整个基督徒团体,均可适当地衡量他是否已作好准备去领受洗礼。

为获得本罪的赦免,人必须悔改,即是因得罪天主而痛悔。天主宽恕那希望获得宽恕的人。因此,为准备成年人领受洗礼,就应帮助他们忏悔以往的罪,并要他们有改过的决心,即度相似基督的生活。若成人领洗时没有痛悔自己的罪过,他的本罪在当时得不到宽恕;但当他有了必须的准备,即真心痛悔时,他的这些本罪便会获得宽恕。〔译者按:关于培育慕道者及慕道其间各项礼仪,请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见本书195-223页[9]。〕

法典865条2项[10]

处于死亡危险中的成年人,只要对信仰的主要真理略有认识,以任何一种方式表示愿意领洗,并许诺遵守基督宗教的诫命,便可领受洗礼。

由于情况危急,有死亡危险的人可以缩短学习教理的时间和简化其内容,这要视乎危险的迫切性和程度而定,例如:因患癌症而慢慢走向死亡的人,或接近死亡边缘(in articulo mortis)的人,便有不同的要求。一七○三年,信理部致魁北克主教的覆文中,声明垂死的成年人在领洗前,若不是完全无法学习教理,便要认识信仰的主要奥迹:即三位一体和圣子降生的奥迹,因为「需要认识信仰的主要奥迹」为得救是「方法的必要」(necessaria necessitate medii)[11]。

人必须「以某种方式」、「以任何方法」(in quovis modo),或用旧法典752条2项的字眼,「以某种方法」(aliquo modo)表达其愿意领洗的意向。若在良心上肯定一个垂死的人曾以某种方法表示了领洗的意愿,便可给他施行洗礼。但是,若对该人的意向有慎重的怀疑,则可附加条件地给他施行洗礼,即是说:「若你愿意领洗……[12]」

法典866条

领受圣洗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感恩礼(弥撒),并领受共融(圣体)圣事。

这项法典强调除非有严重理由(nisi gravis obstet ratio),否则成年人的入门三件圣事:圣洗、坚振和共融(圣体)圣事应立刻在同一礼仪庆典中完成。〔译者按:正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所说的:

34. 根据罗马礼仪所保存的古老做法,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成人若领洗后不立刻领坚振,就不可给他施洗。这样的配合:圣洗与坚振的联系,正显示出逾越奥迹的一体性:圣子的使命和圣神的倾注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这两件圣事的密切关联,因为藉这两件圣事,圣子和圣神偕同圣父一同来到受洗者心中。

36. 最后是举行感恩礼(祭宴),新教友首次享有全部权利参加感恩祭宴,并在此感恩祭宴中完成他们的入门(教)过程。在这感恩祭宴中……他们与整个团体一起参加祭献,和诵念天主经,彰显领洗时所接受的义子精神,然后,他们共融于(领受)基督所交付的圣体和倾流的圣血,以确定他们所接受的恩赐,并预尝永恒的盛宴[13]。〕

现行法典已把施行坚振的权力,赋予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为超出婴孩时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者归于天主教」的司铎;同时所有司铎均可给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14]。

这项法典既同时适用于能运用理智,即已开明悟的儿童身上。「婴孩领洗后,成长到某程度,才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的习惯,不应构成借口,也不构成理由,要延迟给开了明悟的儿童,在领洗或被接纳加入天主教会时,所应同时领受的坚振圣事[15]。

旧法典753条2项并没有提到给领洗后的成年人立刻施行坚振的责任。这点很易了解,因为当时,即在草拟该项规条时(1917年),只有少数拉丁礼司铎有权施行坚振圣事。

法典867条1项[16]

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出生后,甚至出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简洁地指出教会在婴孩洗礼方面的训导。

「婴孩」(children 或 infants)一词,是指那些尚未到达辨别是非的年龄,而不能宣认自己信仰的婴儿和小孩。

教会负有宣扬福音和施洗的使命,自初世纪已不但为成年人施洗,也为婴孩付洗。主曾说:「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重生,不能进天主的国」(若3:5)。教会一向了解这句话的意义,是说不要剥夺婴孩受洗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在教会的信仰中受洗的,而这信仰则由其父母和代父母替他们宣认;这些人既代表地方教会,亦代表整个圣人和信徒的团体:「整个教会是众人的慈母,也是每个人的母亲」(圣奥思定《书信集》,98, 5, PL, vol. 33, col. 362)。

婴孩在信仰中受洗,所以日后必须接受信仰培育,才能满全这件圣事的真实意义。他们已领受的圣洗圣事,正是这培育的基础。婴孩应有的基督徒培育,目的是逐渐引领他们认识天主在基督内的计划,好使他们自己终能接受他们藉以受洗的信仰[17]。

近年来,婴孩洗礼常常成为讨论的话题。一九八○年,信理部颁布《婴孩洗礼训令(Pastoralis actio)》[18],回顾婴孩洗礼的历史和神学,并讨论延迟洗礼的原因,以及父母和监护人该作的保证。

〔译者按:有关给新生婴孩施洗的时间,请参阅「婴孩圣洗礼典导言」第8条:

至于洗礼的时间,首先要考虑婴孩的益处,以免剥夺他获得这件圣事的恩惠;其次要顾及母亲的健康,尽量使她也能出席洗礼庆典。然后,只要不妨碍婴孩的益处,应考虑一些牧民因素,例如要有充份的时间,帮助父母作好准备,及筹划洗礼庆典,以便有效地显示出洗礼的真正特质。故此:

(1)  若婴孩有死亡危险,应立刻受洗。纵使父母反对,或者婴孩是非天主教父母的子女,亦可合法地这样做。洗礼必须按本导言第21条所规定的方式施行。

(2)  在其它情况,父母亲或至少一方,或监护人,必须同意婴孩接受洗礼。父母应就婴孩洗礼一事,尽快或如有需要,可甚至在婴儿出生前,联络堂区主任,以便为施行这件圣事作好适当的准备。

(3)  婴儿该在出生后数星期内受洗。若婴孩完全缺乏得到天主教培育的确切希望时,便应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延迟施行洗礼(参阅本导言第25条),并要把原因告知其父母。

(4)  若非以上(2) 和(3) 项所述的情况,堂区主任就要谨记主教团所订的规定,决定婴孩洗礼的时间。〕

未领洗而夭折的婴孩是否能得救,基本上是一个神学问题,有些人更认为「未领洗便死去的婴孩的命运,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9]。」但是,纵使是那些认为尚未领洗而夭折的婴孩会借着天主的仁爱而得救的人,亦有责任跟随较安全(tutior)的途径,因为领洗的「必要」是「方法的必要」(necessity of means),而不只是「法规的必要」(necessity of precept)[20]。

〔译者按:关于未领洗而夭折的婴孩的得救问题,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61条:「至于『还未受洗而夭折的儿童』,教会只好把他们托付给天主的仁慈,一如在他们的葬礼中所表达的那样。事实上,天主的仁慈是那么伟大,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参阅弟前2:4),而且耶稣这么喜爱孩子,祂曾说:『让小孩子到我跟前来,不要阻止他们。』(谷10:14)因此,我们有理由希望这些未受洗而死去的儿童,也有得救的途径。不过,教会仍迫切地再三要求:不可阻挡儿童借着圣洗的恩赐,来到基督跟前。」〕

旧法典规定婴儿应尽快(quamprimum)受洗,现行的法典则修改为「诞生后数星期内」。

法典867条2项[21]

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洗。

如果婴儿有死亡的危险,便应立刻受洗,不可延误(sine ulla mora)。

法典868条1项1款[22]

为使婴孩合法地领受洗礼,应有:

1款 父母或至少其中之一,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按自然律,父母有责任照顾和教育子女。只有当父母疏忽其责任时,教会当局才可介入。但若婴孩没有死亡的危险,便不需有这样的介入。

尽管婴孩未能宣认自己的信仰,但不妨碍教会向他们施行这圣事,因为事实上是教会在她自己的信德中给婴孩施洗。……

虽然教会实在知道自己的信德在洗礼中所产生的效能,也意识到她在婴孩身上所授予的圣事的有效性,她仍承认在实践时有其限制,因此,除非婴孩处于死亡的危险中,教会必须获得父母同意和确实保证婴孩在领洗后能得到天主教的培育,才可接纳为他们施行洗礼。这是因为教会同时关注父母的自然权利,亦关注培养婴孩信仰的要求[23]。

法典868条1项2款[24]

为使婴孩合法地领受洗礼,应有:

2款 婴孩有希望将来在天主教会内接受培育;如果完全没有希望,在告知父母理由后,应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延缓施洗。

信理部的《婴孩洗礼训令》解释这原则:

实际上,有关婴孩洗礼的牧民工作,必须以两大原则为主导,而第二项是从属于第一项的。

(1) 圣洗为得救是必要的,是天主先爱我们的标记和途径,使我们脱免原罪,并让我们分享天主的生命。有见及此,便不可延迟给婴孩分享这福祉的恩赐。

(2) 必须保证这些恩赐能透过信仰及基督徒生活的培育得以成长,好能满全这圣事的真实意义。按规则,应由父母或近亲作出这项保证。(虽然也可能由基督徒团体以不同方式代父母或近亲作此保证。)然而,如果这些保证并不是确实认真的,牧者可延迟施行圣事;如果肯定没有任何保证,便应拒绝施行圣事[25]。

法典868条2项[26]

天主教信徒父母,甚至非天主教信徒父母之婴孩,在死亡的危险中,即使父母不同意,仍能合法地为婴孩施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加拿大主教团的礼仪及教律委员会通过以下政策,并获得主教团的行政会接纳:

《天主教法典》868条2项规定天主教或非天主教父母的婴孩,若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即使违反父母的意愿,仍能合法地受洗。但是,违反父母的意愿为婴孩施洗,可能引起一些实际的困难;而且加拿大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所以本主教团建议在上述的情况,应详加考虑,谨慎行事。如果父母反对洗礼,就不应举行,除非婴孩在特别衰弱的情况之中[27]。

驻加拿大的宗座副大使认为这政策没有违反法典,但若情况不是这样难以应付,各人便无须过份谨慎,以免忽略了施行洗礼[28]。

法典869条1项[29]

如果怀疑某人是否领过洗,或已领的洗礼是否有效,经过慎重的考查后,怀疑仍然存在时,应附条件地为他施洗。

圣洗为得救是方法的必要,也是法规的必要,所以毫无疑问,应该领受这件圣事。若对洗礼的事实或有效性尚有怀疑,便要解除疑虑。这只有一种做法,就是附加条件地施洗,即「若你尚未领洗,我给你付洗……」。

法典869条2项

在非天主教的教会团体中领过洗的人,不应附条件予以受洗;但在查考施洗时所使用的质料和经文仪式,以及成年领洗人和施洗人的意向后,对洗礼的有效性尚有怀疑的严重理由时,不在此限。

有严重理由怀疑已领洗的非天主教徒的洗礼是否有效,才可附加条件地为他施洗。这是假定该非天主教徒的洗礼是有效的,除非有根据地怀疑所用的质料或经文仪式是否有效,或者怀疑施洗人或领洗人的意向是否足够[30]。

法典869条3项

在上述1、2项怀疑洗礼的事实和有效性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应先阐明圣洗圣事的教义,并说明已施洗礼的有效性被怀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是婴孩,应向他的父母讲明,才可为他施洗。

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地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非天主教的基督徒认为天主教会否认他们洗礼的有效性,便会有理由感到被冒犯了;爱德和合一的精神均要求我们避免这种误会。

法典870条[31]

被遗弃或被寻获的婴孩,除非经过仔细调查,确知已领洗者外,应为他施行洗礼。

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否则便假定被寻获或遗弃的婴孩尚未受洗。

法典871条[32]

流产胎儿如果仍活着,应尽可能为他施行洗礼。

活着的流产胎儿也是人,故应受洗。法典861条2项:「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确方式。」这包括知道怎样为活着的流产胎儿施洗。诵念经文时,可用倒(注)水式或浸水式施洗。如果胎儿仍在羊膜囊中,便应把它弄破,让水触及胎儿。若怀疑胎儿是否还活着的话,就该附加条件地为他施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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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17, no. 9, 见本书199页;The Rites, vol. 1, p. 22; DOL, 301, no. 2336.

[2]   参阅:CIC1, c. 745, § 1.

[3]   《罗马圣事礼典》( Rituale Romanum ), title II, cap. 1, no. 20.

[4]   参阅:例如 Stanislaus WOYWOD, and Callistus SMITH, A Practical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 pp. 375-376, nos. 639-640.

[5]   参阅:CIC1, c. 752, § 1.

[6]   参阅:CIC, c. 852, § 1.

[7]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的Decretum de iustificatione, cap. 7; DS, no. 1528.

[8]   参阅: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41.

[9]   也请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29-1233, 1247-1249及1259条。

[10]   参阅:CIC1, c. 752, § 2.

[11]   信理部覆文,1703年1月25日,Fontes, vol. 4, pp. 41-42, no. 764.

[12]  参阅:A. VERMEERSCH, and J. CREUSEN, Epitome Iuris Canonici, pp. 21-22, no. 35; Felix M. CAPPELLO, De Sacramentis, pp. 134-135, no. 153.

[13]   入门三件圣事的详细意义请参阅「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1-2条,见本书183-184页;《天主教教理》(1992)1213, 1229, 1233, 1239, 1242, 1244, 1285, 1290-1300, 1302-1303及1322条。

[14]   参阅:CIC, c. 883, 2 o, 3 o;《天主教教理》(1992)1314条。

[15]   「司铎有确实的法律责任,在为成年人,及达到慕道年龄的儿童,施行洗礼或接纳他们加入天主教会时,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即使这些儿童的年龄,较低于当地「婴孩时领洗,后来领坚振」的通常年龄…总括而言,给七岁或以上,并能运用理智的人施洗时,无严重理由而延迟他们实时领受坚振圣事和初领共融(圣体)圣事,是不合法的。同样,在非天主教的教会团体中领了洗的人,被接纳加入天主教会时,无严重理由,不实时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和初领共融(圣体)圣事,也是不合法的。上述的两种情况,坚振及共融(圣体)圣事都必须在该次的「入门圣事礼仪」或「接纳已领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礼仪」中,施行和领受。当然,若有严重理由需要延迟施行这两件圣事,则不在此限」(John M. HUELS. O.S.M., The Catechumenate and the law: a Pastoral and Canonical Commentary for the Chu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Chicago, Liturgical Training Publications, 1994, pp. 32-33.)。

[16]   参阅:CIC1, c. 770.

[17]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5, nos. 1-3, 见本书225-226页;The Rites, vol. 1, p. 188. DOL, 295, nos. 2285-2287;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403, 1250-1252条。

[18]   信理部,《婴孩洗礼训令(Pastoralis actio)》,1980年10月20日,AAS, 72 (1980), pp. 1137-1156, 见本书239-261页;CLD, vol. 9, pp. 508-527.

[19]   E. SCHILLEBEECKX, O.P., Christ the Sacrament of Encounter with God, 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3, p. 181.

[20]   对于因流产或小产而没有领洗便死去的婴儿之父母——尤其是母亲——可作的牧民辅导,请参阅:Matthew and Dennis LINN, S.J., and Sheila FABRICANT, At Peace with the Unborn: a Book for Healing,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pp. 31-32.

[21]   参阅:CIC1, c. 771.

[22]   参阅:CIC1, c. 750, § 2, 1o.

[23]   《婴孩洗礼训令》,nos. 14-15, 见本书246-247页;CLD, vol. 9, p. 522.

[24]   参阅:CIC1, c. 750, § 2.

[25]   《婴孩洗礼训令》,no. 28, 见本书255页。

[26]   参阅:CIC1, c. 750, § 1.

[27]   加拿大主教团内部通讯, ref. 1767, 1986年4月18日,“Baptism of Child in Danger of Death”, p. 1. 其它相关问题,可参阅:James H. PROVOST, “ Canon 868: Question of Catholic Baptism ” , in CLSA-AdOp, pp. 257-259。

[28]   宗座副大使巴马斯(Angelo PALMAS)于1986年5月27日致加拿大主教团主席胡拔(Bernard HUBERT)书。

[29]   参阅:CIC1, c. 749.

[30]   参阅上文有关法典845条2项及其注释。

[31]   参阅:CIC1, c. 749.

[32]   参阅:CIC1, cc. 746, 747.

洗礼之代父母


洗礼设代父母(保证人)是很古老的习惯。戴都良(Tertullian)谈论圣洗时,也采用「保证人」(sponsores)一词。其它字眼用来表达「神亲」概念的,包括有compatres 和 commatres spirituales,以及从八世纪开始采用的 patrini 和 matrinæ(代父母),有时也称为 susceptores 和 fideiussores。

法典872条[1]

领洗者应尽可能有一位代父或代母。若是成人洗礼,代父母的职责是在基督徒入门(教)过程中协助他。若是婴孩洗礼,代父母的职责是与婴孩的父母一起,带同婴孩前去领洗,并帮助他度相称于领洗者的基督徒生活,以及忠实地履行圣洗带来的义务。

按教会的最古老习惯,成人如没有代父或代母,便不准领洗。这位代父或代母,是基督徒团体的成员;他至少能协助候洗者作洗礼前的最后准备,并在领洗后帮助他们坚守信德,及恪守基督徒的生活规范。

同样,婴孩洗礼也要有代父或代母在场,以表达候洗婴孩的属神家庭的拓展,也代表教会的慈母角色。代父母当随时随地协助父母引导子女明认信仰,并以生活彰显信仰[2]。

当问道者要求收录成为慕道者时,应由保证人陪同前来。保证人是指那认识问道者,并协助他们追寻信仰,又为他们的品行、信仰和意向作证的男士或女士[3]。

正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所载,代父母参与施行圣洗的礼仪,是担任代父母的重要责任,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在领洗者领洗后才成为他的代父或代母,而父母或其它人也不能在领洗者领洗后更换代父母。〔译者按:代父母的任务,请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16、42及43条,见本书201,213-214页;「婴孩圣洗礼典导言」6、16及18条(1)(b),见本书227,231页。〕

旧法典768及1079条较清楚指出代父母和领洗者缔结了神亲,构成无效婚姻限制。但一九八三年的新法典已取消这神亲构成的无效婚姻的限制。〔译者按:这只是指在西方教会而言。〕

新法典没有提及可否由代表代替因受阻而不能出席施洗礼仪的代父母。由于这遗漏,并按新法典所述,在成年人的洗礼中,代父母应协助(adstare)领洗者,所以似乎不再准许代父母由代表代替。但是,这结论并不令一些人信服,因为一个人可由其它人代他做他亲自所做的事(potest quis per alium quod potest facere per seipsum)[4]。

法典873条[5]

只请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但也可同时请一位代父及一位代母。

旧法典764条有同样的规定,但措辞不同。一个人可有一位或两位代父母;若有两位,便要不同性别,即一位代父及一位代母。

法典874条1项[6]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该: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列举出代父母的资格,并分辨出有效性和合法性所需的不同资格。现在的法典已没有这区别。这分别不再这样重要,因为新法典已取消了旧法典中神亲所构成的无效婚姻限制[7]。

法典874条1项1款[8]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由领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这些皆缺少时,则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指定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应有此能力,并有意尽此职务。

由这法规看来,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要被选任,并要自由接受这职务,代父母的身份才有效。代父母的职务是一项自由承担的义务,所以要自由接受。

法典874条1项2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年满十六岁,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或因正当的理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认可其它年岁者,不在此限。

合法的洗礼施行人,可因恰当的理由(causa iusta),准许未满十六岁者担任代父母。

法典874条1项3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领坚振和圣体圣事,并具有相称于此职务的信仰生活。

代父母应为领洗者树立基督徒的榜样,所以,理所当然地要规定准代父母该已领受入门圣事,而且确实度着相称的基督徒生活。

法典874条1项4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罚者。

至少可以说,依教会法律受处罚者,并非基督徒应有的榜样。

法典874条1项5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不是领洗人的父亲或母亲。

这项传统法规把自然和神亲的父母身份分开。旧法典765条3款还禁止一个人的配偶当其代父或代母。

法典874条2项

属于非天主教会领过洗的人,可以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作为洗礼的证人。

这法规的来源是根据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57条,并按最新发展作了修订:

按天主教的理解,依礼仪及教会法律的意义,代父母必须是施行洗礼的教会或教会团体的成员。他们身为亲友,不但负责受洗者的基督徒培育,也是信仰团体的代表,保证候洗者的信仰及其与教会共融的愿望。

1. 但是,基于共同的洗礼,以及血缘或友谊的关系,一个已领洗但属于别的教会团体的人,只要与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便可以被准许在洗礼中作见证人。同样,一个天主教徒也可以为在另一个教会团体中受洗的人,担任见证人。

2. 由于天主教会和分离的东方教会有着密切的共融联系,所以分离的东方教会的成员,为了正当的理由,可在天主教婴孩或成年人的洗礼中,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担任代父母;但规定领洗者应接受天主教的培育,而且该位被选的代父或代母该当是称职的。

天主教徒亦可应邀在东正教会担任代父母;在这情况下,受洗婴孩所属教会的代父母,就先有责任为领洗者提供基督徒的培育[9]。

根据《东方教会法典》:

685条3项——如有恰当的理由,可准许非天主教的东方教会的基督信徒,担任代父母的职务,但必定要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担负这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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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CIC1, c. 762.

[2]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Bp, p. 9, no. 8, 见本书187页;The Rites, vol. 1, p. 6.

[3]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25, nos. 42-43, 见本书213-214页;The Rites, Vol. 1 p. 32.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5条。

[4]       Regulæ iuris in VI Decretalium Bonifacii VIII, no. 68. 参阅:no. 72: “ Oui facit per alium est perinde ac si faciat per seipsum ” .

[5]       参阅:CIC1, c. 764.

[6]       参阅:CIC1, c. 765.

[7]       CIC1, cc. 768; 1079. 但是,《东方教会法典》保留了神亲所构成的限制:

        811条1项——从领洗开始,代父或代母、领洗者及其父母便结了神亲,使婚姻无效。

[8]       参阅:CIC1, c. 765.

[9]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no. 98. 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东正教会也包括了那些与罗马教会分离的古老的东方教会。
领洗证明及登记


最早的领洗记录,或许可追溯至二世纪末的慕道者名单。在十五世纪,一些地方的堂区保存领洗记录,以确保遵守近亲不可结婚的规定。到十六世纪,教会和国家当局注意到,该类登记可用来证明个人的身份[1]。

法典875条[2]

施行洗礼的人要设法,除非有代父或代母在场,否则至少要有一位证人,使洗礼获得证明。

圣洗也是一项法律行为,会有法律后果,所以至少应有两人在场,以便证明洗礼确实有举行。

法典876条[3]

为证明洗礼,如果不伤害任何人〔译者按:可译作:如果「没有利益冲突」〕,有一位完全可靠的证人声明已足够;但如果受洗人领洗时已届成年,其本人自己宣誓亦已足够证明。

如果没有公证的文件,即证明洗礼的领洗记录或证书,便须有证人确定其洗礼。若要以洗礼证实某人的婚姻无效,就该有两位证人证明其洗礼。这不过是应用「证据法」而已。

法典877条1项[4]

洗礼举行地的堂区主任,应立刻于领洗登记册上详细记载受洗人、施行人、受洗人父母、代父母的姓名,如果有证人,应一并记录;此外,尚应登记洗礼施行地点和日期、受洗者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堂区主任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是保存领洗登记册[5]。

法典877条2项[6]

对未婚母亲所生的子女,如生母已公开其身份,或以书面或在两位证人前自动申请登记,则应登记母亲的姓名。如有公证的文件证明某人为父,或生父本人在堂区主任和两位证人前述明者,亦应登记其父亲的姓名。在其它情形下,只登记受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亲或父母。

未婚父母须有公证文件证明其父母身份,或以适当的方法提出要求,他们的姓名才会登记在其子女的领洗记录中。

法典877条3项

对养子女,应登记养父母的姓名,至少应按该地民法惯例,循上述1、2项的规定,并参照主教团所定法规,登记生父母的姓名。

参考并遵守主教团所定的特别守则,是重要的。社会法律往往也有规定领养登记,以及生父母姓名登记等;毫无疑问地,这些规定也应该遵守[7]。

法典878条[8]

如果洗礼并非由堂区主任施行,或堂区主任并不在场,洗礼施行人应立即通知洗礼施行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877条1项登记。

施洗人应把洗礼之事,通知洗礼施行地的堂区主任,使他可负责在领洗登记册上登记该洗礼。现在法典不再规定要把洗礼之事,通知领洗者所属堂区的主任。

在特殊情况下,教区主教可准许非堂区性的圣堂,例如:为个别种族或团体而设的小堂或教堂,或附属堂区教堂的传教圣堂,保存自己的领洗登记册。

为军人来说,因为很多军事驻营都是暂时性质,而且军人又经常被调动,所以为军人而设的教区(military ordinariates)可订立特别的守则,规定把所有领洗记录送交其秘书处保管。

正如美国的军人总教区规定:

「领洗记录」——举行洗礼后,专职司铎应立刻把载有详尽数据的记录,送交军人总教区[9]。

〔译者按:法典535条2项说明在领洗登记册和领洗证明文件应注明的事项:

535条2项——在领洗登记册上,也应登记坚振,以及因结婚(但1133条有关秘密结婚的规定除外)、收养、领受圣秩、在修会发永愿,与所属礼式的改变,而产生的信徒法定身份,并加以注明;这些记录在领洗证明文件上应常常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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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TORQUEBIAU, “Baptême”, in DDC, vol. 2, col. 169.

[2]       参阅:CIC1, c. 779.

[3]       参阅:CIC1, c. 779.

[4]       参阅:CIC1, c. 777, § 1.

[5]       参阅:CIC, c. 535.

        如果代父母死去,或领洗者的父母对其代父母不满,父母可要求将代替代父母者的姓名加入领洗登记册内。明显地,若代父母在洗礼庆典中,曾在场引荐该受洗者,则他们作为代父母的名义,是不能取替的。不过,教区主教若认为合适,可准许提名另一人去替代履行代父母的职责(参阅:L. KADA, 圣事部秘书书信,1984年10月20日,prot. no. 1031/84)。

[6]       参阅:CIC1, c. 777, § 2.

[7]       加拿大主教团根据这项法典,公布下列法令:

        「根据法典877条3项的规定,加拿大主教团特此颁令在实际上领养了子女之前,不能合法地为他/她施行洗礼,除非:

1. 生父母特别要求为婴孩施洗,并有可靠理由相信婴孩将来会得到天主教的信仰培育;或

2. 该婴孩有死亡的危险。

        如果养父母知悉婴孩在被领养前已受洗,便应要求在领洗登记册上注明下列事项:

        『这婴孩合法被领养:

        被领养婴孩姓名:        

        日期:             

        地点:             

        养父母姓名:             』

        此后领洗证明书只载有婴孩被领养后所用的姓名,以及养父母的姓名。但是,有关领洗登记和签发证明书,应遵守社会法律的规定。

        此法令在198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decree 19, approved on October 8, 1986, reviewed by the Congregation of Bishops on April 25, 1987, in Studia canonica, 22 [1988], pp. 208-211; Annotated Code, p. 1326)。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U.S.A.)authorized, until a study is completed, diocesan bishops to establish norms for recording baptisms of adopted children for their own dioceses(se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3 Code of Canon Law: Complementary Norms, p. 10).

        Cf. CLD, vol. 11, pp. 193-199 for the particular norms for Australia, Belgium, England and Wales, France, Ireland, Philippines, Scotland, and Switzerland; and José T. MARTÍN DE AGAR, Legislazione delle conferenze episcopali complementare al C.I.C., Milan, Guiffrè Editore, 1990.

[8]       参阅:CIC1, c. 778.

[9]       ARCHDIOCESE FOR THE MILITARY SERVICES U.S.A.(Ordinariatus Castrensis U.S.A.), Priest's Manual, Silver Spring, Md. 1987, p. 44.

第三章 坚振圣事

圣希玻里(Hippolytus)大约于公元二一五年所写的《宗徒传统》,是最早描述坚振圣事的其中一份文献:

主教在新领洗者头上覆手,祈求说:「主、天主,赐他们藉重生的洗礼获得罪过的赦免,求遣发圣神,充满他们,赋予他们的恩宠,使他们事奉,承行的旨意;光荣归于:圣父、圣子及圣神,在圣教会内,从现在直到永远。亚孟。」

接着主教将祝圣过的圣油倒在手中,擦在新领洗者的头上,说:「我因全能的天主父、及耶稣基督,并天主圣神给你傅油。」并在前额划上记号。主教亲吻领受者,说:「愿主与你同在。」领受者说:「也与你的心灵同在[1]。」

法典879条[2]

坚振圣事赋予神印,藉此,已领洗的人继续基督信徒的入门(教)过程,丰富地获得圣神的恩惠,与教会更密切地结合;坚振圣事也坚强领受的人,更强烈地要求他们以言以行作基督的见证人,宣扬并卫护信仰。

梵二之前曾强调坚振圣事使人成为基督的勇兵,准备面对基督徒生活所带来的心灵斗争,甚至为信仰舍命[3]。梵二或梵二后的文献再没有强调坚振是「基督徒迈向成熟的圣事」[4]。现在教会的「训导」坚持坚振是基督徒入门(教)过程的一部份:坚振赋予圣神,使圣洗圣事达致圆满,并与感恩(圣体)圣事密切联系[5]。

领受了圣洗的人借着坚振圣事,继续基督徒入门(教)的历程。他们在这件圣事中,领受主于五旬节派遣给宗徒的圣神。

坚振圣事所赐的圣神,使信徒更完美地与基督同化;增强力量,好为基督作见证,在信德和爱德中建树基督的身体。他们也印上了主的神印或印记,所以坚振圣事不可重领[6]。

慕道者逐渐被引导去完成入门(教)的过程,参与感恩礼。他们藉圣洗及坚振而蒙祝圣,因领受共融(圣体)圣事而圆满地加入基督的身体[7]。

虽然坚振圣事并非是得救所必要的,但圣事部毫不犹豫地以「不幸」(misfortune)一词,来责备那致使很多婴孩没有领受这件圣事便死去的事实[8]:

东方教会作好安排,以避免这种不幸(incommodum):他们习惯给婴孩施洗后立刻施行坚振。其实在教会初期,拉丁教会亦有同样的纪律;且现在一些国家,仍合法地保持和遵照这习惯……[9]

为避免这种不幸(incommodum),庇护十二世给与堂区主任司铎,以及其它牧灵的司铎职权,为有死亡危险的人施行坚振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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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ul F. PALMER, S.J., Sacraments and Worship, Westminster, Newman Press, 1995, p.8 引述。

[2]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85-1321条。

[3]        例如:「……他们充满圣宠,刻上基督勇兵的印号,作好装备,以言以行实践各种善功」(圣事部法令,1946年9月14日,Spiritus Sancti munera, AAS, 38 [1946], pp. 349-354; CLD, vol. 3, pp. 303-311)。

[4]        有些教理讲授往往过份强调了坚振是基督徒迈向成熟的圣事。〔译者按:这方面应该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08条:虽然有时称坚振圣事为「基督徒成熟的圣事」,但决不能把信仰上的成熟与生理上的成熟相混淆。也不应忘记,圣洗的恩宠是无条件地赐给人,又是人无功而获选的恩宠,无须「认可」便生效。圣多玛斯对此事这样说:生理的年龄不可作为灵魂成熟程度的鉴别。因此,即使在童年,人亦可达到灵性上的成熟,正如《智慧书》上说:「可敬的老年并不在于高寿,也不在于以年岁来衡量」(智4:8)。很多儿童年纪尚轻,却因接受了圣神的力量,而勇敢为基督奋斗,甚至倾流自己的血(《神学大全》3, 72, 8, ad 2)。〕

         有关延迟施行坚振圣事的争议,可参阅: William J. Ó MALLEY, S. J., “ Confirmed and Confirming” , 1995年6月17-24日,in America, 172, pp. 17-19; James DALLEN, “ Confirming its Proper Place” , Jean-Michael LASTIRI, “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 及John GALLEN, S. J., “ A Liturgist Speaks” , in America, 172(July 15, 1995), pp. 29-31.

[5]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85-1292, 1302-1303条。

[6]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6, nos. 1-2, 见本书273页;The Rites, vol. 1, p. 298; 参阅:LG, no. 11; AG, no. 36.

[7]        PO, no. 5; 参阅:SC, no. 71.

[8]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07条。

[9]        Spiritus Sancti munera, CLD, vol. 3, p. 304.

坚振圣事之施行

梵二下令修订坚振礼仪,「使能明白显示,这件圣事与整个基督徒入门(教)过程的密切关系」[1],而教宗保禄六世则在一九七一年颁布「坚振圣事(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宗座宪令」饬令执行。在这宗座宪令中,教宗略述这件圣事的历史、提出其神学思想、解释「覆手」的意义,最后更以宗座权威更改拉丁教会沿用的圣事经文,并修订有关之其它仪式:

故此,为了使坚振礼仪的修订能合适地包括该圣事礼仪的必要仪式,我们以最高的宗座权威宣布并制定在拉丁教会中,将来应遵守以下做法:

坚振圣事的施行是在额上傅圣油,傅油时该覆手,同时诵念以下经文:「请藉此印记,领受天恩圣神[2]」。

法典880条1项[3]

坚振圣事的施行,是在额上傅「圣化圣油」(S. Chrisma),傅油时同时覆手和诵念已批准的礼仪书内所规定的经文。

教宗保禄六世承认在傅油前所行的覆手和呼求圣神的祷词[4],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使坚振圣事的礼仪更为完整,也使人更透彻了解这圣事的意义,但教宗声称这仍不是坚振圣事的必要部份。

在拉丁教会,坚振圣事必要的「质」是「在额上傅『圣化圣油』(S. Chrisma),傅油时该覆手」,必要的「形」是「同时诵念:请藉此印记,领受天恩圣神[5]。」

但《坚振圣事礼典OrConf》nos. 27, 44, 55描述施行坚振圣事的礼规,却只说:「主教用右手拇指拈圣化圣油,在领坚振者额上划十字圣号」,而没有提及「傅油时该覆手」。故此圣座被问及:

施行人傅油时,应否把手掌伸开,放在领坚振者的头上﹖或是以拇指傅油已经足够﹖

回复:根据文件,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则是肯定的。

原因:按照所述,以拇指傅油的方式,已充份显示覆手的行动[6]。

至于「圣化圣油」(S. Chrisma)的本质,将在下面讨论。

关于施行这件圣事所用的经文(形),教宗指出东方教会所用的经文历史悠久,在四、五世纪已经出现;而西方教会所用的经文,到十二、十三世纪才被确定。且拜占廷礼的古老经文更能表达出圣神的恩赐,也使人想起五旬节圣神降临的事件,所以教宗几乎一字不改地采用了该端经文。

经修订的《坚振圣事礼典》规定施行坚振的模式:

主教用右手拇指拈圣化圣油,在领坚振者额上划十字圣号(傅油时该覆手),同时诵念:

(姓名),请藉此印记,领受天恩圣神。

领坚振者答:亚孟[7]。

法典880条2项[8]

使用于坚振圣事的油,应由主教祝圣,即使司铎施行此圣事时亦同。

经修订的《祝福候洗圣油及病人圣油和祝圣圣化圣油礼典》,论及「圣化圣油」:

主教祝圣的「圣化圣油」是用来给新领洗者傅油,并在领坚振者身上留下基督的印记……

基督徒傅上「圣化圣油」,标志着他们已藉洗礼,参与基督的逾越奥迹,与祂同死、同葬和一同复活,并分享祂君王、先知和司祭的职务;同时在领坚振时,他们领受圣神和祂的神圣傅油……

适合施行圣事的油料为橄榄油,或按各地情况,也可代以其它植物油。

「圣化圣油」是用上述的油料,混以香液或其它香料。

「圣化圣油」混合香料,可在祝圣礼以前私下行之,也可在祝圣礼中由主教行之。

祝圣「圣化圣油」,只属于主教的权限[9]。

〔译者按:由主教祝圣傅坚振圣事的「圣化圣油」,是东西方教会共有的传统,为表明与宗徒教会的合一及连系(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90, 1297及1312条)。〕

「圣化圣油」应由所属教区主教祝圣的规定[10],有其神学理据,表明信友们在基督内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下,是由主教而来,系属于他[11]。〔译者按:这是因为主教作为宗徒的继承人,他把宗徒及教会所领受的圣神,传授给新领洗者。正如施行坚振圣事时的导言所说:「亲爱的新教友,你们已藉水和圣神重生,成为基督和祂司祭子民的一份子。现在你们还要领受圣神的印记。天主圣神曾降临在约旦河受洗的基督身上,并在五旬节降临到使徒身上;以后使徒和他们的继承人又将圣神赋予领洗的人。同一的圣神现在要降临在你们身上,使你们更肖似基督,能为主的苦难与复活作证,并在信德和爱德中,建树基督的奥体,成为教会活泼的肢体。」参阅:OrIca, no. 229; OrConf, no. 22;《天主教教理》(1992),1299条。〕

由于特别情况,万民福音传播部以其职权,也可准许一些宗座署理(虽然不是主教)祝圣「圣化圣油」[12]。〔译者按:万民福音传播部在一九七八年把祝圣「圣化圣油」的特权授予居留在中国大陆之司铎。〕

法典881条[13]

坚振圣事宜在教堂内,且在弥撒中施行,但如有正当及合理的理由,亦可在弥撒外,在任何适宜的地方施行。

这法规建议坚振圣事应在圣堂内施行,而圣堂是「基督徒团体相聚、聆听天主圣言、一起祈祷、领受圣事和举行感恩礼的地方」[14]。这建议所根据的原则是:所有圣事均为团体行动,故应与团体一起举行[15]。这原则对于坚振圣事尤为真确,因为这件圣事乃基督徒入门(教)过程的一部份。

成年慕道者,及适龄学习教理而受洗的儿童,在领洗的同时,通常也该领受坚振和感恩(圣体)圣事。如果不能这样做的话,则在另一次团体庆典中领坚振。同样,在婴孩时期受过洗的成年人,经过适当的准备后,亦应在团体庆典中领受坚振和感恩(圣体)圣事……

坚振通常在弥撒中举行,以便更清楚显示这件圣事与整个基督徒入门(教)过程的基本联系。基督徒入门(教)过程的高峰是共融于基督的圣体圣血,所以,刚领坚振者应参与感恩礼,藉以完成他们的基督徒入门(教)过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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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 no. 71.

[2]       拉丁原文是:「Accipe Signaculum Doni Spiritus Sancti」,见「坚振圣事(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宗座宪令」OrConf, P. 14, 本书271页;DOL, 303, no. 2507; The Rites, vol. 1, p. 296.

        教宗保禄六世下令新的《坚振圣事礼典》拉丁版,在出版当日生效,而各地版本则依个别主教团所定日期生效。他总结这宗座宪令说:「旧礼典可用至一九七二年底,但自1973年1月1日开始,只可采用新礼施行坚振圣事。我们愿意我们所制定和规定的一切,在拉丁教会中必须明确和有效地执行;而我们前任教宗所颁布的有关宗座宪令和法令,以及其它值得提及的规定,与本礼典抵触时,一概无效。」

        方济会士伯帝(Umberto BETTI)神父反省这宗座宪令后,声称:按严格的意义,既然教宗是以最高宗座权威规定坚振圣事的必要仪式,这就是一项教义定,故此,只有按新礼典所规定的仪式来施行坚振圣事,才能算作有效。“Tutti, perciò sono obbligati a ritenere che nella Chiesa latina il rito essenziale del sacramento della Confermazione è quello stabilito dalla Costituzione apostolica 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 Per la Chiesa latina in particolare, poi, questa decisione dommatica impegna anche la prassi, nel senso che dall'uso esclusivo del rito stabilito dipende la validità stessa del Sacramento.” (“Confermazione: Sigillo dello Spirito, ” in Notitiæ, 7 [1971], pp. 347-351, 最初刊载于1971年9月15日的《罗马观察报》;亦见于“Riflessioni sulla costituzione apostolica 《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 ” in Monitor ecclesiasticus, 96 [1971], pp. 483-487)。

        教宗颁布的《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自动诏书,或给与「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的特别职权( Rescriptum ex audientia, 1988年10月18日,AAS, 82 [1990], pp. 533-534),都完全没有提到可授权采用梵二修订前载在《主教礼书》(Pontificale)的礼仪或圣事仪式。不过,「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却准许圣伯多禄司铎弟兄团(Fraternitas sacerdotalis Sancti Petri)的成员和居住在这团体的其它司铎,在这团体的圣堂使用在一九六二年仍有效用的礼仪经本(Augustinus MAYER, decree, October 18, 1988)。参阅:Gordon READ. “ Comment on Decree ” in Newsletter, Canon Law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77(March 1989), pp. 29-31.

[3]       参阅:CIC1, cc. 780, 781, § 2.

        〔一九七八年万民福音传播部将以下职权及特权授予居留在中国大陆之司铎:

        坚振圣事

        1. 当没有任何一位合法的主教在场,或他居住在很远的地方,或受阻,       神父可以给所有的信友付坚振,不论是属那一个教区。

        2. 付坚振者用拇指蘸「圣化圣油」,在领坚振者额上划十字圣号,同  时覆手和念:「请藉此印记,领受天恩圣神。」

        3. 在目前的环境下,当主教不在时,神父可以用短式祝圣坚振圣油(用       植物油加上香料制成)。〕

[4]       「主教及协同他一起施行圣事的司铎向领坚振者覆手。主教一人祈求:全能的天主,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之父!以水及圣神使这些子女摆脱罪恶,重获新生。求派遣施惠者圣神到他们心中,赐予他们智慧和聪敏之神,超见和刚毅之神,明达孝爱以及敬畏之神。因我们的主基督。亚孟。」见「坚振圣事宗座宪令」OrConf, p. 14, 本书271页;《坚振圣事礼典OrConf》no. 9,见本书276-277页,及nos. 24-25, 41-42, 54;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99-1300条。

[5]       「坚振圣事宗座宪令」OrConf, p. 14, 见本书271页;DOL, 303, no. 2507; The Rites vol. 1, p. 296.

[6]       宗座梵二文献解释委员会覆文,1972年6月9日,AAS, 64 (1972), p. 526; DOL, 306, no. 2529; CLD, vol. 7, p. 611.

[7]      OrConf, p. 18, no. 9; p. 26, no. 27; and p. 35, no. 44; The Rites, vol. 1, pp. 301, 309-310, 319. 司铎施行坚振圣事时所用礼仪相同:OrConf, p. 41, no. 55; The Rites, vol. 1, pp. 324-325.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97-1301条。

[8]       参阅:CIC1, c. 781, § 1.

[9]       OrBO, pp. 7-8, nos. 1-6; DOL, 459, nos. 3861-3866.

        〔一九七八年万民福音传播部将以下职权及特权授予居留在中国大陆之司铎:

        坚振圣事

        在目前的环境下,当主教不在时,司铎可以用短式祝圣「圣化圣油」(用植物油加上香料制成):

        (把香料注入油中,制成「圣化圣油」;如以前已混和香料,则不必再注入香料。主礼可向油瓶口嘘气,然后伸开双手念以下祝圣经文:)

        天主,我们感谢无比的慈爱,因为创造了生命,又建立圣事,圣化人类。在旧约时代曾以油的作用预示了圣化世人的德能,及至时期一满,就将这圣化世人的奥迹,在的爱子,也就是受傅者(基督)耶稣身上,完全表彰出来;耶稣基督以逾越奥迹拯救了人类,并以圣神充满了的教会,赋予她各种天上的恩宠,使她在世上完成救世的工程。

        从那时起,的子女经过洗礼获得重生之后,以傅油礼赐予他们圣神,使他们日益坚强,肖似的受傅者、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分享祂先知、司祭和王者的职务。

        上主,我们恳求,以恩宠的德能圣化V这混合了香料的油膏,使它成为降福的标记、施恩的工具;求将圣神的恩惠,慷慨地倾注在接受傅油的兄弟姊妹身上,并使曾傅油的地方或物品,散发出圣洁的光辉;更求透过傅油礼的奥秘,扩展的教会,使她达到圆满的境界,那时将在永恒的光辉中,偕同基督,并在圣神内,成为万有中的万有,直到永远。亚孟。〕

[10]     参阅:CIC, c. 847, § 2.

[11]     参阅:SC, no. 41.

[12]     参阅:CLD, vol. 8, pp. 472-473.

[13]     参阅:CIC1, c. 791.

[14]     OrDed, p. 21, cap. 2, no. 1; DOL, 547, no. 4369.

[15]     参阅:CIC, c. 837.

[16]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p. 19-20, nos. 11, 13, 见本书277, 279页;DOL, 305, nos. 2520 and 2522; The Rites, vol. 1, pp. 301-303.

坚振之施行人


根据梵二的训导,所有地方团体,在圣事生活上,以主教为真正的最高司祭。在《教会宪章》中,主教被称为「坚振圣事的『原本施行人』(ministri originarii)」[1],而不是「职权施行人」,以避免和东方教会的做法不同[2]。

在《东方公教会法令》中,就领洗后立即施行坚振圣事一事,梵二赞同东方教会的基督徒,包括东方教会的天主教徒和那些与罗马教会分离的东方教会的基督徒的做法。

在东方教会中,由古代即已通行的,有关坚振圣事施行人的纪律,应完全恢复过来。所以,只要使用宗主教或主教祝圣的圣油,司铎们即可施行坚振圣事。

所有东方礼的司铎,都可以有效地,与圣洗圣事一起或分开,为任何礼式的信友施行坚振圣事,连拉丁礼信友也包括在内;但为合法性,则应遵守共通的教律及个别的教律之规定。拉丁礼的司铎,根据其施行坚振圣事所享有的权力,亦可为东方教会的信友施行,但不得损害其礼式;并为顾全合法性,应遵守共通的教律及个别的教律之规定[3]。

法典882条[4]

坚振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铎藉普通法或主管当局的特殊准许而有代行权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坚振圣事。

采用教律的术语,这项法典确定主教为这件圣事的职权施行人。但司铎也可在以下情况中有效地施行坚振:

当教律授予他们代行权;

‚或他们从有权给与特别准许的人士获得此准许。

法典144条2项明确指称在「对事实或法律有共同错误,或对法律或事实有实际及盖然的疑义时」,教会会补足这代行权[5]。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把代行权授予那些并非主教的枢机、自治会院区的院长和自治监督区的监督,以及并非主教的宗座代牧和宗座监牧,使他们在任期间,可于其辖区内施行坚振[6]。其它司铎只能藉圣座的特别准许而享有这代行权。自一九四六年开始,为有死亡危险者施行坚振的代行权,逐步授予更多负责牧灵的司铎[7]。

以下的法典取代以往的法规,规定依法享有代行权的人士。

法典883条1款[8]

依法有代行权施行坚振者如下:

1款 在辖区范围内,依法享有与教区主教同等权力的人。

依法享有与教区主教同等权力的司铎,即自治监督区监督、自治会院区院长、宗座代牧、宗座监牧,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的宗座署理[9],可于在任期间,在其辖区内施行坚振。但是,除非他们以其它名义获得代行权,否则不能在其辖区外为自己的信徒或任何人施行坚振。

法典883条2款

〔依法有代行权施行坚振者如下:〕

2款 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司铎为超出婴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者归于天主教时,施行坚振圣事,亦属有效。

这法规赋予司铎代行权,在为成年人──即能运用理智者付洗时,或在接纳已领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时,可施行坚振圣事。连同这法规,也需参阅法典863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岁者的洗礼,应呈报主教,他如认为可行,可亲自为他们施洗。同时,这法规也符合入门圣事一体性的原则,就是每当为成年人或适龄接受了教理培育的儿童施洗时,应同时施行坚振圣事[10]。

司铎接纳已领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时,有权为该人施行坚振,条件是:

——若该人以前并非天主教徒〔译者按:而这人又没有领受过有效的坚振圣事〕;

——或若该人曾是天主教徒,但已离开了天主教会〔译者按:而这人又是从来没有领受过有效的坚振圣事的。〕

但这法规所说的司铎,不能为那已领洗但没有实践信仰的天主教徒施行坚振,除非该人已加入了非天主教的教会或团体[11]。

法典883条3款

〔依法有代行权施行坚振者如下:〕

3款 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堂区主任司铎,甚至任何一位司铎均可施行坚振。

《坚振圣事礼典》[12]和《病人傅油及照顾病人礼典》[13]已有规定,准许任何司铎为任何有死亡危险的人施行坚振。

法典授予这代行权,是惠及所有「处于死亡危险中」(in periculo mortis)的人,而不单是那些确实濒死(in articulo mortis)的人。死亡危险可来自内在原因,例如:受伤或患病;或来自外在原因,例如:即将发生的天灾、攻击或处死。

法典144条2项清楚指出教会在这情况补足施行坚振的代行权:「同一规范亦适用于882、883、966及1111条1项所论的代行权。」

法典884条1项

教区主教应亲自,或由其它主教施行坚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或数字固定的司铎代行权,施行此圣事。

这项法典所表达的第一个意念是:教区主教有责任为其信友施行坚振圣事,或设法使他们从另一位主教或司铎领受这件圣事。如有需要,教区主教可把坚振圣事的代行权授予特定的司铎。至于是否有需要,则由主教决定。虽然法典144条2项并没有提到法典884条1项,但主教若怀疑是否有需要的话,他仍可有效地授予代行权[14]。主教宜于平时任命在教会内负有职务或德高望重的司铎,担任坚振圣事的施行人。

法典884条2项

如有严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当局给与代行权而施行坚振的司铎,可在个别的情况下,联同其它司铎,一起施行坚振。

这项法典的主题是协同施行坚振圣事,即由主礼者指派一位或多位司铎协同他施行这件圣事。该等协同施行圣事者可由施行坚振的主礼主教或主礼司铎指派。主礼者可以是主教,或依法获得代行权施行坚振圣事的司铎,例如是宗座代牧、教区署理、「为成年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司铎等,亦可以是藉特别准许,即由主教特别指派施行坚振圣事的司铎。这项法典所说的严重理由(gravi de causa),可以是主礼施行人的健康欠佳或是疲倦,或为免礼仪太长,便可这样做。如对理由的严重性有怀疑,主礼施行人仍可有效地联同其它司铎,一起施行坚振圣事。

法典885条1项[15]

属于本教区的信徒按规定并合理地请求领坚振圣事时,本教区主教有责任为他们施行。

这项法典明确指出若属于本教区的信徒求领坚振圣事,本教区主教有责任为他们施行[16]。

法典885条2项[17]

得此代行权的司铎,该为托付给他们照顾的人使用此权。

这法规的原则是:有此代行权的司铎,应为信友的益处而行使此权,所以每当信友合法地求领坚振圣事时,甚或纵然没有特别要求领坚振,但当有特殊需要时,有此代行权的司铎便有责任使用此权,例如有死亡危险的信友,无论他们是否已能运用理智,也该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译者按:已能运用理智者最少要有隐含的习性意向,才能有效领受坚振圣事。〕教宗庇护十二世在一九四六年,曾授予所有堂区主任司铎代行权,为垂危婴孩施行坚振,就是为了避免婴孩没有领坚振便死去[18]。〔译者按:今日法典883条3款已授权任何司铎都可以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

法典886条1项[19]

主教在本教区内施行坚振,常属合法,即使为非本教区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

教区主教在其教区内,可合法地为任何人施行坚振,除非有教长明确禁止他地区的人在别处领坚振。

法典886条2项[20]

为能在其它教区合法施行坚振,主教至少应合理地推定有该教区主教的准许,但为属于自己教区的信徒施行,不在此限。

教区主教在其教区以外的地方,可合法地为属于自己教区的信徒施行坚振圣事。若他在其教区以外的地方,希望合法地为其它人施行坚振圣事,便应得到该地教区主教的准许(licentia)。在某些情况下,可合理地推定有该地教区主教的准许,例如:原定施行坚振的教区主教,或其它主教或司铎因患病,或因故不能赶及已安排好的礼仪等。

法典887条[21]

获有施行坚振圣事代行权的司铎,在指定给他的地区内,亦可合法地为非属于自己地区的人施行坚振,但此人的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铎在其它地区内施行坚振,皆无效,但883条3款的规定,不在此限。

司铎如有代行权施行坚振,可在指定给他的地区内,合法地为任何人施行坚振,除非有教长明确禁止他地区的人在别处领受坚振。司铎不能在辖区外,「有效地」为人施行坚振圣事,除非领坚振者有死亡的危险[22]。这项规定对依法有代行权的司铎,以及藉特别准许获得代行权的司铎均适用。但若司铎以其它名义获得代行权,可有例外情况,例如:司铎受该教区主教之命,为成年人施洗,或接纳已领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23];司铎获该地教区主教授予代行权施行坚振[24];又或受坚振主礼施行人邀请,协同他一起施行坚振圣事[25]。

法典888条[26]

在辖区内有权施行坚振圣事的施行人,也可在那不辖属任何人的地方施行此圣事。

所有坚振施行人,可在不受教区主教管辖的地方,合法地施行这件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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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G, no. 2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12-1314条。

[2]       参阅:Karl RAHNER, S.J., “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the Church,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Episcopate, Articles 18-27, ” in Commentary on the Documents of Vatican II, Herbert VORGRIMLER, ed., Freiburg, Herder and Herder, 1967, vol. 1, p. 217.

[3]       OE, no. 13-14.

[4]       参阅:CIC1, c. 782, § § 1 and 2.

[5]       在一九八三年法典最初颁布的版本中,144条2项并没有包括882条;其后国务院公布的更正中加上这条(AAS, 75 [1983-II], p. 321)。

[6]       参阅:CIC1, c. 782, § 3.

[7]       参阅:传信部Spiritus Sancti munera法令,1947年12月18日,AAS, 40 (1948) p. 41; CLD, vol. 3, p. 314; 圣事部法令,1948年11月18日,CLD, vol. 4, pp. 253-254; 御前部(Consistorial Congregation)宣言,1953年10月7日,AAS, 45 (1953), pp. 758-759; CLD, vol. 4, pp. 254-255. 在梵二期间,很多主教长时间不在自己的教区,故有特别安排:圣事部法令,1962年10月4日,AAS, 54 (1962), pp. 780-781; CLD, vol. 5, pp. 411-412. 保禄六世,Pastorale munus 自动诏书,1963年11月30日,AAS, 56 (1964), pp. 5-12, no. 13; CLD, vol. 6, pp. 370-378.

        在一九七一年颁布,并按一九八三年法典修正的《坚振圣事礼典》继续扩展这职权:

        「除主教外,教律还赋予下列人士权力施行坚振:

(a) 自治监督区监督、自治会院区院长、宗座代牧、宗座监牧、宗座署理和教区署理,但须于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及在任期间施行;

(b) 为顾及领圣事者,司铎按其职务或教区主教的任命,为已非婴孩的人付洗时,或接纳已受洗者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时,可施行坚振;

(c) 为顾及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堂区主任司铎或其实任何司铎也可施行坚振。」(「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p. 17-18, no. 7, 见本书275页;The Rites, vol. 1, pp. 299-300; DOL, 305, no. 2516.)

[8]       参阅:CIC1, c. 782, § 3.

[9]       参阅:CIC, cc. 368; 381, § 2.

[10]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26, no. 46, 见本书215页,及OrIca附录p. 184, no. 8; The Rites, vol. 1, p. 34; DOL, 301, no. 2373.

[11]     参阅:宗座梵二文献解释委员会覆文,1975年4月25日,AAS, 67 (1975), p. 348; CLD, vol. 8, p. 475; 同一委员会覆文,1979年12月21日,AAS, 72 (1980), p. 105; CLD, vol. 9, pp. 527-528.

[12]     参阅:「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8, no. 7c, 见本书275页;The Rites, vol. 1, p. 300.

[13]     参阅:OrUnc, p. 19, no. 31; The Rites, vol. 1, p. 589. 一九七二年的原文有「凡未被教会处罚的司铎均可」的限制。但一九八三年按法典修正,已取消这限制。

[14]     这结论的依据是法典19条。如果不是这样,便会很易对坚振圣事的有效性,产生犹豫或怀疑的危机。

[15]     参阅:CIC1, c. 785, § 1.

[16]     参阅:CIC, cc. 213; 381, § 1; 835, § 1; 882.

[17]     参阅:CIC1, c. 785, § 2.

[18]     参阅:Spiritus Sancti munera; CLD, vol. 3, p. 30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14条。

[19]     参阅:CIC1, c. 783, § 1.

[20]     参阅:CIC1, c. 783, § 2.

[21]     参阅:CIC1, c. 784.

[22]     参阅:CIC, c. 883, 3o.

[23]     参阅:CIC, c. 883, 2o.

[24]     参阅:CIC, c. 884, § 1.

[25]     参阅:CIC, c. 884, § 2.

[26]     参阅:CIC1, c. 792.

坚振之领受人


这章讨论领坚振者的必要条件,以及领受这件圣事的义务。

法典889条1项[1]

只有受过洗,且尚未领受坚振的人,才能领受坚振圣事。

这项有神学意义的法典,明确规定842条1项所述的一般情况——圣洗为有效地领受坚振是必要的,以及845条1项的一般情况——惟有尚未领坚振者才能领受坚振。

法典889条2项[2]

除有死亡的危险外,为合法领受坚振圣事,要求领受人,如已具有运用理智的能力,应适当地受培育,妥善地准备,并重发圣洗誓愿。

按照教会的一贯传统,婴孩——即未能运用理智者,可领坚振,而不需有领受这件圣事的意愿。东西方教会在初世纪便有这惯例,而东方教会更一直维持这惯例到现在。

成年人——即已能运用理智者[3],如果不想领受圣洗,便不能有效地受洗。换句话说,该人必须有领洗的意愿。同样,成年人如果没有领坚振的意愿,就不能有效地领受坚振圣事。正如洗礼一样,领受坚振圣事只需有隐含的习性意向,便已足够[4]。

除有正确的意向外,已能运用理智者若要合法地领坚振,必须:

处于恩宠的状态,因为坚振是义人的圣事;

‚接受过适当的教理培育,即培养「他们以基督徒的生活作见证,及践行使徒工作,且要协助领坚振者真切地希望参与感恩礼」[5];〔译者按: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09条:坚振圣事的准备,目的是引导基督徒与基督更亲密地结合,并更热烈地亲近圣神,熟悉祂的行动、祂的恩赐和祂的呼召,好能更相称地承担基督徒生活上的使徒责任。为此,坚振圣事的教理讲授,应致力于唤醒对耶稣基督的教会,即对普世教会和堂区团体的归属感。堂区团体对于领坚振者的准备,负有特殊的责任(参阅「坚振圣事礼典导言」3条,见本书273页)。〕

ƒ能够重宣圣洗誓愿[6]。

但是,如有死亡危险,便可能要缩减准备功夫:

每位受洗者的入门(教)过程,都是以坚振与圣体圣事来完成的;这为他是非常重要的。一位达于理智年龄的病者,有死亡危险时,在领临终圣体以前,应先领受坚振圣事,当然如果可能,先应给他讲解重要的坚振道理[7]。

法典890条[8]

信徒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领受坚振圣事。父母和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均应设法使信徒妥善准备,并在适当的时候去领受此圣事。

这项法典清楚说明领坚振的义务。《坚振圣事礼典》明确地阐释父母的基本职责,以及整个基督徒团体的责任。

天主子民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责任,是预备已受洗者领受坚振圣事。牧者有特别责任注意所有已受洗者要完成基督徒入门(教)过程,故要尽力使他们作好准备,领受坚振圣事。

受洗后立刻领坚振的成年慕道者,应得到基督徒团体的帮助,尤其是在慕道期,传道员、代父母和当地教会成员要藉教理讲授和举行团体礼仪庆典来培育他们。对那些在婴孩时期受洗,但在成年后才领坚振的人,也要得到适合他们,类似慕道期的培育。

引导孩子进入圣事生活,正常地是基督徒父母的责任和所应关心的事。他们应培养子女的信仰精神,使之日益加强,并准备子女有效果地领受坚振和感恩(圣体)圣事,且有时亦要借助教理班的协助。父母的这项职责,也在他们主动地参与圣事庆典中表现出来[9]。

法典891条[10]

信徒达到能辨别是非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但主教团关于年龄另有规定,或有死亡的危险时,或照施行人的判断,有其它严重的理由者,不在此限。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1308条声明不能以「年纪」作为「成熟」的标准,且坚振圣事也绝不是「成人仪式」。全文如下:

虽然有时称坚振圣事为「基督徒成熟的圣事」,但决不能把信仰上的成熟与生理上的成熟相混淆。也不应忘记,圣洗的恩宠是无条件地赐给人,又是人无功而获选的恩宠,无须「认可」便生效。圣多玛斯对此事这样说:生理的年龄不可作为灵魂成熟程度的鉴别。因此,即使在童年,人亦可达到灵性上的成熟,正如《智慧书》上说:「可敬的老年并不在于高寿,也不在于以年岁来衡量」(智4:8)。很多儿童年纪尚轻,却因接受了圣神的力量,而勇敢为基督奋斗,甚至倾流自己的血(《神学大全》3,72,8 ad 2)。〕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声称坚振圣事适宜延迟施行,直至儿童约有七岁。尽管如此,旧法典也准许婴孩若有死亡的危险,便可提早领坚振;或者施行人认为有合理和严重的理由,也可把领坚振的年龄提早。旧法典没有提及可以延迟在较大年纪才领坚振之事。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声称坚振圣事宜延迟到儿童约有七岁时才施行,这法规在当时曾引起疑问,因为西班牙和很多前西班牙殖民地都遵循古老的习惯,在儿童达到运用理智的年龄前,甚至在领洗后,便立即为他们施行坚振圣事。圣事部就有关疑问回复说:这些地区的教会可以继续遵循这古老的习惯;并补充:

为免这决定引致任何错误,或误解圣教法典的目的,及对初领圣体年龄的规定有任何误解,同一圣部宣布儿童在领坚振后才可初次领受共融(圣体)圣事的做法,的确切合,甚至更符合坚振圣事的本质和效能,因为坚振圣事常是洗礼的圆满,赋予领受者圣神丰厚的恩宠。然而,这并不是要拒绝那些已达到辨别是非年龄,而仍没有机会领受坚振圣事的儿童,参与主的圣餐[11]。

在一九一○年的《何其独特(Quam singulari)[12]法令》颁布前,儿童往往习惯在大约十二、三岁,在同一天同时领受坚振和初领圣体。教宗庇护十世(Pius X)在一九一○年以《何其独特法令》把初领圣体的年龄提前到七岁左右,但很多地方仍没有更改领坚振的年龄,所以,变成儿童约在七岁首先初领圣体,然后在大约十三岁时才领坚振并「隆重地领圣体」。这做法虽似有牧民的好处,因为可以坚持要他们继续参加道理班,直至他们领坚振并「隆重地领圣体」[13],但这做法违反了一九一七年法典的规定,因为旧法典并没有延迟领坚振的安排。〔译者按:这做法也把坚振圣事在入门圣事(圣洗 ®坚振 ®圣体)的程序,颠倒过来(圣洗 ®圣体 ®坚振),做成神学解释的困难,且使人误会坚振圣事是「成年礼」。〕

一九五二年,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声称,教区教长不可以下令禁止给未满十岁的儿童施行坚振[14]。

一九七一年颁布的《坚振圣事礼典》,的确给与主教一些选择的余地:

至于婴孩,拉丁教会一般是延至大约七岁才为他们施行坚振。但基于牧民理由,尤其为了在信友的生活中,深切地培养他们对主基督的完全服从,并坚定地为主作见证,主教团可规定更合适的年龄,经过适当的培育后,在较成熟时,才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15]。

法典891条首先规定一项普遍原则:「信徒达到能辨别是非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然后容许这规定有三个例外情况:

若主教团规定另一个年龄(可以是较早或较迟的年龄);

‚若有死亡的危险;

ƒ若施行人认为有严重理由要另作安排(提早或延迟领受这件圣事)。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加拿大主教团批准以下做法:

加拿大主教团根据法典891条的规定,下令拉丁礼的坚振圣事,应在核准的教理讲授课程所指定的年龄施行[16]。

《坚振圣事礼典》规定若主教团批准在较大年纪才领坚振,便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或保障(cautelæ),使处于死亡危险中的儿童可领坚振:

在上述情况下,应审慎准备,确保遇有死亡危险或其它严重问题时,孩童虽未到运用理智的年龄,仍能及时领受坚振圣事,以免失去这件圣事的益处[17]。

有死亡危险的儿童该领坚振,而所有司铎均有权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18]。根据这项规定的清楚原则,有人会质疑为何一些编辑和出版者没有把「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的必要仪式」,包括在他们印行的袖珍圣事礼典里;这遗漏似乎令一些司铎错误推断,以为他们没有职责为有死亡危险而尚未领坚振者:成年人、儿童和婴孩,施行坚振圣事,以致很多人因此失去这件圣事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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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CIC1, c. 786.

[2]       同上。

[3]       參閱:CIC, c. 852, § 1.

[4]       參閱前面對法典865條1項的註釋。

[5]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20, no. 12, 見本書278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5, no. 3521. 也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9條。

[6]       參閱:SC, no. 71; DOL, 305, no. 2521;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2, 見本書278-279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5, no. 2521.

[7]       OrConf, p. 40, no. 52; The Rites, vol. 1, p. 324.

[8]       參閱:CIC1, c. 787.

[9]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6, no. 3, 見本書273-274頁;The Rites, vol. 1, p. 298; DOL, 305, no. 2512;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6條。

[10]     參閱:CIC1, c. 788.

[11]     聖事部覆文,1932年6月30日,AAS, 24 (1932), pp. 271-272; CLD, vol. 1, pp. 348-349. 同一聖部聲稱:「因此,如有未滿七歲的幼童嚴重患病,以致有死亡危險,教會不但不會禁止為他們施行堅振,還會建議應當這樣做(expedit)……」(instruction, Sacramenti Confirmationis disciplina訓令,1934年5月20日,AAS, 27 [1935], pp. 11-22; CLD, vol. 2, pp. 185-188)。

[12]     聖事部《何其獨特(Quam singulari)法令》,1910年8月8日,AAS, 2 (1910), pp. 577-583; GASPARRI, Fontes, vol. 5, pp. 80-85, no. 2103; trans. in Richard J. CUSHING, The Eucharistic Springtime of the Church, Boston, St. Paul Editions, 1958, pp. 51-61; James E. MEGIVERN, Worship and Liturgy, Wilmington, NC, McGrath Publishing Co., 1978, pp. 34-40.

[13]     「隆重地領受共融(聖體)聖事」的習慣似乎後來也漸漸消失了。〔譯者按:這種為灌輸道理而延遲聖事的做法,容易使人誤會領聖事是畢業禮,何況聖事本來是天主無條件地賜給人的;雖然領受者當有適當的準備,然而這準備功夫當促使人在領受聖事後,仍然熱中於參加道理班,而不是領聖事後便不再學習道理。〕

[14]     1952年3月26日的覆文,AAS, 44 (1952), p. 496; CLD, vol. 3, pp. 314-315.

[15]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1, 見本書277-278頁;The Rites, vol. 1, pp. 301-302; DOL, 305, no. 2520;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6-1308條。「拉丁教會的傳統,以『辨別是非的年齡』作為領受堅振聖事的參考。但倘若遇有死亡危險時,即使未到達辨別是非的年齡,也應立即給嬰孩施行堅振聖事」(《天主教教理》(1992) 1307條)。〔譯者按:鑑定是否適合於較成熟時,才給與堅振聖事,當整體考慮,包括初領聖體在內。換句話說,就是整體性把入門聖事中的堅振和聖體聖事按現實需要,在有更好準備後,才給與施行,而不是把堅振和聖體聖事的次序因此而顛倒。〕

[16]     Decree no. 11, reviewed by the Congregation of Bishops, prot. no. 6/84, in Studia canonica, 21 (1987), p. 201; Annotated Code, p. 1326.

[17]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1, 見本書278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3, no. 2520.

[18]     法典885條2項確定有代行權施行堅振的司鐸,應對那些託付給他們的人使用(uti debet)此權;而883條3款則授予任何司鐸(quilibet presbyter)代行權,為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施行堅振。

坚振之代父母


拉丁版的法典对圣洗和坚振两件圣事中的代父母,均用同一个字:patrinus(patrini)。若有人同时在一次庆典中领洗并领坚振,那么洗礼和坚振这两件圣事的代父或代母便会由同一人担任。

法典892条[1]

如可能,领受坚振的人应有一位代父或代母,其职责为帮助领受坚振的人成为基督的真正见证人,并忠实地完成由此圣事所生的义务。

每位领坚振者通常该有代父(代母)。代父母的职责是辅导领坚振者准备领受圣事,并把他们介绍给坚振施行者为他们傅油,其后还帮助他们随从所领受的圣神,忠信地实践他们领洗时的誓诺[2]。

新法典没有提到受阻不能出席的代父母,可否由代表代替的问题。由于这遗漏,并鉴于法典规定代父母应在场(adsit),所以似乎不再准许由代表代替代父母。但是,另外也有人认为,因为一个人可由其它人代做他亲自所做的事(potest quis per alium quod potest facere per seipsum)[3],故也可由代表替代父母执行在坚振圣事礼仪中的角色,除非教律限制这做法。

法典893条1项[4]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具有法典874条所述的各项条件。

坚振的代父母的条件,和法典874条所述洗礼的代父母应有的条件是一样的,包括领圣事者的父母不能担任代父母。

法典893条2项[5]

洗礼的代父母与坚振的代父母,由同一人担任最为适宜。

《坚振圣事礼典》建议洗礼的代父母,同时担任坚振的代父母:

鉴于现代的牧民情况,如果可以,洗礼时的代父母,最好亦担任坚振的代父母,如此,可更清楚显示出圣洗和坚振的联系,又使代父母的职务和责任更为有效。

但是,也不禁止专为坚振拣选代父母,甚至也可由父母自行在坚振礼仪中介绍其子女。教区教长可根据当地情况和习惯,规定其教区的做法[6]。

有些人在解释刚才所引的「可由父母自行介绍其子女」这句话,以为该句的意思,是指父母可担任领坚振者的代父母。其实,该句并没有说父母可担任代父母,只是说父母可推介(præsentent)其子女领坚振。

圣事礼仪部以礼规方式所刊豋的「文件解释」(Documentorum explanatio),澄清「坚振圣事礼典导言」指示「父母可推介其子女领坚振」,以及法典893条「不准父母担任代父母」之间的矛盾,指出法典892条规定领坚振者应尽可能有一位代父或代母,法典893条规定父母不能担任代父母,而《坚振圣事礼典》则指示纵使有代父母,父母仍可亲自推介其子女给坚振施行人,这三者并没有互相矛盾;该「文件解释」继续说明:

根据以上所述,父母和代父母(patrinum)在坚振圣事中,显然负有不同的职务,因此,父母可按照礼规,推介其子女;但他们不是负起作为代父母(patrini)的职务,因为代父母的职务在他们身上只不过是重复了他们身为父母的责任[7]。〔译者按:即是说,除父母外,须有代父母来辅导孩子,这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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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CIC1, c. 793.

[2]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7, no. 5, 见本书274页;The Rites, vol. 1, p. 299; DOL, 305, no. 2514.

[3]       Regula iuris in VI Decretalium Bonifatii VIII, no. 68. 参阅法典872条的注释,涉及代父母由代表出席洗礼的问题。

[4]       参阅:CIC1, c. 795.

[5]       参阅:CIC1, c. 796. 该注意一九一七年法典所载规定的修订。

[6]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7, no. 5, 见本书274页;The Rites, vol. 1, p. 299; DOL, 305, no. 2514.

[7]       Notitiæ, 20 (1984), p. 86; CLD, vol. 11, pp. 202-203. Notitiæ 的第一册声言:以礼规方式所作的「文件解释」,并不算是官方正式的阐释。 “ Solutio quæ proponitur nullam induit vestem officialem. Solummodo habet valorem orientationis; solutiones enim ex officio publici iuris fient, si casus fert, a competenti Auctoritate in 《Acta Apostolicæ Sedis》” (1 [1965], p. 136).

坚振证明及登记

根据一九一七年的法典,父亲或母亲,或双亲是非天主教徒的人,「于婴孩时期在天主教会领洗,但自幼便在异端、裂教、不虔敬或没有宗教的环境中成长;若他们与非天主教徒结婚」 ,便不须遵照婚姻法定仪式。但教宗庇护十二世于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废除了这规定 。当时,领坚振的证明,经常被利用来证明婚姻无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是在能运用理智后才领坚振的,这便足以证明该人曾受培育作为天主教徒,或至少有了一些天主教的培育,所以该人结婚便应依照婚姻法定仪式举行;那么,若他没有依照婚姻法定仪式举行,该婚姻便属无效。由于以上原因,坚振证明便显得十分重要。但该项豁免已取消了超过四十年,且现在已很少有人利用上述这理由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所以现在的坚振证明已不像以往那样重要。
法典894条
为证明坚振的施行,应遵守876条的规定。
请参阅上文对法典876条的注释。
法典895条
应把坚振领受人、施行人、父母和代父母的姓名、施行地点和日期,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的坚振登记册上,或遵照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堂区档案的坚振登记册上。堂区主任并应将已领坚振的人通知其领洗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535条2项的规定,在领洗登记册上注明。
这项法典提供了坚振登记的两个选择:可以选择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或是选择按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施行坚振圣事的堂区的登记册上。
领坚振地的堂区主任,应通知领坚振者领洗的堂区主任,以便在领洗登记册上作适当的注明。
法典535条1项——每一堂区应有堂区登记册,即领洗登记册、婚姻册、亡者册,以及主教团或教区主教所规定的登记册。堂区主任应督导使这些册子妥善缮写,并小心保管。
2项——在领洗登记册上,也应登记坚振,以及因结婚(但1133条有关秘密结婚的规定除外)、收养、领受圣秩、在修会发永愿,与所属礼式的改变,而产生的信徒法定身份,并加以注明;这些记录应常常注明在领洗证明文件上。
法典896条
如当地堂区主任不在场,施行人应亲自,或请别人,将施行坚振的事实尽快通知当地堂区主任。
领坚振地的堂区主任,有责任在其堂区照顾人灵,故若他不在场,应把已施行坚振的事通知他。若按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坚振登记册保存在堂区档案中 ,更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