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章D 人格尊严——罪过
    【8】罪过

    圣经启示我们:天主按自己的天主形象创造了人类,给予人美好的人性,能够善用理智和善用自由意志遵循天主的旨意与法律行善避恶。不幸人类元祖亚当及厄娃从一开始就妄用理智和妄用自由意志,违背良心,顺从魔鬼引诱,犯下了原罪,自绝于天主,失去了原来天主所赐的原始圣宠状态和美好人性,失去了天主所赐的超性生命,使整个人类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使人人都易犯罪,难以克胜魔鬼、邪恶世俗、和私欲偏情的引诱和攻击,以致使世界上充满罪恶及其后果邪恶现实。人的罪恶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人类无法从这个绝境和深渊中自拔。人类的经验及历史就是证明。在本节中,我们从信德的观点来论述一下罪赦的本质及其危害性,因为基督之降生救世,为人类赢得圣神的恩宠,目的正是为了把人类从罪恶与永死的枷锁下解救出来,使人类重与天主圣父和好,成为天主的自由儿女,好脱离罪恶束缚的自由儿女。只有认清罪恶的性质及危害性,我们才能更好地与基督的救恩(即圣神恩宠)进行合作,战胜罪恶与永死。

    (1)天主的仁慈与人类的罪恶

    天主的仁慈,是天主纯爱的表现,而“天主就是爱”(若望一书,4:8,16)。人类妄用自由意志犯罪背离和自绝于天主,但是天主圣父并没有改变他出于纯爱而创造人类,使人类能分享他神性生命与荣福的爱心,决定派圣子耶稣基督降生成人,来到世上,以他的十字架祭献(即逾越奥迹)救赎人类,替人类赎罪赔补,为人类偿清罪债,替人类赢得罪赦及救恩,即赢得天主圣神的恩宠,使凡是信仰基督和接受并配合圣神恩宠的受洗信者,都能得救而获永生。这是天主无限纯爱的无限仁慈,它竟然超越公义,不仅不让犯罪的人类自食其果陷于永死状态,而且竟亲自降贵纡尊以十字架救赎人类,使人类能成为天主的嗣子嗣女。天主又藉圣子基督亲自建立以宗徒们为基础的天主教会,并派天主圣神降临于天主教会内领导教会(尤其是领导教会训导当局),继承基督的救世使命,宣讲基督的福音,施行基督定立的圣事,奉献基督的感恩圣祭,向信者广施基督为人类所赢得的圣神恩宠。因此,陷于无法自拔的罪恶与永死深渊中的人类,从天主仁慈中获得救恩,而天主的救恩则通过基督亲建和圣神领导的天主教会广施于人类。

    天主如此恩待人类,从虚无中把人类创造出来,又把天主自己的超性生命赐给人类;人类犯了自绝于天主和陷于永死,天主又降生成人以十字架救赎人类,建立天主教会广施救恩;有些人难以理解,问道:天主为何如此仁慈?是不是天主有求于人类或需要人类呢?这种想法本身,说明它是有限的受造人的想法,因为只有“有限的”人才会产生这种“需要”或“有求于”某样东西的想法。天主是无限的最高存在,他本身是万有万善的根源,他是自足自满的,他根本不需要任何东西,也无求于任何人。但天主启示我们:“天主就是爱”(若望一书,4:8,16)。爱的本质是善用自由意志的最高表现,是舍己利他的,是自我献身或自我授与的。所以,天主爱人是要使人获得和分享天主自己的神性生命,但不需要,也无求于人。因为人是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人所有的一切,本来就是属于天主自己的。天主只愿(但不是强迫)人以爱还爱天主,天主给人自由主权,让人自由自主地作出是否还爱天主的抉择与行为。所以圣奥恩定说:“天主创造我们,不需要我们;但他为救赎我们,不愿没有我们”(圣奥思定,《讲道集》169,11,13)。因为天主爱我们。

    然而人有求于天主,人需要天主;人若是没有天主,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基础;特别是,人若要获得天主的仁慈与救恩,必须承认我们人类都有罪过,都是罪人,包括“我”自己在内也是一个罪人。圣若望宗徒提醒我们说:“如果我们说:‘我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真理也不在我们内。但若我们明认我们的罪过,天主既是忠信正义的,必定赦免我们的罪过,并洗净我们的种种不义”(若望一书,1:8-9)。有人害怕若是承认了自己的罪过,天主就会抛弃或惩罚我们。这样想,又是用人的想法来猜度天主。天主不是这样想的。圣保禄宗徒告诉我们:天主对我们罪人的爱,是无限的;天主给罪人的仁慈与恩宠也是无限的;“罪恶在哪里越多,天主圣宠在那里也越是格外丰富;因此,罪恶靠死亡进行统治,但天主圣宠则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通过义德而导向永生”(罗马书,5:20-21)。天主圣子耶稣基督在世时,以他自己的言行证实了天主的仁慈与恩宠是无限的。耶稣基督正是为罪人而降生救世的;他是神医,治愈人的疾病,更重要的是治愈人的灵魂由于犯罪而受的的创伤。基督的福音,指出了罪恶对人的严重危害性,并赐予我们圣神恩宠光照和治愈人的创伤。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指出:

    皈依天主要求对罪的认清,包括良心内在的判断,这是真理之神(即天主圣神)在人心灵深处行动的证明,同时也成为获得新赐予的恩宠和爱的开始:“你们领受圣神吧”。因此,从“关于罪过的认清”来看,我们发现双重恩典:良心的真理之恩;和救赎的确定之恩。真神之神就是护慰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之神》通谕31,2)。

    (2)罪的定义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过,罪的本质就是:人妄用自由意志所作的背离或自绝于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因此,人的罪过必然违反天主及其所定的道德准则(即诫命)与自然规律(包括思性或理智及良心)。天主是一切真、善、美、圣、生命、和幸福,换言之,必然导致邪恶的后果或邪恶现实,不仅给犯罪者本身,而且给他人、社会、和自然界造成恶果。因此,犯罪者对他的罪过所导致的恶果,应该负责,并承当其罪责或罪罚。这是公义原则的必然结论。所以,圣奥思定给罪的定义是:“违反(天主制定的)永恒法律的言语、行动、或愿望”(圣奥思定《驳斥摩尼异端者弗斯得》22,27)。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罪,是人冒犯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而不是冒犯人定法律或规章的“罪”。如果人定的法律或规章是渊源于并符合于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与自然,那末,冒犯这种人定法律或规章的罪,必然也冒犯天主;但是,如果人定的法律或规章不是渊源于及不符合于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与自然规律,那末,冒犯这种人定法律或规则就不是冒犯天主,因此也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罪;而只是冒犯制定那些人定法律或规章的人而已。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与自然规律所涉及的面,远比任何人定法律或规章所涉及的面要广大和全面,因此,人的行为即是不违反人定法律或规章,还是有可能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与自然规律,这就是说,还是可能有罪的。我们天主教信友,以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为最高准则;凡是违背或不符合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的人定法律或规章,我们教友就不应该予以遵行,而应以天主所定的诫命和自然规律为准。人定法律若违背天主,就失去其法律效能,就不应予以遵行;若是予以遵行,反是得罪天主的犯罪行为。

    (3)罪的不同种类

    “罪过的分类,可按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德行来分;也可按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天主诫命来分。罪过还可按对天主,对他人、对自身的关系来分类;还可按照属灵的和肉欲的罪过分类;还可按照思想、言语、行动或缺失的罪过分类。依照主耶稣的教导,罪恶的根源发自人的内心,即发自人的自由意志,“因为由心里发出来的是恶念、凶杀、奸淫、邪淫、盗窃、妄证、毁谤。这些都使人污秽”(玛窦福音,15:19-20)。在心内也有爱德存在,爱德是美善和纯洁事功的本原,但被罪恶所损伤。”(梵二《天主教教理》1853)。

    圣经“致迦拉达人书”把人的肉体的行为与圣神的效果对立起来,列出一些罪过:“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即淫乱、不洁、放荡、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竞争、嫉妒、忿怒、争吵、不眭、分党、妒恨、醉酒、宴乐,以及与这些相类似的事。我以前劝戒过你们,如今再说一次:做这种事的人,决不能承受天主的国”(迦拉达书,5:19-21)。

    (4)罪过的严重性:大罪和小罪

    在圣经上,把罪过按其严重性分成大罪和小罪两类;天主教会的圣传也如此将罪过分成大罪和小罪两类(参阅:若望一书,5:16-17)。这种按罪的严重性分类的做法,也是人类人定法制的做法。圣多玛斯•亚奎那指出:

    当意志导向一件事物,若这事物在本质上违反人生终向的爱德(注:指爱天主于一切之上及为爱天主而爱他人),这时,就其对象而言,就构成了大罪…不论是反对爱天主,例如亵渎、发虚誓等,或是反对爱他人,例如杀人、奸淫等…。反过来说,有时罪人的意志所趋向的某事某物,其本身是一种错乱,但并不反对爱天主和爱他人,例如无益的废活、多余的嘻笑,这一类的罪,便是小罪(圣多玛斯•亚奎那,《神学集成》1-2,88,2)。

    根据圣经和教会训导当局(即宗徒们及其继承者教宗及主教)的教导构成一个严重的“大罪”,或称“死罪”(mortalsin)的根源,是人的妄用自由意志,正如吾主耶稣所说,是“由心里发出来的”(玛窦福音,5:19)。当一个人妄用自由意志,也就是说,自由自愿、自主自发和明知故犯地愿意或趋向去从事人件在本质上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即圣经所载的“天主十诫”(我们将在本书卷三第二部分专题论述)的事情时,他就是犯了一个大罪或死罪。天主十诫归纳起来,就是爱的诫命——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及为爱天主而爱人如己。一个人妄用天主所赐让人用来爱天主和爱他人的自由意志,去反对爱天主和爱他人;而且他对自己将做的恶行恶事的性质也明明知道,但是仍然明知故犯;这样做,他就是把他自己的私欲偏情和他所趋向的受造物或事情,置于造物主天主之上;把他的私意恶念置于天主的旨意之上,这就等于是完全叛逆、背离、和自绝于天主;而且他这样的自由抉择与行为,完全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没有他人或其他力量强制或强迫他这样做,因此应由他自己负责和承当所导致的恶果,即与天主断绝关系的后果。天主是生命、幸福、和真、善、美、圣的根源,故一个人犯了“大罪”,他就必然丧失天主所赐的永生、真福、和真理、善良、美好、圣德,而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自绝于天主。所以大罪也叫作“死罪”。一个犯了大罪或死罪,而至死不悔改的人,死后便不能进入天堂,而应下地狱受永罚(参阅:玛窦福音,25:31-46)。由此可知,一个“大罪”或“死罪”就是严重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或诫命,摧毁在人心内的爱德及超性生命(即圣神、圣宠在人灵魂内的临寓),使人与天主断绝关系,使人背离和自绝于天主及自己人生的真正目的。犯一个大罪,就等于是投入永死的地狱。所以,我们必须宁死不犯一个大罪。人若犯了大罪,必须立即去领受告解圣事,才能获得赦罪的恩宠,恢复圣宠生命或超性生命。

    小罪则不同于大罪:犯小罪的罪人,他的妄用自由意志的对象,不是反对爱天主和爱他人;他的意志所趋向的某事某物,其本身只是一种错乱或紊乱,例如在轻微的小事上没有遵循应守的道德,但不是反对爱天主和爱他人的诫命。这一类的罪行,便是“小罪”。小罪虽然得罪天主和触犯及伤害爱德与超性生命,但不至于摧毁我们灵魂内的爱德与超性生命。故犯小罪的人,并没有自绝于天主,仍然保持超性生命,然而,他所犯的小罪,尤其是屡犯不改的小罪,会伤害在他灵魂内的爱德与超性生命,会削弱他抵制罪恶和抵抗三仇引诱的能力,久而久之,会导致犯大罪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加强祈祷和圣事生活,绝不故意犯一个小罪。若是犯了小罪,立即发真心痛悔,或去领受告解圣事的赦罪恩宠。但小罪只须发真心痛悔,定志改正不犯,便能获得天主宽赦,并不是非去告解不可;但经验告诉我们:犯了小罪也去办告解,能增加圣宠,对我们大有裨益。

    在下面,我们对一些具体问题作扼要的解释:

    •怎样判断犯了“大罪”?一个罪构成大罪或死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大罪所犯的是严重的事情;第二,犯大罪的人对他所犯的大罪的性质是明明知道的;第三,犯大罪的人是妄用自由意志而在没有外来压力情况下作出自由自愿、自主自发的犯大罪的抉择与行为的。当这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时,就构成一个大罪或死罪。若晨这三项条件中有一项不具备,就不能构成大罪或死罪。

    •怎样判断是“严重的事情”?严重的事情,是依照吾主耶稣答复少年的话,由天主十诫所确定的(参阅:玛尔谷福音,10:19)。天主十诫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有三诫:一钦崇天主于万有之上,二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三守瞻礼之日(注:瞻礼之日指天主教会规定的宗教节日);第一部分的三条诫命,都是爱天主的诫命;第二部分有七诫,都是爱人的诫命:四孝敬父母,五毋杀人,六毋行邪淫,七毋偷盗,八毋妄证,九毋愿他人妻,十毋贪他人财物。罪过的严重性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有轻重的分别的,例如:杀人罪比偷盗罪更严重;但在杀人的情况下,杀父母的罪比杀外人的罪更严重;在偷盗的情况下,偷盗一千元比偷盗一分钱更严重。所以,考虑所犯罪过严重性时,必须考虑该罪过本身的严重性,以及该罪过的受害人的身分。

    •怎样判断“明知”和“故犯”?犯大罪的人,必须是在一件严重的事情上,“明明知道”和“完全同意或自由自愿而犯”的。这里的“明知”表示对所犯大罪的性质知道的清清楚楚;这里的“故犯”表示犯大罪是妄用自由意志,完全自由自愿、自主自发、和明知故犯而作出犯大罪的抉择与行为的。并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强制或强迫。简言之,犯大罪者事前知道有所犯罪行是严重违反天主诫命的,是他个人经过足够的考虑,完全同意而作出的自由、自主、自发的抉择与行为。心中明明知道清楚,但假装不知道;或者心中明明是他自己作出的自由、自主、自发的犯罪抉择与行为,但假装不是故意所犯;或者犯罪时抱着冷酷无情和残暴凶狠的心情,所有这种情况,不仅不能减轻,反而加重罪过明知故犯的程度,加重罪过的严重性。

    •怎样才算“非故意的无知”,它为何可以减轻罪责?天主给每人的良知(或良心)都向人发出行善避恶的呼声;我们教友有责任信仰服从天主所定的诫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违反天主诫命的事情。然而,在某种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发生并非他的过失所造成的“非故意的无知”的状态,并在这状态中犯了罪,这时,他的这种“非故意的无知”状态,可以减轻他对罪过的罪责,甚至免除他无知而犯的严重罪责。因为天主是公义和仁慈的,天主不会见罪于一个无知而犯罪的人。然而,每一个人有责任不断学习和加深领会天主所定的诫命。例如:一个人可能会由于无知而没有在主日去望弥撒,天主虽不会把主日不望弥撒的罪责加于其身,但他还是有疏忽认清天主十诫第三诫的罪责,但这罪责比主日不肯望弥撒朝拜天主的大罪要轻得多。此外,一个人感性或肉欲的冲动,情感或情欲的激动,以及外来的强制或强迫的压力,和人体病理学原因的干扰,同样也能减轻一个人“故意”和“自由”的程度,因此也能减轻他在这种情况下所犯罪过的罪责。反之,一个人所犯的恶意的罪过,或所犯的存心选择邪恶的罪过,就是最严重的罪过,因为他自由、自主、自发地叛逆、背离、和自绝于仁爱圣善的天主。

    •怎样从犯大罪丧失永生的教训中,认识善用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人可以善用天主所赐的自由主权,作出与天主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神性生命与荣福的自由抉择与行为;但是人也可以妄用天主所赐的自由主权,作出叛逆、背离、和自绝于天主的犯罪抉择与行为。人犯大罪,就是自绝于天主;大罪必然导致爱德的丧失,必然导致天主所赐圣化圣宠(或超性生命)的丧失,使人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永远隔绝于天主,受地狱的永罚;除非回头改过,皈依天主。而皈依天主就是善用自由意志,事事作出信仰服从天主和献身还爱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由此可见,事事善用自由意志是人生最重要的大事。天主给人的自由主权,可以决定人的永恒的、无可挽回的抉择。我们切切不可妄加使用。然而,我们人的判断,虽然能就事论事地判断一个抉择和行为是否是一个严重罪过,但我是有限的人,不能明察他人内心幽微,不能决定天主神性生命是否赋予的大权,因此,我们无权判断任何人升天堂或下地狱,唯有天主才是公义和仁慈的审判者。

    •怎样认识犯小罪的危害性?所谓犯小罪,就是指人在轻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的规定;或在严重的事情上违反道德的规律,但不是清楚知道的,或不是完全故意的。这样犯的罪过,就属于小罪。小罪使天主给人的爱德衰弱和削弱,以致助长人对受造物错乱的爱慕,阻碍人灵行善修德的进步,招致罪过的暂罚。故意犯的小罪,若不痛悔改正,会使我们渐渐倾向于犯大罪。然而,小罪本身,并不使我们违反天主的旨意和友谊,也不中断与天主的爱盟。人犯了小罪,只要发真心痛悔,定志不再重犯,就能获得天主宽赦。小罪并不剥夺圣神所赐的圣化圣宠或超性生命,也不剥夺爱德,因此小罪不会使人丧失永恒的天国真福。(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和好与忏悔》17,9)。

    •什么是不得赦免的罪过?吾主耶稣指出:“谁若亵渎了天主圣神,永远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恶的犯人”(玛尔谷福音,3:29,参阅:玛窦福音,12:32;路加福音,12:10)。天主圣父无限慈爱,派他的唯一圣子耶稣基督降生成人,来到世上,以其十字架祭献(即逾越奥迹)救赎人类,为人类赢得罪赦及救恩;所谓“救恩”就是天主圣神的降临和居住在受洗信者(即教友)灵魂内,并给信者带来天主自我授与的圣化圣宠(或超性生命)。谁若亵渎了圣神,就是故意拒绝天主仁慈的救恩,不愿悔罪改过、不愿皈依天主,因此就不能接受天主的赦罪之恩,不能得到天主圣神带来的救恩。(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之神》通谕46)。这种怙恶不悛,执迷不悟的罪过,是罪人自绝于天主,是罪人咎由自取,必然导致永死,沦亡地狱,没有其他出路。

    【9】罪的扩散

    人犯的罪过,会产生使人犯罪的倾向;重复犯同样的罪会孳生恶习或罪癖,以致形成犯罪作恶的不良癖性,蒙蔽人的良心、腐蚀人具体分辨善恶的能力。所以,罪过若是不立即加以纠正,它就会繁殖和扩展。然而,人的罪过虽然可以如此孳生扩展,但它绝不可能摧毁或拔除植根于人良心内的德道意识。

    天主教信友依照圣若望•加祥和圣大额略的分类法,按人的罪癖所反对的德行来划分种类;或也可按教友的经验,按照罪癖所涉及的“罪宗”(thecapitalsins)来分类。我们这所以称这种罪癖为“罪宗”,因为它们会孳生其他罪过和其他罪癖(或犯罪恶习)。教会传统上列出七个罪宗,它们是:骄傲、悭吝、嫉妒、忿怒、迷色、贪食(或贪吃)、懒惰。

    在下面,我们就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补充说明:

    •天主教教理传统上还提到一种“向天主喊冤的罪过”。这种罪过是人的不义之罪,特别违反天主所定的公义或正义原则,所以受这种不义之罪迫害的对象,会不断呼吁天主主持公义。例如,亚当之子亚伯尔,由于虔诚恭敬天主,被他的哥哥嫉妒而杀死,亚伯尔的血不断向天喊冤;索多马人违反天主所定的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犯同性淫行之罪,他们这种不义罪行向天喊冤,要求惩罚犯罪者;以色列选民受埃及法老奴役压迫,向天喊冤;在以色列人中的外侨、寡妇、和孤儿受苦而向城主喊冤;人们对佣工的剥削不义,向天喊冤,等等(参阅:创世纪,4:10;18:20;19:13;出谷纪,3:7-10;22:20-22;申命纪,24:14-15;雅各伯书,5:4)。

    •罪过虽是个人的行为,然而在别人犯的罪过中,如果有“我们给予合作”,我们也要负责,例如:

    ——我们直接地、故意地参与犯罪的行动;

    ——我们下命令、出主意、给予赞扬或认可;

    ——在别人犯罪时,我们虽有义务而不揭发或不阻止;

    ——袒护作恶者,等等。

    •“罪恶的结构”:这是指人的罪过所导致的社会现象或社会邪恶现实。罪过使人们互为同谋,以致促使私欲、偏情、暴力、和不义在他们中间肆无忌惮,嚣张跋扈;罪过产生或促成反对天主美善的社会环境或社会制度;等等,这种“罪恶的结构”是许多个人罪过的表现和结果,因为犯罪的是一个一个的人,而不是空洞和抽象的“结构”。但是“罪恶的结构”会反过来又引诱或迫使受害者个人去犯罪作恶。在这情况下,它构成“社会的罪恶”。(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和好与忏悔》16)。

    最后,让我们牢记:人生的终向或目的,是与天主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的神性生命与荣福。我们人类犯了罪,自绝于天主,但天主圣父派他的圣子耶稣基督降生救世,为我们赢得罪赦及救恩——即天主圣神降临和寓居受洗信者之心,以天主的圣化圣宠使我们净化、圣化、和神化,使我们战胜三仇的引诱和攻击,恢复我们被罪恶损伤的人格尊严,使我们能坚持善用理智、良心、和自由意志,做天主圣父的自由儿女、天主的圣子的肢体、天主圣神的宫殿,进入圣三的纯爱共融。我们在世的生活,应是通过基督的救赎之功、在圣神的圣化内、趋向圣父怀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