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 司祭、大司祭 [神品](Priest)
    司祭、大司祭[神品](Priest,Sacerdos;TheHighPriest,SummusSacerdos[SacramentofOrder,SacramentumOrdinis])

    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祭祀(创4:3-7);既有祭祀,就有主持祭祀的人——司祭。今分八点来讨论《新《旧约》的司祭和司祭的职务:一、名称;二、由来;三、制度;四、祝圣;五、服装;六、职务;七、权利;八、《新约》司祭。

    一、名称:

    司祭,希伯来文作「Kohen」。此字的原意尚无法考定,但在《圣经》内用以指上主的司祭,亦用以指邪神的司祭(创41:45;出18:1;列下10:19)。此字却无阴性,因为以民从来不以为能有女司祭。指外教司祭,《圣经》上尚用「Komer」。此字的本意原谓「兴奋」、「激昂」,因为外教的司祭举行祭祀前后,常表示一种热狂出神的态度(欧10:5;索1:4)。「肋未」(Levi),意谓「依恋」,「结合」(创29:34),《圣经》内平常以此字指称比司祭低一级,在圣所或圣殿内服役的肋未支派的人,但有时也用以指称司祭;不过平常多半与「司祭」一字联用,表示司祭是出于肋未支派的司祭(申18:1;苏3:3;耶33:18,21;编下23:18;则44:15)。近来有些学者,由语源学、宗教比较学,推究「肋未」一字的原意,来解释《旧约》的司祭制度,和司祭制度的演变,创立了一些学说。这些学说原是为解释经学上的一些困难,但结果反而自相矛盾,使问题更加困难,愈难解释。

    《七十贤士译本》「司祭」作(Iereus),意谓「属神的人」。《拉丁通行本》「司祭」作(Sacerdos),意谓「神圣的人」;「大司祭」作(Pontifex)以「大司祭」为神与人之间的桥梁,立于天地之间的中保。由此「司祭」一字,亦含有中保之意。

    二、由来:

    司祭的由来是由于祭祀。祭祀有私人的,有团体的:私人自献祭祀,他执行的固然是司祭的任务,但平常却不以他为司祭。在未有成立司祭制度以前,代表团体举行祭祀的是各团体的首长:家庭有家长,部落有酋长,民族有族长,国家有君王(创4:3-7;8:20-22;12:7;14:18;31:54)。在成立司祭制度以后,举行祭祀就专成了司祭的任务;司祭代表私人或团体依仪举行祭祀,因而有了教权和政权之分。这种制度由简而繁,随时演进。古代各民族大抵都有自己的司祭制度,今就《圣经》所载,来讨论以民的司祭制度。

    三、制度:

    祭祀既是由人性而来,由祭祀而产生的司祭,亦可说是由人性而来,为此,凡是民族必有其司祭制度,以民又何能例外;所不同的只是以民的司祭制度,不只是人的制度,而也是天主的制度,因为天主曾参与其事,含有天主启示的成分。惟其如此,所以以民的司祭制度分两期:梅瑟前期和梅瑟后期。

    甲、梅瑟前期:

    在梅瑟以前,以民尚只是一个家庭,除保存他们祖传对惟一神信仰以外,其余的宗教生活方式与当地的民族大同小异,家长代表家族举行祭祀。这一现象在梅瑟制定礼仪和司祭制度以后,以民进占许地初期,因一切尚未就绪(申12:8;民17:6;21:25),不时仍然出现(民6:11-32;13:8-25);直到达味、撒罗满王朝奠定大统,才有了定型,依据梅瑟法制制定了司祭制度。

    以民侨居埃及,为时凡四百余年(创15:13;出12:40;迦3:17),为时不为不久,但《圣经》上对于他们在埃及的宗教生活,却只字不提。然而我们知道埃及是多神教最盛行的地方,以民与埃及人杂居共处凡四世纪,对于他们的宗教不能不有所认识,在自己的侨居地哥笙(创47:1-12),也过自己的宗教生活,何况若瑟的妻子还是出自司祭家的闺秀(创41:45),梅瑟日后娶的又是米德杨地司祭的千金(出2:21)。但以民在埃及时,谁任司祭?是否梅瑟所属肋未支派人士,在埃及时就已任司祭职务(出2:1;19:22)?无法考定(参见撒上2:27,28)。但有一点我们却可断定,即天主由埃及引出以民来,是要他们成为自己的民族,司祭的民族,向自己献祭(出3:12,18;4:21-23;5:1-9),因为只有他是创造一切的全能的天主,配享祭祀,人只应承认他是上主,「雅威」(出6:2-9;19:3-6);所以特选了梅瑟和亚郎两兄弟来完成这一任务,藉梅瑟制定了亚郎品位的司祭制度(出4:14-17;28:1;希7:11-14)。

    乙、梅瑟后期:

    以民出离埃及,来到了西乃山下,天主以梅瑟为中保,与以民订立了盟约,颁布了法律(出19-23)。法律的中心是祭祀,因为以民是一司祭民族,圣洁国民(出19:6;依61:6。加下2:17,18);为此,凡是法律,不论是民事法,刑事法,或是圣洁法,无不与祭祀有关;且以祭祀签定了盟约(出24:1-8),依据盟约制定了敬礼(出25-40),而有了固定的祭仪和司祭制度(出29:1-9;希5:1-4)。

    《旧约》的司祭制度分三级:大司祭、司祭、和肋未。

    1、大司祭:

    凡是团体制度,总有一位为首。司祭中为首的是大司祭,为此,称大司祭为司祭长(列下25:18;编上27:5;编下31:10;厄上7:5),或最高司祭。(肋21:10;户35:35;编下34:9;厄下3:1;匝3:1),或受传的司祭(肋4:3;6:15),或直接简称为司祭,以之代表其余的司祭。首任此职的是亚郎(出27:1-28:5;40:12,13),以后由亚郎司祭家族中为首者继任,平常大抵为长子,除非他有阻碍或缺陷(肋16:32-34;户3:1-4;编上5:27-41;24:1-5):这为以民是一永久的法令(出29:29,30;40:15;肋6:8,9,15)。但后来政治参与教权,或教权参与政治,因而有了当政者罢免选立大司祭(列上2:26,27,35),或大司祭独揽政教大权的事。这种现象尤以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一世纪为甚。于是大司祭的职务就再不成为终身的职务,司祭长不但指在位的大司祭,也指离位的大司祭,或他们家属中的司祭;有时竟同时有两位大司祭。大司祭就职的年龄不见载于经典,相传是二十岁。

    2、司祭:

    首任司祭职的是亚郎的儿子。亚郎家属中,凡是男性,除非有法定的阻碍或缺陷(肋21:16-24),为首的为大司祭,其余为司祭:这是一条永久的法令(出40:14-16)。司祭阶级既尽属亚郎子孙,为此,称亚郎的子孙为司祭(肋1:5;户3:8;10:8;苏21:19;厄下10:38,39)。又因司祭全属于肋未支派,为此,称他们为肋未司祭(申17:9;18:1;苏3:3,8;耶33:18,21)。稍后,因大司祭虽同出于一家族,但由于所属直系祖系不同,故用祖系之名来指称司祭,如匝多克肋未司祭(则43:19;44:15)。匝多克是出自厄肋阿匝尔祖系,厄贝雅塔尔是出自依塔玛尔祖系。达味王朝当时和以后(撒下15:24-29;列上2:27,35),以匝多克系司祭为正统,故有此名称。见匝多克条。

    3、肋未:

    肋未是在会幕,或圣所,或圣殿内,协助司祭举行敬礼,奉献祭祀的肋未支派人士。肋未支派亚郎家属的男性为司祭,肋未支派其余家属的男性即为肋未(户16:8-11)。天主以逾越奇迹救以民出离了埃及,保全了他们的长子,所以他们的长子就属于上主,应归于上主(出13:11-16;34:19-20),但天主后来却自愿以肋未人来替代他们的长子,如长子的人数多于肋未人,多余的长子就应以赎金赎回(户3:40-51)。天主选肋未人代以民长子在自己的圣所内服务,是因为肋未人富于热忱(出32:25-29)。从此俗人不得再接近圣所,违者处以死刑(户3:5-39;8:13-19)。

    以上是历来《圣经》学者,依据《梅瑟五书》分析亚郎司祭品位的司祭制度,归纳所得的三种不同的等级。自十八世纪以来,学者对于《梅瑟五书》的成书问题,创立了一些新学说,以现有的《梅瑟五书》是由不同时代的文件,和不同时代的编者,凑合而成的,关于这一点,参见梅瑟五书。

    集这些学说大成的是委耳豪森(J.Wellhausen)。依他的意见,《旧约》司祭制度最初只分大司祭和司祭,肋未与司祭并无分别,肋未成了比司祭次一等的人物,是在充军以后,出于厄则克耳的制度(则44:4-16)。他根据进化理论来衡量宗教思想和历史,以为惟一神论只能是宗教史的最后演变。像《五书》内对惟一神的敬礼和司祭制度,只能出现于充军后厄斯德拉时代。《五书》内关于敬礼祭祀的成分,都是出自「司祭文卷」,而这一文卷又最为晚出,约在公元前五○○年至四五○年间。《梅瑟五书》自公元前七世纪以来,陆续经过一些人改编修订,至公元前四世纪左右,修订「司祭文卷」的编者,再将《梅瑟五书》全部加以改编,而有了现今的《梅瑟五书》。《五书》的统一性应归功于这位杰出的编者。他能有这番成就,自然该是一位经师,有些学者以为即是厄斯德拉。委氏为证实他的学说,就将充军以后的经典,如《则》、《厄上、下》,和充军以前的经典如《苏》、《民》、《撒上、下》内,关于祭祀和司祭制度的记载,两相比较,指出敬礼制度进化演变的过程,以证明梅瑟时代决不能有这样完善的礼仪制度,和一些前后不相同,或竟自相矛盾的规定。这一学说有其可取之处,但因有不少之处言过其实,无所依据,始终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

    1. 《五书》的最后编者是该认识充军以前的经典的,何以他改编《五书》而记载了这些事实和条例,是为与后世的记载相矛盾,或是为自欺欺人?

    2. 在西乃旷野的以民不能视为尚未开化的民族,他们在埃及寄居了四百余年,埃及当时的文化相当高,何况梅瑟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出2:10;宗7:20-22),所以他们在旷野能制出这样的法律和制度。

    3. 梅瑟制定法律和礼仪制度,是为进据客纳罕地后遵行,自然有些条文不适于当时的旷野生活。

    4. 礼仪制度虽随时代环境有所变更,但基本原则则不变;否则就不是变更,而是废除。

    5. 委氏以为一些在梅瑟时代不可能有的事,如文字和约柜等,现在由考古学已证实,远在梅瑟以前,就有文字和类似约柜的事物。

    6. 则40-48九章所述,是一「神视」,先知依据以往的一些事迹和法律、来说明未来的复兴该是如何的圣洁、光荣、伟大;其中含有不少的象征和寓意、不应照字义去解释,或考订当时与旧日制度文物的异同。

    四、祝圣:

    大司祭和司祭的祝圣与就职礼,肋8;9两章记载的颇为详尽。参见出28-29;39:1-32;40:12-15。梅瑟奉上主命主礼杀牲举祭,首先祝圣祭坛和圣所内的一切用具,然后祝圣亚郎和他的儿子,授与为大司祭和司祭的职务。祝圣和就职礼当众举行,且为期七天(肋8:4,5,31-35)。首先叫亚郎和他的儿子沐浴取洁,然后给亚郎穿上全套祭服,在用圣油祝圣会幕、祭坛和所有的祭器以后,就将油倒在亚郎的头上,祝圣他为大司祭。以后叫亚郎的儿子前来,给他们一律穿上祭服,协助大司祭举祭,尽司祭的职务。

    最初,司祭受祝圣时并不傅油,后亦傅油但似乎不是头而是手、因出28;41记载,司祭祝圣礼含有两种动作:一是傅油,二是「充满手」(参见出30:30;40:15)。「充满手」一语的含义,学者解释不一,大抵不外是谓:以油傅司祭的手,将祭品放在他手内,表示他以后有权献祭,尽司祭的职务。祝圣大司祭,将油倒在他的头上,表示他为司祭首领,其祝圣礼与祝圣君王无异。

    傅油毕,奉献赎罪祭祝圣祭坛(肋8:14-17),为亚郎和他的儿子举行全燔祭(肋8:18-21),然后举行祝圣祭祝圣亚郎和他的儿子为司祭(肋8:22-30),最后举行祭宴(肋8:31-32)。第八天,亚郎和他的儿子正式就职,举行就职的赎罪祭和全燔祭(肋9:1-14),然后为人民举行各种祭祀(肋9:15-21);最后举行祝福在场的民众,于是礼成散会(肋9:22)。

    肋未的祝圣礼,见载于户8:5-22。这祝圣礼亦是当众举行;但依仪式看来,只是一种洁净礼,与取洁礼大同小异:首先洒以取洁水(户19:1-10),次剃除全身,洗涤衣服,再次奉献赎罪祭和全燔祭。在奉献以先,全体会众覆手在肋未身上,亚郎以摇祭仪式将肋未献于上主,作为以色列子民的献仪,以代替以民长子事奉上主(户3:12,13;出13:11-16):然后肋未按手在两头公牛犊的头上,一只献为全燔祭,一只献为赎罪祭。礼毕,肋未方可进入会幕,在亚郎和他的儿子领导指挥下,为以民在会幕内服务,为以民赎罪,免得为凡夫的以民,因接近圣所而遭受灾祸(户1:51;3:5-10;18:2-6)。为此,司祭是天主选定委派来代表自己接受人的祭品,为人举行祭祀的人;肋未却是以民献与天主以代替自己的长子的人。天主将他们交给亚郎,要他们协助亚郎和他的儿子执行司祭职务;如此,全民族就无异实成了一司祭民族。因肋未并未受祝圣,所以肋未纪内不见记载有关肋未的事,只在25:32-34附带提及了肋未的事;他们的事迹多见载于《出》、《户》、《申》三书内,尤以《户》为然。

    五、服装:

    有司祭制度,就有司祭制服。司祭制服亦称司祭礼服或祭衣。司祭制度有等级,司祭制服亦有等级;最庄严,最隆重的是大司祭的礼服,其次是司祭,再其次是肋未(出28:2,3,40)。司祭礼服全部为细麻材料,不用毛线(出28:39;肋16:4;出25:4;28:5,15,31,33;39:2-5,8,24等处「朱红色的毛线」,原文只作「朱红色线」。参见德45:12,13)。

    大司祭的礼服:

    出28:29;肋8:7-9;德45:9-16,有详细的记载。他的礼服,除司祭一律应穿的细麻短裤和长袍外,有:

    1. 用金线,紫色、红色、朱红色线,和捻的细麻线织成的「厄弗得」,以及用同样材料编成,沿两肩悬挂,沿两腰系住「厄弗得」的带子。肩带上面左右各有一块红玛瑙石,每块上面刻有六支派的名字,嵌在金框内,用金线链系在两肩的系带上(出28:6-14;39:2-7)。

    2. 用同样材料织成,带在胸前,当作举行判断工具的四方形的胸脾。胸牌上面嵌有四行宝石,每行三块,共十二块,每块上面刻有一支派名字。胸牌内藏有「乌陵」和「突明」。大司祭为人民求问上主,来到上主面前,胸前常应带上胸牌(出28:15-30;39:8-21)。参见乌陵和突明。

    3. 穿在「厄弗得」下面,较「厄弗得」稍长的紫色无袖长袍。其下周围饰以用紫色、红色、朱红色线织成的石榴和金铃铛、一个石榴一个金铃铛,走起路来叮当作响,使人知道他在圣所内往来执行任务(出28:31-35;39:22,26)。

    4. 戴在头上的礼冠。礼冠和冠带,都是用细麻做成或编成的。礼冠前面,用紫带系有一块金牌,金牌上刻有「祝圣于上主」的字样(出28:36,38;德45:14;智18:24)。

    礼服的穿法:

    先穿长衣,后穿为佩带「厄弗得」的无袖长袍,佩上「厄弗得」和胸牌,系上「厄弗得」的带子,戴上礼冠,将金牌系在礼冠上,全套礼服就已在身(出29:5,6;肋8:7-9)。大司祭举行隆重祭典时,常应穿上全套礼服,只有赎罪节日除外。这一日,大司祭举行赎罪礼时,只穿亚麻短裤,亚麻长衣,系上亚麻腰带,戴上亚麻头巾(肋16:4,23,24)。

    司祭的礼服见载于出28:40-43,共分五样:

    1. 自腰至大腿,遮盖下体的亚麻短裤(出20:26);

    2. 浑然用麻线织成,长至踝的长白衣;

    3. 系在腰间的亚麻彩带;

    4. 戴在头上的亚麻祭巾。

    5. 此外,似乎尚有亚麻做的「厄弗得」(撒上22:18;参见撒下6:14)。司祭礼服全部应是亚麻做的(则44:17,18):既已被祝圣,就只能在圣所内穿(出29:21;肋6:4;8:30;则44:19)。在圣所内尽职时,赤足,因圣所是圣地,故不可穿鞋(出3:5;苏5:15;参见出29:20)。

    肋未的礼服,梅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户8:5-25),但后来肋未尽职时,似乎都一律穿上细麻长衣,腰间系上亚麻腰带,见编上15:27;编下5:12。

    六、职务:

    大司祭、司祭和肋未,有各自当尽的职务。这些职务虽因时代和生活的环境有所改变,但基本上与梅瑟法律的规定相符合、因为这些改变,都不过只是依据梅瑟法律,对时代生活因时因地制宜的适应。

    大司祭的职务,除司祭应尽的职务外,还主管圣所或圣殿内,一切关于礼仪和祭祀的事,后来也主管殿内的财政(列下12:5-17;22:3-7)。他是天主与人民间为首的中保,奉献主要的祭祀,每年一次在赎罪节日,带着火盘、乳香和牲血,进入帐幔后面的「圣所」,即「至圣所」约柜上的赎罪盖前,献香洒血,为自己和家人,以及全体人民赎罪。间或也参与政事,主持会议,给君王举行傅油礼(列上1:7,8,39;列下11:12)。充军以后,以民的政体政权从未正式恢复,大权遂渐渐落于大司祭之手;到了公元前二世纪,实行政教统一政策,大司祭亦为国家元首,独揽政教大权,以形同参议院的「公议会」(Synedrium),治理教务政务(友4:6-8;加上12:6;加下1:10;11:27)。这种现象直到公元一世纪。

    司祭的职务大别之,不外:

    1. 在圣所或圣殿内事奉上主,奉献供物祭品(户16-18:2),作天主与人民间的中保,为人民赎罪取洁,代天主祝福人民。

    2. 教授人民天主的法律,指引人民奉行天主的旨意(申17:18-13;21:5;33:10)。为此,司祭应熟悉经典,应心体力行,以身作则,否则就难免不有亏职守(欧4:4-11;拉2:4-9)。固然,司祭与先知同是教导人民,但司祭传授的是「天主的法律」,先知传授的却是「天主的话」;司祭是世袭的,先知却是临时召选委派的,且自公元前五世纪以后,就绝少见先知出现(耶18:18;则7:26;加上4:26;9:27;14:41)。充军以后,又出现了会堂,有了经师替代司祭传授讲解经典和法律:这也算是历史上的一演变。

    3. 代人民请求询问上主的旨意。这原是大司祭的职务,但后来也成了司祭的职务(出28:30;撒上2:28;14:18,19;23:9-12;厄上2:63)。德45:7-27实是对司祭和司祭职务,尽善尽美的一概括叙述。

    到了达味朝代,司祭分二十四班(编上24:1-9;参见厄上2:36-39;厄下7:39-42;12:1-7,12-21;路1:5)。除大庆节全体应值班外,平日轮流每值班一星期;安息日晚祭前换班。二十四班中,以大司祭为首,其次是副大司祭(列下25:18),圣殿主席或总管(编下31:13;厄下11:11)。到了公元前后一世纪,又有了圣殿警官(宗4:1;5:24)和司祭长(玛2:4;路22:52;若7:32)。因大司祭已非终身职务,且任期无定,所以在《新约》内司祭长指在任大司祭,指前任大司祭,亦指司祭班的班长,或大司祭家属中的司祭。

    使司祭成圣的是上主,上主是圣的,所以司祭常应是圣洁的,免使上主的圣名、圣所、圣物、圣祭,受到玷污和亵渎(拉2:1,2);为此司祭,执行任务时,不可饮酒(肋10:8,9;则44:21),不可接近女人(出19:15,22;肋15:16-18;参见撒上21:3-6)。大司祭不可接近任何死人的遗体,不可披头散发,撕裂自己的衣服致哀。至于司祭,只可接近至亲骨肉,如父母儿女,兄弟和未出嫁的姊妹的遗体;姻亲的遗体概不许接近;不可剃光头发,修剪须边,纹身割体。大司祭只可娶本族的处女为妻、司祭只可娶本族的处女,或寡妇为妻(肋21:1-15;厄上10:18,19;则44:20-27)。身上有残缺,或眼瞎脚跛,或断手断足,或背驼矮小,或眼生白翳,身生癣疥,或无生殖能力的,一概不准执行司祭职务,只可享用分食供品和祭物(肋21:16-23)。至于司祭就职的年龄,《圣经》上并没有记载,但相传是二十,或二十五岁。

    肋未的职务:

    昔日是迁徙营幕时,搬运会幕和其中的一切用具;扎营后,支搭会幕,照管会幕,协助司祭执行任务;圣殿建立以后,在圣殿内服务,有时也执行以往司祭执行的事务(户1:47-54;3:5-39;4:1-33;编上23:28-32)。服务的年龄随时代和职务的性质而有所变更,最初是三十岁(户4:3,23,30,47;编上23:3),或二十五岁(户8:23,24),后改为二十岁(编上23:24-27;编下31:17;厄上3:8)。

    达味撒罗满时代,肋未分为四级:

    一级在圣殿内协助司祭行祭,

    二级当任判官和书记,

    三级专看守门廊,

    四级专司歌唱圣咏。

    除当任判官和书记看的一级外,其余三级都又另分班次:在圣殿协助司祭的分二十四班(编上23:6-32;24:20-31);在圣殿专司歌咏的亦分二十四班(编上25;参见编上16:37-43)。看守门廊的虽分班次,但班次数目却不甚分明,见编上9:17-27;26:1-19。厄斯德拉和乃赫米雅回国后,仍依照司祭和肋未的班次,登记司祭和肋未的人数(厄上2:36-42;厄下7:39-45;11:10-18;12:22-26,44-47)。肋未退休的年岁是五十岁;退休后仍可指导协助自己的兄弟肋未服务(户8:25,26)。服役期间,常应是圣洁的,即戒酒,禁绝房事(编上15:12,13),勤于洗涤,使自己不沾染不洁,常能侍立主前,善尽自己的职务。

    七、权利:

    有义务就有权利。肋未支派没有分得产业,天主以自己当作他们的产业(户18:20-24;申18:1-18;苏13:14,33),将人民献与自己的祭品,除一小部分应焚化献作祭献外,其余概归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享用;所以他们的产业即是上主司祭的品位,以作上主的司祭为自己的产业(苏18:7;参见祭祀四:祭祀的礼仪)。至于肋未,辅助司祭,为圣所服役,有人民收入的十分之一为产业;由这十分之一再抽出十分之一献与司祭,归司祭享用(户18:25-32;参见申14:22,23,27-29;厄下10:37-40;12:44-47)。

    进入客纳罕地后,有司祭城和肋未城的划分(户35:1-8;苏21:1-42;编上6:39-66)。这些城市当然不是全归司祭和肋未,只不过因他们住在其中,应给他们划分点土地从事畜牧。十三座司祭城分布于南部,犹大、西默盎、本雅明三支派内;三十五座肋未城分布于东北部,其余九支派内(苏21:1-42;参见肋25:32-34)。由此可以得知在北部圣地尽司祭职的多属肋未(民17;18)。达味王国分裂为南北朝之初,许多在北部尽司祭职的肋未,由北朝来归南朝,因为北朝为巩固自己的势力,实行宗教改革,背叛了上主(列上12:25-33;编下11:13-17)。至于则44:10-14,所谓的贬职肋未,是指犹大各城失职的肋未司祭(列下23:8,9)。他们有亏职守,不能再在新圣殿内当任司祭职务;在新圣殿内当任司祭职务的,只有忠正属匝多克司祭家系的肋未司祭(则44:1516;参见列上2:26,27,35;4:2)。

    八、《新约》司祭:

    《新约》有自己的司祭、祭祀和法律(希7:11-19)。耶稣基督以自己的血缔结了《新约》,自成了牺牲,自作了司祭,总结了《旧约》,完成了《旧约》所预表,所不能完成的事(希7:18,19;8:13;9:11-14)。但在《新约》内,除了《希伯来书》外,从来不称耶稣基督或宗徒,或任何教会职员为「司祭」。「司祭」一名只用以指肋未司祭或教外司祭(玛8:4;谷14:53;路1:5;若1:19;宗14:13;23:4),和《新约》全体子民(默1:6;5:10;20:6)。耶稣和宗徒虽身为司祭:奉献祭献,宣讲天国的道理,但耶稣爱称自己为大众作赎价,献出自己生命的「人子」(谷10:45;14:24;参见依53),为羊舍生的「善牧」(若10:11;希13:20;参见则34:11-16,23,24);宗徒爱称自己为「基督的使者」(格后5:20),「传布《福音》的使者」(弗6:20),「《新约》的仆役」(格后3:6),「《福音》的仆役」(弗3:7;哥1:23),「教会的仆役」(哥1:25)「天主奥秘的管理人」(格前4:1),「基督的仆人」(罗1:1;迦1:10;雅1:1;犹1),「世人的中保」(格后5:18,19)。《旧约》的司祭与《新约》的司祭虽同为司祭,但《旧约》「司祭」一字的含义,决不能概括《新约》司祭的含义;为此,《新约》内不大用《旧约》惯用的「司祭」一名,来指称《新约》的司祭。至于《希伯来书》是将《新》《旧》二约作比较,故不得不用同样的术语,以衬出《旧》《新》二约司祭和祭祀的异同。此外,还有一点,我们须得注意:在《新约》内,固然除《希伯来书》外,没有「司祭」名称,却有「中保」(Mesites)名称。这一名称见于希8:6;9:15;12:24;亦见于迦3:20-22;弟前2:5。今就《希伯来书》,参照其他经书,来讨论《新约》的司祭。

    甲、

    不论《旧约》或《新约》的司祭,都是由天主选派的,人不能自荐,或自任为天主的司祭(希5:1-4);但《旧约》司祭继承的是亚郎的司祭品位,出自肋未支派;《新约》司祭继承的,是依照默基瑟德司祭品位永作司祭的基督的司祭品位,出自犹大支派(希5:4,6);所以《新约》的司祭不是继承《旧约》的司祭,而是取代了《旧约》的司祭(希7:11-19),因为默基瑟德的司祭品位远超过亚郎的司祭品位。《旧约》和《新约》的司祭虽同是亚巴郎的后代(希6:13-20;参见迦3:16-18)但,《旧约》的司祭只向人民征收什一税,而《旧约》司祭之祖亚巴郎,却向预表《新约》司祭的至高者天主的司祭,兼撒冷王的默基瑟德,呈献了十分之一的胜利品,接受了他的祝福。从来只有在下的接受在上的祝福,这是没有人可反对的(希7:1-10;参见创14:17-20)。

    乙、

    《旧约》的司祭品位是暂时的,故可以变更废除;《新约》的司祭品位,「不是按照血统所规定的法则,而是按照不可消灭的生命的德能」,有天主的誓言作保,所以是永存不替的(希7:16,17参见咏110:4);何况「按照血统法制」的司祭是有死的人,本身就需要人接替;「按照不可消灭的生命的德能」的司祭,不是由血肉而生的人,所以永远常存,不需要人接替(希1;7:3,8,20-25;参见路1:35;14:19;咏110)。

    丙、

    《旧约》司祭是有罪的人,应为自己献祭赎罪;《新约》司祭,在一切事上与人相似,只是没有罪,是一位圣善完美,无辜无玷,别于罪人,高于诸天的司祭(希4:14-16;5:8-10;7:26-28)。《旧约》司祭进入的是人手所造的帐幕和圣所;《新约》司祭进入的,却不是人手所造的帐幕,而是天上的圣殿;不是一年一次,而是一次进入了,就永远坐在天主的右边,作我们的中保(希9)。《旧约》司祭奉献的祭祀虽然繁多,只能使人得到肉身的,即外在的圣洁,却不能洁净人的良心,除去罪恶:《新约》司祭只一次奉献了祭献,只奉献了惟一的祭献,就完成了永远救赎的事业,使人获得圣化,除去死亡的行为,足以去事奉生活的天主(希9:11-14;10:3-18参见若4:29-23)。总之,《旧约》的祭祀和司祭,只是未来事物的模型和影子(希8:5;9:9,10;10:1-7);《新约》的祭祀和司祭,却是《旧约》所预表的事物的实体(希10:8-10;参见哥2:17;格后5:17);实体怎样超越影子,《新约》的祭献和司祭,也怎样超越《旧约》的祭献和司祭。为此,初期的教父,不论是东方的,或西方的教父,在自己的着作内,爱称基督为司祭。

    丁、

    《新约》的祭祀是永远的祭祀,《新约》的司祭是永远的司祭,所以《新约》的祭祀和司祭是惟一的(希5:6;6:20;7:3,13-28;10:12-14)。这惟一的祭祀和惟一的司祭,即是耶稣基督,降生成人的天主子。他从永远就被预定为司祭(希1:2,3;参见罗1:4,5;弟前3:16),一降生成人,就成了人类的司祭,惟一的中保(希2:14-18;5:7-10;8:6,7,9,15;10:5-10;12:22-24;参见弟前2:5-7),祝圣自己为司祭,奉献自己为赎罪祭和全燔祭,头上、手上、脚上,都满是自作牺牲的鲜血(参见出29;肋8:9所载司祭祝圣就职礼),一次而为永远完成了救赎的事业(希7:27,28;参见玛26:28),获得了全人类作自己的产业民族,使他们分享自己为君王和司祭的品位,成了特选的种族,帝王的司祭,圣洁的国民,归于主,获得主怜爱的子民(伯前2:9,10),在世照样举行他所奉献的祭献,记念他的死亡,传报他的复活,期待他的再来(路22:19,20;格前11:23-29)。

    戊、

    《旧约》子民是一司祭民族,因为天主召选了以民,是为代表全人类向自己献祭,以他们为自己的长子(出4:22,23;申7:6);《新约》的子民更是一司祭民族,因为作《新约》司祭的是天主的独生子,他替代全人类做了赎罪的牺牲(罗8:3,4;格后5:21;迦3:13,14;伯前2:24;若一2:2),使凡相信他的人,在他内同死于罪恶,而同活于天主(罗6:4-13;格后5:14,15)。

    他是一切受造中的首生者,是为身体的教会的头,整个教会全体子民在他为头下,各自互为肢体(格前12:27;弗1:22;哥1:15-20):各肢体与头相连,共成一身,分享头所有的职务和光荣(弗4:15,16);所以,《新约》子民在基督内,都成了君王和司祭(默1:6;5:10;参见依61:6)。《新约》子民赖圣洗圣事成了基督的肢体(罗6:3,4;格前12:12,13),分享他的司祭品位,为此,他们应与他心心相印(斐2:5),效法他(罗15:5;伯前2:21-25),奉献自己,除旧更新(罗6:6),钉死自己的邪情私欲(迦5:24),不与世俗同化(罗12:2;哥3:5;若一2:15-17),使自己的一生如基督的一生,是一祭献(若13:15;弗5:15;斐2:17;哥3:17;希13:20,21),所言所行尽成为中悦天主,充满芬芳的馨香祭(斐4:18;希13:15,16),献上自己的肉身当作生活,圣洁,悦乐天主的祭品(罗12:1;迦6:14):这是天主的子民,《新约》的子民,在基督内,赖圣洗圣事,成为基督肢体,共有的司祭品位。基督在行祭,自献作牺牲前所作的祈祷词内(若17),就明说他奉献自己为祝圣自己,祝圣他的门徒,祝圣因他的门徒的宣讲而信从他的信徒,使他们与自己合而为一,共同奉献,祝圣自己,而存在父爱他的爱内,叫世界知道他是父派遣来的,父爱他们如同爱他自己一样;这样,他在那里,他们也在那里(若12:26;14:3;17:24)。总之,他成为司祭,成为祭品,是为使凡信从他的人,与他同成为司祭,同成为祭品。

    己、

    但在信徒中有身为司祭的信徒,就如在为司祭民族的以民中,有身为司祭的亚郎和他的子孙。这些信徒不只赖圣洗圣事分享基督的司祭品位,而且赖神品圣事分任基督的司祭职务,在世作基督的代表,执行基督的司祭职务:奉献基督奉献的祭献,宣讲基督宣讲的《福音》。宗徒是耶稣亲自祝圣的首批司祭(玛10:40;18:18;路10:16;22:19;格前1:17;9:16;格后5:20;13:10;弗6:20),宗徒奉基督命,再施行神品圣事,祝圣一些司祭继承自己的位,这样,一脉相传,以至于今。这些人员在初兴教会内,或称之为「长老」(Presbyteros),或称之为「监督」(Episcopos)或称之为「执事」(Diaconos),我国公教历来译作「六品」,因教会分神品为七品,七品即任司祭职务的司铎,(即神父)。

    这三名称原出自希腊文,意义甚为广泛,《新约》初期着作应用这三名称亦无固定意义,故很难由这三名称来推断他们职位的等级,和职权的高低,尤其是「长老」和「监督」二名常相混互用(宗20:18,17;铎1:5,7)。但在《新约》较后的着作内,这三名称的意义已渐趋明朗固定。到了公元一世纪末,二世纪初,教会的行政组织,就已具有形同日后教会的圣统制度。这原是组织制度有如有机体的自然趋势的演变和发展,由「监督」、「长老」和「执事」,脱胎而有了日后的主教、司铎和六品。《新约》原是些应时的着作,记的是当时初兴教会的事迹,而所记又并非全部的事迹,亦无意指出将来能有的具体发展,只不过提纲絜领记录由圣言而出生的教会,在圣神德能推动下,所有的富于生命的发展。这一发展自然要继续下去,直到主再来。所以,教会的日后发展,都是出于为生命的天主圣言,和为天主德能的天主圣神(若6:63;14:17;15:26;16:13;宗15:18;20:28;弗4:4-16;格前12:4-11;弟后1:14;伯前4:11,10),表现教会生活的圣统制度又何能例外。

    这些人员有时可由地方教会推荐,但主持其事和任命之权,却全操在宗徒或宗徒授权人之手(宗6:2-6;16:23;铎1:5)。任命授职的仪式,不外是祈祷、斋戒和举行按手礼(宗13:3;弟前4:145:22;弟后1:6)。各地教会内,都有这样的人员,或协助,或代替宗徒治理教务,拓展教会(宗11:30;15:4,6;16:4;20:17;21:18)。他们虽然尽的是司祭职务:举行圣祭、圣事,赦免人的罪过(若20:19-23),宣讲天国《福音》(玛28:16-20),监督治理教会(宗8:38,40;雅5:14;弟前5:17;伯前5:2-4),但在《新约》内,如前所说,从来不自称或被称为司祭。较晚出的三牧函(《弟前》、《弟后》、《铎》),对于他们的职务,应如何执行职务,应具有什么品格和品德,叙述的相当详尽,可视为教会的行政宪章大纲,和后世教会圣统制度的张本。

    至于我国,自古以来,以乎是以伦理生活代替了宗教生活,所以宗教生活不甚突出,在古籍经典内,就不见有「司祭」或「祭司」的名称。以后,如人不自主祭,就请男女巫祝代己行祭,后世易以僧道,像新《旧约》和古代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所有,终生或世系供司祭职务的司祭阶级制度,是不见于我国历史的。

    见祭祀、圣事、敬礼、圣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