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划 佣工(Hireling, Mercenarius)
    佣工与奴隶之不同点是:前者可以自由的拣选工作,以及获得使自己满意的薪金;而后者则无这种选择的自由。在《圣经》有两种佣工:一种是前来找工作的外方人,一种是本地的穷人,这些人在无衣无食以及业已变卖了一切的情形之下,只有依靠劳力来维持生活(创29:15;肋22:10;申24:14)。出卖劳力的限期及应得的报酬,有时是以年计(见肋25:10;依16:14;21:16),有时则以天计(肋19:13;申24:15;约7:2;14:6;玛20:8)。佣工主要的工作好似是以农事为主(卢2:3;列下4:18;亚3:12)。

    至于佣工薪金的限额,在《圣经》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哈慕辣彼法典》上却明明规定了:在工作繁忙时,工人每月应得的报酬是一个银「协刻耳」,或以相等价值的物品来交换其劳力。《圣经》唯一提及的工资数项,只谓奴隶在第七年的安息年上,应得佣工双倍的工资(申15:18)。在《新约》时代则已有佣工每日的工资是一个「德纳」(玛20:1等)。

    他们的处境大概是十分不理想的,盖《先知书》以及《智慧书》上曾大声疾呼,斥责当时社会的不义,而使这批可怜的佣工成了牺牲品(肋19:13;25:40等;耶22:13;46:21;拉3:5;德7:22)。《圣经》更强调:「剥夺佣工的劳资的,就是流人血的凶手」(德34:27;见雅5:2)。

    佣工固然没有参加家庭庆祝逾越节盛典的权利,却有份获得安息年田间的出产(肋22:10;25:6)。

    耶稣在善牧的比喻上,谓羊群的主人为自己的羊甘心舍弃生命,雇佣的牧童却见危而逃,弃主人的羊群于不顾(若16:12,13)。

    见货币、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