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至十五划 誓愿、许愿(Vow, Votum)
    「誓愿」或「许愿」是属于各宗教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这种普通性,按辞海解释为:「许愿谓祈福于神,许获验后以物报祭,谓之许愿」。依照《圣经》的概念,「誓愿」或「许愿」是:「心甘情愿许给天主要行一件法律以外,可能而且更优良的善功」。「誓愿」通常是在困难中产生的,与祈祷、宣誓、许诺等类的行为常密切相连。在中国按史乘常见君王宣誓许愿;佛教徒,特别是净土宗的信徒,对发愿一事亦非常重视。

    一、誓愿的种类

    1. 约式誓愿:即谓人如蒙天主俯允所求,便应实行所许下的誓愿以报答天主的恩赐,不论是一种特别的敬礼,或是建筑一座祭坛,或是奉献什一之物。雅各伯的誓愿即是一个着名的例子(创28:20-22):「若是天主与我同在,在我所走的路上护佑我…上主实在当是我的天主;我立作石柱的这块石头,必要成为天主的住所;凡你赐与我的,我必给你奉献十分之一」。其他如依弗大(民11:30,31)、亚纳(撒上1:11)、阿贝沙隆(撒下15:7,12)、约纳的船伴(纳1:16)所发的誓愿。

    在宗21:23-26所记载的四个犹太人,都有愿在身,大概是指「纳齐尔愿」(见户6:2-21)。

    2. 热诚誓愿:即完全出于一片热诚的心所发的愿,如达味(咏132:2-5):「曾立过誓言,向雅各伯的全能者许过愿:我决不进入我家中的帐幔,心不登上我躺卧的床沿…直到我给上主寻找一个处所,给雅各伯的全能者将居地觅妥」。圣保禄,按宗18:18所发的愿也是这一类的,更仔细地说,就是「纳齐尔愿」(户6:2-21)。

    3. 禁食誓愿:这种誓愿不论在甚么宗教,都是很普通的,在《圣经》内所记载的,有出34:28;肋16:29-31;户29:7;撒上14:24;依19:21;宗23:21等。

    二、许愿条例

    关于这问题,米市纳有一Hedarim长篇,讨论许愿的条例,在此我们只提及《圣经》上的条例:

    1. 肋7:16,17:如果所献的牺牲,是还愿祭,或自愿祭,这牺牲的肉,该在奉献的那一天,或第二天吃完,第三天就应烧掉。

    2. 肋22:17,25:所献的牺牲,不论是还愿,或出于自愿,都应当是完美无缺的。参见拉1:14。

    3. 肋27是一篇关于许愿和什一之物的附录;很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命令以民:如果实在不能偿还所许的愿,应以代替物偿还,誓愿是不能废止的,因为是神圣的行为。

    4. 如果所许的誓愿是火祭、全燔祭或任何祭献,如公羔羊、公绵羊、公山羊,牛犊、公牛、立法者也规定了配祭,即多少「厄法」面和多少「辛」油或酒(户15:1-17)。

    5. 禁食及其它的克苦善功(户30:3-14),也是很普遍的许愿对象。

    6. 人不可轻率地发愿,可是一许了愿,就要偿还:「你一向天主许愿,就不可拖延偿还,因为他不喜欢人怠慢;你许了愿,就应速还;不许愿好过许而不还…」(训5:3,5;申23:20,24)。

    7. 许愿的人应该是自由的、享受自主权的,因此,女儿的愿及妻子的愿,父亲和丈夫都能够取消(户30:3-17),因为子女是属于父亲权下,妻子属于丈夫权下;然而寡妇和弃妇所许的愿,因为他们是自主的,他们的誓愿仍为有效(户30:10)。

    8. 按申12:5,6的规定,如果人许愿的对象是献祭,应在上主所选定的中心圣所偿还。

    9. 卖淫的酬金不能当作誓愿的献仪(申23:19)。

    有些许愿人,在还愿之日,上到圣殿,不但向天主奉献所应许的感恩祭,而且他自己或请其他的人,作一首圣咏,请圣殿的歌童,在奉献之时来歌颂。不少学者以为咏61;65;66;116:10-19;纳2:3-10,都是因着还愿之故,所编的圣咏。

    在《新约》内,除了上述的誓愿外,按圣教会的公论,圣母所立的志向,等于守贞的圣愿(路1:34)。

    见「纳齐尔」、勒加布、「科尔班」、童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