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圣事概要


若对教会缺乏充份而正确的认识,便会有危机认为圣事有点像半魔术的动作,透过举行仪式来「产生恩宠」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二」)的神长提供了精确的神学阐释,以理解这些「信德的标记」。
基督为万民之光,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因天主圣神而集合,切愿向万民宣布福音(参阅谷16:15),使教会面目上所反映的基督之光,照耀到每一个人。教会在基督内,好像一件圣事,就是说教会是与天主亲密结合,以及全人类彼此团结的记号和工具。教会切愿为了全体信友及全人类的裨益,秉承历届大公会议的传统,详加阐述教会的性质及其大公使命 。
梵二的第一份文献《礼仪宪章》也论及教会为一件圣事:
因为从安眠于十字架的基督肋旁,产生了「整个教会这神妙圣事」 。
礼仪宪章采用「圣事」(sacrament)这词来描述教会,并非创新,它在注释中提到这词是源自圣奥思定(St. Augustine)的著作;并在恢复圣周礼仪前,用于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第二篇读经后的祷词中(梵二后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第七篇读经后的祷词) 。
「圣事」一词是指一个产生或引致恩宠的神圣标记或象征。根据拉内(Karl Rahner)所述:
基督在历史中的存在,是天主救赎恩宠的事实和标记,即「圣事」(sacramentum)和「圣事实物」(res sacramenti)。在基督来临前,天主似乎在天上管治一切;祂是超越的天主,祂的旨意还是若隐若现的。但借着基督,天主不再如此;基督在世上宣布了天主的旨意,且把它实现和彰显于人间 。
以下是尝试阐释「圣事」这词的各种意义:
原始圣事(SACRAMENT)——指耶稣基督;祂是救恩的标记,又是进行救赎工程的那位 。
基本圣事(Sacrament)——指教会;她是救恩的标记,并作为基督的工具进行救赎工程 。
七件圣事(sacraments)——指耶稣所建立(经教会确定)的七个神圣标记,由教会用作救赎我们的途径 。
圣仪(sacramentals)——指教会所设立类似圣事的标记,作为帮助我们获得救恩的途径 。
圣事在教会里的角色于《礼仪宪章》有清楚的陈述:
犹如基督为父所派遣,同样祂又派遣了宗徒,使他们充满圣神,不仅要他们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宣布天主圣子以其死亡与复活,从撒殚权下,并从死亡中,把我们解救出来,而移置在天父的王国内;并且要他们以全部礼仪生活所集中的祭献与圣事,来实现他们所宣讲的救世工程 。
这里让我们重温一些圣事神学的传统用语。我们必须明白这些用语,才能了解各作者所说的一切。
「圣事」(sacramentum)乃有形标记,象征恩宠,又产生所象征的恩宠。例如:在洗礼中,「圣事」(sacramentum)就是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同时以水为人施洗;这样,使人成为天主的义子,并获得灵性上的重生。
「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就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来说,是指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的神印 ,是分享耶稣基督的司祭职、蒙受祝圣、有资格履行敬礼。故此:
凡是领过洗的人,都因圣神而重生,并得圣神的傅油,被祝圣为属神的圣殿及神圣的司祭;他们把基督徒的一切行为,都献作属神的祭品,为显扬那从黑暗中领他们进入奇妙光辉的基督的德能(参阅伯前2:4-10)……基督徒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圣洗的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的敬礼;他们既重生为天主的儿女,便有责任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因坚振圣事,他们与教会更密切地连结起来,获得圣神赋予的特别力量,作基督的真实证人,并更有义务以言以行,去传扬信仰 。
「圣事实物」(res sacramenti)是指有效果地领受圣事的恩宠。
施行圣事带来天主所许诺的恩赐,即圣事恩宠,故有「事效性」(opus operatum)。但是,接受恩宠也要视乎领受人的操守和准备,故有「人效性」(opus operantis) 。
「质」(materia)是圣事中的未定要素,例如是圣洗中的水洗,而圣事的「形」(forma)则决定其确实意义。在这例子中,是指施洗的经文;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使水洗不单指肉体上的洁净,还指灵魂上的洁净、重生和蒙祝圣为天主的儿女。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对圣事庆典有比较动态的描写。首先礼仪庆典是一项神人关系和位际交往的传送工具:
「礼仪庆典由标记和象征所构成。这些标记和象征取材于受造界(光、水、火)、人的生活(洗涤、傅油、擘饼)以及救恩史(逾越节的仪式)。这些宇宙的元素、人类的仪式、纪念天主的举动,被纳入信仰的世界里,并由圣神的力量所摄取,成为基督救赎和圣化行动的传送工具。」(1189条)
然后,圣事是这些神人交往工具中最卓越的方式,因为有基督亲自所作的许诺:
「圣事是产生恩宠的有效标记,由基督建立并交托给教会。透过圣事,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们身上。举行圣事时之有形仪式,象征并实现每件圣事专有的恩宠。圣事会在那些准备妥当的领受者身上,产生效果。」(1131条)
为实现基督的许诺,圣神在礼仪庆典,尤其在圣事中,达成神人的共融:
「圣神在教会礼仪中的使命,就是准备会众与基督相遇;使会众以信德纪念基督,并把基督彰显给他们;使基督的救世工程,借着转化的德能临在和实现;并使此共融之恩,在教会内结出美果。」(1112条)〕
法典840条
新约的圣事由主基督建立,并付托给教会;因为是基督和教会的共同行动,故此是表示信德与坚强信德的记号和途径,藉以敬礼天主和圣化人类,所以圣事以最有效的方式建立、加强并彰显教会的共融。因此,圣职人员和全体基督信徒,皆应以最大的尊敬和应有的谨慎举行圣事。
这项法典的第一部份论述圣事乃基督和教会的行动,并论及圣事的效果,即「事效」(opus operatum)。第二部份提到圣事的施行人和领受人应恰当地举行圣事庆典,这就涉及「人效」(opus operantis)。
这项法典具有神学的意义,表达出教会在圣事方面的训导,以及圣事在教会和个别信友生活中的角色 。这法规还有牧民的意义,劝勉圣职人员和其它信友培养必要的操守和准备,以便能有效果地施行和领受圣事。
圣事的目的是为了圣化人类,建设基督的身体,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礼;但是圣事也是记号,有训导的效用。圣事不仅假定已有信德,而且以言语、以实物,滋养、加强并发挥信德,所以称为「信德的圣事」。圣事固然赋予圣宠,但在举行之际也尽善地准备信友,使他们能有效果地接受圣宠,适当地崇拜天主,并实践爱德 。
法典841条
既然圣事是普世教会所共有的神圣宝库,因此只有教会的最高当局,才有权批准和界定圣事必要的有效要素。至论界定有关圣事的合法举行、施行和领受,以及一切举行圣事庆典时应守的规程,均应依838条3和4项的规定,属于最高或其它主管权力。
这项法典针对两个问题:就是有效地施行圣事和合法地举行圣事的必要条件。教会在历代,对于有效地举行圣事庆典的必要条件,并没有绝对一致的规定。但为消除疑虑和确保一致的做法,最高当局便规定了有效地施行圣事的必要条件,并提出修订。故此,教宗庇护十二世(Pius XII)于一九四七年为拉丁教会修订和规定了授予圣秩必要的「质」和「形」 。一九七一年,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批准了新的坚振礼仪,以及界定了坚振圣事礼仪的要素 。一九七二年,他修改了病人傅油圣事的仪式,包括该圣事的「形」(傅油的经文);并规定不但可用橄榄油,其它植物油也可用来有效地施行圣事 。
根据这项法典的训示,现在只有教会的最高当局,才有权界定那些元素会影响圣事的有效性 。事实上,个别人士以为是可有可无的元素,可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故此,如果个别人士随意予以改动,便可能会导致圣事无效。而且,这不但会侵犯他人「遵照教会合法牧者所审定的礼仪规定」 领受圣事的权利,还会剥夺他人有效地领受圣事的权利。
在目前十分关注合一运动的风气中,若个别信仰团体或圣职人员对其他基督徒团体所赞同和接纳的圣事礼仪,例如有效洗礼必要的「质」或「形」,提出单方面的修改,不但会冒犯其它基督徒,还会单方面撤销共认洗礼的协议(即单方面破坏了彼此确认对方教会所施行的洗礼之协议)。
另一方面,关于按纪律和礼仪举行圣事的事情,是属于最高当局的权限;但也有一些情况,根据法典838条3和4项的规定,是属于主教团和个别教区主教的权限 。
教区教长可基于严重理由,在个别情况下,暂时禁止其信徒结婚 。主教团可规定较高的合法结婚年龄 ,又可按照当地的习俗,配合基督徒的精神,制定切合本区需要的结婚礼仪 。
法典842条1项
凡未领洗的人,不能有效地领受其它圣事。
梵二重申教会有关「领洗必要性」之训导 :
主曾亲口明白地训示信德及圣洗的必要性(参阅谷16:16; 若3:5),同时也确认了教会的必要性,而圣洗正是进入教会之门 。
这训导所根据的圣经可见于:
「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人除非由水和圣神而生,不能进天主的国。」(若3:5)
「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16:16)
教会的牧民做法,正是教会有关「洗礼必要性」的训导之逻辑结论:
法典867条1项——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出生后,甚至出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2项——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洗。
法典842条2项
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彼此密切结合,共同成为度基督信徒完整生活所需要的入门圣事。
东方教会的基督徒,包括与罗马教会共融相通的东方礼天主教徒和与罗马教会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最意识到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的密切联系(一体性),共同组成完整的基督徒入门圣事 ;甚至婴孩在领洗后便立刻领坚振,并领圣体。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密切联系成为一体的意识,无论在神学或牧民的层面,于梵二前的西方教会,都较薄弱。梵二时,西方教会重新肯定三件入门圣事的一体性;《礼仪宪章》规定:
坚振礼仪也应修订,使能明白显示,这件圣事在整个基督徒入门(教)过程中与其它两件圣事的密切关系。因此,重宣圣洗誓愿,宜置于领受坚振圣事之前 。
法典亦配合这规条所阐明的原则,把施行坚振的权力赋予「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为超出婴孩时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者归于天主教』的司铎」 。同时:
法典866条——领受圣洗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感恩礼,并领圣体 。
法典843条1项
凡具有适当准备,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
负责照顾人灵的圣职人员,不但有爱德的义务,还有公义上的责任,为托付给他们照顾的基督信徒施行圣事 。法典也陈述了信徒享有领受圣事的权利:
法典213条——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者,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
法典843条2项
人灵的牧者和其它基督信徒,每人依照自己在教会内的职务,有义务使求领圣事的人,为要领的圣事,遵守主管当局所订立的法则,并以相宜的福音宣讲及教理讲授,为他们作准备。
法典时常提到关注施行圣事的责任,以及领受圣事的权利 :
867条1项——父母有责任使其儿女领洗;
885条——有权施行坚振圣事的主教和司铎,有责任施行该圣事;
912条——未被法律禁止的人皆享有领圣体的权利;
917条——已经领过圣体的人,可于同一天内再一次领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
986条——司铎有责任听告解;
1003条2项——司铎有责任为病人傅油;
1058条——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有权利结婚 。
神圣事物的共享(Communicatio in sacris)
〔译者按:按不同的内容,也可译为「互领圣事」、「圣事共融」或「共同崇拜」。〕
这里是比较新(一九八三年)和旧(一九一七年)法典的最适宜之处,因为旧法典相应的规条是:
(旧)法典731条2项——纵使异端教者和裂教者出于善意犯错,若他们求领教会的圣事,圣职人员也不准为他们施行;除非他们首先脱离了错误,并与教会修好。
有一本法典注释书曾质疑应否常常以严格的意义,来解释一九一七年法典所规定的这项禁令:
法典禁止给那些出于善意领了洗但非天主教的基督徒(baptized non-Catholic)施行圣事的规定,可否有例外呢﹖为身体健康的人而言,禁令是绝对的;信理部重复地作出了明确的声明,所以这点不容争议。
但如果这些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有死亡的危险时,法典中所述的一般规定,看来便要有所例外了 。
一九四一年,信理部作出了私人回复,阐释对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的实际做法:
纵使出于善意的裂教者要求领教会的圣事,圣职人员也不准为他们施行;除非他们预先摒弃了错误,并与教会修好 。尽管他们有死亡的危险,他们仍要至少含蓄地尽量摒弃错误(视乎情况和个别人士而定),还要宣认信仰。
如果这些出于善意的裂教者失去了知觉,圣职人员可以附加条件地为他们施行圣事,尤其是有合理的根据推测他们至少含蓄地摒弃了错误。
但要时常谨慎,避免造成恶表或甚至是「宗派混合」主义的猜疑。若愈迟愈没有危险,就愈有需要要求明确地脱离错误,以及宣认天主教的信仰 。
这回复符合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所坚持在非天主教的宗教仪式和庆典中,要避免共同崇拜(communicatio in sacris)的规定:
旧法典1258条1项——信友以任何主动的方式,协助或参与非天主教徒的神圣礼仪,都是不合法的。
2项——遇有非天主教徒的葬礼、婚礼或同类仪式,如果没有颠倒是非或造成恶表的危机,以及有严重理由,信友可因对人表示尊重或因公职,被动地或只是形式上出席。若有可疑的情况,便要由主教批准 。
梵二就教会对非天主教的基督徒的态度,有了基本的改变,因而对教会与其它基督徒的关系,定下了崭新的处理方法:
推进所有基督徒之间的重新合一,乃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要目的之一。由主基督所创立的教会是至一而且唯一的,可是有许多基督徒团体,都向人推荐自己是基督的真正继承人;他们都承认自己是主的门徒。……几乎所有的这些人,虽然方式有不同,都期望一个统一而有形的天主的教会、真正的至公教会、为全世界而遣发的教会,如此好能使世界皈依福音而得救,并光荣天主 。
此种内心的皈依,圣善的生活,加上为基督徒合一的公私祈祷,应被视为整个大公(合一)运动的灵魂,也可称为「属灵的大公主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为合一」而召集的祈祷会,以及其它的合一聚会上,不单许可天主教信友参与,而且该鼓励他们跟分离的弟兄联合祈祷。这样的联合祈祷,无疑地为获得合一的圣宠是最有效的方法,而且也是天主教信友与分离的弟兄仍然联合一起的真诚表现。「因为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们中间(参阅玛18:20)。」
共同崇拜(communicatio in sacris)不能作为恢复基督徒合一的方法而滥用。共同崇拜特系于两项原则:第一是为表达教会合一;第二是作为分享圣宠的方法。为表达教会合一,通常禁止共同崇拜;但为获得圣宠,则有时推荐此举。具体的做法,除非主教团按其章程或圣座另有规定,应由当地主教考虑时间、地点、参加人士等各情况后而决定 。
法典844条1项
天主教圣职人员只可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可由天主教圣职人员合法地领受圣事,但本条的2、3、4项,和86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这段法典陈述了一般的原则:天主教圣职人员应只为天主教徒施行圣事,而天主教徒只该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圣事。一九九○年的《东方教会法典》中671条1项,亦有同样的规定 。
以下各项法典举出这段一般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
法典844条2项
如有需要,或有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基督信徒在实际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员的情形下,可合法地由非天主教的圣职人员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但上述圣事须在该教会内有效。
这项法典简洁地陈述了天主教徒可从「上述圣事在该教会内有效」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这些圣事的条件是:
——如有需要 ,或有真正神益的要求;
——同时要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
——又实际上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天主教的主教、司铎或执事;
——且只是针对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而言。
我们要注意:这项法典并不是说「从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而是说「上述圣事在该教会内有效」的非天主教圣职人员。故此,分离的古老东方教会、东正教会、旧天主教派、杨森派的圣职人员 ,以及肋菲尔总主教(Marcel Lefebvre) 的跟随者均包括在内。
一九九三年所颁布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阐释了天主教徒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信徒共同举行礼仪庆典及共享圣事生活的原则:
122. 天主教会和尚未完全与她共融的东方教会之间,在信仰方面仍有十分密切的共融联系。同时,「在这些教会中因着举行主的感恩礼(祭宴),天主的教会得以建立和成长」;况且「这些教会虽与我们分离,却仍保有真正的圣事,尤其是因为宗徒传承(apostolic succession),而保有圣秩与圣体圣事……」。按天主教会所了解的,这已提供了教会学和圣事上的基础,可准许或甚至鼓励天主教徒「在适当情形下,并经教会当局核准」,与这些教会共同举行某种礼仪庆典,甚至是分享感恩(圣体)圣事。但要承认:分离了的东方教会基于他们对教会学的了解,在这方面或有较严格的纪律,而别人该尊重他们的纪律。牧者应小心教导信友,使他们清楚知悉共同举行礼仪庆典的正确原因,以及在这方面存有的不同纪律。
123. 如有需要,或有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或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天主教徒在实际上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员的情形下,可合法地从(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圣职人员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
124. 天主教徒和(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基督信徒在勤领圣体、领圣体前办告解、守圣体斋等问题上,均有不同的做法,所以天主教徒应小心,避免因不跟从这些东方教会的做法,而在这些东方教会的基督徒中造成恶表或猜疑。天主教徒若希望合法地与(分离了的)东方教会的基督徒共领圣体,就必须尽量尊重这些东方教会的纪律。若该教会只限其成员领受圣体圣事而拒绝其它人领受的话,天主教徒就不得领受 。
虽然天主教会并不承认圣公会圣秩的有效性,但是天主教徒可否向一位因直接或间接从一位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主教(例如旧天主教派的主教),而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公会主教或牧师,求领上述圣事呢﹖这问题的答案似乎可从「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言辞中推断出来:
惟有真实地保存了圣体、圣秩圣事和宗徒传承的教会之间,才有互领圣事的问题产生,所以天主教徒只可向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圣体 。
如果只看第一句,答案好像是「否定」的,因为教会认为圣公会并没有保存圣秩圣事等等,但小心分辨第二句,却可能结论出「肯定」的答案,正如一九九三年所颁布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说明:
132. 根据天主教关于圣事及其有效性的教义,天主教徒若发现自己处于死亡的危险,或其它依教区主教规定的情况 ,则只可向拥有有效的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的教会内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或向那些按天主教有关圣秩的训诲,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 。
法典844条3项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员可合法地为他们施行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其它教会的人士,但该教会的圣事情况,须依宗座的判断,一如上述东方教会人士的情况相同。
上一项法典分析了天主教徒从非天主教的圣职人员,领受圣事的可能性;而这项和下一项法典则规定天主教圣职人员,何时能为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施行圣事。
首先,这项法典探讨给分离的东方教会,和那些按圣座判断拥有有效圣秩及其它圣事的其它教会的成员,施行圣事的问题。天主教圣职人员可给这些教会的成员施行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条件是:
——如果他们自动请求;
——同时,如果他们有妥善的准备。
注意:这项法典并没有包括「若有死亡危险或其它严重需要」的限制。
法典844条4项
如遇死亡危险时,或依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严重和迫切需要,当那些和天主教会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自动要求,且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员时,天主教圣职人员亦得合法地给他们施行上述的圣事;但他们须对上述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
这项法典是以一九六七年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中另一个标题「与其它分离的弟兄共同举行礼仪庆典及共享圣事生活」的内容为模式:
圣事庆典是团体行动,在团体内举行,象征团体同一的信仰、敬礼和生活。若缺乏一致的圣事信仰,分离的弟兄便不准与天主教徒一起领受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尽管如此,圣事乃合一的标记和恩宠的泉源 ,所以若有充份理由,教会也准许分离的兄弟姊妹领受上述圣事。当有死亡危险或迫切需要(受迫害或服刑)时,若分离的兄弟姊妹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员,而他们又自动向天主教司铎求领圣事,则可获批准领受上述圣事;但须宣认对这些圣事怀有与天主教会相同的信仰,并有恰当的准备。至于其它迫切需要的情况,则由教区主教或主教团判断。在类似的情况下,天主教徒只可向有效地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求领这些圣事 。
一九七○年一月七日颁布的《天主教会对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共领感恩(圣体)圣事之立场宣言》,复述了以上一九六七年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这段摘录,并加上: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主席比亚枢机(Bea)在逝世前一个月,评论这段摘录,尝试解释其确实意义。「这段摘录明确地规定容许圣公会或基督教人士,在天主教会领圣体的条件。纵使这些基督徒有恰当的灵修准备,并自动向天主教圣职人员求领圣体,但是还未足够,仍要有其它两项条件必须查证:就是该对圣体怀有与天主教会相同的信仰,以及无法找到其宗派的圣职人员。
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举出三个可以查证这些条件的非常特殊情况作为例子;即遇有死亡危险、受迫害和服刑。在其它情况,若有要求,也必须是类似上述所列举的急切需要,并要查证同样的条件,当地教长或主教团才可给与批准。
若欠其中一项条件,便不准在天主教会内领圣体」(1968年10月6日刊于《罗马观察报》:关于应用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评论) 。
天主教会目前尚未准备修订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的上述规定。教会反省过本身的信仰,以及考虑过信友的牧灵需要,才订立这指南中的处理方式。在考虑另一种方式去处理共领圣体的问题之前,教会需清楚规定任何改变都要符合教会宣认的信仰,并有助于其成员的灵修生活 。
一九九三年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在13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故此,天主教圣职人员可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施行圣体、忏悔和病人傅油圣事,条件是:
——当他们有死亡危险,或按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严重需要;
——同时,他们无法找到其团体的圣职人员;
——同时,他们表示对这些圣事怀有与天主教会同样的信德;
——同时,他们自动请求;
——同时,他们有适当的准备 。
一九九三年《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就有关混合婚姻所引起共领圣体的问题,已作出特别的规范:
159. 由于非天主教的见证人和客人的出席,可能引发共领圣体的问题,因此,依天主教仪式举行的混合婚礼,一般在感恩礼以外举行。不过为了正当理由,教区主教可以允许举行弥撒。如有弥撒,为决定婚礼中非天主教一方是否可领圣体,则须遵守为(分离的)东方基督徒(125-131条)及其它基督徒有关此事已有的一般规定,同时注意两位已领洗的基督徒领受基督徒婚姻圣事的特殊情况。
160. 虽然在混合婚姻中的夫妇分享了洗礼和婚姻圣事,但共领圣体却只能是例外,且每次都应遵守上述有关允许非天主教基督徒领圣体所订规定(125、130、131条),以及天主教徒在其它教会领圣体的规定(132条) 。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美国主教团行政委员会公开发表以下附录,附于主教团法定的《弥撒小册出版指南》中,并下令印于弥撒小册中:
为其它基督徒:我们欢迎那些尚未完全和我们共融的基督徒参与感恩礼。但由于基督宗教的不幸分裂,我们不能邀请他们共同领受共融(圣体)圣事。天主教徒相信领圣体是团体的行动,象征团体同一的信仰、生活和敬礼。让尚未完全和我们共融的基督徒领圣体,会有合一的含意,可惜这合一尚未实现,我们正要为此祈祷…… 。
毫无疑问,这附录没有提及分离的东方教会信徒和其它「情况相同」的人士 ,是因为要保持内文简洁清晰,而不是为了限制法典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与瑞士基督教传道协会会面时声称:
感恩礼确是教会宣认信仰的行动,而共同举行感恩礼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完全一致的信仰,这样共同举行感恩礼才是忠诚而真实的……我们所有的对话都迈向这共同的庆典。否认分裂的痛苦是没有用的,除非我们补救那引致痛苦的原因,而这原因正是分裂本身。愿主使我们共同的愿望,有一天可以实现 。
法典844条5项
有关上述2、3和4项的情形,教区主教或主教团,除非与有关的非天主教会或非天主教团体的主管当局(至少在本地的主管当局)商议后,切勿颁布一般性法则。
这项法典应用了《东方公教会法令》中所表明的原则:
这项与分离的东方教会的弟兄们「互领圣事」(communicatio in sacris)的缓和办法,交由教区教长监管,让他们彼此协议,并于必要时,听取分离教会教长的意见,制定适当有效的规则,以指引基督徒之间的交往 。
教会政策的基础是尊重分离的东方教会的圣统制。教会当局若没有咨询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徒的主管长上的意见,便不应单方面制定影响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基督徒「互领圣事」的一般法则 。
法典845条1项
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赋予神印,故不能再次领受。
圣奥思定认识到圣洗圣事不能重领,进而推论出圣事神印的信条。根据佛罗伦萨大公会议的训导,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在人灵上,留下一个永不磨灭的属神印记或神印 。特利腾大公会议谴责那些否认这三件圣事在人灵上留下神印——一个永不磨灭的属神印记,而使这些圣事不能重领的人 。按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的教诲,这神印是分享耶稣基督的司祭职。
梵二多次提到圣事神印:
教友们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敬礼;他们重生为天主的儿女,应该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 。因坚振圣事,他们与教会更密切地连结起来,获得圣神赋予的特别力量,成为基督的真实证人,更有义务以言以行,去宣扬信仰 。
祝圣主教时,连同圣化的职务,也授予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不过,这些职务,按其本质,只有在与主教团的领袖及成员在圣统的共融下,才能运用。原来,由东西方教会的礼仪及实践所得的传统清楚地说明,覆手礼及祝圣的经文,赋予圣神的恩宠,并留下神印,致使主教们卓越地、有形可见地以基督导师、牧人、司祭的身份,并代表基督(in eius persona)行事。以圣秩圣事,收纳新的被选者加入主教圣秩的团体,是主教们的职权 。
基督派遣了使徒们,一如祂自己为父所派遣,祂再藉使徒们,让他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分享祂的祝圣与派遣,而主教们的职务,按照从属的等级,交给了司铎们,使他们加入司铎圣秩,成为主教圣秩的合作者,去执行基督所托付的使徒任务。司铎的职务,原是与主教圣秩相连接,因而分享基督亲身建设、圣化、治理其奥体的职权。所以,司铎的司祭职,假定已经领过入门圣事,仍要由另一项特殊圣事所授予,使司铎因圣神的傅油,刻上特殊的神印,好能肖似基督司祭,并能以基督元首的身份(in persona Christi Capitis)行事 。
《坚振圣事礼典》说领坚振者更完美地与基督同化,并增强力量,去为基督作证,以建树祂的奥体:
他们也印上了主的神印或印记,所以坚振圣事不可重领 。
由圣奥思定的时代开始,教会训导经常指出圣洗和坚振圣事的有效性,并不依赖施行人或领受圣事者的信德或圣德生活。
法典845条2项
如果经过审慎的究查后,对1项所提的圣事,仍具慎重的怀疑,未知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时,可附条件再施行。
若对领受圣事或圣事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就应诚恳地尝试找出客观的真相 。如果不能这样做,便要采取较安全(tutior)的行动。若必要的「质」或「形」,又或施行人或领受圣事者所需的意向有问题,施行的圣事就会无效。因此,如果未能澄清某人是否已有效地领洗(领坚振或圣秩)的疑问,便可附加条件地施行圣事,以消除疑虑;而条件可用言语表达,或只由主礼者在心中定下。
教宗保禄五世(Paul V)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提供了附加条件的洗礼仪式,并加以说明:
「若你尚未领洗,我因父……之名给你付洗。」
但是,这种附加条件的仪式不可任意或轻率采用,而应慎重地采用。如果审慎地调查一切后,对圣洗圣事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产生慎重的怀疑时,才可采用 。
尽管有这项非常明确的命令,很多地方在梵二前的惯常做法,都是未经调查,便附加条件地为所有已领洗而渴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教徒付洗。这种做法是假定基督教的洗礼或许无效,因为施行圣事者的意向是有问题的。《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明确地谴责这种做法 ,而修订的《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十分清楚地规定该遵循的做法:
圣洗圣事不可重领。除非对已领圣洗圣事的事实或有效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不准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如果经过认真的调查仍有合理的怀疑,因而似乎需要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施行人应事先解释为何在这情况要附加条件地施洗,并应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举行这礼仪。
教区教长应按个别情况,决定在附加条件的洗礼中要包括或省略的仪式 。
法典846条1项
在举行圣事时,应忠实地遵守主管当局批准的礼仪书;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出增添、减少或更改。
这项法规不仅有劝诫或指引的成份,还是一项规定,命人遵照核准的礼仪书。这责任配合信友的权利:
法典214条──基督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者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
主礼者或其它人若不遵照核准的礼仪书,不但忽视了礼仪法规,还侵犯了信友参与教会认可礼仪的权利。礼仪是「耶稣基督司祭职务的履行……是基督司祭及其身体——教会的行动」 ,而不是个别基督徒以个人名义举行的宗教仪式或热心敬礼。故此,个别人士不可随意更改已核准的礼仪,除非是采用已核准的礼仪书中准许的不同选择 。
我们要注意:现在各类礼仪书提供了很多不同的选择,好为不同的参与者作出不同的适应:
若弥撒庆典中读经、祷词和歌曲的内容能尽量配合参礼者的需要、宗教情操和能力,弥撒的牧灵效益便愈会增强。如能明智地采用这章所述的众多选择,就会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司铎筹备弥撒时,应考虑信众的普遍神益,而不是他个人的看法(potius quam ad suum ingenium attendet)。他应谨记在选择经文时,要咨询其它圣职人员和其它在弥撒中负有职务的人,包括信友的意见,尤其是那些较直接与他们有关的部份 。
一九七一年,圣礼部在推行新修订的《梵二罗马弥撒经书》和《时辰礼赞》(日课经)时,容许了特别的例外:
因年老或病弱而在遵照新的《罗马弥撒经书》、《弥撒圣经选读集》或《时辰礼赞》(日课经)时,遇到严重困难的人,经教长同意,并只在无人参与的礼仪中,可保留采用全部或部份经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七年的法令所修订的《罗马弥撒经书》(1962年标准版),或以往沿用的《罗马日课经》 。
一九八四年,圣礼部授权教区主教可为一些特别的司铎和信友团体的益处,批准他们根据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举行弥撒,而不须把后来的弥撒仪式或经文混合其中 。圣礼部强调该项特别准许只可给与那些与「指责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七○年颁布的《梵二罗马弥撒经书》之合法性和教义正确性的人」没有联系的司铎和信友团体。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肋菲尔总主教因没有教宗的任命,私自授予主教圣秩,而引致裂教。不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便设立「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并赋予以下权力:
按照申请,批准采用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但要遵照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为此设立的枢机委员会所提出的规范,且要通知教区主教……
法典846条2项
圣职人员应依其所属礼式举行圣事。
信友可协助并参与天主教任何礼式的礼仪庆典 。但是,圣职人员应依其所属礼式,举行弥撒和施行圣事 。然而,拉丁礼的司铎可与另一种拉丁礼(例如是安博礼)的主礼者一起共祭,且遵循主礼所属礼式。
纵使弥撒是依其它拉丁礼式举行,任何拉丁礼的司铎也可与其它拉丁礼的司铎一起共祭 。
「东方教会部」授予各国的教宗使节权力,可准许不同礼式的司铎举行共祭 。根据《东方教会法典》:
674条2项——圣职人员应依其自治教会(sui iuris)的礼仪规定举行圣事,除非教律有其它规定,或他自己从宗座得到特别的权力。
701条——各自治教会(sui iuris)的主教和司铎为了合理的原因,尤其是为了促进爱德,以及显示各教会之间的共融合一,可经教区主教批准举行共祭;但要遵照主礼者所用礼仪书的全部规定,要排除任何混合礼仪,并要穿戴其自治教会(sui iuris)的适当(optabiliter)祭衣和服饰 。
若某礼式缺乏司铎,另一礼式的司铎可要求「准许」采用两种礼式,以满全信友的牧灵需要。东方教会部接到有关礼式的教长的赞成意见后,便会给与这「准许」 。
当梵二在礼仪中采用本地语言时,作出了以下训示:
但要设法,使信友们也能用拉丁文共同诵念或歌唱弥撒常用经文中属于他们的部份 。
一九六八年,教宗保禄六世向拉丁语言学者致辞时,谈到拉丁文在教会中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强调必须谨记礼仪的牧民作用:
如果不懂拉丁文,便缺少了高等和全面教育的一项工具,尤其是关于神学和礼仪……
但对那些由于空洞的唯美主义以致极端地要保存旧事物,或由于对任何新事物都存有偏见,因而严厉谴责最近所作修改者,我们对他们说:「我们要恒常清楚谨记拉丁文远不及牧民任务的重要,而且拉丁文本身并非目标。……在这事上,最高的教律亦必须是为了人灵的得救(salus animarum) 。」
有关采用本地语言,在一九七一年,圣礼部声称:
a. 有信众的弥撒……
教区教长要以信友的益处作为决定的考虑因素,去衡量在采用本地语言后,是否仍适宜在一些圣堂,尤其是操外国语言者前往的圣堂,一次或多次以拉丁文举行弥撒,特别是唱经弥撒。
在拉丁弥撒中,以本地语言诵读圣经和信友祷词是较佳的做法,但常要顾及那些操外国语言的参礼者。
b. 在没有信众的弥撒,司铎可选择采用拉丁文或本地语言 。
毫无疑问,教长为了信友益处,有权决定感恩礼应以本地语言举行。圣礼部声称在没有信众参与的弥撒,司铎有权采用拉丁文。这是含蓄地肯定:如果教长认为为了人灵的益处该采用本地语言的话,便没有选择用拉丁文的余地。教区主教可规定在有信众参与的弥撒中,应采用本地语言 。
法典847条1项
施行圣事时,如需使用圣油,施行人应使用主教最近所祝圣或祝福的橄榄油,或其它植物油,但999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除有迫切的情形外,不可使用旧油。
远古以来,人们已用植物油作为食物、药物和化妆品;基于这些自然好处,油亦被采用于宗教礼仪中,以象征某些作用 。
基督徒的礼仪采用了旧约中给君王、司祭和先知傅油的惯例,因为他们是基督的预像;而基督的意思就是「上主的受傅者」。
同样,基督徒傅上「圣化圣油」(S. Chrisma),标志着他们已藉洗礼,参与了基督的逾越奥迹,与祂同死、同葬和一同复活,并分享祂君王、先知和司祭的职务;同时在领坚振时,他们接受圣神的神圣傅油,以领受圣神。
「候洗圣油」(O. Catechumenorum)发挥洗礼驱魔的效能:候洗者藉傅油而坚强,在到达水泉重生之前,先获得力量去唾弃魔鬼和罪恶。
雅各布伯宗徒见证了「病人圣油」(O. Infirmorum)的使用;「病人圣油」给病人提供身心的良药,使他们获得力量,勇敢地忍受病苦,抵抗邪恶,并获得罪过的宽恕 。
在地中海沿岸,惯常使用的油是橄榄油,所以我们很易明白为甚么教会惯常规定在神圣礼仪中使用的油是橄榄油 。但为适应不同地方的情况,今日教会修订「祝福及祝圣圣油礼仪」时,更改了这项规定:
适合施行圣事用的油料为橄榄油,或按各地情况,也可代以其它植物油 。
教宗保禄六世在更新病人傅油圣事的宗座宪令中,指出了修改这项规定的原因。
到目前为止,橄榄油一直是用作有效地举行圣事(病人傅油圣事)的指定油料。但是,世界上有些地方因无法找到或有困难找到橄榄油,所以我们接纳一些主教的请求,准许从现在开始,可按情况使用另一种油料;只要是类同橄榄油,从植物而来的植物油便可 。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规定施行圣事所用的油,是主教在上次圣周四所祝福的,除非是有紧急需要,方可用旧圣油 。如果一些地方有困难得到新圣油,也可获准使用旧圣油 。
惟有主教才可祝圣「圣化圣油」:「祝圣『圣化圣油』,只属于主教的权限 。」但是,司铎有权在为成年慕道者(候洗者)傅油前,祝福「候洗圣油」;并在需要时,祝福「病人圣油」 。
新法典中没有提到,经已祝福或祝圣的圣油出现短缺时,可否添油的问题。根据旧法典734条2项,在现有的圣油中可加添少量的油,而仍不失其祝福或祝圣的意义,并可重复进行。现在还可这样做吗﹖旧法典这项指示纯粹是解释,而不是规范。该项法典只声称祝福或祝圣的意义不会消失,而加添的油亦获祝福或祝圣 。故此,新法典中的遗漏不应被视为否定这种做法(de minimis non curat prætor)。
法典847条2项
堂区主任应向所属主教求取圣油,且应细心保管。
圣礼部在解释圣油的重要性时,强调信友与他们主教的关系。
主教应被视为他羊群的大司祭,信友们在基督内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下,是由主教而来,且系属于他 。
在圣油弥撒中,主教与教区内各地的司铎共祭,并在弥撒中祝圣「圣化圣油」,以及祝福其它圣油。故此,这弥撒是体现主教司祭职圆满无缺的主要方式之一,且被视为主教与他的司铎团彼此紧密团结的标记。主教祝圣的「圣化圣油」是用来为新领洗者傅油,并给领坚振者印上基督的印记。「候洗圣油」用来准备候洗者接受洗礼;而「病人圣油」则在病人虚弱时,用来坚强他们 。
要妥善地保管「病人圣油」、「候洗圣油」和「圣化圣油」。盛载圣油的器皿应该
保持清洁,并盛有足够的圣油(为便于使用,可将油浸入棉布或棉花)……〔放在〕适宜和尊敬的地方 。司铎应注意保存圣油,使适合于施行圣事之用,并于适当时期,即每年圣周四主教祝福圣油时,更换新的(或在需要时,可多次更换新的) 。
法典848条
圣事施行人,除所属主管当局规定的献仪外,不可藉施行圣事要求报酬;且常应注意,勿使需要领圣事的人,因贫穷而得不到圣事的援助。
献仪是信友给与圣职人员的献金,以支持他的生活,或支援那履行堂区职务、施行圣事的司铎所属之堂区 。献仪的定额由教省内的主教商议决定,除非教律另有规定 。教省内弥撒献仪的金额,由教省会议或教省内的主教商议决定;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弥撒献仪的金额便依照教区内现行的习惯 。
不管信友在经济上支持教会的能力有多少,圣职人员都有责任把教会的精神财富分给他们,而这责任正配合信友接受这些财富的权利:
法典213条——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者,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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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主教教理》(1992)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6,第二部份「基督奥迹的庆祝」1066-1690条,有系统地讲解了教会对圣事的训导。

        〔此《天主教教理》在1992年12月8日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以法文本(Catéchisme de l’ Église Catholique)颁布,但法文本说以拉丁本为准,然而拉丁标准本(ed. typica)至1996年8月仍未出版。〕

[2]       LG, no. 1.

[3]       SC, no. 5.

[4]       「天主,有不朽的能力,是永恒的光明,请仁慈垂视整个教会这神妙圣事,给万民普施救恩……」(Deus incommutabilis virtus, et lumen æternum: respice propitius ad totius Ecclesiæ tuæ mirabile sacramentum et opus salutis humanæ...)

[5]       Karl RAHNER, S.J., The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s, Quæstiones disputatæ, No. 9, Montreal, Palm Publishers, 1963, pp. 15-16.

[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774条。

[7]       八月二十四日圣巴尔多禄茂(Bartholomew)宗徒庆日弥撒的集祷经及当日「时辰礼赞」的祷词都有这意义:借着圣巴尔多禄茂的转祷,「愿的教会成为万民得救的圣事」(Ecclesia tua cunctis gentibus salutis fiat sacramentum)。

[8]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776, 1113-1117及1210条。

[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667-1679条。

[10]     SC, no. 6.

[11]     感恩(圣体)圣事的「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是指主的体血临在于饼酒形里。神学家对于其它圣事的「实物与圣事」(res et sacramentum),意见并不一致。

[12]     LG, nos. 10-11; 参阅:CIC, c. 849.

[1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7-1128条。

[14]     参阅:CIC1, c. 731, § 1.

[15]     参阅:翡冷翠大公会议的训导(DS, nos. 1310-1327); 以及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Proæmium 和cc. 1-13(DS, nos. 1600-1613)。

[16]     SC, no. 5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2-1126条。注意:领了洗却没有信德的人,可有效地领受和施行圣事,但通常是不合法的。未领洗又没有信仰的人,也可有效地施行圣洗圣事。

[17]     参阅:CIC1, c. 733, § 1.

[18]     庇护十二世,「圣秩圣事(Sacramentum ordinis)宗座宪令」,1947年11月30日,AAS, 40 (1948), pp. 5-7; CLD, vol. 3, pp. 396-399.

[19]     保禄六世,「坚振圣事(Divinæ consortium naturæ)宗座宪令」,1971年8月15日,AAS, 63 (1971), pp. 657-664; OrConf, pp. 7-15, 中译本见本书263-272页;DOL, 303, nos. 2499-2508.

[20]     保禄六世,「病人傅油礼仪(Sacram unctionem infirmorum)宗座宪令」, 1972年11月30日,AAS, 65 (1973), pp. 5-9; OrUnc, pp. 7-11; DOL, 408, nos. 3315-3319.

[21]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5, 1205条。

[22]     CIC, c. 214.

[2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04-1205条。

[24]     参阅:CIC, c. 1077, § 1.

[25]     参阅:CIC, c. 1083, § 2.

[26]     参阅:CIC, c. 1120.

[27]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3条。

[28]     LG, no. 14.

[2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2, 1533条。

[30]     SC, no. 71.

[31]     CIC, c. 883, 2o.

[32]     参阅:CIC, cc. 777; 851, 1o; 883, 2o.

[33]     参阅:CIC1, cc. 467; 468; 682.

[34]     参阅:CIC, cc. 383, § § 1 及 2; 529; 548, § 2; 986, § 1.

[35]     参阅:LG, no. 37.

[3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875-876条。

[37]     根据法典1066条:「婚礼前,应确定(constare)没有任何事妨碍婚姻庆典有效及合法的举行。」如果知道某人不能有效地结婚,例如: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基本婚姻权利和义务,缺乏辨别、判断能力;或是无能;或是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参阅1095条),司铎或其它正式证婚人应拒绝主持婚礼,因为该人没有能力结婚,以致婚姻无效。参阅:T. DOYLE, O.P., "Marriage [cc. 1055-1165]", in J.A. CORIDEN, et a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p. 751; William H. WOESTMAN, O.M.I., "Too Many Invalid Marriages", in Studia canonica, 24 (1990), pp. 193-204; id. "18 jours avant le mariage, le prêtre décide de ne pas les unir", in Pastoral Sciences-Sciences pastorales, 10 (1991), pp. 15-19.

[38]     Stanislaus WOYWOD, O.F.M., and Callistus SMITH, O.F.M., A Practical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Pract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Joseph F. WAGNER, 1957, vol. 1, p. 365.

[39]     参阅:CIC1, c. 731, § 2.

[40]     信理部覆文,1941年11月15日,CLD, vol. 3, pp. 299-300.

[41]     The Bishop of Linz(Austria)was concerned that Catholic relatives were having the bodies of non-Catholic members of their family cremated and were inviting a non-Catholic minister to "conduct the rite of a heretical funeral service over their bodies before cremation." He asked the Holy Office about this situation and received the reply: "This Sacred Congregation, while it earnestly exhorts You not only not to cease laboring with vigilant care against the prohibited practice of cremation but also against the above-reported abuse of heretical burial services, at the same time orders You to busy Yourself with accurately teaching the faithful that those who request heretical burial services for their relatives are held suspect of heresy and consequently are liable to the ferendæ sententiæ penalties threatened in canon 2315, in the terms therein set down. If after having been admonished they have not amended their ways, they can be punished by excommunication, nor must they be admitted to the sacraments until they have repaired the scandal in the best way possible in the judgement of your Amplitude."(1926年2月23日的覆文,CLD, vol. 4, pp. 423-424)

[42]  UR, no. 1.

[43]     UR, no. 8.

[44]     参阅:CIC1, c. 731, § 2.

[45]     《东方教会法典》671条与拉丁教会的《天主教法典》844条,内容相同。

        按拉丁教会法典,触犯这项条文者应处待科罚(ferendæ sententiæ):《天主教法典》1365条——凡违反「圣事共融」(communicatio in sacris)禁令者,应处恰当的罚。

        现行法典884条的主要根据是基督徒合一促进处的文件:

        《推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颁布的大公运动法令之指南》,即《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1967年5月14日,AAS, 59 (1967), pp. 574-592; CLD, vol. 6, pp. 716-734.

        《天主教会对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共领感恩(圣体)圣事之立场宣言》(Dans ces derniers temps), 1970年1月7日,AAS, 62 (1970), pp. 184-188; CLD, vol. 7, pp. 796-801.

        《准许其它基督徒在天主教会领受共融(圣体)圣事的训令》(In quibus rerum circumstantiis), 1972年6日1日,AAS, 64(1972), pp. 518-525; CLD, vol. 7, pp. 583-590.

        当一九八三年新法典颁布后,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在1993年3月25日就有关合一事务作出了新的指示: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中译本:(台湾)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编译,(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95年(初版)。〕

[4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98-1401条。

[47]     法典说「需要」,而不是说「严重需要」。

[48]     Cardinal Joseph TOMKO, prefect of the Congregation for the Evangelization of Peoples in a letter to James Martin HAYES, president of the Canadian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September 3, 1988, addressed the ques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Catholics and members of the 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 “with the declared intention of giving life to a ‘Catholic Church’ without links with the Supreme Pontiff and the Holy See, under the full control of governing authority.” Cardinal TOMKO enclosed with this letter the text of the “Directives on some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hurch in Continental China.” These “directives” were prepared by the Congregation at the request of John Paul II and were approved by him. The letter said that the contents of the “directives” were to be made known to the bishops and through them to the priests more directly concerned. “Nevertheless, given the delicate nature of the matter, use should be made of them in a discreet and reserved manner.” It suffices to say that the “directives” apply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communicatio in sacris as contained in the Code to relations with the members of the “Patriotic Association”, whether within or without continental China. This unpublished letter was sent to all the members of the Canadian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49]     给与了正式的法定警告后,主教部部长甘田(Bernardin GANTIN)枢机在1988年7月1日颁布法令,宣布教会依法把肋菲尔总主教、米亚(Antonio de Castro MAYER)主教及从他们手中领受圣秩的四位主教开除教籍,因为「没有宗座的任命,又违反了教宗的意旨而授予这四位司铎主教圣职,是裂教的行为」。甘田枢机还在法令中作出警告:「我们警告司铎和信友不要支持(赞同、同意、ne... assentiantur)肋菲尔蒙席的裂教行为,否则他们便要按事实(ipso facto)接受最严重的处罚,即开除教籍」(参阅:CIC, c. 1364)(ORe, 1988年7月11日,p. 1)。

[50]     见《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82-83页。

[51]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通讯,Dopo la pubblicazione, 1973年10月17日,AAS, 65 (1973), pp. 616-619, no. 9; CLD, vol. 8, pp. 468-472. 参阅:《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 55.

[52]     即是有死亡危险,或在其它情况下,不能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圣事时,则依教区主教的规定;教区主教的规定需考虑到主教团所定的原则,且需与有关的非天主教之教会(团体)当局协商。〔译者按:例如注56所描写的情况,不过是天主教徒散居在其它基督徒当中。〕

[53]     见《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86页。

[54]     参阅:UR, no. 8.

[55]     《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 no. 55; CLD, vol. 6, p. 732.

        The Secretariat for Christian Unity spoke of the juridical value of the first directory: “Apropos of the role of the Directory is called upon to play in the pastoral activity of the Church, it seems to us necessary to recall here the words which the Holy Father [Paul VI] addressed to the members of the Secretariat for Christian Unity on November 13, 1968: 'We need not tell you that for the effective promotion of ecumenism there is need also of guidance, of subjecting its implementation to very precise regulation. To our way of thinking the Ecumenical Directory is not a compendium of counsels which one is free to accept or ignore. It is a real instruction, a statement of discipline to which those must submit who truly wish to serve the cause of ecumenism'(OR, November 14, 1968)”(Dans ces derniers temps , no. 8; CLD, vol. 7, pp. 799-800).

[56]     Dans ces derniers temps, no. 7; CLD, vol. 7, p. 799.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在1972年6月1日颁布的 In quibus rerum circumstantiis 训令中,澄清必要条件的问题:「关于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声称除了死亡危险外,还有两个例子,就是被囚的人和受迫害的人;但接着提到『其它类似上述急切需要的情况』。这些情况并非只限受苦和危险的情况。基督徒有时会觉得自己有严重的属灵需要,但没有机会向自己的教会求助。例如:在我们的时代,人口的流动性很大,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散居在天主教地区的情况,现在比以前常见得多。他们往往得不到自己教会的帮助,而且除非经过极大的困难和付出很大的代价,否则无法接触到自己的教会。如果查证了上述指南所列的条件,他们便可(从天主教圣职人员手中)领受感恩(圣体)圣事,但要由主教考虑个别情况」(no. VI )(CLD, vol. 7, p. 590)。

        基督徒合一促进处在 Dopo la pubblicazione 的通讯中,进一步澄清这问题,以避免错误的解释(违反这宣言的条文和精神)及误传其后果:「还应注意该宣言声明特别情况要个别查证,所以不能颁布一般性规定,因为会做成根据一个特别情况而增设一类。我们也不能按「从宽解释法律」(epikeia)的方式,来合法化所有个别情况,致使把个别情况变为一般性规定」(no. 6)(CLD, vol. 8, p. 470)。

[57]     Dans ces derniers temps, no. 9, in CLD, vol. 7, p. 800.

[58]     George HAMMES, Bishop of Superior, Wisconsin, on March 22, 1973 issued a letter "Non-Catholic Christians receiving Holy Communion in the Catholic Church"(in CLD, vol. 8, pp. 465-468). This letter should be read in the light of Dopo la pubblicazione, which was published on October 28, 1973.

        James F. TOBOLSKI in his master's seminar paper "Intercommunion: Norms for the Admission of Non-Catholics to the Eucharist" (Ottawa, Faculty of Canon Law, Saint Paul University, 1987)presented a study of the question of intercommun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guidelines of several U.S. dioceses and in particular to the Diocese of Superior.

[59]     「在感恩礼以外举行的混合婚礼中,不应分送圣体,因为除了法律已订明圣体必须在感恩祭中分送外,另一原因是在只有天主教一方及天主教宾客才获法律准许领受圣体的情况下,理应考虑到非天主教徒的感受。如果天主教一方渴望在结婚当日领受圣体,应鼓励他或她可在婚礼举行前先参与感恩祭,领受圣体」(John M. HUELS, O.S.M., The Pastoral Companion, A Canon Law Handbook for Catholic Ministry, Completely revised, updated and expanded, Quincy, IL,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95, pp. 266-267)。

[60]     Origins, 16(1987年1月15日)p. 554.

[61]     CIC, c. 844, § 3.

[62]     Origins, 14(1984年6月28日)p. 102.

[63]     OE no. 29.

[64]     宗座准许已有妥善准备的东正教徒,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领受圣体、忏悔及病人傅油圣事,同时,罗马天主教徒在有需要的时候,也可在东正教教会内领受这些圣事;虽然如此,东正教会在大部份个案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互惠。不过,却有以下两次例外:第一,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与安提约基亚的东叙利亚礼宗主教Moran Mar Ignatius Zakka I Iwas 于一九八六年订下协议,准许双方教会成员在以上情况下,互领上述圣事。第二,俄罗斯部份地区的罗马天主教徒,也被许可在没有罗马天主教司铎的情况下,可从俄罗斯东正教教会中领受上述圣事。但此协议却不包括俄罗斯东正教徒在同样情况下可从天主教会领受上述圣事。见Catholic News Service, press release, May 3,1993.

[65]     参阅:CIC1, c. 732, § 1.

[66]     参阅:DS, no. 1313.

[67]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c. 9; DS, no. 1609.

[68]     根据《教会宪章》的注释,这句是参阅《神学大全》III, q. 63, a. 2. 多玛斯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圣事神印有一种神力,使人受命按基督宗教的仪式敬礼天主。

[69]     LG, no. 11.

[70]     LG, no. 21.

[71]     PO, no. 2.「教友的普通司祭职,与公务司祭职或圣统司祭职,虽不仅是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分别,可是彼此有连带的关系;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唯一司祭职」(LG, no. 10)。

[72]  「坚振圣事礼典导言」OrConf, p. 16, no. 2, 见本书273页;参阅:CIC, c. 879.

[73]  参阅:《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95(3)条「当怀疑洗礼是否用了水及如何用了水时,为对圣事的尊敬以及对这些教会团体的尊重,必须先审慎调查有关的教会团体施行洗礼的模式,避免对圣洗圣事的有效性妄作判断。」其中(注103):「就所有基督徒而言,应留意以洒水式施行洗礼,尤其是同时为众多的人施洗时,会有洗礼无效的危机。」

        信理部宣布基督徒教会(Disciples of Christ)、长老派(Presbyterians)、公理宗教会(Congregationalists)、浸信会(Baptists)和循道卫理公会(Methodists)这些宗派所施行的圣洗圣事,如果采用了必要的「质」和「形」,便不可用「施洗人没有必要的意向作教会所做的或作基督所建立的」的理由,而推断他们的洗礼无效(1949年12月28日的覆文,AAS, 41 [1949], p. 650; CLD, vol. 3, p. 423)。

        在加拿大,圣公会(Anglicans)、罗马天主教会(Roman Catholics)、信义宗(Lutherans)、长老派和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同意如果这些教会依照个别教会的规定,用流动的水以倒水式、点水式或浸水式施行洗礼,同时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他们便承认洗礼有效(加拿大主教团,1975年9月5日的新闻稿,OPI-33)。

        【施洗人若以「因造物主、救世主及圣化者之名」的经文或同类经文施洗,而不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则至少会危害洗礼的有效性。】

        「下列非天主教教会的洗礼是有效的:所有非天主教的东方教会、复临派(Adventists)、非洲循道卫理公会(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Amish、英国圣公会、神召会(Assembly of God)、浸信会、福音联合弟兄会(Evangelical United Brethren)、友爱会(Church of the Brethren)、神的教会(Church of God)、公理宗教会(Congregational Church)、基督徒教会、圣公宗教会(Episcopalians)、福音派教会(Evangelical Churches)、信义宗、循道卫理公会、自由天主教派(Liberal Catholic Church)、旧天主教派(Old Catholics)、旧罗马天主教(Old Roman Catholics)、拿撒勒人教会(Church of the Nazzerine)、波兰民族教会(Polish National Church)、长老教会(Presbyterian Church)、改革宗教会(Reformed Churches)及基督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John M. HUELS, O.S.M., The Pastoral Companion, Chicago,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86, p. 50)。

        【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摩门教)(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the Latter-Day Saints(Mormons))的洗礼是否有效,仍是疑问。信理部曾有覆文说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当以严格的意思判断摩门教的洗礼有效:「若要婚姻有效,便要推定摩门教的洗礼有效。」(1976年8月30日的覆文,CLD, vol. 8, pp. 677-678)但一位教区主教在其五年一次的报告中表示:「若天主教会承认摩门教(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的洗礼,这是有问题的,因为熟悉摩门教的人都怀疑摩门教的洗礼是否真的以圣三之名施行;并质疑他们所宣称的一些效果,例如声言摩门教的洗礼可使亡者在天堂得享较高的地位。重新研究摩门教的洗礼,会对教区的牧民工作有帮助。」礼仪及圣事部的枢机部长在覆文中声称:「我们可保证天主教会『并不』〔在原文加以强调〕承认摩门教的洗礼。如果你能这样教导众人,我们将感激不已。正如你所说,如果承认摩门教的洗礼,这是极『有问题的』。」(覆文,英文原文,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89, p. 4)但是,信理部又说:「没有足够的根据去改变目前『不驳斥摩门教洗礼』的习惯。」教宗于1991年2月15日确认上述决定。「该决定使目前的做法可以继续,即以『摩门教洗礼有效』来应用于『保禄特权』(Pauline Privilege)和『信仰优先权』(Favor of the Faith)。同时,该决定还使以下做法可以继续……即要附加条件(sub conditione)来为皈依天主教的摩门教徒施行洗礼。」(宗座使节威尔Thomas A. WHITE致新西兰北帕默斯顿岛的顾理拉尼(Peter J. CULLINANE)主教书〔英文原文〕,1991年4月10日)参阅:Craig A. COX, "The Baptism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in The Jurist, 49 (1989), pp. 679-692. 】

        「下列教会的洗礼是无效的:使徒教会(Apostolic Church)、波希米亚自由思想派(Bohemian Free Thinkers)、宣道会(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基督教科学派(Christian Scientists)、基督科学会(Church of Divine Science)、共济会(Masons)(完全没有洗礼)、芝加哥人民教会(Peoples Church of Chicago)、贵格会(Quakers)、救世军(Salvation Army)、五旬节教会(Pentecostal Churches)〔参阅:信理部1964年2月7日及1967年1月12日的覆文,关于五旬节教会『因主耶稣基督之名接受洗礼以获得罪赦』的洗礼,CLD, vol. 6, pp. 646-647; 657-658〕、Christadelphians 及耶和华见证会(Jehovah's Witnesses)〔参阅:信理部覆文,1966年4月4日,CLD, vol. 6, pp. 651-658〕。」(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51.)

【安大略省北约克市宣道会的一般事务副主席写道:「在举行浸水式洗礼庆典时,主礼者必定诵念『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付洗』的经文。」(1991年8月1日致多伦多总教区司法代理戴维拉(Eugene R. D'AVELLA)书)故此,宣道会施洗人所举行的洗礼,看来应视为有效。】

        信理部宣布史坦拿(Rudolf STEINER)的「基督徒团契」(Christian Community 或 Die Christengemeinschaft)所施行的洗礼无效(1991年3月9日的通告,AAS, 83 [1991], p. 422 ),而瑞典堡(Emmanuel Swedenborg)的「新教会」(The New Church)所施行的洗礼也无效(1992年11月20日的通告,AAS, 85 [1993], p. 179)。

        天主教香港教区与圣公会港澳教区于一九七四年互相承认对方的洗礼,见本书289-291页。

[74]     《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editio prima post typicam, Rome: Desclée, 1957, tit. II, cap. 1, no. 9, p. 6. 加比路(CAPPELLO)认为说明附加条件的目的,是要避免对信友造成恶表或引起惊异。虽然他认为司铎本身(per se)没有责任以言语说明条件,但他表示应该这样做,尤其是公开再行施洗时。(参阅:Felix M. CAPPELLO, S.J., 4th ed., De Sacramentis, Turin, Marietti, 1945, vol. 1, pp. 19-20, no. 18.)

[75]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95(1)条:「以浸水式或注水式,并同时以圣三之名施行的洗礼,本身是有效的。因此任何教会或教会团体的礼节、礼仪书,或确定习惯,是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施洗的话,该洗礼都应被视为有效,除非有严重的理由,怀疑施洗者是否遵守了本身教会的规定。」

   《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 14:「不准任意附加条件地为所有希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人施洗。圣洗圣事不可重领,所以,除非对已施洗的事实或有效性产生慎重的怀疑,否则不准施行附加条件的洗礼。」

[76]     OrIca, p. 184, no. 7; The Rites, vol. 1, p. 291. 礼典中这段条文的注释是参阅:《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 nos. 14-15, 19-20.〔译者按:有关「接纳已领洗基督徒完全与天主教会共融」的中文礼仪见《教会圣事简编》,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编译,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0年(初版),244-249页。〕

[77]     参阅:CIC1, c. 733, § 1.

[78]     SC, no. 7.

[79]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125条。

[80]     《梵二罗马弥撒经书总论》IGMR, p. 85, no. 313; DOL, 208, no. 1703.

[81]     圣礼部通告,1971年6月14日,AAS, 63 (1971), pp. 712-715, no. 3; CLD, vol. 7, pp. 55-56; DOL, 216, no. 1772.

[82]     圣礼部书函(Quattuor abhinc annos), 1984年10月3日,in Communicationes, 17 (1985) , pp. 3-4, Origins, 14, 1984年10月24日,p. 290; CLD, vol. 11, pp. 3-4.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Una Voce主席Eric M. de Saventhem请求教宗准许没有限制地继续沿用旧有的弥撒及圣事礼仪。国务卿代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覆函说:「一九八四年所提出的多项做法,目的是方便一定数目的信徒善度教会生活,而不是要继续旧有的礼仪,一般法规定须使用梵二大公会议所修订的礼仪,至于使用旧有的礼仪只是目前的特殊准许,且只是一种例外而已…。所有信友首该接受及加深自己对现行梵二礼仪的认识。要达致此目的,必要透过信德的精神及对教会训导的信从,以及避免产生任何危害教会团结的紧张情绪」(G.B. RE, substitute, Secretariat of state, First Section, General Business, prot. no. 336. 558, January 17, 1994, in DC, 92[1995], p. 310)。「采用梵二后弥撒圣经选读,并用本地方言诵读圣言,可为那些按照一九六二年标准版《罗马弥撒经书》举行弥撒的信友,提供更丰盛的圣言之宴。」「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为实施《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自动诏书提出的指引,Origins, 21, 1991年7月18日,pp. 144-145.

[83]     「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的主席是梅亚(Augustinus MAYER)枢机;1988年10月18日的宗座公告ex audientia, no. 233/88, AAS, 82 (1990), pp. 533-534。

        教宗颁布的《天主的教会》( Ecclesia Dei )自动诏书,或授予「天主的教会(Ecclesia Dei)宗座委员会」的特别职权,都完全没有提到可授权采用前教宗保禄五世所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的礼仪或圣事仪式。但「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却准许「圣伯多禄司铎弟兄团」成员(Fraternitas sacerdotalis Sancti Petri)和居住在这团体的其它司铎,在这团体的圣堂使用那些在一九六二年仍有效用的礼仪经本。(Augustinus MAYER, decree, October 18, 1988)参阅:Gordon READ, “Comment on Decree ”, in Newsletter, Canon Law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CLSGBI), 77(March 1989), pp. 29-31.

[84]     参阅:CIC1, c. 733, § 2.

[85]     参阅:CIC1, cc. 733, § 2; 866; 905.

[86]     参阅:CIC1, c. 851.

[87]     Ritus servandus in concelebratione Missæ et Ritus Communionis sub utraque specie, ed. typica, Vatican City, 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p. 15, no. 7; in AAS, 57 (1965), pp. 410-412; DOL, 223, no. 1800.

[88]     参阅:CLD, vol. 9, p. 185, no. 7. 参阅:Nicholas HALLIGAN, O.P., "Some Inter-ritual Norms", in The Jurist, 42 (1982), pp. 164-169.

[89]     《东方教会法典》C. 707, § 2:「若找不到所属自治教会礼仪用的祭衣及面饼,只要不会引起基督信徒的惊讶,也可准许采用其它自治教会的祭衣和面饼。」

        「天主教不同礼式的主教及司铎,基于合理的原因,特别是为了显示教会之间的共融合一,则可获准举行共祭。如果共祭是一项公开宣告的行动,则需要先获主教的批准,或至少假设可得主教的批准」(Victor J. POSPISHIL, Eastern Catholic Church Law, Brooklyn, New York, Saint Maron Publications, 1993, p. 299)。

[90]     参阅:HALLIGAN, "Some Inter-ritual Norms", p. 169.

[91]     SC, no. 54.

[92]     保禄六世训辞,1968年4月26日,Notitiæ, 4 (1968), pp. 144-145; DOL, 121, nos. 835-836.

[93]     圣礼部通告,1971年6月14日,AAS, 63 (1971), pp. 712-715, no. 4; CLD, vol. 7, pp. 54-57; DOL, 216, no. 1773.

[94]     法典838条4项——教区主教在所辖教会内,并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

[95]  参阅:CIC1, cc. 734; 735.

[96]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对油的应用,有综合性的解释:

        傅油,就圣经上和古代的象征来说,含义丰富:油是富裕(参阅申11:14等)和喜乐(参阅咏23:5; 104:15)的标志,它洁净(在沐浴前后的傅油)和滋润身体(为运动员和角力者的傅油);它是治愈的标记,因为它纾解瘀肿和伤口的痛楚(参阅依1:6; 路10:34);它也带来美丽、健康和力量的光彩(1293条)。

        在圣事生活里,「傅油」也有上述的含意。在洗礼前,傅上「候洗圣油」,象征净化和强化;给病人傅油表示治疗和安慰。洗礼后,在「坚振礼」和「圣秩授予礼」中傅以「圣化圣油」,是祝圣的标记。借着坚振圣事,即那些接受了傅油的基督徒,更圆满地分享耶稣基督的使命,充满圣神的富饶,使他们的生命更能散发出「基督的馨香」(参阅格后2:15)(1294条)〕。

[97]     OrBO, no. 2; DOL, 459, no. 3862; The Rites, vol. 1, p. 518;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695条。

[98]     参阅:CIC1, c. 734, § 2.

[99]     OrBO, no. 3; DOL, 459, no. 3863; The Rites, vol. 1, pp.518-519.

[100]    「病人傅油圣事(Sacram unctionem infirmorum)宗座宪令」,OrUnc, pp. 9-10; DOL, 408, no. 3317.

[101]    CIC1, c. 734, § 1.

[102]    参阅:CLD, vol. 3, p. 55.

[103]    OrBO, no. 6; DOL, 459, no. 3866; The Rites, vol. 1, p. 519. 万民福音传播部有权批准其它教会长上在缺乏主教时,祝圣「圣化圣油」(参阅:CLD, vol. 8, pp. 472-473)。

        一九七八年中国大陆教会获准「在目前环境下,当主教不在时,司铎可用短式祝圣『圣化圣油』(用植物油加上香料制成)」(万民福音传播部“ Facultates et privilegia sacerdotibus fidelibusque in territorio Sinarum degentibus concessa his perdurantibus circumstantiis ”1978年6月27日II,C. p. 1)。

[104]    OrBO, nos. 7-8, DOL, 459, nos. 3867, 3868. 参阅OrUnc, p. 17, no. 21; DOL, 410, no. 3341; The Rites, vol. 1, p. 586; and CIC, c. 999, 2o.

[105]    "Applicatur regula hæc: pars maior trahit ad se minorem. Unde postquam minore quantitate oleum non benedictum benedicto est additum, tota massa est benedicta. Quare sæpius huiusmodi additio fieri potest, salva manente massæ benedictione." (A. VERMEERSCH, S.J. and J. CREUSEN, S.J., Epitome Iuris Canonici, 7th ed., Malines, Dessain, 1954, vol. 2, p. 13, no. 19)

[106]    参阅:CIC1, c. 735.

[107]    参阅:SC, no. 41.

[108]    OrBO, no. 1; DOL, 459, no. 3861; The Rites, vol. 1, p. 518.

[109]    根据法典1003条3项:「任何司铎皆可带备祝圣过的圣油,为能在紧急情况下,施行病人傅油圣事。」

[110]    OrUnc, no. 22; DOL, 410, no. 3342; The Rites, vol. 1, pp. 586-587.

[111]    参阅:CIC1, c. 736.

[112]    参阅:CIC, c. 531;《天主教教理》(1992)2122条。

[113]    参阅:CIC, c. 1264, 2o.

[114]    参阅:CIC, c. 952, 《弥撒献仪法令》(1991)中译本见本书283-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