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 母亲(Mother, Mater)
    母性自以民的最古时代以来,即被视为妇女无上的光荣,以及在社会上的崇高的地位。相反地,荒胎的妇女却被视为耻辱及不值,因此,生养子女是以民一切女性所急切渴求的,甚至不惜沦为妓女及乱伦,以求怀孕生子(创19:30-38;38章);或者甘将自己的婢女交与丈夫,以求婢女生子而视为己出(创16:1;30:3,9)。辣黑耳且以威胁的口吻,向丈夫求欢:「你要给我孩子,不然,我就死啦」(创30:1)。亚纳整日愁眉苦脸,过着暗无天日的忧戚生活,直到她生下了撒慕尔,心灵才豁然开朗,精神为之一振(撒上1:4-2:10见《卢》)。这种传统的观念,直至《新约》时代仍然存在,这由若翰诞生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路1:7-25)。

    「母亲」一词在《圣经》上的用意,颇为广泛,它除了指亲生之母外,也指岳母(创37:10),祖母(列上15:10),熙雍(依50:1;66:7);天上的耶京(迦4:26),或者某一城市(如巴比伦:耶50:12;撒下20:19)。但是中国以地为母之说(后汉书,李固传载有:王者父天母地,宝有山川),在《圣经》上似乎是找不到的。训40:1所说的「自从人出离母胎的那一天,直到回到众生之母的怀中那一天……」,可能勉强地作为「母地」之说的反映。但所谓的「众生之母的怀中」,是直接指坟墓而言(亦见约17:14)。耶稣独称那些完成圣父旨意的人为自己的「兄弟、姊妹及母亲」(玛12:47,50)。

    虽然在法律上,以民的家庭以父为主,但在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时代,子女的抚养及教育,却主要是母亲的责任,故此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远较父亲为密切(见创20:12;申13:1;民8:17)。也正因此有同父异母的子女彼此结婚的事实(创20:12,见撒下13:13),反之则无。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子女,多以母名为别,故此历史书上几时提到以民的国王时,常附以其母之名(列上11:26;14:31;15:2,10;22:42;列下8:26;12:1;14:2;15:2;编上2:26;编下12:13等)。

    以民的母爱是特别伟大超群的。哈加尔、亚纳、黎兹帕以及玛加伯时代七兄弟的母亲的历史,都足以为此作证(创21:14-16;撒上1:22-27;撒下21:8-10;加下7章,见依49:15)。基于这种伟大的母爱,《圣经》上不断地要求子女们对母亲应尽尊敬爱慕的责任,犹如对父亲然(见「十诫」,玛15:4-6;弗5:31;6:2及「孝敬父母」条)。天主对自己百姓无微不至的爱护,也不时比作母爱(依49:15;66:13)。

    圣母最高尚伟大的称呼和地位,是「耶稣的母亲」,「主的母亲」(路1:43,见玛利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