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国民义务
    司铎身为自己国家的国民,有责任积极的参与,依据福音精神及教会的社会道理,帮助国家建设和地上城市的正常生活。

    司铎身为牧者,应感觉到有责任「以最大的努力,维护人间基于正义的和平与和协」(202)。他们应在服从国家的命令和正当的法律上,给信徒立好的榜样。他们应感到能保护自己行使牧职的自由,符合于教会自然而不能出让的权利。为维护这些权利,并肯定他们的自立,应同他们的主教一起,采取行动。

    在积极担任国民生活的行动时,教会要求司铎们自己的行为常常要适合自己的地位,并避免那些可能对牧者的可信性产生危机的行为。

    天主教法典,在以下的范围内,清楚设置了限制:禁止司铎担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没有其教长的许可,不能担任属于平信徒的财产管理或是负有提出帐目责任的俗务;即使是自己的财物,禁止做担保的行为:不能签署含有支付责任,但没有说明为什么支付的理由的期票;禁止自己或经由他人经商或实易;司铎不能积极参加政党或领导工会(203)。

    如果教会或人民团体的利益,要求司铎参与这些活动,需有特别的准许,依主教团所定的标准并先听了司铎谘议会的意见后,主教可以设定期限而给予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