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伦理决定的过程

   人能很快就做了一个伦理决定,但在仔细分析下,会发现每个决定后面,总含隐着一个过程。例如:一位医生在面对做不做堕胎手术时,能有如下的决定过程:他决定不做,因为伦理规律告诉他堕胎是不道德的;这个伦理规律的后面,有一更大的伦理原则指示著:「永远不可杀害无辜者的生命」。抽象的伦理大原则很少人会反对,但在一具体伦理问题上用那一个伦理原则,是靠人对那问题的了解,他对价值的把握,例如:如果人认为胎儿还不是人,未具备人的本质,不须把他等同完整的人看待,他会用不同的伦理原则去做伦理决定,如「应该帮助有需要的人」,结果他会决定做堕胎手术。在伦理原则的后面,还有不同的伦理模式,这些模式的选定,也影响人的伦理决定。假使那医生是个义务论者,他会坚持行为本身有善恶,有些恶行无论行为者的意向有多好,带来的效果有多大,总是不道德的,堕胎就是本质是恶的行为,故永不应做;倘若那医生是个效果论者,只看行为能带来甚么好效果,他会认为堕胎能解决孕妇生理上、心理上、经济上的困难,能减轻社会的沉重负担,既然使那么多人得到好处,堕胎是可行的。
这个例子简略地让我们看到伦理决定的过程。这个过程,也能用不同的方式去表达1。这里采用一个简单的图解,然后再作解释:
伦理模式→伦理原则→伦理规律→伦理决定
1. 人行为的道德性
人行为的善恶客观的取决于是否与伦理规律本符合,主以的取决于是否与良心相符。传统把人行为道德性的泉源分为三个2:(1)行为对象(finis operis),(2)行为者的目的或意向(finis operantis),(3)行为的环境。
(1) 行为的对象
行为之所以成为某一个行为,必定有其内在的因素,有其目的。谎言之所以成为谎言,就是说话这行为本身并不符合事实,并没有传达真理。行为的对象构成行为道德性的主要因素。当然,行为的对象并非纯是一个物理性及生物性的行为,奸淫之所以成为奸淫的行为,不光是指一个物理的性行为,而是这个性行为并不符合客观规律,不是夫妇之间合法的性行为,却是一个破坏忠信、伤害自己家人、伤害别人家人、做就罪恶环境的不合法的性行为。所以,这个行为的对象本身已包含了一个价值判断,一个良好的意向或任何特殊的环境,都改变不了一个本身被判定为本质恶的行为。《天主教教理》清楚表明这些:「一个良好的意向(如:帮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为(撒谎、诽谤)成为良好而正当的3。」
圣多玛斯也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只靠物理性本身而衡量其道德性,必须考虑行为整体,包括外在的及内在的因素,两者相合才构成行为道德性的善或恶4。所以,把传统强调的行为对象固定在纯物理性上面,是有违传统的意思。称某一类行为为奸淫,自然不是从纯物理的性行为著眼,而是从行为整体,必须包括非夫妇的关系,忠信的破坏,关系的伤害等才能决定某种性行为是属奸淫。一旦判定为奸淫,其他意向或环境最多能减轻罪恶,但并不改变道德恶这事实。
传统认为行为的对象有三类:善的、恶的或中性的。所谓中性的行为如:睡觉、游泳、打球、弹琴等,本身不带罪恶。但这并不表示这些中性行为不可能有善恶,行为者的意向及环境能使这些行为带有善恶,例如:我好好睡觉,使明天有充足精神安全驾驶;我为慈善筹款;我为小朋友弹琴,令他们开心快乐;这些中性的行为能变成善行。
(2)行为者的目的或意向
  行为者的目的的代表真正个人的动机,亦显示人内心世界的真相。行为者的目的与行为的对象能是相同的,如我真的为帮助有需要的人而去施舍,我的意向和施舍行为的对象相同。但两者能够是不同的,如被捕的特务服毒自杀,免得泄露国家机密,自杀行为的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