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基督徒在对人的关系上应有的德行 第一节   正义
耶稣把全律法归并到一个「爱」字。爱上帝又爱人,这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关于爱人耶稣说:「你当爱你的邻舍如同你自己。」(太二十二:39;可十二:3)这是引自旧约的一句话。他又说过:「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约十五:12)
    基督徒的爱最高级的模范是耶稣的爱,乃是舍己牺牲的爱。他为朋友舍命(约十五:13)。基督徒理当保全自己。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爱自己是合理的。但这种对于自己的爱,如何能与对人的爱调和呢?因为爱人有时须得舍弃自己,此至于死的地步。我们的回答是,舍弃自己并不是目的,受苦并非为受苦的缘故。受苦的自负无善可言。牺牲受苦都得有伦理的目的,不然,便无价值。牺牲是为达到高尚目的所采用的手段。灵魂的尊贵,较之任何为那种尊贵所作的牺牲,更有价值。耶稣所舍弃的无可比拟的,但他所保全的价值也是最大无比,因为他要如此保全,便不得不如此舍弃。所以他所作的,是最合算的。有时人生真正需要舍弃生命,才能得着生命。当舍弃自己成为达到更高的伦理目的不可少的条件之时,这就成了最高级的自我之爱。舍弃自己是这样与保全自己相调和的。

            第一节   正义
    正义是希腊人所讲四主德之一。旧约先知中,阿摩司要算为倡导正义的急先锋。「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五:24)旧约为宗教所下最大定义之中,正义也有地位。「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六:8)
    正义之为德,乃要将合乎公道的权利让与别人。它所要求的乃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别人。要求合乎正义,在评判别人言语行动时,都要消除成见,不让情感冲动,急欲设法使世间诸事均依公道进行,这便谓之正义感。按照正义,社会每一人员都应该有充分发展各人才能的机会,照样每一人员都有为众人服务的义务。现在社会中不平等不合公道的财富分配,乃在向正义挑战。在一个国家中,一面有人豪华挥霍,一面有人匮乏缺少,在这种情形中,正义便应该奋然而起,要求平等的物质分配。
    正义是一种主要的社交德行。伯拉图把正义看为团结社会的水泥。一种社会秩序总要有相当的正义存乎其间,不然,便不能长远的存在。法律学的目的,就是为要建立正义。使徒保罗在他所写的一封书信中,问他的读者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林前六:1)也许有人由此推论,以为基督徒到法院去申诉总是不该的。我们需得再一次提醒自己,新约并不是一本律书。保罗这样讲是以当时的情形为背景;当时哥林多地方法院的内情,当时哥林多教会组织的内情。当时教会是依犹太人会堂的模型组织的,内设法院以便判决教友间随时发生的争执,是以保罗主张哥林多教会教友如有诉讼应该向这个法院提出,不要向外邦人的法院提出。保罗并不是把普通一般的法院诉讼看为不合理,只是批评哥林多教会当时不该如此行。诉讼的事,根本就不合乎基督的精神。
    正义的性格不单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正义中包含一种见义勇为的热情,为求正义伸张而奋不顾身的热血,基督徒在他所处的环境中,见有不合正义的事,宁愿舍弃自己,使正义实现,使强暴消除,基督徒需要时刻提防以明哲保身的理论,来掩饰自己的怯弱。至于消除强暴要采用何种武器,要如何利用时机,这都要由智慧来决定。
    我们必须记得爱为基督徒主要的德行,正义应该为表达爱的一个方面。真的爱中自有正义的成分。由基督徒的观点看来,没有正义的爱是不可思议的。要有正义才算是全备的爱。如果爱的正义方面得到了相当的重视,那么一切不健全的、感情用事的、似是而非的爱,都可以免除,没有正义的爱是盲目的。
    然而又不可离了爱去讲求正义,毕竟爱大于正义。单有正义而没有爱,必致流于一种斗争的神情,有时这种神情是很坚硬冷酷的。基督徒不能单以正义为满意,他所追求的应该是一种合乎公道的爱。单就国家而言,也许有了适当的正义就应该满足。如果在属世的制度中,不能以爱为出发点,我们至少也应该追求达到一个更多更充分的正义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