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1982年) 地区自主与中央集权
易福.贡格 (YVES CONGAR)著 汤汉译 年份:1982

贡格说,初期教会缺乏一致的态度,正好显示了地方教会对于普世教会的关系,以及罗马宗座所扮演的角色。而东方教会以圣三为蓝图的教会学,则更进一步给予梵二教会学一个发展的基础与动力。

初期教会并不认为日常习俗的不同,会有害于合一。犹斯定(Justin)支持那些仍旧遵守梅瑟法律的基督徒。教宗安尼西度(Anicetus)虽然不同意坡里革(Polycarp)对于庆祝复活节日期的意见,但他仍容许坡里革主持感恩祭,以表示维持彼此间的共融关系。稍后,依内略(Irenaeus)要求教宗域陀(Victor)不要为了复活节庆日的礼仪问题而对小亚细亚的主教施以绝罚。

虽然所有人都应接受圣经和大公会议的法令,但奥斯定却认为各地方的不同正显示出教会的圆满与美丽。大额我略(Gregory the Great)劝导坎特培里的奥斯定(Augustine of Canterbury)从高卢或其他教会选取礼仪材料,设法把它们配合到自己的传教区域去。

在东方教会亦有类似的开放情形。亚大纳削、希那利、及巴西略认为,只要同意尼西信经的内容,应当准许人们用不同的语言表达。亚历山大城的济利禄接受安提约基雅城的若望用厄弗所会议的「生育天主者」(Theotokos)一词表达信仰,虽然在这方面各人的神学立场不同。

东西方教会一方面对多元化采取容忍态度,另一方面亦同时出现对立的趋势,要统一各教会的习俗。特别在罗马,除了肯定教宗的首席权外,还坚持其他礼仪习俗要与罗马礼仪一致。信仰伯多禄宗座,就必需在法则及礼仪上跟随伯多禄宗座的传统。这是达玛索(三六六 三八四)及良一世(四四○四六一)的呼吁。额我略七世废除西班牙Mozarabic礼仪。本笃十四世要求在统一的教会内实行礼仪拉丁化,而这种趋势仍为庇护九世(甚至长十三世)继绩推动。

究竟罗马对划一的要求是否成功?在实践方面,承认伯多禄与罗马宗座的首席权,并不防碍地方或国家教会在日常生活上的自主权。菲洲教会拼命保持独立。东方教会在教律方面不断抗拒干预。(虽然如此,罗马的干预仍被接受,并不被视为只属对「荣誉首席权」的尊重。)最后,罗马宗座的权威及影响力盛行于西方(菲洲除外),亦即是流行于广阔的拉丁宗主教管辖区。随着后来的扩张,这种影响伸延到世界各地,造成「公教」与「拉丁化」之混淆,以及「普世教会的首席权」与「西方宗主教职权」的混乱。

由于缺乏地方教会神学,额我略改革后的拉丁教会学便把普世教会视同一个身体,其中每个地方教会是肢体,而罗马教会是头。换言之,普世教会是一个大教区,以教宗为教区的主教(伯多禄达米盎语)。

直至庇护十二世在位末年,教会被视为一个「完美的社团」。这种观念支配着教会学。既然「完美的社团」必需拥有一切立法、司法、和执法的途径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则地方教会纵然拥有完整的圣事及信仰生活,仍未算是「完美的社团」。教宗的「权力」往往被强调,以保持他对普世教会所拥有的法律地位。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后的转变,并非是为了抹除教宗的首席权,而是要重新发现地方教会。如果教会的完整奥迹能在感恩祭的庆典中实现,则「完美的社团」这个观念连对于教会的外在生活也不足以描述(卡.拉纳语)。所以梵二恢复了东方「圣体教会学」,并描述如下:

「唯一的大公教会就在个别教会的中间,由她们集合而成。」(「教会宪章」第二十三号)「在这些团体中,都有基督亲临其间,因祂的德能而联合成教会。」(「教会宪章」第二十六号)「(教区)由(其牧者)藉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集合起来,而组成地方教会,基督的教会即临在此处,能在此活动。」(「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第十一号)

因为梵二看得出教会的本质建立在超越的原则:天主(若一1:6)、基督(格前1:9)、福音(斐1:5)、圣体(格前10:16)、圣神(格后13:14)上,故此,它能承认在其他基督团体中有教会本质的存在,同时在东正教会中亦存在着真正地方教会的质素。

每个地方教会就是天主的教会,但只限于宣信及与其他地方教会共融的时候才是,而这共融产生了普世教会。罗马宗座的角色最好是从这种共融的需要的脉络里去了解。宗座并非教会本质的源头,但她有使命,也因此有神恩和权力,要藉着维护传统及宣信去推进合一生活,以及仲裁争执,以保证教会问的共融。

神学基础

无论地方教会与普世教会之间的关系,或(地方及普世)教会与其领袖之间的关系,都以圣三的内在关系为蓝本。这个关系在外文称为"Circumincession",意即:圣三互相存在于对方,性体相同,共融为一;但另一方面,父不是子,而子也不是父,各自享有那存在于对方及存在于圣神的位格内的天主性。

耶稣曾祈祷,使教会的合一肖似祂自己与父的合一。(若17:11);这正好是把圣三模式运用于教会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上。正如天主性只存在于位格上,普世教会亦只存在于各地方教会内,并来自地方教会。正如圣三的天主性不能与位格分离,普世教会亦不能与地方教会分离。

在圣经中,「教会」(EKKLESIA)一词是指一个在特定地方的信众团体,把以基督为首的身体的奥妙彰显出来(参阅厄弗所书及哥罗森书)。教会超越地域的性质,并不排除她本身的地区性。只有像天主的教会存在于格林多地方那样(格前1:2……等),地方教会才「是」天主的教会。

「教会」一词不但运用于众教会之母的耶路撒冷团体(宗5:11),也应用于其他地方教会(宗15:41)。保禄和巴尔纳伯不但被安提约基雅教会派遣,也接受耶路撒冷教会的欢迎(宗15:3、4)。这两个地方教会都是「天主的教会」(宗20:28)。

团体与其牧者的关系,或地方教会与其主教的关系亦是这样。教会在其管理者身上「拟人化」(宗20:28)。十二宗徒是「新以色列的初芽,同时也是圣统阶级的起源」(「教会传教工作法令」第五号),所以耶稣在同一个祈祷中包括团体与领袖(若17:20)。

在初期教会的书信中,团体与牧者彼此包含,并不分离。比方:西彼帘说:「与自己的主教联合的群众,以及追随自己的牧者的羊群,才是教会。……主教在教会内,教会也在主教内。」

把这些观念转移到普世层次,亦可以找到圣经和传统的支持。(从罗马天主教观点看),在职务方面,普世教会的首领和牧者基督,由伯多禄及保禄所建立的罗马教会的主教(教宗)所代表。基督、十二宗徒、教会三者由伯多禄代表(玛16:18:若21:15-17)。脱离三者之一,伯多禄都不能保持他的代表性。

耶路撒冷团体曾是众教会之母(路24:47),为以后的教会提供模式和参考(格前11:16;迦2:2)。即使我们接受首席权已从耶路撒冷转移到罗马,还应依照圣三的内在关系去解释罗马宗座的地位。

有关地方教会的新神学,以及梵二「教会宪章」的圣三教会学,都一起重申东正教神学多年来所坚持的主题:「任何民族的主教们都应知道,在他们之中谁人居首,也应尊敬他,视如首领。没有与他商量,不应作任何重大事情。……而居首的,没有谘询过全体主教,也不应有所行动。……这样才能充满和谐,在圣神内,藉着子,光荣天父。(公元约四百年的「宗徒宪章」)」

这里,在赞颂圣三的脉络中,订定了个独角色和彼此沟通的规则,以致在主教全体与其首领的关系上,不但全体能够临现于个人,而且个人亦得以临现于全体。

一三五七年,君士坦丁堡的亚大纳削曾引用若望福音第十七章十一节及二十至二十二节以说明:正如圣三是一体,宗徒们(主教们)亦只有一个首领。当代东正教神学家舒密曼(A. Schmemann) 也说:「正如圣三的三个位格并不把天主性分裂,每一位都完整地拥有天主性,……因此教会的性质亦不会因为教会的多元化而分裂。……正如圣三的位格有『三』,……因此教会亦见众数,……而且在众教会中有圣统制,……有居首的教会及居首的主教。这并非是把一个教会辖属于另一个教会之下,而只是使每个教会活于全体教会内,而全体教会亦活于每个教会内。」

我们还须面对现实,就是: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所钦定的教宗首席权,不可能贬抑为「居首的教会」及「居首的地位」,因为首席权教义一直被罗马天主教各地方教会接受。但历史使我们确信,一旦深悟这项教义的底蕴,并非不可能修正,而我们今日从圣三的内在关系去看这项教义时,首席权的真谛终于呈现出来。梵二开始采取了主教团的观念和共融的教会学,以表达出这项教义的内蕴。

如果「首席教会」及「首席地位」有一个使命,因而有一个神恩和不能削减的权力,则存在于这个首席教会内的地方教会,亦有不能削减的地位,就是怕多禄所代表的地位。至论教宗的不能错误神权,梵二认为它只是教会的不能错误神权(「教会宪章」第廿五号)。这正好暗示出个人代表团体。换言之,伯多禄个人代表整个教会(奥斯定语),所有教会临现于个别教会当中,而各个教会以一种特殊方式临现于罗马教会。

具体应用

共融要求沟通;遇到要对共同信仰作决断时,便当谘询其他教会:「何处有共融,何处便有共同的决断。」(盎博罗削语)自从把「与子」(FILIOQUE)一词加插在信经以后,我们西方教会好像已不再把东正教会视为姊妹教会,而(在一八五四、一八七○及一九五○年)自行钦定信条。

我们理应与步耶(Bouyer)、纳胜加(Ratzinger)、杜勒斯(Dulles)三位神学家一超质问:当某一个教会没有份参与大公会议,而且大公会议所订立的信条不符合这个教会的传统时,我们能否把这些议决、甚至教条强加于这个教会身上?

罗马在担当普世教会共融的督导者角色时,应该采用法律和组织方法,以推进各教会间的沟通。而学者、尤其是历史学家则可以帮助罗马重新检讨过往流传下来的不同意见。

今日教会如欲复制出第三或第四世纪教会的结构,当然是不切实际的试图。教会现况与教宗权威已发展成长,他们所担当的角色亦无法退回往昔情况。毕竟历史能显示出:罗马宗座虽然不是其他教会之源头,但仍担当中心角色。这个权威的拥有者多被称为「基督代表」,少被呼作「罗马主教」,但是,从上述的探讨我们觉得,「罗马主教」这个被遮盖了的名衔对教宗更为切合。

  

译自

YVES CONGAR, LOCAL AUTONOMY AND CENTRAL POWER, in: THEOLOGY DIGEST, VOL. 29, No. 3, FALL 1981, pp. 22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