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德判断之根据 第九节   幸福主义(Eudaemonism)

    英文Eudaemonism一字源出于希腊文eudaimonia,有快乐福气等意,但这派主义在伦理方面其学说却与唯乐主义或功利主义不同。幸福派所主张的道德原则不是快乐,乃是生活之保障,道德的活动、幸福、发展、进步、完全。自我实现乃此派伦理所追求的目的。凡能保障发展人类生活的便算为善。保罗生(paulsen)说:「凡有意于保障促进幸福的行动,均称为善。凡扰乱或毁灭幸福的,便称为恶。幸福在乎人类心理的能力得到完全的运用」(System of Ethics pp.222,224 )伦理的目标乃为幸福。
    在道德领域中,幸福主义过于注重理论,少有实际领导的力量。但我们也不必反对以自我实现为道德的标准,只要谨防如此追求道德,不致变为私心自用。若将自我对自然、对人群,以及对上帝的关系作想,那么,即基督教伦理准则,亦不过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