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牧函(Pastoral Epistles)
    牧函(PastoralEpistles,EpistolaePastorales)

    一、名称:

    在《新约》正经书目中有三封书信,即《弟前》、《弟后》、《铎》,自成一组,通常称为「牧函」;所以称为「牧函」,是因为在这三书信内所谈的内容,是关于牧民的问题。不过「牧函」这一名称,并非原来所有,而是十八世纪才由神学家开始这样称呼。这三书信,由书名可知,两封是写给弟茂德,一封是写给弟铎,二人都是圣保禄的弟子及传教的助手。由三书信的内容看来,可知圣保禄所以给他们写信,无非是再度训勉二徒应如何善尽他们为司牧的职务,治理教会,牧养天主托给他们当照顾的羊群--教友。

    二、牧函写作的时地:

    《弟前》与《铎》大约是保禄第一次被囚释放后,再度东来,约于公元六三--六五年间,道经马其顿时所写。那时弟茂德在厄弗所(弟前1:3),而弟铎在克里特岛(铎1:5)。至于《弟后》是保禄第二次被囚于罗马(约公元六七年),自觉不久人世,于是写了这信,要弟茂德尽快到罗马去(弟后4:6,9)。是以《弟后》是保禄生前最后留言,故此以《弟后》为保禄的遗嘱也无不可。上述三书信,名义上固然是保禄写给他的两个爱徒,因此可说是私人函件,但实际上,从三书信的内容看来,实是治理教会的原则。事实上,圣教会从很古以来,对上述三书信非常重视。如德都良曾说:「保禄给弟茂德写了两封信,给弟铎一封,都是有关教会神职界的信」。圣奥斯定更进一步曾要求「凡在教会内任领导职的人,应把宗徒保禄的这三封信放在眼前」。为此,不应只以上述三信,为纯私人函件。

    三、内容:

    关于三书信的内容,除极少的几点属私人方面的事外,如弟前5:23要弟茂德不只饮水,也要饮点酒;弟后3:9-13要弟茂德尽快到罗马来,铎3:12,13,叫弟铎尽快到尼苛颇里去,其他可说属于管理教会的原则。要之,可分为两重点:

    (一)反对异端邪说圣保禄一再叮咛二位爱徒,要卫护真道,提防并驳斥伪善背信的邪说谬论。至于所说的邪说谬论,一方面是来自犹太主义保守派,如弟前1:4,所说:「无稽的传说,无穷无尽的祖谱」;《铎》明言「犹太人无稽传说」;铎3:9所说「有关法律的争论」,大约是指涉及有关梅瑟法律诠释等问题。

    不过从另一方面,如否认肉身复活(弟后2:18)以及过分的禁欲主义,如「禁止嫁娶,戒绝一切食物」(弟前4:3),可说导源于波斯二元论的哲学思想,以过分禁欲为获得智识的途径。这样形成一种犹太--希腊混合主义(SyncretismusJudaeo-Hellenisticus),大约即一世纪末二世纪初盛行的诺士斯派(Gnosticismus)的胚胎,而且也即是已散布在哥罗森教会内的邪说异端。为驳斥这类邪说谬论,保禄劝二位爱徒,要本着信德、爱德,讲授由他--保禄--所接受的健全的道理(弟前4:6;6:3,20;弟后1:13;铎1:13;2:1)。

    (二)治理教会所谓治理教会,即处理教会内人事行政等问题。首先是设置长老或监督,而且可说这是保禄对二徒的命令(铎1:5),因为这样才能使教会扩展及延续下去。为此,告知二徒该选拔什么样的人作监督及长老,因而列举作监督及长老的各种条件(见弟前3:1-7;铎1:6-9)。其次是执事,而且有男执事及女执事,并且列举为作执事应有的条件(弟前3:8-13)。此外,当时尚有一种我们可称为「寡妇制」的生活,为使某女人能加入这种寡妇制的圈内,也列举了一些条件,如年龄方面,需要不少于六十岁,只作过一个丈夫的妻子(弟前5:9-11)。也许前面所说的女执事即由这些上了年纪的寡妇充任。是以保禄嘱咐他的爱徒,对录用寡妇也要多加留意。

    牧函作者的问题:关于牧函的作者,在三牧函的开端,都明言是保禄宗徒。圣教会自古的传授,除玛尔强书目外(CanonMarcionis,这本毫不足奇,因牧函内正针对他的异端有所申斥),可说一致以保禄为牧函的作者。只在最近十九世纪末,才出了一批所谓考订与批判学者,根据批判学的原则,以下列三理由,即(一)从文辞方面,(二)从有关教会圣统方面,(三)从所驳斥的异端邪说方面,否认保禄为牧函的作者。不过从他们所强调的理由看来。实不足以证明保禄并非牧函的作者,今略述如下:

    1. 从文辞方面,据考订学者的意见:在牧函内有不少字句,甚至有人说约三分之一字句,不见于其他书信内,而且有些是涉及神学的名词,如「健全的道理」(弟前1:10;弟后4:3;铎1:9;2:1);而「信德」一词也另有较深的意义,即也指正确的道理(弟前1:19;4:1,6;弟后4:7)。此外,在语气方面则比较温和,不如其他书信内如迦书内,火辣激昂……。对上述各点,如注意到这三书信的主要对象,是保禄的两位爱徒,并非直接向某一教会发言,尤其这三书信是保禄在他的晚年所写,而且极可能保禄曾用了不同的代笔人,如此则上述各疑难,虽不能说迎刃而解,但至少可说,不能构成否认保禄为牧函作者的绝对理由。

    2. 从有关教会圣统方面考订学者认为:牧函内论及「监督」、「长老」、「执事」等教会内不同的职位,权限已相当分明,这不可能是宗徒死前教会内的情形,因而牧函不能是出自宗徒保禄的手笔。关于这点,可说考订学者的理论,非但不能证明牧函非宗徒的作品,而且更加以证实:因牧函内所称「监督」、「长老」,一方面固可看为日后教会内「主教」、「司铎」的雏型,但另一方面,牧函内所谓「监督」、「长老」,并未如三十年后,安提约基雅主教依纳爵信内论及「监督」、「长老」所有清晰的概念。如铎1:7的「监督」与1:6所提的「长老」,可说所指乃同样的人物。弟前5:17-22所提的「长老」,由他所尽的施教讲道之职及堪受加倍的尊敬看来,似乎和3:2-7所提的「监督」,在该处论及作「监督」所当有的条件,也属名异而实同的同样人物。而这种「监督」、「长老」互相通用的情形,正是宗徒末年教会内所有的情况(参阅宗20:17-28)。所以说这样更证实牧函乃宗徒,也即牧函开端所说保禄宗徒的作品。

    3. 从所驳斥的异端邪说方面关于这一点,考订学者认为牧函内所驳斥的异端邪说,乃一世纪末二世纪初,盛行于小亚细亚的诺士斯派邪说。这一邪说既兴盛于初世纪末二世纪初,也即在宗徒死后数十年间,这样牧函自然不能是宗徒保禄的作品了。不过这一理由更属牵强,与事实不符。因如前面业已提及,牧函内所驳斥之邪说谬理,乃犹太--希腊混合主义,充其量只是诺士斯派邪说之胚胎雏型,早已为害于哥罗森教会(见前),而哥罗森距厄弗所相隔不远,因而保禄致书于当时在厄弗所负责的弟茂德,要他及早提防并加以申斥,这正是保禄在尽他身为宗徒之职,实属合情合理。而考订学者,竟以这一理论否认保禄为牧函作者,实不能成为理由,而且可说近乎无理取闹,故毫不足为凭。

    结论:总观上述各点,尤其根据牧函内,作者要二徒所做的数件私人任务(如弟后3:9,13,铎3:12),以及对二徒的关怀备至(如弟前5:23),可以结论说:作者若非保禄,实不知有什么比保禄更适合的人,能写出这样对教会,对基督充满热诚挚爱,对二徒宛如慈父对爱子般的所谓「牧函」了(弟前1:2;铎1:4)。

    见保禄、诺斯士派、圣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