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因信成义--靠信德还是靠善行得救? D10 回应「一次得救永远得救」(5):救恩是人自行抛弃的
    1.承接着前面「回应『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四篇讨论,误解者再从DaveHunt的文章(见http://www.thebereancall.org/articles/newpage31.htm</a>)提出以下四个论点。就让小弟逐一回应。

    A)误解者的四个论点

    2.首先,他说有些人要靠善行和方言神恩来证明自己已经得救,他认为他们就像玛/太7:21-23的说话:「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因你的名字说过预言,……驱过魔鬼,……行过奇迹吗?」这是他们没有依靠主的救恩,却依靠行为来得救,误解者又指出主没向他们说:「你们曾经得救,但现在失落了救恩。」祂却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

    3.第二,误解者又根据希/来12:3-11指出当信徒犯罪也不会失落救恩,却会招致神的管教,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因为我们是祂的儿女,祂才管教,否则,我们就是私生子了,若说一犯罪神就会收回救恩,收回我们儿女的名份,这简直是两回事,也没有儿女给祂管教了。

    4.第三,既然人不能凭善行赚得救恩,反过来说,则人也不能凭恶行(犯罪)失落救恩。况且,主耶稣的救恩是完备无缺的,若人能失去他已得到的救恩,还有甚麽能把他再救回来?

    5.最後,误解者认为若/约一5:13也能肯定「一次得救,永远得救」,因为约翰在此明明说「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而且耶稣也说要赐祂的羊(信徒)永生,使他们永远不会丧亡(若/约10:28),既是「永不丧亡」,就肯定了「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B)回应有关玛/太7:21-23的说话

    6.玛/太5-7章是着名的山中圣训/登山宝训,主耶稣在此讲述基督徒生活之道,它论及真福八端丶地盐世光丶心里贞洁丶不许休妻丶是就说是丶爱仇施舍禁食祈祷丶应事奉天主勿事奉钱财丶不要判断别人等「善行」,误解者所引的玛/太7:21-23已接近整个圣训的尾声,它及其後的玛/太7:24-27大意是劝人不要只听这些教训而不去实行。

    7.主耶稣玛/太7:21-23的经文这样说:「不是凡向我说『主啊!主啊!』的人,就能进入天国;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天国。到那一天有许多人要向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因你的名字说过预言,因你的名字驱过魔鬼,因你的名字行过许多奇迹吗?那时,我必要向他们声明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罢!」

    8.请留意,主耶稣说可进天国的是承行天父旨意的人,祂声言「我从来不认识」的亦非误解者所说的「没有依靠主的救恩,却依靠行为来得救」的人,而是「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玛/太7:23)。天主教并非主张人靠善行可以赚取天国的入场卷,但从误解者所引的这段圣经,可见轻视主耶稣所教导的「善行」,後果十分严重。误解者抽取主耶稣几句说话,然後移花接木来支持他自己「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看法,这个断章取义的毛病,也许只是一时疏忽所致。

    C)回应有关希/来12:3-11的说话

    9.这一段圣经,小弟查过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圣经注释共有6本之多,它们都认为希/来12:1-11教导因信主而受逼迫的读者(希/来10:32-34)如何面对苦难,首3节讲述「仰望耶稣」而得力,4-11节阐释「忍受管教」以成长。虽然不排除希/来12:4「你们与罪恶争斗」中的「罪恶」可以是指内心的善恶争战,但纵观上文下理,它更应该是指敌视教会者逼迫信徒的罪恶。此段经文视受苦为天主对祂所疼爱的子女的管教,读者应坚忍接受(希/来12:5-7,9)。天主这样做是因为爱祂的子女,为他们的好处,使他们因「受训练」而成长得益(希/来12:10-11)。天主若不管教你,就表示你只是私生子,与祂无关了(希/来12:8)。现在读者为主受苦,证明天父的爱没有离开。看来这段经文所讲的「管教」,与误解者所说的「上主在信徒犯罪後给予惩罚作为管教」,是属於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D)犯罪会否使人失落儿女的名份,和完备无缺的救恩?

    10.犯罪是甚麽?简单来说,犯罪就是违背天主的旨意,破坏祂的法律,破坏人神之间爱的关系,所以,人犯罪就是他自己远离天主,不是天主不要他。小罪能损害人神关系,但不致完全破裂,「不至於死」(若/约一5:16-17);大罪亦即「至於死」的罪(若/约一5:16-17),是人完全背弃天主的行为,人神关系因而完全破裂,天主所赐给(自己)的救恩无疑(自己)也抛弃了。无论大罪小罪,我们都应避免,若犯了,也当及早悔改。以下的讨论,基本上都是指大罪的。

    11.救恩(或说救恩的效果)是甚麽?简单来说,它是人神关系的复和丶修好,即是使原本是犯了罪丶远离了天主的罪人(我们每一个人),得以返回天主的身边,甚至成为天主的子女。救恩的背後实是标志着天主的眷爱,与祂的良好关系。

    12.当然,救恩是对犯了罪的人而言的,人类(亚当厄娃)在未犯罪之前,他们所享受的人神良好关系和天主的眷爱,我们通常不称之为救恩,但若从关系角度来说,两者基本上都是在「恩宠的境况」,只不过在未犯罪之前,人本来就是在「恩宠的境况」,犯罪後,沦落了,主耶稣救赎了人,把人提升,再返回「恩宠的境况」中……

    13.误解者说天主的救恩不可能失落,无疑是说人神的良好关系不会破裂,人不会远离天主,人不会失落「恩宠的境况」。然而,本来就跟天主关系良好丶享受着天主的眷爱丶甚至被称为「天主的儿子」的亚当(路3:38)却妄用自由去犯了罪,(自行)远离了天主,破坏了人神关系,失落了「恩宠的境况」,以致苦罪缠身,要耶稣来救赎!

    14.固然,人犯罪後,天主仍然爱人,仍不断向人施恩眷爱,仍视我们为其子女,不过,犯罪是人自行放弃「儿女的名份」,自行远离祂,自行与祂隔绝,以致领受不到天主的爱(不是天主不肯爱人)。恩宠的境况/救恩是人(犯罪者)自己抛掉的!小弟不接受误解者「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讲法,并非说天主在人犯罪之後不再爱人,而是说人自己(会)抛弃恩宠的境况/救恩而已。

    15.自己抛弃恩宠的境况/救恩,小弟在拙作「(D7)回应『一次得救永远得救』(2)圣经怎样说真信徒」已有不少例子,现再举两例。亚当就是如此,创世之初,人与天主亲密地来往,生活在「恩宠的境况」中,但他却吃了禁果,自行背叛天主,抛弃「恩宠的境况」。他自行沦落了,以致天主在乐园散步时,虽则只是慈爱地呼唤他(并非严厉地责骂他),他也不敢见天主,要躲藏起来(创3:9-10);不是天主不爱人,只是人自己抛弃天主的恩宠,自己使自己沦落!

    16.路15:11-32的浪子比喻也是如此,父亲由始至终都爱他两兄弟,在小儿子远走他方的时候,父亲仍视他为儿子,而且日日望穿秋水盼儿归来。只是小儿子自己不争气,分了身家之後不去继续享受他父亲的爱和良好关系,却自行远离爱他的父亲,还把财物败个净尽,最後「衰到贴地」。这是他咎由自取,与人(父亲)无尤。

    17.误解者说「人不能凭恶行(犯罪)失落救恩」,若是旨在强调救恩乃天主的工程,远远超过人力所能及的,所以人不能动它分毫,不能使之无效,这一点小弟也会同意,然而,人不能动它分毫和使之无效,并不等於人的「自由」消失了!人仍有自由选择离不离开爱他的天主,他仍有自由选择抛不抛弃救恩/恩宠境况!他若选择犯罪,离开天主,那麽,救恩/恩宠境况便会失落。

    18.幸好,天主是时常等候浪子回头的慈父,主耶稣的十架救恩又是完备无缺,无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信徒无论犯多少次大罪,背弃天主多少次,失落了多少次救恩,只要肯再悔改,便可「再得」救恩,重返父家,与祂和好,再次生活在祂的恩宠中。初期教会所举行的修和圣事(即告解)就可证明这一点。

    19.在最初几个世纪,领洗後的基督徒若犯了严重的罪(如杀人丶背教丶通奸),教会便不准他们领其他圣事(包括圣体),他们若想和好,便需做公开的悔罪。忏悔者先向主教告明己罪,教会不断为他们祈祷,并辅导他们改过,他们做完可能为期数年的公开补赎之後,主教便在修和礼仪中,在全体信友面前公开给忏悔者赦罪,并让他们再领圣事。可见救恩在失落之後,仍可复得。

    E)回应有关若/约一5:13及若/约10:28的说话

    20.我不反对若/约一5:13所说的:「……知道自己有永生。」(和合本)人信主後,便得救恩,是「已获有永远的生命」(思高本,若/约一5:13);至於若/约10:28,经文(「他们永远不会丧亡」)以反面描述主所赐的救恩是如何稳固(这是一个范畴),主的羊得此救恩,的确可以安枕无忧。但这两段经文并没论及另一个范畴,那就是「信了(已有永生)的人会否不再信(失掉救恩)?」

    21.人的语言是很有限的(天主很谦逊,竟愿意用有限的人的说话来表达祂的说话),一两句说话常是难以涵盖全面,就如我们常听老师说:「勤力读书就会考到好成绩,不会『肥佬』(fail)。」此话当然不假,但它只触及一个范畴,若有人问:「学生若半途而废又如何?」老师就得另行解说了。「信了的人会否不再信?」这个范畴,圣经没在若/约一5:13及若/约10:28谈及,却在希/来6:4-8及10:26-31处理,耶稣所说的「唯独坚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玛/太24:13)大概亦算得上这范畴的内容。这些问题,小弟在「回应『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系列的多篇拙作中已交代过了,在此不赘。

    22.小弟在此只想就若/约一5:13的问题补充一点,就是在它之後的经文,对该经书的「收信人」(他们是「已获有永远生命」的信友),提及若看见弟兄们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及「至於死的罪」,该如何处理(若/约一5:16)。「至於死的罪」即天主教平常所说的「大罪」(参阅《天主教教理》第1854条),它是背弃「生命」的根源耶稣基督的罪,其後果是「永死」,即是落地狱。人犯罪是他主动做的事,他若犯「大罪/至於死的罪」,亦即主动远离主,主动抛弃永生,那麽,他这份原已得到的救恩,也可失落。当然,信友一日不犯「大罪/至於死的罪」远离主(即不抛弃这份救恩),他就一日「知道自己有永生」(若/约一5:13)。从若/约一5:13的上文下理看来,小弟实在看不出它怎样支持「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讲法。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