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補救方法 4. 教區主教 [176-180]
    教區主教「既是天主奧蹟的首要分施人,就應時常努力,使託他照管的基督信友,藉領聖事在聖寵內成長,認識並生活在逾越奧蹟內」。[285]教區主教「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286]

    「主教因有維護全教會統一的責任,故應推行普世教會的共同紀律,並應督促遵守教會的一切法律。他應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應特別防範有關聖道職、舉行聖事及聖儀、敬禮天主和聖人(…)等流弊」。[287]

    為此,教區教長、修會或使徒生活會的高級長上,當獲得有關相反至聖聖體的罪行或弊端的可靠消息時,應親自或透過一位合適的聖職人員,對事件、環境和罪責進行審慎的查究。

    相反信德的罪行,以及舉行恩感祭和其他聖事時所犯的較嚴重罪行,必須從速通知信理部,以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按普通或固有法律,提出科處或宣告教會刑法的處罰」。[288]

    若非此等罪行,則教會教長應按神聖法典的規定進行,需要時科處教會刑法的處罰,尤其要謹記法典1326條的規定。若事態嚴重,應通知禮儀聖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