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1981年) 效果论
作者:白礼达 Brady, Peter 年份:1981

一九五八年英国哲学家安思彤碧(Elizabeth Anscombe)女士发表了一篇有关现代哲学的论文。文中她比较英国现代哲学家和犹太 基督传统有关对与错的观点。根据犹太 基督传统的说法,某些行为,无论其后果如何,必定是错的。例如:为任何目的而杀害无辜、无论是怎样好的代人受罚,在严重的事件上骗取另一个人的信任然后把地出卖给敌人,崇拜偶像、鸡奸、通奸 、发虚誓等 ,但另一方面,现代英国哲学家却主张,在某种情况之下,以上这一切行为,都可能是对的。因为照他们的说法,凡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的行为,就是对的行为。如果说谎所产生的善果能胜过它的恶果,那么,说谎就不算错了。有些哲学家更进一步,不只考虑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价值。例如他们曾认为以说谎欺骗他人这件事本身确实不如说实话好。我们可以把行为壤的方面和善的方面同时考虑。任何行为,如果它好的方面胜过坏的方面,则这行为就算是对的行为。安思彤碧称这种哲学为效果论。

新的发展

效果论其实不是一种新的理论。它只不过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而已。早在十九世纪,班涵和米尔就已在英国提倡功利主义了。过去一百年来,这套哲学一直被天主教哲学家排斥,但现在,它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德国和美国的天主教神学家接受了。现在,他们这些人是这样讨论伦理问题的:

一、医生是否可以直接杀死一个患不治之症同时正忍受剧烈的痛苦的病人?

二、医生是否可以杀死胎儿以挽救母亲的生命?

三、法官是否可以判一个无辜的人死刑以挽救其他五个无辜的人?

四、如一位已婚的女战犯相信她的家庭需要她的帮助,她是否可以和一个狱警发生性关系以便确保她可得到释放?

对于主张效果论的人来说,这一类问题的答案一定不是直接了当的。照传统的教训,某些行为一定是坏的,它们本身也坏的,所以永远不能实行。效果主义者却不能依靠这条原则。所以,如果他比较倾向保守,他就会说,传统的道德规律是有效的,应该常常遵照。一个遵行这些规律的人通常都能得到较多的善果。但也可能有例外的情形。如果他是在理论和行动上都放弃传统教训的效果主义者,他就会说:直接堕胎、直接杀死一个无辜者以挽救多数无辜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行为,有时也能产生较大的善,所以在道德上也可算是对的行为。

改变的原因

效果主义者为放弃传统的伦理原则的主张,提出了好些理由。有些人说虽然本质是错的行为,一般来说都是错的,但,这也不能证明这些行为常常都是错的。可能在某些情况,在我们现在不能预见的某种情况之下,这些行为是对的。也有些人认为传统有关直接杀害无辜、说谎、避孕等是错的论辩,不能令人满意。他们说,这些论辩不能证明,杀害一无辜者的生命总是侵犯天主对生命的权利;错误使用一种天生的功能,例如语言,也不一定是错的。还有些人认为,传统的道德规律,其实也是基于效果论的原则,人从经验学会,尊重无辜者的生命能产生最佳的效果。他们声称,其实伦理学者在草拟道德规律时,一向都把效果列为考虑的项目之一。

批评

每当功利主义被提出来峙,它一定会成为众矢之的,所以现代这个形式的功利主义受到严厉的批评,是一点也不奇怪的。效果论的原则可以多种不同的形式表达,例如:好的行为就是那些有一个相称的理由的行为;好的行为是那些从长远来说,能产生较大的善的行为;一项好的行为就是不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的行为。基本上说,效果论的原则要求一个人常常思量他的行为的效果,以分辨他的所作所为是对还是错。在许多批评这个原则的理论中,以下各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人不可能尽知一项行为的所有效果,因此,不可能实现这套理论的要求,计算一项行为的所有效果。

二、即使我们可能知道一项行为的所有效果,我们也不能计算这些效果。叫一个人计算最大量的善、最小量的恶、最佳的效果等等,这无疑是对人提出毫无意义的要求。这等于叫他把一些没办法计算的东西加起来,把不可比较的东西拿来比较。例如有一个人,他决定学习,他的决定会影响他的知识、友谊、健康和宗教。他可能获得知识,但忽略了朋友、健康和宗教。知识、友谊、健康和宗教都是对人有益的事,但不能互相比较的,因为它们之间没有一共同的标准可供比较。不错,它们每一样都是好的,但不能把它们相加或相减,人不能把一本书的重量、每一页的颜色、书的重要性和里面所包含的各种思想等一一相加。这些都属于不同的范畴。可见最大量的善这个概念是一个幻想。

批评效果论的人也不否认,有时效果的确是可以计算的。一个人如果决定达到某些具体的目的,他是可以预算达到目的最好的方法。医生可以预算不同的药品对病人的健康效果而选择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在这个例子上,他有一个标准可供他比较不同药品的效用。但我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可供判断行为的每一种效果,如何达到最大的善和最好的结果。

三、效果主义者不能帮助人决定如何分配善。我们应该追求最大的善,最佳的效果。那么人是否应该只求生产最大量的善而不计较动用多少人工?如果制造了最大数量的善后,只有少数人可以享用,那制造最大量的善是否应该?是否制造能够平均分配的少量的善更好?还是人应该以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为目的,而不计较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否是最好的?效果主义者根本不能回答这些问题。

四、效果主义者是怎样解决问题的呢?批评家指出,他们是根据当时社会所流行的规范解决问题的。这样他可以说,杀害一人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是错的,因为这样会破坏社会正义的基础。另一方面,他也可以说,直接杀害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以挽救母亲的生命是对的,在这件事上他却不必考虑这样做会破坏社会正义的基础。可见他的理由是很不一致的。

五、效果主义者断言,不是证明,人有义务实行能带来最佳的效果的行为。这么说,似乎在表示,一种不能带来最佳的效果的行为就是不好的行为。如果我相信施舍穷人比不施舍好,那我就必须施舍了。这样说来,即使是把这个原则用在道德上,这样的道德不是太严厉了一点吗?

结论 

天主教的效果主义者在不同的程度上赞同这套理论,有些赞同较严格的效果论,有些却对它的基本原则作相当程度的修正或接纳其他的原则以解决他们的难题。有些却在反对效果论的批评的压力之下,对他们的观点,作某种程度的修正。另一方面,他们对传统观点的批评,刺激了一些伦理神学家和伦理学者,促使他们更深入地检讨传统道德原则所坚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