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1. 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 [154-160]
    正如上文所提述的,「能代表基督舉行感恩祭的聖職人員,惟有效地被祝聖的司祭」。[254]所以「感恩祭施行人」一名,惟司祭正式所有。主教、司鐸和執事因其所領受的聖秩,是聖體的常務分施人,[255]為此應由他們在彌撒聖祭中為基督平信徒分送聖體。他們這樣才能正當而圓滿地表達出他們在教會內的公務聖職,並使聖事的標記得以圓滿。

    除領受了聖秩的聖職人員外,還有正式委任的輔祭員,他們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務的送聖體員,在彌撒外也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區主教可按法律規定,[256]以專為這情況用的祝福經文,委任其他基督平信徒作臨時或有時限的非常務送聖體員。這委任行動無需以任何禮儀形式進行,但即使有這樣的形式也絕不可與晉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預料的情況下,感恩慶典的主祭才可臨時任命非常務送聖體員。[257]

    這職務應按其名稱「非常務送聖體員」(ministriextraordinariisacraeCommunionis)作狹義解,而非所謂的「特殊送聖體員」(ministrispecialissacraeCommunionis,ministriextraordinariiEucharistiae,ministrispecialisEuchari?stiae),因為後者不當地及不正確地擴闊了這職務的意義。

    若常有足夠數目的聖職人員分送聖體,就不應把這任務委託給非常務送聖體員。在類似的情況下,已受委擔任此職務者不應行之。有些司鐸雖在場參禮,卻不去送聖體,反而把任務委與基督平信徒,此等做法實應予以遏止。[258]

    非常務送聖體員只有在缺少司鐸或執事時,或司鐸因體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聖體時,或前來領聖體的信友人數太多,致令彌撒慶典會拖得太久時,才可分送聖體。[259]然而,考慮到當地處境及文化,若禮儀只稍為延長,並不足以構成起用非常務送聖體員的理由。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非常務送聖體員不得委託他人──例如要領聖體的病人的家長、丈夫或兒子──去給病人送聖體。

    教區主教應檢討近年來在這方面的實踐,在需要時要加以糾正,或更清楚地訂明。若為了實際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務送聖體員時,教區主教便應頒佈特定規則,顧存到教會的傳統,依法訂定施行這任務時應遵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