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基督徒对自己所有关系 第七节  自杀

    基督教伦理学尊重人的身体。所以自杀问题,殊有加以考虑之必要。人是否有时亦有自杀的理由?新约对这问题没有特别的说明,但基督徒的良心自古至今对这问题都是否定的。上帝是赐人生命的主,人对于他自己的命,受有上帝的委托,须得保全。只有赐人生命的上帝,可以取去人的生命。从奥古斯丁起以至今日,基督教伦理学家都把自杀看为杀人,等于违犯「你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既然今世的人生乃是一段品格训练的时期,自杀便是逃学,由人生学校中逃走。只有无意义无价值可言的人生,才走到自杀的路上去。宗教给予人生意义,引人自杀的态度是与宗教的人生态度截然相反的。自杀也表明缺少基督徒的忍耐和希望。保罗的话:「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腓四:11)表现了基督徒精神。
    有些道德哲学家为自杀的伦理辩护。功利主义就可作为这种辩护。如果人生的目的不是品格,乃是快乐,那末自杀是颇可理解的。但最大多数的伦理学家,都怀疑自杀还有伦理的价值。亚里斯多德把自杀看为懦弱,他说:「为要逃避贫穷、失恋或任何痛苦的事而死,不是勇土,乃是懦夫,因为躲避困难便是懦弱,自杀的人不是因为荣誉而选择死亡,乃是因为避免困厄。」(Nic.Ethics, lll,7)自杀的人通常是那些缺少勇敢面对人生的。
    自杀与保全生命的自然律相反。人无论如何诡辩是不能抹煞求生本能的。菲希特(Fichte)从道德的方面来辩论这问题,他说一个自杀的人其实等于说:「我不要再尽我的本分了。」(Sittenlehre.IV,263)没有人单为自己活。人都是社会机体的一份子,没有人能自己决定他要从那机体的义务中退出。
    人在受侮辱欺凌之中可否自杀,这问题曾为基督教伦理学家多番讨论过。优西比乌(Eusebius)记着一位基督徒女人,为要逃脱皇帝马森丢(Maxentius)所强行加于她身上的非礼,自杀了。「好像要特为修饰她身体的样子,她请求准她迟延一下。于是她退入内室,等到独自一人在那里的时候,她便将一把利剑刺入胸膛,结果立时死于非命,她的身体还是留在那里,但是她的这个行动,较之任何文字语言更为有效的,宣告一切当时以及后世的人们,有一种流行在基督徒当中的德行,是人生常胜不败,长生不灭的产业。」(Book VIII,12,14)荣誉比生命更宝贵,但用以反抗侮辱的自卫方法也不只是自杀。道德的耻辱,只有在同谋共犯的情形之下才得发生。例如强奸,就被强奸的人说来,并不是道德的耻辱。
    有时人要问,年老的、衰弱的、或生活无依靠的,这样的人可不可以自杀中.我们还是要回答说,没有人能说一定,一个人的本分,或善的影响,已成过去。就那些生活无依靠的人说吧,社会中有这些人,也能激动人心为他们服务,藉以加强人的品格。
    为求缩短痛苦,是否可以用人为的方法加速死期?这也是与自杀很相接近的一个问题。没有医生能说一个人的病已到绝对无望的地步。从前许多无法可治的病,经最近医药科学的发明,都能使人恢复健康。把人的生命由上帝的手中夺去,故在医生手里,这与基督徒的良心不合,加速死期是不可以的,只有在人还活的时候,尽量为之减少痛苦。
    要在自杀行为的道德方面加以评判,应当考虑到自杀的人心理的状况。各种精神失常的病态,都有趋于自杀的危险。凡因神经错乱而自杀的,自然不能对这种行动自己负责,评判时亦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在人生一切困苦灾祸中,基督徒当仰赖上帝的恩典谦虚忍受,同时又要自己努力,从事各种使人生富于意义的事业。在各种经济水准不同的阶级中,那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资产阶级之自杀率,较之其他阶级都高,人有信靠上帝的心,以爱待人,有基督徒的自尊心,抱基督徒的人生观,只要咒诅自杀,不能为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