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划以上 黄占 鹿、鹿包 子(Roe deer, Bubalus)
    《圣经》只两次提过这种动物(申14:5;列上5:3),两次在《拉丁通行本》都译作「野牛、水牛」,但实际上是两种迥然不同的动物,盖水牛之进入巴力斯坦是公元前四世纪的事,源自印度,而申书之完成则早于四世纪,故不可能是水牛。但以前许多学者随从圣热罗尼莫称之为水牛。现今都主张它是属鹿类的一种动物,故思高译本译作「黄占鹿」或「鹿包子」,它是洁净的动物,故按梅瑟法律以民可食其肉(申14:5)。

    见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