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五章B  天主十诫的第四诫及第五诫
    [3]家庭和社会

    (1)家庭

    家庭是人类天然的团体,植根于人的本性;是人类第一个自然的社会团体。在家庭这个爱的团体中,丈夫和妻子相互自我授与,实行基督式的纯爱。他们相互纯爱交流共融的结晶,就是子女,就是新一代的人类和教会。子女在家庭中,从小在父母言传身教下,学习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及爱人如已;学习怎样遵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来处理生活实践,做一个好教友和好公民。家庭是一个爱的整体,有着它天主所赋的父母的权威、相互自我授与纯爱的稳定性和生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敬互爱、井然有序的人际关系。家庭是一所天然的学校:在家庭中,一个人从小开始就学习天主所定的诫命和道德价值;开始恭敬和热爱天主、并为爱天主而博爱天主所造、所爱、和所救赎的众人,不分亲疏;开始学习和实践遵照天主启示、并与圣宠的帮助合作,善用天赋的理智,赞同天主所定的真理、以及善用天赋的自由意志,在每件事上作出信仰服从天主和献身还爱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从而与天主建立和发展共融与爱、结合为一的相爱关系。因此,一个家庭的正当秩序,是天主赋给整个人类的恩赐:人是社会团体性的有灵动物,而人类的社会则是由家庭为基本单位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天主教教理》2207)。家庭的正当秩序,正是构成人类社会正当秩序的基础,正是构成社会自由、平等、正义、友爱、和平、发展的基础。人类是从家庭的培育下而进入社会生活的,而不是相反。人类先有家庭,而不是先有社会,所以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应承认和维护家庭固有的天赋权利。

    每个家庭,都应以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诫命,来树立自己的生活方式,使每一个家庭成员学会关心他人的爱德和负起责任的责任感:在生活实践中关怀照顾幼小、年轻、年老、患病、残障、和穷苦的人,首先是在自己家庭中的需要关怀照顾的人。因此形成一个社会风气,在社会内部人与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相互协助,互爱互助。圣雅各伯宗徒指出:真正信仰天主纯正宗教,便是关怀照顾孤儿寡妇的困苦,并且拒绝与世俗同流合污(参阅:雅各伯书,1:27)。社会组织对贫苦和有困难的家庭,也有责任遵照“连带关系”的原则(susidiaryprinciple),帮助它们解决困难,但绝不取代或侵犯家庭本身的权利,和绝不干预家庭的生活。

    由于家庭对社会生活所作的重大贡献,以及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有特殊的责任支援和加强婚姻与家庭。公民当局有严重责任“承认婚姻与家庭的真正性质、保护和维护婚姻与家庭、促进家庭的福利。”(参阅:梵二文献GS52,2)。

    [4]家庭成员的义务

    (1)子女的义务

    天主是人的创造者;天主本身是没有性别的超性最高存在;然而天主是人的唯一真正的根源或父母。人的父母只是天主创造人的过程中的工具或合作者,但不是人的创造者。由于天主赋给父母这个光荣的合作者的身分,使父母参与天主创造新一代人类生命的工程,因此,天主让父母分享天主的父性和母性(注意,我们不是说天主有人的性别,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天主是人的根源)。这便构成人应该孝敬父母的道德基础。所以天主第四诫清清楚楚地命令人类“孝敬父母”。人无论年龄或身份怎样增长或发展,都有天主所赋的责任孝敬自己的父母,无一例外;因为孝敬父母,就是孝敬天主赋给父母的恩情,就是信从和热爱天主旨意的表现。因此天主把这条诫命定为天主十诫第二部分,即为爱天主而博爱众人部分的第一条诫命。(参阅:厄弗所书,3:14;箴言,1:8;出谷纪,20:12)。

    子女孝敬父母,首先表现于对父母生养之恩的知恩和感恩。父母受天主之托,并与天主合作,在人体生命的生理方面给子女带来人性生命;竭心尽力,以忘我无私的自我授与之爱和不遗余力的辛劳工作,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把天主启示真理和教会的信德传授给子女,使他们在身材、智慧、和圣宠各方面茁壮成长。因此,父母的恩情是伟大的。圣经指出:“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为你所受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训篇,7:29-30)。

    子女对父母的孝敬,还表现于真诚接受和服从父母正当的教导。所谓“正当”的教导,是指一切符合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的教导。子女不应接受和服从任何人所作的违背天主的话或指示,因为只有天主才是唯一真正的最高立法者。圣经指出:“我儿,你应遵守你父亲的命令,你不可背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导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言,6:20-22)。“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之徒,不听任何人规劝”(箴言,13:1)。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继续应该孝敬和尊敬父母,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征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合理的训诫。天主教会不要求子女在成年独立后服从父母,但这不等于不尊重父母,相反,天主要求子女继续尊敬和尊重父母,并且作为子女应尽的永久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归根到底是对天主的敬畏,是圣神七恩之一。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正当的命令。圣保禄宗徒教导说:“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罗森书,3:20)。”子女们,在上主内服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天主所)期望于你们的。‘孝敬父母’是带有天主许诺的第一条诫命,(谁守好这条诫命)就能‘凡事顺遂,延年益寿’(参阅:出谷纪,20:12)”(厄弗所书,6:1)。

    (2)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

    天主第四诫规定子女在成年独立后,对父母有责任在物质方面提供赡养支援和在精神方面关怀照顾。子女尽力之所能,在父母老年时,在父母患病时,在父母孤苦或贫困时,向父母提供物质和精神方面孝爱的赡养和照护之责。耶稣亲自把这一切作为重点提出来教训世人(参阅:玛尔谷福音,7:10-12)。圣经指出: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训篇,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训篇,3:14-15,18)。

    (3)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父母是天主给家庭的核心;子女是天主给父母的恩赐;兄弟姐妹是天主给父母的同根生的并蒂莲。对父母的孝敬和尊敬,必然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友爱和谐,也必然促进子女们,即兄弟姐妹相互的关系友爱和谐,给整个家庭生活带来基督的爱和秩序。在数以亿计的人类之中,天主唯独把兄弟姐妹聚集在同一家庭和同一父母的怀抱中,使他们分享天主特殊的爱,分享父母的爱,分享家庭的共融团结。如果说天主给人类定下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和爱人如已的诫命,那么,兄弟姐妹就是天主给人的第一个也是最亲密的一个实行这条爱的诫命的人间团体。天主给同胞兄弟姐妹特殊的亲密关系。因此,我们在遵行天主诫命时,应在自己同胞兄弟姐妹身上实行模范的爱德实践:“凡事应谦逊、温和、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厄弗所书,4:2)。

    我们教友不仅应爱父母和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而且应爱一切天主所造、所爱、所救赎的人类。天主第四诫不仅不排斥,而且包括博爱和尊重一切正当的人际关系。天主是整个人类的父亲,天主爱每一个人,并为救赎我们而牺牲圣子和赐给我们圣神,因此,我们人人,无论亲疏,也应该彼此相爱,如同一家。一切正当的人际关系,都应从这个以天主为父的“家庭”基础出发,来相互对待。一切人,甚至包括敌视我们的人,都是我们的“邻人”,都是我们的“弟兄姐妹”,因为他们都是天主所造、所爱、和所救赎的对象。如果我们确实爱天主,我们就应该爱仇人。这个爱,是天主之爱,是善用自由意志作出的自我牺牲或自我授与的自由抉择与行为,并不是我们私我的感情或感觉。若从我们私我的感情或感觉出发,叫我们去爱不投机的人或仇人,是不可能,或至少是很难办到的事;但是,我们在圣神圣宠的帮助、圣化、和促成下,依靠天主的神力,是能够善用自由意志作出爱仇人的自由抉择与行为的,是能够像基督爱我们罪人那般去爱一切不投机的人的。这个爱,是善用自由意志最崇高的表现,它体现出真正的自我授与之爱,而不是自我嗜好的感情或感觉。爱,不是自私自利的,而是克己利人的。然而,在不同的对象中,我们虽应一律爱相待,但还是有区别的:在一切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爱自己的父母、妻儿、和同胞兄弟姐妹,因为我们受恩于他们比其他人更重更厚,而且我们有天主所赋的爱护或照顾他们的责任。这个公义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种不同的人际关系,以此类推。所以,博爱众人,一律以爱相待,但其中也并不是没有公义的区别;这区别,不应是反对或阻挠博爱众人,而应是使我们更好地实行爱德。

    因此,天主教教友,对那些把信德与圣洗恩宠带给自己的人,应有特殊的知恩之心和爱心,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人、祖父母、天主教司铎或其他牧者、教理讲授员或修女、以及教师或朋友。

    (3)父母的责任

    天主赋给夫妻或父母的生育和教育子女的圣召与圣宠神恩,使夫妻或父母,不仅在肉体上生育子女,而且在灵魂上培育子女做天主的子民。这是天主赋给夫妻或父母的天职。所以教会训导当局指出:“父母在教育子女上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梵二文献GE3)。父母教育和培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原始性的,是不能转变和取代的(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36)。从这基本现实出发,我们分以下几点扼要论述父母的责任:

    <1>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应首先为子女建立一个爱的家庭,并使家庭成为培育子女信德、望德、爱德的场所。在家庭中,应建立温良、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服务的纪律。培育子女学习和实行自我克制,善用理智作出符合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的正确判断,以及特别重要的是培育子女善用自由意志,事事作出信仰服从和献身还爱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从善避恶,守好天主诫命,热心恭敬天主、助人为乐。总之,培育子女遵照天主启示真理,主动积极与圣宠帮助实行合作,善用天主所赋的自由,做一个自由自愿、自主自发的天主儿女,做一个灵魂良知精神功能统帅肉体本能欲望的自由人,而不是做一个受本能物欲支配的奴隶,做一个肖似天主形象的真正的人。在这方面,父母有责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给子女们树立良好的榜样。父母若有错误,应能做到谦虚地在子女前认错改正,这样就能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子女。父母应把“连带责任”和“集体负责”的精神和责任感,传授给子女,同时也应教导子女警惕、识别、严防和抵制魔鬼、邪恶世俗、私欲偏情三仇的引诱与陷害,绝不与邪恶及谬误妥协,树立基督式的价值观、是非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2>父母有严重责任向子女传授基督福音及培植信德生活。父母领受了基督亲建的婚姻圣事所赋的圣宠神恩,接受了天主所赋的向子女传授福音及培植信德生活的责任与特权。这个父母的责任与特权,是天主所赋,任何人或团体无权侵犯,必须尊重。而子女领受父母传授基督福音和在父母教导下善度信德生活,也是天主所赋追求真理与天主的基本人权,完全符合人的天性,因此任何人或团体也无权干涉或侵犯,必须尊重。父母自子女幼年开始,就坚持遵照天主教会训导当局的指示,向子女讲授基督的福音和天主教教理,带领子女参与天主教会的祈祷、礼仪、和圣事生活,送子女参加天主教会主办的学校或教理讲授班,培育子女热爱、服从、维护、和支持教会传教、慈善和服务事业的共融精神。天主教会的堂区,应是父母及子女参与教会生活的场所。堂区所举行的感恩圣祭,就是教友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所在,堂区为儿童所设的教理讲授班,就是教友家庭的子女,接受基督福音教导的好地方。

    从另一方面看,父母教育子女在圣德上成长进步,也对父母本身提供了在圣德上成长进步的条件,因此,子女对父母的成圣成义,也有贡献。父母子女的关系,也是人际关系之一。在人际关系中,总会发生或存在冒犯、争执、疏忽、甚至不义的事情或行为;总会发生或存在错误或罪过。在这种状态中,天主爱的诫命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慷慨大量、不厌其烦、和真心诚意地彼此谅解,彼此宽恕、互助互济、互敬互爱。在父母和子女相互关系方面,他们都可以学习和实行这个爱的诫命。这样做,父母和子女就是对建立一个友爱和谐的社会秩序,作出了贡献。

    <3>父母在子女尚未成年独立时,有严重责任为子女提供物质及精神上的抚养与照顾。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则应体会父母功劳的辛苦,尽自己能力体谅和协助父母。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为子女选择一所符合基督真理要求的好学校受教育(参阅:梵二文献GE6)。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实际实行此项权利的具体条件。

    <4>子女在成年独立时,便有了为自己选择职业,和按天主圣召而决定自己终身大事(包括婚姻或修道)的权利和义务;但父母和子女的特殊亲情关系不变:父母仍然爱护子女,子女仍然孝敬父母。在这关系中,独立的子女仍应在尊敬和尊重父母的关系中,负起和行使他们的天赋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乐意征求和尊重父母正确的意见和忠告。父母则应避免在选择职业和终身大事(包括选择配偶或修道)的事上,强迫子女行事。然而,父母所作的这种自制或克制,并不妨碍父母向子女提出正确的见解。在子女决定为天主和教会救灵事业,保守独身贞洁或修道时,父母应按基督信徒的精神,予以积极支持。

    [5]家庭与天国

    家庭关系虽然重要,但家庭关系本身并不是人生最高目的,也不是绝对的价值。人生最高目的和绝对价值,是人与天主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超性生命,以显扬天主固有的无限慈爱与光荣。家庭关系本身,不是人生目的,而只是实现人生目的之途径之一,是为实现人生目的服务的。天主对每一个人都有特定的计划和上智安排,目的都是引导他们在基督内皈依天主,与天主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的神性生命,做天主大家庭的成员。因此,只要遵从天主计划和上智安排的召叫,人人都可成圣成义,无论是什么职业或身份,无论是修道或在俗。天主为我们所安排的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一切境遇、事态、和正常职责,都是可以转化为我们成圣成义的有利条件。实现人生目的之根本关键,就是在于遵行天主对我们每个人所发出的“圣召”。当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在子女在到达成年独立时,天主对个人的召叫逐渐明朗化。天主对有些子女发出成家立业的召叫,对另一些子女发出守贞修道的召叫。父母对天主向子女所发的圣召,应该加以尊重,并帮助和促成子女对天主圣召作出信德回应。响应和遵行天主的圣召,归根究底就是弃绝私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步武基督的芳踪,跟随耶稣(参阅:玛窦福音,16:24)。跟随耶稣,就是以耶稣为一切抉择与行为的动机和指归;正如耶稣所说:“谁爱父母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女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窦福音,10:37)。做耶稣的门徒,就应该遵从和实行天主的旨意,依照天主召唤我们个人遵行的圣召或生活方式做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天主大家庭名副其实的成员:“不拘何人,凡遵行我在天圣父旨意的,他就是我(注:指耶稣)的兄弟、姐妹、和母亲”(玛窦福音,12:49)。耶稣在这句话中,不仅向我们指出了做天主圣子的兄弟姐妹的诀窍,而且道出了他的唯一童贞圣母之所以德冠一切受造物的关键。如果天主召选子女为天国而守贞,过献身或司铎的生活,对此父母应满怀喜悦、荣幸、和感恩的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予以赞助和支持。

    [6]公民社会的公权力

    在任何社会中,都有主持治理社会事务的各级当局和当权者。无论是公民选举或君王世袭的社会当局和当权者,他们应为社会成员的公益服务,不权为公民的现世福利服务,而且更应为公民得救和永生的超性神益服务,因为一切世上的正当权威,都是来自造物主天主的。这不等于说,世上所有社会当权者都是基督信徒。即使非基督信徒的社会当权者,也应如此,因为这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要求。不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人,没有做社会当权者的资格。天主第四诫也命令我们尊敬领有天主所赋权威和为社会成员公益服务的社会当局和当权者(我们也称社会当局和当权者为“公权力”)。天主第四诫说明社会当权者,以及受公权力服务之益的人(或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

    (1)公权力的义务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指出: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把执行其权力视作为人应作的服务。耶稣说:“谁愿意在你们中做领袖的,就应该做你们的公仆”(玛窦福音,20:26)。权力的执行是否符合伦理(或道德)准则,应看它是否来自天主、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它的特定对象来决定。任何人不应命令或建立违背个人尊严和自然律(注:包括人的良心自然道德律及自然规律)的事物。

    权利的执行,就是给一套正义的价值等级系统,设置外在的表达形式(或方式),以求方便和促进所有的人都能行使自由人权和负起责任。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应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间的融洽和安宁。当权者应谨防和避免采用导致个人利益侵犯团体公益的规则与措施。(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25)。

    政治权力(或政权)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实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在公益的大前提下,应把一切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给予人民。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与全人类的公益。(梵二《天主教教理》2235-2237)。

    (2)公民的义务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指出:

    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给人的恩赐做天主指派的经管人。(参阅:罗马书,13:1-2)。圣经指出:“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把天主所赋的自由作为行恶的掩饰和借口,而是应作天主的仆人”(伯多禄前书,2:13,16)。公民忠诚的合作,包括提出合理批评的权利、有时甚至是公民的责任向当权者提出合理批评,以向当权者指出他们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措施。

    公民有义务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精神下,给社会福利作出贡献。爱国和服务国家是从感恩义务而来的,属于爱德的范畴。顺从合法权威当局,和为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善尽他们在政治团体中的职责。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好缴税的义务、行使公民选举权、和保卫国家。(参阅:罗马书,13:7;弟茂德前书,2:2;《致狄奥尼书》5,5及10,6,10)。

    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能,接纳那些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力,即把客人安置于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违反人的基本权利,或违反基督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服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公民应把服从政治团体与服从天主区别开来,并拒绝服从政府的要求。耶稣说:“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给天主”(玛窦福音,22:21)。“从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徒大事禄,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行客观上促进公益的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规定的范围。(梵二文献GS74,5)。

    对政权欺压迫害作武力抵抗,是不合法的,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四、有成功希望的充足理由;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梵二《天主教教理》2238-2243)。

    (3)政治团体与教会

    每个团体机构,都是以一种关于人、和关于人生目标的看法为出发点,引伸出、或至少含蓄地引伸出它的判断、它的价值等级系统、和它的行动路线。大多数社会都在承认人优先于物的前提下,形成它们的体制机构。只有天主启示的真宗教(指天主教会),明白地确认天主是人类的根源与归宿,因为天主是人类和万物的创造者与救赎主。天主教会邀请一切政治权力当局依据这个天主所启示的、关于天主与人的真理,来衡量它们所作的判断和决定。然而在历史和现实中,有些不承认或拒绝天主是万有真原和归宿的社会,自诩独立于天主,因此就从它们自身去寻求建立社会的必要条件和目标,或是借用某些错误的意识形态理谕。因此它们不承认善与恶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标准或形成条件,因为他们不承认善与恶最高的立法者和制裁者天主;它们就无法无天狂妄地把一种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极权主义的权力,自加于身,对人和人生目标实行专制。这种现象,历史上并不鲜见。(参阅:梵二文献(CA45,46)。

    天主教会是天主亲建的教会,它受天主之命宣扬天主救恩真理和广施天主圣宠,因此,天主教会深知其使命和专长之所在,绝不将自身与世俗上的政治权力团体混为一谈。这就是说,天主教会绝对不是政治团体,并且绝对不从事政治团体的活动(注意,这不等于说天主教的在俗信友不能从事政治活动)。然而,天主教会是人的超性目标的标记和维护者。天主教会奉天主之命,向人类宣讲人的超性意义和人生的超性目的。因此,天主教会尊重和鼓励政治自由和负起责任。(参阅:梵二文献GS76,3)。由于天主授给天主教会的使命,教会在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灵得救要求时,它甚至有权对有关政治的问题作出道德的判断。在这样做时天主教会在不同的时代和境况中,只使用符合基督福音和全人类福利的方式方法。(参阅:梵二文献GS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