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会训导与伦理

天主教伦理神学在方法论上有一独特的地方,就是重视教会训导地位。在今天自由的社会,资讯发达,每个伦理问题很快就有很我意见,每个意见背后都有其价值观。基督徒面对众多的意见,必须有所取舍。当然,明显地违反启示价值的,很易做决定;但当价值不太明朗,或价值有冲突,理智不易做判断时,权威的意见便很实用了。我们庆幸有教会的训导,这位「慈母与导师」几乎对所有伦理问题都提出她审慎的训导,既可培育个人的良心,亦可指导伦理神学应走的路线。没有一个宗教能像天主教一样,有道德勇气及智慧,不理会是否惹人讨厌,尽力对每一伦理问题,提出她的训导。
1. 训导的意义
训导(magisterium)一词的拉丁文,其字源来自magister,即导师之意。起初magisterium常保留给基督,因为基督是唯一的导师:「你们也不要被称为导师,因为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玛23:10)(Nec vocemini magistri;quia magister unus est,Christus)。教会领袖的教导多称为服务miuisterium,其人则称为圣职人员minister。慢慢magisterium含有赋予圣职人员的「权力」之意,使他能施行救灵的职务,此字代表了教会领袖的地位与权力,有时亦包括了教导的权利。到了中古magisterium有两个意思,圣多玛斯便有牧者的训导(magisterium cathedrae pastoralis)及导师(指神学家)的训导(magysterium cathedrae magistralis)之分1。可是到了今天,magisterium已演变为纯粹指牧者的训导,包括了宗教及与他共融的主教之训导。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神学家有教导权威与及他们在形成教会训导的过程中所作的贡献,不过,当magisterium一词在今天应用时,它应该指宗教及和教们牧者的训导。有些神学家主张要指导教友及神学家的教导也纳入magisterium中,故提议把单数的magisterium转为众数的magisteria:「不但要注意教宗和主教的训导,而亦要注意有同样的权威性2。」我们承认交谈的重要,但把牧者的训导和神学家及教友的意见等同起来,只会产生混淆,实在没有好处,一如神父在公务司祭职的教友的普通司祭职在本上有分别3。
训导通常分为普通训导(Ordinary magisterium)和特殊训导(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又称庄严训导solemn magisterium)两种。普通训导是指教宗的通谕、公函、演辞中的教训,圣部部长的训令、声明,或主教在他的牧函和主教团的教训。特殊的训导是指教宗以其「宗座权威」(excathedra)或大公会议为普世教会明确定断当守的信条。梵二虽属于特殊的事件,但会议神长并没有运用其权威明确颁布新的当信信条,其训导仍属普通训导。面对牧者的普通训导,教友应尊敬地、真诚的牛的接纳:「教友们应当遵从本主教以基督的名义,对信仰及道德所发表的训断,并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对于罗马教宗的法定训导权威,更应该表示这种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从……尊敬的接受他的训导,真诚地附和他的论断4。」
2.《天主教教理》对「教会训导」的指示
《天主教教理》有三处提到教会训导问题。
2.1  85-87号
85-87号是根据基本神学的角度,并按梵二《启示宪章》而作出指示。蕴藏在圣传及圣经里的信仰宝库(depostitum fidei)是宗徒们闪托给整个教会的,不过,「正确的解释书写的或传授的天主圣言的职务,只委托给教会内活生生的训导当局5」,即教宗及与他共融的主教们。
跟著,《天主教教理》也清楚地为教会的训导职务定位,它只是为天主圣言服务,包括聆听、保管及陈述;因此教会的训导必然在天主圣言之下,而非在圣言之上:「教会的训导职务并非在天主的言语之上,而是为它服务,这职务只教导所传授下来的真理。因为,训导当局因天主的命令和圣神的助佑,虔敬地聆听天主圣言,圣善地予以保管并忠信地加以陈述6。」既然教会训导当局为天主启示所提出当信之道,皆指出自唯一的信仰宝库,信友应听基督的话,顺服的接纳教会训导的训诲和指示。
2.2  888-892号
教会的牧者有多种职务,以上五节提到的训导职务。教会训导存在的理由是基督愿意教会传授纯真的信仰,让教会分享他的不能舛错性;他赋予教会的牧者神恩,使他们在有关信理和伦理的事上,确保天主子民能生活在使人自由的真理内。换句话说,训导的职务是保证信友能客观地宣认真实无误的信仰,并持守有解放力量的真理。为了完成这训导职务,基督赋予牧者特殊训导及普通训导的神恩。
2.3   2032-2040号
   此九节谈论教会的训导与伦理生活。这是伦理实践的部分,确定训导对伦理的影响,训与神学家的关系、及信友对训导应有的态度。其重点如下:
   (1)教会牧者在伦理方面是有训导权的:「无论在何时何地,教会有权宣布伦理的原则,包括有关社会秩序在内的,对人的事务,在基本人权和人灵的得救有所要求时,亦有权审断7。」教会不光是教导一些伦理的原则而已,训导当局对一些特殊的伦理问题,也有权判断,好能提出特殊伦理规律:「训导的权威也伸展到自然律的特殊规范,因为造物主要求遵守的这些规范,为得救是必要的。提醒人们注意自然律的规范,乃属教会训导的一个基本任务8。」
(2)教会的训导与神学家的关系:在这问题上,《天主教教理》是持开放的态度,承认神学家的贡献,有助训导的发展:「教会牧者有关道德的训导,借助于神学家和灵修学家的著作,通常是在教理讲授及讲道中行使9。」「在教导及实行基督徒的道德方面,教会需要牧者献身、神学家的知识、所有基督徒以及善心人士的贡献。……这样,天主圣神能用最微末者,光照那些智者和身居高位的人10。」这种说法是一大进步,显出仆人教会的特色,教会是导师,亦是聆听者,甚至连非基督徒的善心人士,也愿意聆听。
(3)牧者与信友训导的态度:牧者须把教会慈母与世隔绝导师的身份活现出来,牧者的角色不是判官,而是慈母;不是强调天主的惩罚,而是彰显天主的慈悲:「教会以慈母的关怀,施予我们天主的仁慈11。」牧者对于训导职务,是「本著服务弟兄及忠于教会的精神,因著主的名义去执行12。」信友的权利去获得正确的训导,但同时有义务去遵守;「他们也有义务遵守教会合法权威订定的宪章和法令。即使这些只是纪律性的规定,也要求在爱德内的顺从13。」《教理》要求信友抱著「孝爱教会的精神14。」敞开自己的心胸,按照教会训导当局权威性的伦理教导而生活。遇到良心与教会训导有出入时,《教理》温和地说:「个人的良心和理性不宜与道德律或教会的训导背道而驰15。」这种论调,显出今日教会训导的特色,突出慈母劝喻的形象,亦要求信友以子女孝爱的精神去聆听。这是信友对教会训导的先决条件,有了这种心态,才能触摸到训导的苦心及背后的精神。倘若处处以批判不信任的眼光去看教会训导,会觉得训导,格格不入,与社会脱节。一些批评如:「《天主教教理》答复一个没有人问的问题」、「《天主教教理》是一部过时的文献」,都是末能以子女孝爱的精神,窥探训导背后的苦心。
3.不能错的训导与伦理
天主教相信教会训导当局有不能错的训导权。骤眼看来,这种讲法能引起很多的误解:有人以为教宗讲每一句话都不能错;有人担心假使教宗神经错乱,但宣布的东西是否不能错?有人指出,教会在过去犯了很多错误,何来不能错的权力?其实,天主教会不能错的训导时是有严格条件的。
3.1 不能错训导的主体
谁能行使不能错训导的权?梵二引梵一的话说:「几时主教团的首领、罗马教宗,以全体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与导师的身份,在信仰上坚定其兄弟们,以决断的行动,宣布有关信仰与道德的推理,他便以自己职位的名义,享有这种不能错误的特恩16。」梵一把不能错误的特恩局限于教宗身上,梵二欲将之扩大,伸展到教宗偕同共融的主教们。如果主教「彼此之间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著共融的联系,正式的教导信仰及道德的问题,而共同认定某一项论断为绝对应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错误地宣告基督的道理17。」可见不能错训导的主体是教宗及教宗偕同共融的主教团。
由上面引用的文献来看,不能错的训导是带有很多限制的条件的。任何事情都绝对不能错只属于天主,教宗的不能错是有限制及有条件的。他必须以普世教会导师及最高判官的身份,以宗座权威发言;不能错训导的「对象」,必须是信理和伦理的道理;不能错训导的「行为」,是指教宗定断那些信友必须相信或必须摈弃的道理。
梵一的条文骤眼看来,是很令人误解的,最引人争论的是:「罗马教宗的这种定断,是由于它们自己(中译为「他自己」,有误导的可能),而不是由于教会的同意,故它们(这种定断)是没有更改的可能18。」这好像是说教宗有特别的权力,能独立于教会之外,自我定断信条,教宗变成在教会之上,而非在教会之内。苏利文(Francis A .Sullivan)指出「不是由于教会的同意」一句,是梵一神长们最后关头才加上去的,理由可能是针对法国神职班条文(Articles of the Gallican Clergy)的思想而发的19。1682年,法国神职人员会议奉法王命令发表了四项条文,限制教宗的权力。其中第四项说:「在信德的问题上,主要部分驰是属于罗马教宗,而且那有关全教会以及每一教会的法令,是属于教会的权限,但他的判断,若不加以教会的同意,则不是不可能予以调整20。」1690年,教宗亚历山大八世以《在众多中宪章》谴责并取消这四项条文21,后来法王收回成命。梵一神长们的附加语应在这个背景下去理解。教宗的不能错误性不能与教会分离。他是以伯多禄的继承者,教会领导人的身份发言,他是代表著整个教会的。圣神来到伯多禄的继承人身上,并非要他们发表新道理,「而是为叫他们,在他的助佑下,把那藉宗徒所传授下来的启示——即信德的寄托,圣洁的予以看管,且忠实地予以陈述22。」
另一个具有争论的问题,就是教宗的定断,「是没有更改的可能性」。这并不是说,定断的确条文没有重新表达或解释的可能。信条的写定,一定是受历史条件所限制。教迁信理部《教会的奥秘》宣言(Myserium eccleesiae1973)把这个情形说得很清楚,其重点如下:(A)信仰条文的意义是要依赖在一特定时空的语言表达能力;(B)有时信仰真理最初表达得不完整(但并没有错误),后来在一更广阔的信仰和人类知识的领域里,它能接受一个更完整、更美善的表达;(C)信仰条文的颁布往往是要解决一些问题或纠正一些错误,故解释条文时必须考虑这个背景;(D)教会教导的真理她用以表达真理的文字是有分别的;条文所用特定时代的概念是能变化的,条文难免因此受其影响23。故此,只要忠于信条原来的意思,为适应时代,更清楚的表达方式是可能的。例如:梵二虽然重申梵一所定断的不能错的训导,但表达上就较完善了。首先,「教宗发表论断时,并不是以私人的名义,而是以整个教会的最高导师的名义24」,即教宗不能错的特恩是和整个天主子民的信仰连在一起的;不但如此,他更和所有主教连在一起。在讲教宗不能错特恩时,梵二清楚在「罗马教宗」上,冠以「主教团的首领25」。既然教宗不能错的特恩是与主教团及全体天主子民连结在一起,难怪梵二说:「几时主教团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共同执行这种最高训导职权……教会就绝对不会不同意上述那些(信条的)定断26。」
3.2不能错训导的对象
不能错训导的对象或范围看来很简单,梵一与梵二都声明是信理与伦理。但教会传统还仔细分首要对象及次要对象(或称第一对象及第二对象)。首要对象是指启示的真理,次要对象是指那些虽非启示真理,但我们需要它去保卫和解释天主启示的真理。梵二虽然没有用首要及次要对象这些名称,但文字上是包括了这两个意思:「这项不能错的特恩,是救主愿意他的教会在断定信仰及道德的问题时所享有的,其不能错误的范围和天主启示的宝库范围相等,这一宝库必须谨慎地保存,忠实的讲解27。」所谓「天主启示的宝库」就是指首要的对象,而「谨慎地保存,忠实的讲解」这宝库,就是次要的对象。
这两个对象实际上包括些什么东西呢?首要对象有时称「信德的寄托」(depositum fidei)或「启示的宝库」(depositum revelationis28)。这是天主为了我们的得救所启示我们的,它包括了圣传和圣经:「圣传及圣经组成一个天主圣言的宝库29」。在基督救赎的工程中,有些启示的奥秘,是经过多个世纪的信仰反省才意识到的。这些真理,虽非明显地在圣经中找到,我们相信确是来自天主的启示,隐含在圣经里,与天主的救赎工程连在一起。1854年圣母始胎无玷与1950年圣母蒙召升天也属于不能错训导的首要对象30。总括来说,所有为了我们的得救,不论明显地或隐含地启示给我信的,都属不能错训导的首要对象。
不能错训导要次要对象是颇具争论性的,不少神学家认为不能错训导应只限于「启示的宝库」。换句话说,只有那些形式地启示的真理,才能称不能错的训导。但是教会法定的解释似乎不是这样,《教会的奥秘》宣告清楚解释梵二的意思是说:「教会不能错的训导不但只涉及信德的寄托,还更推及其他事情,缺乏它们的话,信德的寄托便不能正确地保存和解释了31。」至于这个次要对象的确实范围就没有一致的意见了,最少连梵一及梵二都没有加以界定,苏利文认为教会从来没有法定声明详细列出此对象的内容32。
为了帮助信友把握次要对象,苏利文提出几个传统认为属于次要对象范围的例子:(A)教会对相反启示真理的主张所提出的谴责。(B)由启示真理必然地推论出来的主张,虽然这些主张严格来说不是信仰宝库的一部分。(C)信理的事实:教会有时要决定一些信理的事实,例如:历史上某一教会会议是否属大公会议,会议的大公性对信条的制定是有影响的,教会这种决定应属不能错训导的次要对象。(D)庄严的圣人列品,一般认为教宗决定某人列入圣品是不能错的33.
3.3不能错伦理训导的可通性
一般伦理神学家认为在伦理范围内,不能错的训导是可能的。传统伦理神学认为自然道德律的根源是天主,是天主永恒律的反映。因此,爱人如已、行善避恶的原则,人的尊严、生命价值的肯定,如是不算是启示的、不能错训导的首要对象,最少算是不能错训导次要对象。但自然道德律有不同的层次,抽象而普遍的伦理原则,十诫中的启示道德律,其不能错性大致不成问题。例如:无人会怀疑「不可谋杀」的无误性。至于实际的伦理规律能否有不能错的训导,在天主教会内就有不同的意见。
格林西(Germain Grisez)、福特(John Ford)、梅而(William May)、芬尼斯(John Finnis)、波当尼总主教(Archbishop Tarcisio Bertone)等认为实际伦理律能够有不能错的训导34,但大部分神学家如麦哥铭、海霖、拉内、福斯、苏利文等认为实际伦理规律很难有不能错的训导,而事实上,教会从末明显地定断某一实际伦理规律是不能错的训导35。
不少争论是围绕著《人类生命》通谕禁止人工节育是否不能错的训导。格林西、福特等人认为《人类生命》通谕虽属普通训导,但却是不能错的普遍训导,因为它完全符合《教会宪章》25节所定下不能错训导的条件。这个训导有普遍性,是教宗和主教们「共同认定」的,而且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环境、经验不同的挑战,教宗主教们仍一些致如此坚持的。教宗或主教提出这个主张时,往往认为有启示做根据的,这个训导可定断为「绝对应持之理」(tamquam definitive tenendam)。结论就是:禁止人工节育是一个不能错的普通训导,教会牧者「接受」这项训导向信友陈述而已。这项训导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是每个信徒必须遵守的责任。
亦有神学家认为宗座家庭委员会于1997年2月12日颁布的《听告解者指南》里面提到「教会一向主张:避孕——即故意使夫妻结合不能生育的行为——本质上是邪恶的事。这教会应被视为确定和不会更改的」36,这些话应理解为肯定了禁止人工节育是不能错的训导。
另一方面,大部分伦理神学家都同意禁止人工节育是教会权威性的训导,但不算是不能错的普通训导。他们同时不同意少数激进的神学家把《人类生命》通谕的训导看成是错误的37。在伦理范围内,特别是有关实际伦理规律,若无明显的启示,一般的伦理判断只有明智的伦理确定性,即没有错误的恐惧。明智的确定性并非绝对的,这与不能错误性不一样。教会传统对人工节育的训导是属于这一类。教会在不同的时代对这个问题下了一个判断,认定那是为该特定时空最好的判断,并如此教导天主子民。只要有明智的确定性,教会训导当局便可坦然无畏地去教导,并要求天主子民去遵守。这些伦理神学家指出,教宗及主教们从来没有把人工节育的不道德当作茧自缚涌错的信条去训导,既然末显示地公开作决定性的定断,是不能称为不能错的训导的。《天主教法典》规定:「任何教义,除非是明显地如此决定的,不得视为以不错特恩所决定者38」。这里所谓「明显地如此决定」,是指教宗以全体信徒最高牧人和导师的身份,用职权以决定的行动宣布有关当信从的信仰或伦理教义,或主教们在大公会议聚会,以信仰和伦理的导师和法官的身份,为普世教会决定地宣告当信的信仰和伦理的教义时,或世界各地与教宗有共融的主教们,与教宗一致确切教导信仰及伦理时。若非明地如此断定,不能算作不能错的训导。
这里一再提及「决定地」「确切地」、其实与梵二所谓「绝对应持之道理」,在拉丁文皆为tamquam definitive tenendam。这是不能错训导一个重要的条件。怎样才算是「决定性」、「确切性」、「绝对应持之道理」呢?拉内在注释《教会宪章》25节时讲得很好39。他分别出在不能错的训导中,有些是一如天主启示般去「相信」(credenda),这是指启示教义(即上面所谓首要对象);有些却是「绝对应持之道理」,「应持」(tenenda)是对著那些非严格地启示的真理(即次要对象)。若要使非严格地启示的真理成为不能错,除了教宗和主教们「共同认定」外,还必须是definitive,意指明显地有绝对严谨和不能修改的同意(absolutely strict and irrefoumable addent must be explicitly called for)。《人类生命》通谕的训导似乎还末符合不能错的训导40。
神学家指出权威性的训导与不能错的训导间有很大的分别。所有教会权威性的训导,信友都应该敬重服从:「对于罗马教宗的法定训导权威,更应该表示这种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从,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权威发言,亦当如此41。」「他们也有义务遵守教会合法权威订定的宪章和法令。即使这些只是纪律性的规定,也要求在爱德内的顺从42。」倘若信友按其确定良心真诚地无法接受教会法定权威性的训导时,他并没有脱离教会。但面对不能错的训导时,情况便完全不同了。如果确定教宗使用了不能错的神恩,他断定了禁止人工节育是绝对应持的道理,则「他所定断的道理是天主教教友必须接受的,有什么疑虑都应该排除,不接受则是脱离天主教43」这些神学家担心,一旦把非启示性的实际伦理规律定断为不通错的训导,除了分化教会,减低教会训导的可信性,还迫使很多信友离开教会。他们同时庆幸教会训导当局明智地没有这样做。
4.非不能错的训导与良心
教会训导的对象是信仰与伦理,但对两者的权威性是有点分别。基督信仰是以启示为基础,而启示是给予一个信仰团体,教会的牧者接受委派去传递及保护此信仰,所以训导当局对整体信仰有直接的关系与独特的权威。伦理便不一样了,伦理并不只属于教会,也不以启示为唯一的根基,其基础在于人性,并赖理性良心去发现人性内的道德规律。换句话说,伦理与信仰情况不一样,在伦理领域、训导当局并非唯一的导师,「它没有责任或权威去为所有伦理问题提供答案44」,人能够聆听教会训导外的其他声音。
论者亦指出美善(goodness)和正确(rightness)之间是不同的。美善是直接与救赎有关,美善使人活出爱的生活,向基督的救赎开放,但美善的人能有正确的行为,也能有错误的行为,而错误的行为若出自确定的良心不一定影响他的美善。教会训导的首要任务是善恶问题,因为这与人的得救有直接关系;至于行为的对错只是训导次要的任务,因为行为的对错本身,并非直接有关救赎。故此,「实际伦理规律并不属于救赎的真理45」,因为它非必然地与救赎有关。
把教会训导与伦理的关系定位后,我们再看非不能错训导与人良心的关系。教会训导本身包含对基督的真理和人性的认识有较优胜的经验及洞悉力,教会的训导有约束信友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它能帮助信友找到真理。假如信友明知教会的训导具丰富的经验,比自己所懂得优胜,仍不愿意跟随,反而任意跟随自己不甚确定的怀疑良心去行事,那是有罪的。正如保禄提到不洁食物的事:「谁若怀着疑心吃了,便被判有罪,因为这不是出于信心做的:凡不出于信心做的,就是罪。」(罗14:23)另一方面,如果信友并非出自顽固或骄傲,在伦理问题上肯定自己获得真理,那他在这问题上不再需要教导。教会的训导必定有目的,就是帮助信友获得真理:「训导当局的牧民任务在于留心看管,务使天主的子民能生活在使人自由的真理内46。」若信友对获得某问题的真理已有了确定性,他可跟随自己确定的良心,把教会训导放在一帝,因为它在该问题上的任务暂时完了,正如庄子所说:「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47。」跟随确定良心行事,是教会历来奉行的伦理原则:「人常该听从自己良心确定的判断48」;教会的训导肯定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49。」当然,信友亦要小心:「不少人似乎倾向于自由,拒绝服从,而藐视合理的顺命50。」无论如何,确定良心就是人伦理判断的最后标准。
小结
信友对教会的训导,应有正确的了解。神化教会的伦理训导,把它与天主圣言等同或甚至放在天主圣言之上是一个错误;另一方面,对它有偏见、轻视或抗拒,认定那是落伍守旧的思想,则时对牧者不敬和缺乏孝爱教会的精神;两个极端都要避免。信友必须承认教会的训导与神学家的意见不一样,认定训导当局得到圣神的帮助去领导教会。训导当局对福音及基督之律有较深刻的了解,有丰富的经验,有自己的权威,故决断比一般信友优胜,信友应以敬重的心情去赞同。教会不能错的训导,有一定的对象、范围与严谨的条件。不能错的训导是表示某一信条发展到终点,已经无可修改了。训导当局只是把整个教会的信仰做了一个明确的定断,颁布为信条,信友应犹如启示般相信或认定是绝对应持的道理,质疑是不可能的,否则不再是天主教徒。在教会历史中,训导当局仍末明确定断过启示之外某一实际伦理规律为不能错的训导。至于非不能错的训导,是指仍在发展途中的主张,不过也是权威性的训导,信友有责任去顺服,但不排除重新反省的可能。因为对过去训导的不断反省,我们才有梵二对婚姻的盟约、信仰自由、大公会议的训导。有反省,教会才能学习、改善和成长。基督徒常要记著自奥思定的古老原则:「在必要的事上,要合一;在怀疑的事上,要有自由;在一切事上,要有爱德。」
注释:
(1)参阅Congar,Yves,“A S emantic History of the Tem ‘Magisterium’”,Curran,Charles E δMcCormick,Richard A.(ed.)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3,The Magisterium and Morality, Paulist Press,New York,1982,303.
( 2)Maguire,Daniel C.,“Morality and Magisterium”,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No.3,op. cit.,61.
(3)参阅《天主教教理》1592。
(4)《教会宪章》25。
(5)《启示宪章》10,《天主教教理》85。
(6)《启示宪章》10,《天主教教理》86。
(7)《天主教法典》747条2项。《天主教教理》2032。
(8)《天主教教理》2036。
(9)《天主教教理》2033。
(10)《天主教教理》2038。
(11)《天主教教理》2040。
(12)《天主教教理》2039。
(13)《天主教教理》2037。
(14)《天主教教理》2040。
(15)《天主教教理》2039。
  (16)梵二《教会宪章》25,梵一《永远司牧宪章》(Pastor Aeternus)D3074。
(17)(教会宪章)25.
(18)D3074,拉丁原文是“ideoque eiusmodi Romani Pontificis defintiones ex sese,non autem ex consenus ecclesiae irreformabiles esse. ”
(19)参阅Sullivan ,Francis A., Magisterium,paulist press,New York/Ramsey,1983,103.
(20)D2284
(21)参阅D2281-2285
(22)D3070
(23)参阅“Mysterium ecclesiae”,24June 1973,Flanney,Austin,(ed),
Vatican Counsil II。 More Postconciliar Documents,Costello Pubtlishong Co。,
New York,1982,433。
(24)《教会宪章》25。
(25)《教会宪章》25。
(26)《教会宪章》25。
(27)《教会宪章》25.
(28)参阅梵一称depositum fidei (D3070),梵二称depositum revelationis(《教会宪章25》).
(29)《启示宪章》10。
(30)参阅Sullivan A .Magisterium,op.cit.,130.
(31)“Mysterium ecclesiae”,op。cit。,432.
(32)参阅Sullivan,Frandis A.,Creative Fideliry,Gill﹠Macmillan,Dublin,1996,15.
(33)参阅Sullivan,Francis A.,Magisterium,op.cit。,135-136.
(34)参阅Ford,John C。﹠Grisez, Germain,“Contraception and Infalibility of the Ordinary Magisterium,”Theological Studies 39(1978),258-312。
Finnis,John “Conscisence,Infallibility and Contraception,”The Month l l (1978),410-421。
Grisez,G。,Boyle,J。, Finnis,J。,May,W。E。,“Every Material Act Ought to be Open to New Life:Towards a Clearer Undrestanding,”The Thomist52(1988),365-426。
Archibishop Bertone,Tarcisio,“Magisterial documents and public dissem”,L‘Osservatore Romano(English Edition),29 January 1997,6-7。
(35)参阅这方面的资料极多,Sullivan,Francis A。,Magisterium,op。cit。,148-152。
Sullivan,Francis A。﹠Grisez,Germain,“The Ordinary Magisterium s Infallibiliy,”Theo-logical Studies 55(1994),720-738。
Sullivan,Francis A。,“Recent Theological Observations on Magisterial Documents and Public Dissent,”Theological Studies,58(1997),509-515。
金象逵《生命伦理》,见证,1995,23-24。
(36)《听告解者指南》2 4项,台湾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98,11页。
(37)参阅Küng,Hans,Infallible?An Inquiry,Doubleday,New York,1971,34-63。古伦与汉斯龚同样认定《人类生命》通谕禁止人工节育的训导是错误的。参阅McCormick,Richard。,“Notes on Moral Theology”,Theological Studies,40(1979),84。
(38)《天主教法典》749条3项。
(39)参阅拉内的注释见于Vorgrimler,Herbert(ed),Commentary on the Documents of Vaticom I I,Herder and Herder,New York,1967,210-211。
(40)参阅L Osservatore Romano(English Edition),8August 1968。7。
(41)《教会宪章》25。
(42)《天主教教理》2037。
(43)金象逵,《生命伦理》25页。
(44)Rigali,Norbert J。,“Moral Theology and the Magisterium,”Horizons,15(1998),122。
(45)Spohn,William C。,“Magisterium and Morality”,Theolgical Studies54(1993),108-109。
(46)《天主教教理》890。
(47)《庄子》外物篇。
(48)《天主教教理》1890。
(49)《信仰自由宣言》3。
(50)《信仰自由宣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