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三节  与教义神学所有关系

    一直到十七世纪,基督教伦理学还是视为教义神学的一部分。有时把它列入律法或十诫以内去研究(参阿奎那多马)。加尔文则是在讨论重生和藉基督而得新生命的范围内,来讨论伦理问题(CalVin  Instiutes, books  2and 3)。在改革宗教会中,最初把伦理学单独提出
来研究的为但诺(Lambert Daenau 1530-95 ),在信义宗教会中,对于这一科从事开荒工作的则为加里克斯都(Calixtus,1586-1656)。把伦理学由教义神学中提出来,自然扩大了此科研究的范围,也增加了人们对于它的注意力。如果要教会不成畸形的发展,那么教义神学与伦理学要同样受到适当的注意。
    这两科有许多共同之点。两下都讲论神与人,以及他们相互的关系。基督教伦理学把道德的生活看作以宗教的信仰为转移,而教义神学所研究的是宗教的信仰。从这方面看,伦理学不过就是教义神学的一部分,只因它的关怀重要,才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科目来研究。我们也可以说,伦理学原来是教义神学的一部分,为要详加研究起见,才把它提出来,另设一门。这两个科目密切相关之处,由得救程序(Ordo Salutis)表显得最为清楚。教义神学原是研讨这程序的,但在得救程序的每一步骤中,在在包括有伦理的意义。
    这两种研究训练通常是讨论同样的主题,然而要在它们当中加以区别也是可能的。信仰一方面是接受恩典,一方面是发出能力。教义神学所研究的是信仰的前一方面,伦理学是后一方面。教义神学注重人依靠上帝,以及上帝的行动和行动的效力。伦理学注重基督徒的生活。教义神学把上帝为我们所作的讲述出来。伦理学讲到我们对神对人当有的爱和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