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玛 18:15-20
    圣经:玛18:15-20

    释经

    15节:

    15「如果你的弟兄(希腊文:hoadelphossou)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如果他听从(希腊文:akouse)了你,你便赚得了你的兄弟(希腊文:tonadelphossou)。

    「如果你的弟兄(希腊文:hoadelphossou)得罪了你。」「得罪了你」这句话并不见于某些较好的(较古老的、较可靠的)手抄本。如果我们剔除「得罪了你,」焦点便在于另一人的罪过上。如果我们包括这句话,所强调你就是罪过的性质──冒犯我们的罪。不管怎样,耶稣的话都是有意思的。假如我们意识到罪过,不管是否针对我,我们都有责任采取行动,并且,如可能的话,作出纠正。我们不是要说闲话或生闷气,而是正视。

    「去,…规劝他。」目的是帮助罪人抵抗罪恶。这暗示对抗的目的是要得回冒犯者,而不是把他赶得更远。正如保禄说:「如果见一个人陷于某种过犯,你们既是属神的人,就该以柔和(希腊文:praiotes)的心神矫正他」(迦6:1)。除非怀著柔和的心神,面对就似乎是弊多于利──成为另一次犯罪的机会。受得罪我们的人并不容易,所以,我们开始规劝前必须祈求恩宠。我们在邀得天主与我们一同处理之前,是不能期望有效地处理的。

    「去,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这是最谨慎的和最不具威胁的规劝。它保护冒犯者避免尴尬,在众人知道有关罪过之前,容许冒犯者改过。即使这纠正的方法要求所涉及的过错变得更广为人知,但冒犯者可被视为采取改正的行动,而不是面对过错被揭发。如果还有希望让冒犯者保持他的尊严,这第一步是可能的。

    有什么罪过得到这样的纠正?耶稣心里当然是想起严重的罪,否则,这三步过程是过火的,因为其潜在后果是开除一位兄弟/姊妹。有人会表明所有罪都是严重的,因为罪使我们与天主分隔──这也是真的。然而,有些罪更会败坏教会的名声,损害我们彼此的关系。保禄宗徒提出十分详细的指引:「其实,我写给你们的,是说:若有称为弟兄的,是淫荡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人的,或酗酒的,或勒索人的,你们就不要同他交结;并且同这样的人,连一起吃饭也不可」(格前5:11)。「在这背景下,玛窦所描述的那个人的罪过,看来是立坏榜样的罪过,即故意藉教导而伤害其他基督徒的信仰,或者毫不悔改地和无耻地生活,相反天主的圣言和诫命」(Bruner,646)。

    那么,如果对方是得罪了我们,耶稣是否叫我们只为了大罪而正视冒犯者?我们在企图藉著面对冒犯者而解决较小的罪过时,是否受到限制?当然不是!较早前,玛窦记录了耶稣的这些话:「所以,你若在祭坛前,要献你的礼物时,在那里想起你的弟兄有什么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礼物留在那里,留在祭坛前,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你的礼物」(5:23-24)。这情况刚好是相反的,是我们得罪了别人,但经文没有提及,我们只应在犯了严重的罪过时才采取主动。每当我们的兄弟或姊妹得罪了我们,不管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我们都应该采取主动。换句话说,我们可能没有犯任何过错,但我们的兄弟或姊妹被冒犯了,耶稣也期望我们主动地解决这情况。

    因此,如果我们的兄弟或姊妹得罪了我们,即使是微小的,但也适宜去到他/她那里。正如上文所指的,我们必须以柔和的心神,即谨慎地邀请圣神准备我们怀著爱心前去。

    在旧约和新约里,都有正对罪过的先例:

    ──「不可存心怀恨你的兄弟,应坦白劝戒你的同胞,免得为了他而负罪债。不可复仇,对你本国人,不可心怀怨恨;但应爱人如己:我是上主」(肋19:17-18)。

    ──「人子,我也这样立你作以色列家族的警卫;你听了我口中的话,应代我警告他们。为此,当我告诉恶人:『恶人,你必丧亡!』你若不讲话,也不警告恶人离开邪道,那恶人虽因自己的罪恶而丧亡,但我要由你手中追讨他的血债」(则33:7-8)。

    ──在涉及严重的性不道德的情况,保禄劝告教会「将这样的人交与撒殚,摧毁他的肉体,为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上可以得救……你们务要把那坏人从你们中间铲除」(格前5:5,13)。

    ──在涉及游手好闲的人,保禄劝告基督徒「要远离一切游手好闲,或不按得自我们的传授生活的弟兄」(得后3:6)。

    ──「对异端人,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就该远离他」(铎3:10)。

    ──「若有人来到你们中,不带著这个道理,你们不要接他到家中,也不要向他请安,因为谁若向他请安,就是有分于他的邪恶工作」(若二1:10-11)。

    ──参阅耶稣在默2:20-23的话。

    16节:另带上一个或两个人

    16但他如果不听,你就另带上一个或两个人,为叫任何事情,凭两个或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得以成立。

    这个凭两个或三个见证人的要求,是源自梅瑟法律的:「人无论犯了什么不义,什么罪恶,或什么过错,只凭一个见证,罪名不得成立;须凭两个或三个见证的口供,才可定案」(申19:15)。这保护人免受不公平的指控,也见于弟前5:19:「反对长老的控告,除非有两三个证人,你不可受理。」教会在执行纪律时要深思熟虑、谨慎和公正。

    申命纪的要求是,这两个或三个人是目击证人。然而,耶稣没有要求「一个或两个人」曾目睹原本的过失。他们反而与受冒犯的那一方前去,作为干预的证人──证实的确有作出干预并遵守有关程序。他们也增加一定程度的智慧──相比两个或三个人的劝告,我们较容易忽视一个人的意见。他们也可能有助被冒犯者从较不苛刻的角度来看对方的过错。他们甚至可能发现被冒犯的一方是真正的冒犯者。无论如何,其目的不是要埋怨某一方,而是消除罪过并使罪人复原。

    如果冲突未能在这第二次干预中得以解决,那么,「一个或两个人」将在教会面前作证人。他们的证言将有助教会了解问题并订出纠正的方法。

    17节:告诉教会

    17若是他仍不听从他们,你要告诉教会(希腊文:ekklesia);如果他连教会也不听从,你就将他看作外教人或税吏。

    「教会」(希腊文:ekklesia)所指的,可以是整个教会或地方会众。在这语境下,它所指的几乎肯定是地方的会众。

    「你就将他看作外教人或税吏。」这句出自耶稣的说话,听来是奇怪的,因为本祈祷描述耶稣向外邦人和税吏传教(8:5-13;11:16-19),甚至召叫一名税吏成为十二门徒之一(9:9-13)。然而,「在玛窦福音的其他地方,『外邦人』和『税吏』是不信者或局外人的代号,反映出玛窦的传统的犹太基督徒观点(参阅5:47;6:7,32;9:10;10:18;11:19;20:19)」(Senior,209-210)。

    「这里所设想的,不是孤立罪人,而是彻底地把关系重新定义。由这个角度来看,团体不再视那人为门徒,而是现世的某个人,仍未成为门徒的」(Gardner)。「它意味著不容许(那人)与教会分享公开的、合作的夥伴关系,甚至犹如正统的犹太人避开『卖国的』税吏或『不洁的』外邦人一样」(Bloomberg)。

    再一次,目的是恢复罪人的信德和教会的做法,但这次是透过严厉的纪律(尽管比某些宗教信仰所施行的砸石、殴打,和切断四肢的做法温和)。教会视那人为局外人──没有信仰的人──精神上已死的人。

    尽管教会看来好像是强迫冒犯者离开它的圈子,但事实上,只是公开承认冒犯者已把自己置身于局外──「除去葡萄树上经已死掉的枝条」(Keener,289)。希望冒犯者发觉自己置身于羊栈外,会激发他采取措施回归羊栈。虽然教会视冒犯者为外邦人或税吏,但玛窦的教会视外邦人和税吏为传教的对象。

    「保禄经已根据这个陈述而采用绝罚的原则(格前5:3-5,9-13;格后13:1-3),而直至目前为止,它仍是很多基督徒教会所采用的规则」(Johnson,473)。

    18-20节: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

    18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缚;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释放。19我实在告诉你们:若你们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无论为什么事祈祷,我在天之父,必要给他们成就,20因为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们中间。」

    「我实在告诉你们」(18-19节)是强调说话的内容。

    「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18节)。耶稣警告我们,我们不敢对教会很不屑。他在此把他前先给予伯多禄的权柄(16:19)交给教会。「束缚」和「释放」与禁止或准许的行动有关。它们亦与教会的成员身份有关-谁是或不是基督奥体的一部分。教会不敢任意使用这权柄,正如在接下来的那个不宽恕的仆人的比喻(18:23-35)所显示的。然而,耶稣给予教会权柄施行纪律,清楚期望他们会使用,并向他们保证,在天上也同样存在。

    Morris提出,「束缚」和「释于」都是将来完成时式。「耶稣不是赋予教会权柄,去作出一些将来要天主遵守的决定……他所说的是,教会回应天主的指引,便会作出经已在天上作出的决定」(Morris,469)。换句话说,天主容许我们,藉著圣神的工作,发现和承行天主的旨意。

    「因为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20节)。「『因我的名字』是表示『在我的统治下』的另一种说法」(Hagner)。

    犹太人的敬礼要求有至少十个犹太成年人才组成一个minyan。米市纳说:「但是,如果有两个人坐在一起,而法律的话语又把他们连系起来,那么上主便临在他们中间」(Aboth3:2)。耶稣选择后者有关两个人的标准,没有提及成年男人。两个或三个!一个人可以单独祈祷,正如耶稣所示范的,但因耶稣的名而一起祈祷,则使祈祷的力量倍增。

    「我就在他们中间」(20节)。这「个说法非常接近辣彼的说法,即两个人一起研读梅瑟法律,则上主的光荣就在他们中间」(Hagner)。至于耶稣以「因我的名字」和「我就在他们中间」来代指,是「具有巨大的基督论含义」(Hagner)。耶稣具有天主的特权。

    在本章开始时,福音说,「人将称他的名字为厄玛奴耳,意思是:天主与我们同在」(1:23)。福音亦以耶稣应许同我们天天在一起来结束(28:20)。耶稣在此应许,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他的名字聚在一起,他就在他们中间。

    「基督临在的应许──即使只有两个或三个人在一起──是取自作出纪律决定的法律背境,并延伸为每个基督徒团体的祝福」(Craddock,433)。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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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ring,M.Eugene,TheNewInterpreter'sBible,Vol.VIII(Nashville:Abingdon,1995)

    Brueggemann,Walter;Cousar,CharlesB.;Gaventa,BeverlyR.;andNewsome,JamesD.,TextsforPreaching:ALectionaryCommentaryBasedontheNRSV——YearA(Louisville:WestminsterJohnKnoxPress,1995)

    Bruner,FrederickDale,Matthew:Volume2,TheChurchbook,Matthew13-28(Dallas:Word,1990)

    Craddock,FredB.;Hayes,JohnH.;Holladay,CarlR.;Tucker,GeneM.,PreachingThroughtheChristianYear,A(ValleyForge:TrinityPressInternational,1992)

    Gardner,RichardB.,BelieversChurchBibleCommentary:Matthew(Scottdale,Pennsylvania:HeraldPress,1990)

    Hagner,DonaldA.,WordBiblicalCommentary:Matthew14-28,Vol.33b(Dallas:Word,1995)

    Hare,DouglasR.A.,Interpretation:Matthew(Louisville:JohnKnoxPress,1993)

    Johnson,ShermanE.andButtrick,GeorgeA.,TheInterpreter'sBible,Vol.7(Nashville:Abingdon,1951)

    Keener,CraigS.,TheIVPNewTestamentCommentarySeries:Matthew,(DownersGrove,Illinois:InterVarsityPress,1997)

    Long,ThomasG.,WestminsterBibleCompanion:Matthew(Louisville:WestminsterJohnKnoxPress,1997)

    Morris,Leon,TheGospelAccordingtoMatthew(GrandRapids,Eerdmans,1992)

    Senior,Donald,AbingdonNewTestamentCommentaries:Matthew(Nashville:AbingdonPress,1998)

    Soards,Marion;Dozeman,Thomas;McCabe,Kendall,PreachingtheRevisedCommonLectionary,YearA(Nashville:AbingdonPress,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