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 申命纪(Deuteronomy, Deuteronomium)
    为《梅瑟五书》最后一部书名,除应细读梅瑟五书条外,应参阅:法律、盟约、庆节、敬礼等条,此处只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书的:(一)名称、(二)主题和内容、(三)作者、(四)重要性、(五)中心思想。

    (一)名称:

    《申命纪》一如《梅瑟五书》其他各卷,在希伯来原文《圣经》中,取首字为名,称为「这些话」。犹太经师称之为「Mishne」即「重申前命」之意;《七十贤士译本》称本书为「Deuteronomion」,意谓「第二法律」,或「重申前命」;《《拉丁通行本》》从之。中文《申命纪》一名是出自《七十贤士译本》,这名称与本书的内容极为相宜,因为本书内的法律,泰半不是新法律,而是梅瑟把西乃山下所立的法律(出19-23),重新扼要地向以色列子民新的一代,再述说一遍。

    (二)主题与内容:

    学者皆称《申命纪》为「梅瑟的遗嘱」,因为本书所记,是梅瑟死前一个月(1:3;34:8),在摩阿布平原向以色列子民的新一代所讲的三篇演词。在这些演词内,他回顾四十年来在旷野中所经历的一切。一方面将天主对选民的爱护与仁慈和盘托出,另一方面也指出天主之所以惩罚他们,是在彰显他的公义,其用意是在劝戒当代和后代的以色列子民,务要恪守盟约的法律,对天主表示忠诚孝爱,善用天主的恩赐,选民的祸福存亡,全系于他们是否忠实遵守盟约。本书亦可视为《梅瑟五书》的结论,因为《创世纪》是记述选民的来源,《出谷纪》是记载天主为以民所做的丰功伟业,怎样拣选他们为自己的百姓;《肋未纪》是阐明百姓对天主应尽的职务;《户籍纪》是叙述天主长久试探了他们的忠诚;而《申命纪》正是这段历史的结论,指出为天主百姓的以民,究竟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许地安居乐业。

    本书的内容,除包括一段简单的导言(1:1-5)和较长的结论外(31-34),是由三篇演词所组成:第一篇(1:5-4:40)是选民过去历史的回顾(见出1-18);第二篇(5:1-28:69)是讨论各种法律,包括伦理、礼仪、民法三种,这是神权政体之下的以民,所应遵行的法律(见出19-24);第三篇(29-30)是对以民命运预先提出的诚恳警告,预示他们存亡的关键,全系于守法与否。31-34记述梅瑟最后的训示与事迹。

    (三)作者:

    凡涉猎过《申命纪》一次的读者,都会看出《申命纪》与《梅瑟五书》其他各卷有莫大的区别。无论在文法与语气上、或思想上,都别具风味,又本书虽称为法律,但文法与语气,皆非立法者的口吻,只以循循善诱的口气,反覆叮咛,陈述各种理由,劝勉以民忠信于主;并且三令五申地将天主的爱情、仁慈和公义,摆在百姓面前,援引过去的历史,证明自己的论断:忠心守法,必国泰民安;违犯法律,必家破人亡。

    由于本书别具风格,在经学界中,遂掀起了一个「谁为作者」的剧烈争论。关于此点,详见梅瑟五书作者条。十九世纪前,无论基督教会或犹太经师,无不以梅瑟为本书的作者(见31:24-26;玛19:7及申24:1、谷12:14及申25:5、宗3:22及申16:15、罗10:5-7及申30:12、若1:17等处)。但自十九世纪以来,第一个攻击传统意见的人是德外特(W.deWette1805),他认为《列下》所记载的约史雅王时代,大司祭在上主殿中所发现的法律书,即是约史雅王为复兴宗教,授命司祭所编纂的《申命纪》,伪托梅瑟之名而发表的。这一学说为唯理学派顶尖人物,如委耳豪森等所接受,称此一行为为「善意的欺骗」,的确轰动了一时。不过近数十年来,经过学者不断的努力研究,有许多学者(数目日渐增多),有见于本书中的用辞与资料,具有古代的色彩,将本书写成的年代,推至撒慕尔时代(T.Desheicher)、或民长时代(H.C.Welch),甚至舍根盟约大会时代(R.Brinker,见苏24章),罗伯特生(E.Robertson)甚至认为本书是撒慕尔先知将梅瑟原有的法律资料,编为法典,作为王国时代的行政大纲。

    是以近代不少的学者又返归传统的意见,公认《申命纪》主要部分出于梅瑟。当然其中也有许多增补或变更的地方,因为民法的性质本身即是与时俱进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民法虽有变更,但梅瑟仍不失为作者。今举出数点以资证明:

    1. 《申命纪》前半部的历史叙述,与本书中所指的环境甚相吻合,如当时快要进入许地,梅瑟又知死期不远,便给在场的与未来的民众,作末次训话(见29:13,14),嘱咐他们善守法律;这时目睹西乃山天主发显的长辈们多已故去,剩下的一般青年必须听到西乃山的事迹,同旷野中的长征史,才有殷鉴在前,日后进入许地,方不至重蹈覆辙,去敬拜邪神。

    2. 同时重申前令,在这种场合下,更容易得到解释:一则关于未来的许地生活,梅瑟能增补或变更许多法律,因为他很关心未来,使以民有巩固的组织,这是显而易见的;二则为宣布这样的法律,梅瑟当然是最相宜的人物,「梅瑟学习了埃及人的各种智慧」(宗7:22),因为他生长在埃及的王家,他不祇精通各种学问,而对于埃及的法律更非常熟悉。既然天主上智的措置使他这样长于学问,富于经历,所以他不能不顾虑到以民未来的生活,应予以固定的法律。

    3. 本书的后半部,也绝不应视为事后的预言(如唯理派学者所言),因为梅瑟由于过去四十年的亲身经历,很能预料以民未来的遭遇。过去他们既然再三拒绝了上主的恩宠,自然日后也难保不失信于上主。但是由于长久的经历,他又认识天主是极慈爱的,宽忍的。那末,以民既是万民中天主特选的民族,自然也不会永久遭受他的摈弃,天主的仁慈必要得到最后的胜利,更何况如我们承认梅瑟真是一位大先知(见18:15),他所预言的事,更不能不予以应验。

    4. 如果《申命纪》不是那位建立神权政体国家的伟大梅瑟的着作,十二支派(特别在分为南、北二国之后)怎能把它作公法?历史告诉我们,南、北二国都一致将《申命纪》定为治国大典。《撒玛黎雅五书》更告诉我们,北国以民流亡之前,撒玛黎雅人已奉《申命纪》为国法。如果《申命纪》不是古法,何能如此?

    5. 我们如不承认《申命纪》的来源古远,此后历史书的记载,先知们的宣讲,也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他们都引用本书,采取它的真意,敦劝百姓遵守本书中的法律,同时指出《申命纪》最后几章内,梅瑟的预言,怎样在以民的历史上逐一应验(详见欧瑟亚与耶肋米亚)。

    6. 所谓的「敬礼集中法」(申12),亦并非如唯理派学者们说的,是约史雅所发明的,以完成他的宗教改革,因为「敬礼集中法」是基于西乃盟约,基于唯一的约柜,那里有约柜,那里即有上主的临在(见出23:17;34:23,24)。如果「敬礼集中法」是出于约史雅王,或希则克雅王,那末,苏22章所记载的,东方两个半支派在约但河岸筑了一座祭坛,几乎因此大动干戈之事,将作如何解释?达味圣王又为何急于为上主建立圣殿(撒下7:1-7)?南北二国分裂之后,雅洛贝罕又为何急于再建立一宗教中心(列上12:25-33)?并且在约史雅王之前,阿撒(列上15:11-14)、约沙法特(列上22:43-44)、约阿士(列下11:17-12:4)等王,亦都作过同样宗教改革之事,这些史事将如何解释?

    7. 约史雅施行宗教改革,并非在发现上主法律书之后,而是在前,即在他登极后第十二年即着手改革,及至十八年修建圣殿,才发现了法律书。详见编下34章。

    至于风格不同,亦比较容易解释,因为本书是以遗嘱的方式,演说的体裁写成的;体裁不同,当然用辞或语气也不能相同,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所以《申命纪》一书,除了卷末一小部分,与梅瑟逝世的叙述外,其余的主要部分,皆是出于梅瑟。

    (四)重要性:

    按一般学者的公论,无论是公教或非公教以及唯理派学者,皆认为《申命纪》不论在文学方面,或宗教方面,对后期的作者影响很深;并且这种影响是如此明显,致使许多唯理派学者都认为《旧约》的大部分经卷,特别是先知书,都是仿效《申命纪》而写的。虽然有些学者以为《申命纪》的写作时期当在先知的以后,但由此可证明彼此之间的密切关系。

    我们都知道《梅瑟五书》简称「托辣」,后来这个名字成了全部《旧约》的名称,但这名称又特别用为本书(17:18;31:26等处)。如果我们能了解以民对「托辣」所有的尊敬,那便能明白他们对《申命纪》一书的重视;本书是应置于上主的约柜之旁,每七年应向民众宣读一次(31:9-16),这又使我们知道本书所具有的价值。由此可见,本书必是以色列子民所共知的一本书,无怪先知们引用《申命纪》特别多,无论是在他们的书籍中,或预言里,如《若苏厄书》、《民长纪》、《撒慕尔纪上、下》、《列王纪上、下》、以及各先知书,差不多每卷里都可见到《申命纪》的思想。

    《申命纪》一书的影响如此之大,无非因为它是以民建国保国的大法。以民是以神权政体立国的民族,天主是他们至高的君主,无上的立法者和裁判者。《申命纪》就是天主给他们所立的法典,在以神权为本的国家里,宗教、政治和社会是分不开的。以民的整个生活,无论是宗教的,政治的、或社会的,都以天主为目的,天主支配着他们整个的生活。以民的地位所以如此崇高,完全是由于他们是天主特选的「司祭的国家」,「圣洁的国民」(出19:6;见申7:6;14:2,21;26:19;28:9)。固此每个国民的一举一动,都应遵守这个诫命:「你们该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肋20:26)。他们整个生活应是天主圣善的反映,因此,以民的社会法律即是他们的宗教法律,宗教法律也是他们的政治法律。这些法律是以天主十诫为基础,宗教生活,伦理社会生活的规律,都包括在内(出20:1-17;申5:6-12);其他一切,如伦理的和礼仪的法律,无非是这个基本法律的引伸。

    法律既然影响以民的整个生活,显然这民族的组织,也必然依据这法律组成,他们越服从天主藉法律所显示的圣意,越堪称作天主的百姓;他们如不遵守天主的法律,也就破坏了神权政体国家的制度,也就破坏了盟约,所以法律的遵守或违犯,便决定他们的存亡(30:15-20)。由此可见,以民的存亡,完全系于遵守或违犯《申命纪》与否;由此亦可看出本书的重要性,以及为何对后期作品有如此重大的影响。

    (五)中心思想:

    《圣经》学者皆认为本书是一部很接近《新约》思想的书。它的特点是在于把天主与人彼此间的爱情,作为宗教的基础和目标。天主所以特选以色列子民,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民族优越,只是因为天主爱他们(7:6-8;10:15):因为爱他们而与他们立约;因为爱他们,才挂虑他们,并在旷野里奇妙地领导他们,护卫他们,照顾他们(4:32-40等处);因为天主爱他们爱到极点,才因爱生妒,绝不容他们去爱别的邪神,或崇拜别的神;因此,爱情的天主自称为「忌邪的天主」,「吞噬的烈火」,对于失信的百姓决予以严惩(申4:25;5:9;6:15等处)。

    天主虽然惩罚他们,但在惩罚中,仍然流露着他的爱:「你的天主原是仁慈的天主,他不会舍弃你,不会毁灭你,也不会忘却他起誓与你祖先所立的盟约」(4:31)。虽然天主严厉地惩罚他们,最后还拒绝他们,但是这也是出自他的爱,意在藉着这种拒绝,使百姓与自己益相连系。虽然他们心硬固执,天主还是依然爱他们,永远爱他们,死心踏地爱他们(4:28-31;30:3-6)。面对如此伟大的爱,以民的生活必须配合这个圣爱,必须以「以爱还爱」,作为他们服从命令,谨守法律的基础。实在的,《申命纪》作者即将「爱天主」、「遵主圣意」、「恪守法律」,视为一事(5:10;7:9),正如基督在《新约》中所说的:「你们如果爱我,必要导守我的命令」(若14:15)。

    由此可见,那《旧约》为「畏惧的宗教」,《新约》为「爱情的宗教」的区别,不尽然合于实际。十诫之后(5:6-12),紧随着爱情的诫命(6:5)。这也可见,「爱天主」的观念,在《申命纪》里是怎样地占着中心地位:「你当全心、全灵、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6:5;10:12;11:13;13:5;30:6,10;见玛22:37;谷12:30)。

    既当爱主,自当爱人,不但应爱自己本族的人,亦当爱穷人、属下、孤儿、寡妇,甚至奴仆(5:14;23:16;17;24:6等处);此外,爱人的范围还应及于陌生的外人(10:16;24:17;26:12)。天主的爱是他们爱人的模范:天主怎样爱了他们,他们也当怎样去爱自己的近人(10:19;24:18),如同基督在《新约》中,以自己爱人的模范,作为我们爱人的标准(若13:34)。

    由上述各点看来,《申命纪》的思想实是最接近《新约》;当然,如果将《申命纪》的法律与《新约》对照起来,《申》显得过于繁琐,过于有法律的色彩。但是,不要忘记,这法律不祇是宗教法律,同时亦是国家法律,因此它当支配整个外表生活。但一切法律的中心观念仍是宗教的,即是「爱天主」与「爱人」。关于这点,在《新约》中,有基督的证明。圣保禄更概括一切法律说:「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