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生命缺欠与消极的超脱
作者:未知
序言 一、生命的意义 二、自杀摧毁生命 三、从信仰的脉络中看自杀
四、自杀的动机原因和倾向 五、直接自杀与间接自杀 六、自杀的道德性 七、远离自杀的途径
八、结论 附录:参考文献    
序言
    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写下遗书,服毒自尽;毫无能力的残疾人向政府请求,准许亲人帮助她自杀;自杀网站,向广大上网迷传授自杀方法,致使一些好奇者也最终走向绝路……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高度文明的今天,就像《亚洲周刊》所讲的“自杀像一种传染病”。[1]它在侵袭着这个社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恐慌和无耐。全世界的统计数据表明,自杀的发生率每年10万人口中有13例。[2]而这个数字每年都在进增,物质的丰硕,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发展。自由权力的增大,并没有解决人类内部与深处的诸多矛盾与困惑。

    面对多种多样的自杀者,若我们只说明自杀是客观上应受指责的,便以为完全讨论了这个问题,实在是未足够。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公道的。这是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必须适当地考虑到驱使这么多人走上这极有违本性的一步的原因。而且在大多数个案中,应视他们虽尚未全然丧失,但已是没有完全意志自由的人。当我们想到那极其复杂,千头万绪,难以揣度的事实,众多的因素;当我们想到多数的人在采取这一步之前的精神及心理错乱时,我们就不会冷酷地批判自杀者了。其实很少人会经过冷静考虑后自寻短见。我们不应只限于在自杀已遂才去研究其根由。这类的研究只是为了能提供及时的帮助,并阻止这样的悲剧发生,应怀着特大的爱心来照顾企图自杀的人。[3]生命是什么?他的方向在哪里?生命怎样去生、去行是人类应共同追寻的。生命是恩赐,更是奥秘,我们应感同身受,怀着亲受苦痛的精神去体验自杀者被人遗忘和极度孤单的感觉,去鼓励,去安慰,去做,以最大的努力帮助苦难者脱离险境。生命的绚烂,人人应该欣赏、受用、珍惜、发展生命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生命的意义
    生命Life是人类文化历史中最基本的词汇之一,生命的意思又广又深。因此有许多描述定义。[4]但没有一种能完全表达生命的奥秘。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生命、生存和人生。人具有自然生命或肉体生命;人在天地间理性地活动以维持他的生命,这就是生存;有理性的人在这天地之间将他的生命,生存指向未来,指向理想,这就是“人生”。对人来说生命、生存和人生,这三者的宝贵程度都是无法估量的,无法测度,用任何语言也无法形容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5]人的生命是一个奇迹,生命的诞生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生命是宝贵的。孟子和《中庸》都说:“仁,人也”,(尽心上)仁是爱惜生命,凡是物都爱惜自己的生命,人当然也爱惜自己的生命。[6]

    人的生命在宇宙万物中为最高、最完全,因为人的生命为心物合一的生命。其根源在造物主,宇宙万物都是天主所创造的,并且人的高贵之处就是在于人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人的生命有很高的价值,人肖似天主,是宇宙万物的主人。[7]我的生命是从他而有的相对之有,常常要和自己的根源相连接,以能维持自己的生命,以能发扬自己的生命。[8]我的生命虽然是独立的生命,而我独立的生命却不由我自主,就如基督所说的:“你们中谁能运用思虑,使自己的寿数增加一肘呢?”(玛6:27)中国人称这种遭遇为命,在人以上有一项不能抵抗的力量在支配人的生命。我不是我“存有”——生命的主宰,因为我不是“自有”。[9]如果我随意支配、处置我的生命,而不是由造物主来主宰,就是僭越,摧毁了生命作为生命的意义与本有的价值。生命自诞生,并非单纯地存在,而有其本有的使命与目标,不断努力自我超越以达到更高形式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再造。[10]生命需要成长和完善,实现作为天主肖像的本有面貌,向无限开放,最终趋向天主生命,达至天主生命,而与天主的生命结合,所以任何扭曲这一实在意义的生命形式,都没有把生命的本质与终极活出,而使生命窝居,毁坏、黯然失色。没有视生命是天主赐给人的最基本的“塔冷通”(玛25:15)而将之埋葬。生命是营火,需要添加木柴,火烧得才会更旺、更明。生命需要照顾、爱惜,而不是毁灭,才显出生命的高贵,懂得生命是天主的恩赐。
二、自杀摧毁生命
    根据《牛津英文词典》“自杀”一词源于拉丁文“Suicidium”意为“杀了某人自己”。最广为人知的定义是杜克海姆在他的著作中所论及的“自杀是带来当事人自身死亡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必须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会带来他的死亡……。因此,自杀惟一决定性要求是当事人知道结果”。当代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包桑为自杀作了进一步解释:在没有他人强迫的情况下,若一个人作出令自己死亡的行为,便称之为自杀。[11]但是自杀是故意的,目的是寻死,带来死亡的手段是具体的,自杀是对自我生命的一种毁灭。自杀是对生命最消极的态度,特别是直接自杀,即以自杀为目的或方法,用有效的方法结果自己的性命。[12]自杀就是丧失了生命“尊严”的精神,人的生命尊严表现在人所追求的人生目标和人生理想上。[13]自杀就意味着对这一切的毁灭,自杀是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提早结束自己生命。[14]这里应注意的是“提早”,非正常化的生命终结。

    从宗教的观点而言,自杀乃是最极端,最独断的自我肯定、轻蔑、以及绝望之表现。有的自杀者企图以最动人的方法表现自己的荣耀,结果毁灭了自己。[15]自杀一方面轻蔑天主作为生命主权的事实,另一方面,便是抛弃自己的生命,自杀是直接毁灭自己的性命,这实在是人作为有死的自由权力的一种极端形式。自杀应该是一种特有的行为,是人作为人的最后一次极端的自我称义。自杀是一种尝试,把最后的人的意义赋予已经失去人的意义的生命,自杀的行为肯定生命仅在于消灭生命。[16]
三、从信仰的脉络中看自杀
    我们初步探讨了生命的意义,认识了自杀就是对生命毁灭的事实,现在从启示、教会训导的角度来看自杀的问题。

    1、圣经对人生命的肯定

    圣经没有明明讲论自杀,但给人启示了有关生命的原则,由这些原则,人便可以了解天主启示对自杀的看法。首先肯定整个人都是天主所创造的。他受到天主的管辖和保护,(咏139:1—16)天主以他的全知、全能和统治包容着每一个人。[17]整个人属于主,天主祝福人,新约再进一步发挥了旧约有关人类源自天主,以及天主对人的统治和关怀之概念(宗17:24—28)。如果说人是按天主肖像而造的(创1:27)。那么降生奥迹更显示了人身体的尊贵(若1:14;若一1:1ff)。若望明白指出,人的身体,在其整个实在中,已经与基督的位格合而为一。我们的身体,多多少少反映着基督之身体的光辉。我们的身体是基督肢体(格前6:15)。身体是为主(6:13),是圣神的宫殿(6:19),身体是高价赎回的(6:20),我们的生命藉圣洗分享基督的光荣(罗6)。

    长寿是天主的祝福(出20:12,6:2;咏90:16;箴10:27),人要延长生命,而不是按己意过早终止生命,生命只是租借给我们的,它不属于我们,而属于那给予我们生命者(罗14:7—8),真实的生命是在基督内的生命,基督徒关心的是,如何好好地活。[18]现世生命的崇高价值及其迷人的可能性,已表现于若望的“生命”概念之中,它指的是天主自己的光荣存在,及我们参与天主生命的情形。我们身体的存在确实可以反映天上的生命。它是到达真生命之路,是永生的代表,需要珍惜,而非毁灭。

    圣经没有一处明确禁止自杀,而自杀又一再(并非唯独)作为最重要的罪的后果而出现。例如叛徒亚希多弗和犹大。原因并不是圣经同意自杀,而是圣经对绝望者发出恩典与忏悔的呼声,以此呼声代替自杀的禁令。[19]圣经对整个人生命的重视实际上已表现出了对自杀的明确观点。圣经在旧约记载了四个自杀的个案(民9:50—56;撒上31:1—6;列上16:18——19;撒下17:23),在新约最有名的是出卖耶稣的犹大(玛27:3—10),这些自杀案件都是在违背上帝旨意之下而引起的悲剧,起因与结果都是与上帝的意愿相违背的,这为自杀定下了一个黯淡的基调。

    2、有关教父与圣师的观点

    教父和圣师的观念为形成教会的正统信仰观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从教父和圣师的观点看他们对自杀的看法。

    A、奥斯定的观点

    奥斯定在《上帝之城》卷一中第一次言及自杀的问题。他试图表明早期基督教时代普遍认可自杀的理由,如避免罪恶的愿望,逃避世界的苦难、赎罪、寻找超脱,逃脱他人的侵犯等,从正确的基督教教义来说,都是不被接受的。第一为逃避这个世界的罪恶,是不值得去触犯永恒国度的律法的;第二,他人的罪永不能玷污无辜受害者的灵魂,但自杀却是可以的;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罪过而自杀,因为他需要的是悔改,而死亡剥夺了悔改的机会。奥氏更进一步将“自行杀戮”与“执行神圣律令自杀”区别开来。自杀是运用个人自己的主权去毁灭自己的生命。这是“自行杀戮”的行为。[20]“要注意戒律,或加以正确解释,其实是禁止自杀的,因为戒律是这样说的:‘不可杀人……’这一条对任何人,尤其对那些与这一条有关的人,既没有限定杀什么人,也没有说明什么情况之下杀人可以例外。……戒律是‘不可杀人’”。因此,既不可杀别人,也不可杀你自己,因为自杀者所杀的也是人。[21]奥氏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去讨论该问题的人,他的思想构成了基督教反对自杀的基本立场。

    B、多玛斯的观点

    多玛斯引用《上帝之城》的观点作为他的理论的起点。他认为十诫中的不容许杀人也包括了不许自杀,而且亦同意自杀是最危险的罪。因为它不容许人有悔改的机会。简而言之,除非是神特别的命令(如参孙的例子),自杀应绝对禁止。此外,阿奎那也有自己的特色。首先阿奎那吸收亚里斯多德的观点,每个生物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本能,因此,夺去自己的生命不仅侵犯了神的诫命,而且侵犯了自然法则,对自己造成侵犯。第二,阿奎那强调自杀是侵害政治团体的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在此,他再次引用了亚氏“视政治生命为一个人自然且根本的要求”的观点。没有人可以独立于团体之上掌握着自己的命运,没有人有权忽视团体的法则,按自己制定的法则行事。第三,阿奎那相信生命是神的恩赐,只有神才能挪去。因此,他批评自杀是侵犯了神独有的掌握生死的权力。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不包括掌握生死权力。[22]阿奎那对奥氏的自杀观修正,完善成为教会对自杀观的权威理论。

    3、教会有关自杀的训导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第二章中阐述了应尊重人格,“此外,各种杀人罪,屠城灭种,堕胎,用药物摧人安乐死及恶意自杀等危害生命的恶行……,这一切及其它类似的种种都是可耻的,有辱文明的罪孽。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这玷污的主使者,同时又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23]这里教会训导天主子民,恶意自杀是恶事,而且是深重的罪孽。梵二在同一宪章也肯定了肉体生命的正确价值:人不应轻视其肉体生命,而应承认其肉体的美善而重视之;因为肉体是天主所造”。(现代14)拥有它的尊严,这尊严不仅源于天主之创造行动。而且肉身参与了基督的救赎奥迹。整个物质世界都汇集在人的肉体内,并且达到极峰,而整个受造界透过人的肉体被导向光荣天主。[24]梵二从人这端有关肉身的尊贵、来源和意义的信德道理,归纳出具体的伦理结论,就是禁止恶意自杀。

    最新《天主教教理》卷三在基督内的生活,讲到第五诫时首先强调了“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25]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

    但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从天主教教理对自杀的有力论述,我们可以肯定恶意的自杀仍不免是一种罪恶。
四、自杀的动机原因和倾向
    1、自杀的动机、原因

    自杀的直接动机,普通是绝望,自杀者看不出生命的意义,尤其看不出痛苦的意义,最后他就以不知悔悟的死亡,印证了他的绝望。他最多是一个懦弱的逃兵,企图逃避生活的艰难。[26]然而,每宗自杀和每个自杀者都是一个谜。我们可以尝试对自杀的主要原因作一反思:

    A、自杀者本身及旁人所忽略的肉体疾病。如脑肿瘤等,引致身体虚弱和极度的精神乱状态。

    B、精神病,首先要提到的就是忧郁症。此病的患者受到自杀的诱惑,尤其在所谓:“抑郁狂”发作之际。“精神分裂病”和“多疑症”(如以为他人迫害及嫉妒自己等)的患者,若不作出积极进取的反应,而表现怕惧和逃避时,也会萌发自杀的念头。意志薄弱症的患者并不会准备自杀,但却会设法保持其动物般的生活。至于歇斯底里症的患者,会玩弄自杀的思想,间或以企图自杀来吓怕他人;不过有时也会弄假成真,酿成惨剧。

    C、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如经济失败、失业等。

    D、老年问题,如退休,或跟这年纪而来的孤独。

    E、两性关系及性生活上的困难,也是自杀之重要原因之一。[27]

    F、情绪失控或崩溃,亦可能自杀,特别是生活不如意,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冲突,挫折也是自杀的一大原因[28]。另外,还有其他不利的情况,以及一些自杀潜因不明的,或令人质疑的更深层的复杂原因导致人自杀。

    2、自杀的倾向

    人有自身的倾向,当人由于一些基本心态而倾向自杀时,就会导致自杀的原因。就很容易使人采取自杀的行动来,自杀的倾向其一是缺乏信仰态度;对天主的信仰和对人生拥有意义的信念是息息相关的,对永远生命存在的肯定尤为重要。事实上,当人不再相信死后的生命时,现世生命也跟着失去意义,因为现世的生命基本上就是导向来世圆满生命的途径,没有信仰的人愈易于感到现世生命毫无意义,也就愈多次遭到失败,遇到的痛苦也愈多。[29]他们不大了解痛苦的意义,更不肯跟基督一起忍受它,许多人遇到试探和痛苦就反叛天主,[30]轻视生命。

    另一个使人倾向于自杀的因素就是空虚感,即缺乏给予生命一个内涵的价值和理想。许多人对现世和永恒都感到绝望。今天,很多人缺乏对死亡的尊敬,以及对其真实意义的了解,而取掉了对他毫无意义的生命。
五、直接自杀与间接自杀
    为了合理地解决有关处置自己生命可能性的伦理问题,分别清楚直接和间接自杀,是极其重要的,按照真理判断,二者是不同的。

    1、直接自杀

    直接自杀其实是“直接故意”,所谓“直接自杀”是指个人死亡之本身乃是其意志所欲达到的目的,他蓄意要自杀,并为此而完成这行动。举例说,他可以直截了当的取掉自己的生命,就是说纯粹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也可以用死亡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例如要以一死来脱离他认为不能忍受的经济和精神状况。这两种情况,死亡都是故意造成的,两者都是直接的自杀。[31]我们再次肯定直接自杀是以自杀为目的,或为方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教会的文献中,也多次有这样的说法,比如一九六八年《人类生命》通谕的第十四节,好几次用“直接”这个名词。

    人的意志行为会产生行为后果,抽象地讲,“直接的意志行为”或者说“我直接愿意作某件事”意思是把这件事当作目的,或是当作达到另一目的方法。人的“自由行为”或“意志行为”的后果是自杀,也就是中断自己的生命。不论以自杀为目的,或是为达到另一目的的方法,都称为直接自杀。[32]此外,单靠意志的意向,分别直接和间接自杀是不够的,因为行为本身是有一定的结构,要看该行为所寻求的效果而断定其伦理性。

    2、间接自杀

    间接自杀其实是“间接故意”自杀,是指自杀者刻意的对象并非他个人的死亡,当然他是预知自己的行动会导致死亡,但这并非他所寻求的,他让这事发生,甚至是主动地让它发生,但它的行动无意自杀。例如旧约三松摇动神殿支柱,使之倒塌压死外邦人,他直接杀死了外邦人,因为他原想杀掉他们,但论他的殉身,应视为一种间接自杀行为,因他导致了自己的死亡,却非蓄意而为,只限于容忍和接纳它而已。[33]间接的意思就是不以这件事为目的,也不把它当作方法,原来我的意志并不愿意这件事发生,只是不得已。也没有不让它发生的方法。间接自杀是无自杀的意思,而故意作一项有双重效果的行为,一是善果,是我所寻求的,一是死亡,是我所不寻求的。此等行为却有结束性命的恶果。[34]此等恶果是无法避免的。
六、自杀的道德性
    今日提到自杀及其伦理道德性,并不是一个十分单纯的问题,综合我们对自杀的分析,其复杂性已彰显无疑,对于所有表面上以结束自己生命形式死亡的多样性,也值得注意,判断其善与恶,不能一刀切。

    1、直接自杀行为的道德性

    直接自杀行为是违反天主的尊严和最高主权,因为只有天主才有权使人死,使人活,(申32:39)这种行为相反自然律或造物者,他叫我在世上和恶势力搏斗,我岂可抗命而逃避自杀。[35]直接自杀违反了天主对人的计划,人类生命意义只有在天主的光照下才可明白,直接自杀违反了天主的意愿。人并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何况自杀是懦弱的表现,对家庭、国家、社会都是逃避责任,在天主前也是重大的罪行。[36]人没有权力自寻短见,这种逃避责任的作法不仅是罪恶,还会给家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和羞辱。这种创痛既深刻又痛楚,绝不容易抚平,对家人伤害极大。[37]因此,伦理道德不允许。

    教会讨论自杀的伦理特质时的特色是:“神取向的”重点是天主对人生命的独有主权,而不在人的痛苦难忍而求解脱。《伦理神学纲要》上讲:“天主给人生命,乃令人使用,并未给人生死之权,所以自杀是侵犯天主的主权。”[38]我们是用益物权人,而非天主付托的生命的所有权人,我们不可弃置它,直接自杀是不许可的,应负罪责。

    2、间接自杀的行为的道德性

    间接的自杀,在这行动中,死亡紧随行动的时空中发生,死亡是人行动中所预知会发生,但却非那人所寻求。行动者只接受自己的死亡作为自己行动的效果,而这行动同时带来了一些好的效果。再者,这些效果并不能为透过死亡而产生的,更准确的说,它们是与死亡一起产生的。在间接自杀中,人并不像在直接自杀中一样地自我处置自己的生命。其实他只是想做些好事,不过这些事却与自己的死亡有关连,一个非常严重的理由,才可以使这样的行动合乎道德。[39]

    间接自杀在双果原则的条件下,可能许可,之所以如此,因为间接自杀不把毁掉自己生命这件事,当作目的,也不当作方法,人不寻求死亡是无罪的。因为他们没有厌弃生命,都没有把生命看成不能再继续背负的重担。由此我们再往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作为一个良好效果,而与此同时间接而长远地会肯定,导致自己死亡的行动,在道德上是许可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一种英雄的行为。

    3、非正常人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伦理性

    正常人夺去自己的生命,我们始终认为是恶事,但前面我们分析了一种自杀的原因,就是精神病,或者是幼童和心理严重失常的身心残废者,就不能同日而语了。天主教要理上给我们清楚讲述说:“严重的心理错乱、焦虑和对煎熬、苦痛、折磨的强烈恐惧能够减轻自杀的良心罪责。根据这个原则,对那些精神病患者,以及受精神重创的幼童,他们的自由受到严重威胁,或者是已经没有了自由,自己不能把握自己。他们采取寻死的方式,对他们而言,他们所负的伦理责任是极小的,或根本不负伦理责任。有些弱者的自杀只是呼救的记号,这些人是最值得同情的。其实人面对死亡没有自由,也就没有为天主的自由,也就没有人的生命。人生命的权利在人身上由自由维护,由于精神病的驱使,以及极大忧郁与痛苦的长期折磨,已使寻求自杀的人毫无抵抗这种强大倾向的能力,好像一辆车在八九十度倾斜的坡上向下驶,再也无法控制。自杀的阴云已把病患者吞噬了。在一些特殊例子上,由于心理精神病导致人自杀,但不完全负责任,他们缺乏内心的自由。[40]家庭、社会环境和内心巨大的压力,使病人的精神崩溃,并失常,他们热爱生活、亲人、朋友及世界,那巨大的苦难剥夺了这一切,也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他们的生命好似断了线的风筝在飘摇,随时可能坠落,也许这种生命也只有改变形式,才能显示天主的绝大仁慈。他们在不自觉的感觉中使碎裂、困顿的身心舒适些,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不能亦不可判断自杀者主观的罪过。他们所患的严重精神失常,在忧郁的冲激下,或者受了某种程度的强迫,他们所寻的短见,并非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说他们患有严重罪过的话,实在是不适合的,他们不负完全责任。也许只是他们的过失,在挣扎中表现了人性的软弱,这急需天主仁慈的怜悯,他们那种极度无助,孤独对生命实现原本渴望的呼唤,深切震动人心,感人泣下。只有恩典的安慰和兄弟的祈祷能够相助,相信天主会容忍人在抵御这种最冷酷无情的诱惑时的失败。[41]深信不幸者经过炼净后的纯洁灵魂,在天主内得以安息。
七、远离自杀的途径
    我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珍视自己的生命,的确,有人想以死结束自己的人生苦恼,以死来达到超脱。但是,为了寻求这种用死亡换来的自由,便以自己的意志做出死的决定,自己断送自己的生命,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决定自杀是人的理性感情。但它们只是人的生命本身的表面部分,而不是生命的全部,它只应该保护生命,并为它的更崇高的表现而服务。它无权破坏整个生活,也无权决定终止生命。[42]金钱、报酬、掌声、安逸、舒适的生活并非人生意义的全部,理性的知识排斥生命,并没有赋予生命的意义。人不得不承认,只有信仰回答了生命的疑问,信仰是人类生命意义的知识,人类因为有了信仰,才存活了下来,不至于毁灭自身。对于个人来说,信仰是生命的力量,人是为自己所信仰的某种理想而活的[43]。生命的终极关怀是对生命意义的探索和追寻,由此确立生命的伦理价值,以及相应的对待生命的道义责任。

    基督徒相信生命,每一个生命都是天主赏赐的礼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值得生存下去。应该爱惜生命,

    既然生命是天主赏赐的礼物,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应该得到保护和保障。在生命有危险的时候保护它,受伤害的时候治疗它,这都是耶稣最关心的事,基督徒应该致力于使人生命拥有人性的尊严,尽可能使最多的人的生命有价值。[44]

    人要懂得欣赏生命,活着就是奇迹,生命的恩典昊天罔极,透视生命要求我们常往生命中探索,找寻一切值得欣赏,同情和肯定的因素。如果我们欣赏,爱惜生命,我们便会保障生命,卫护生命。[45]

    人要敬畏生命,珍视生命,觉悟生命,在失落悲衰中要常提醒自己,美可以治疗一切的痛苦及伤害。为抵抗自杀的诱惑,美的欣赏与体味是极有力的“消炎剂”[46]。就如保禄所说:“你们要常常喜乐……凡是高尚的,纯洁的,可爱的……你们都该思念”。(斐4:4,8)

    珍视生命不仅是那些悲观者应追求的,而是每一个人都应追求的,深处极度痛苦与压抑的人,是最孤独封闭的一群人,他们最需要援助,许多不幸者身处悲惨的境地是近人、社会、整个人类的共同原因。所以承担责任的应是大家,多一份关心,伸出一支援手,和睦家庭,改良社会,也许会使不幸者远离自寻短见的途径,因为他们感到了希望、爱和美好。

    2、生命只有一次

    “人只死一次,这以后便是审判”(希9:27)。死亡是进入永恒的关口,开启了死亡的关口,时间就停止了,人离开了这世界的一切,永远的,无尽无休地离开了。如果天主听任人自行决定什么时候开启进入永恒的关口,那真是使人战栗恐怖的责任。[47]在此,人应极端注意,人生只有一次,开启进入永恒的关口,开错了,进入永恒,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还是让爱我们的天主保有这开启永恒之门的主权吧!因为在天主内,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保障与自由。

    人们由于身心的疲惫,麻木而遗忘了生命只有一次的常识,生命过早地步入了黄昏,[48]生命作为礼物与奇迹,理应在成长中绽放出灿烂的生命之花。生命之美,它的崇高价值已经超越了任何痛苦的威胁,当生命存在时就会激起生命的浪花,画出色彩斑斓的图画,享受生命的恩赐与激情,真是奥秘,而生命的结束标志着这一切都完结了,生命之星陨落,生命已不能再创造奇迹,好似进入虚空。每一个人要在不可重复的生命里,不断激发生命的热情,向生命的阻碍抗争,下定坚韧的决心。结生命果实,生命的现实神圣无比,享受生命美伦美奂,生命就是幸福与价值的惊喜,伟大辉煌的生命只有一次。
八、结论
    人生在世充满了痛苦,磨难与挣扎,面对生命中的艰难险阻,需要人付出艰辛的努力。毫无疑问,缺少生命圆满的历程,人的生命是有缺欠的,而轻视生命,让其过早陨落,也是缺乏责任的表现,是一种罪恶。可是生命是脆弱的,当人的生命之舵无法把握,而毫无能力面对生命之舟的沉没时,人没有掌握生命之舟的自由。无意中在这艰难难负的时刻,过早沉没了,这责任是微小的,仰赖生命之主的仁慈,相信他拯救的能力会涵盖一切。

    基督徒蒙召,并不减轻他的痛苦与悲哀,可是即使在最深的黑暗中,基督徒的希望会给他们力量和勇气。细心地分析了自杀的这一难题,从信仰中,我们把握了原则,了解了人对生命应持的态度,应负的责任。并非所有的自杀者都同样担负罪责,重要的是向生命开放,追求幸福是人人向往的,热爱生命,愿意生命享受安宁与幸福,寻求生命的本来面貌是理所当然的事。除非生命扭曲,分裂而失去生命尊严,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陨落减轻责任,在任何时候,生命的存在都是人的最大幸福和实现。所以对生命和生命之主,没有人不会去爱。(罗8:28)
附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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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上8,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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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同上3,443页。

[28]、同上2,168页。

[29]、同上3,444页。

[30]、同上15,148页。

[31]、同上3,438页。

[32]、同上12,16页。

[33]、同上3,439页。

[34]、同上12,19页。

[35]、陈百希著,《伦理学》,光启出版社,1997年,208页。

[36]、《天主教信仰》,生命意义出版社,1991年,200页。

[37]、同上14,17页。

[38]、金象逵著,《生命伦理》,天主教牧灵中心见证月刊社,1995年,245页。

[39]、同上3,448页。

[40]、张文西讲,《伦理讲义》。

[41]、同上16,146页。

[42]、孙鼎国,李中华主编,《人学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69页。

[43]、翁绍军著,《信仰与人生》,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183页。

[44]、《生活·信仰·教理》,香港公教真理学会,1985年,297页。

[45]、徐锦尧著《成长》,伦理初阶之二,香港公教真理学会,1994年,6页。

[46]、同上38,244页。

[47]、同上38,246页。

[48]、《见证》,299期,见证月刊社,2000年,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