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圣洗圣事


教会的立法者在列出有关圣事的法律时,遵照了以下的大纲:
叙述教会有关该圣事的信仰;
该圣事的施行──基督和教会的行动;
该圣事的施行人;
该圣事的对象或领受人;
该圣事之代父母(若有的话);
施行该圣事的登记和领受圣事的证明(若有这规定)。
除婚姻圣事外,所有圣事的法律均大概按照这个大纲列出,并作出需要的调整。
法典849条
圣洗是其它圣事的门;无论实洗或至少愿洗,为救援皆是必要的。藉圣洗,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基督而加入教会。惟有藉真正的水洗,并配合指定的经文,才能有效的施行洗礼。
梵二热烈推动礼仪更新,有力地陈述圣洗在救赎奥迹和基督徒生活中的作用。
人们借着圣洗加入基督的逾越奥迹,与基督同死、同葬、同复活,人并接受使人成为义子的圣神;在圣神内,「我们呼号:『阿爸,父啊!』」(罗8:15),而成为天父所寻找的真诚的朝拜者 。
借着圣洗,我们得以肖似基督:「因为我们众人都因一个圣神受了洗,成为一个身体」(格前12:13)。我们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的联系,表达和实现于这神圣礼仪中:「我们借着洗礼已归于死亡与祂同葬了」;如果「我们借着同祂相似的死亡,已与祂结合,也要借着同祂相似的复活与祂结合」(罗6:4-5)……所以,我们都成了基督的身体(参阅格前12:27),「彼此之间,每个都是肢体」(罗12:5) 。
凡是领过圣洗的人,都因圣神而重生,并得圣神的傅油,被祝圣为属神的圣殿及神圣的司祭;他们把基督徒的一切行为,都献作属神的祭品,为显扬那从黑暗中领他们进入奇妙光辉的基督的德能(参阅伯前2:4-10)……基督徒藉圣洗圣事加入教会,因着圣洗的神印受命履行基督徒的敬礼,他们既重生为天主的儿女,便有责任在人前宣示他们经教会之手,由天主所承受的信仰 。
只要依照主的规定施行,并作好妥善的心灵准备去领受,圣洗圣事使人真的与钉在十字架上及受光荣的基督合为一体,并获得重生而分享天主的生命,正如保禄宗徒所说:「你们既因圣洗与祂一同埋葬了,也就因圣洗,借着信德,即信使祂由死者中复活的天主的能力,与祂一同复活了」(哥2:12)。
因此,圣洗圣事在那些藉此圣事而得重生的人中间,形成圣事性的合一联系。但圣洗圣事本身只是一个开始和发端,它促使人去争取在基督内的圆满生活。所以,圣洗引导人去表白完整的信仰,及一如基督所愿望的,全人加入得救的团体,终能完全地进入圣体的共融中 。
法典849条概略地指出教会有关圣洗圣事的信仰 。根据特利腾大公会议的严肃训导,自从福音被颁布后,人除非领受了圣洗,或至少有领洗的愿望(eius votum),否则不能得救。同时,该会议谴责那些否认「领洗是必要的」的人 。
当以水洗(baptismus fluminis)施行圣洗圣事,即在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时以水为人施洗,人便「事实上」(in re)或「实际的」领了洗。「洗礼」为人的得救是必要的,因为圣洗圣事使人重生成为天主的儿女,并肖似基督。如果有人希望领洗,但由于某些原因而受阻,他亦算是「在愿望上」(in voto)领了洗(愿洗),或有领洗的意愿。纵然得救需要领受圣洗,但人若怀有领洗的意愿,不幸逝世,他算是领了「愿洗」(baptismus in voto);只要这人有了适当的操守,即对自己所犯的重罪,已有完全痛悔之心,便能得救。
原来那些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基督的福音及其教会的人,却诚心寻求天主,并按照良心的指示,在天主圣宠的感召下,实行天主的圣意,他们是可以得到永恒救恩的。还有一些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尚未明显认识天主,他们也不会缺少天主的恩宠,助佑他们勉力度美好和正直的生活;上智的天主不会使他们缺少为得救必须的助佑。在他们当中任何真善的成份,教会都视之为接受福音的准备,是天主为光照众人,使人得到生命而赐予的 。
一九四九年,信理部致函波士顿的总主教,内容涉及「教会之外无救恩」(extra Ecclesiam nulla est salus)这句话的正确认识。这封函件的起因,是和圣本笃中心的主任耶稣会士飞南(Leonard Feeney)的教诲有关,因为他以非常狭隘的态度解释这信条。信理部这样谈论该问题:
「教会之外无救恩」这句不能错误的话,包含了教会过去常常宣讲,将来也总不会停止宣讲的道理。
可是这道理,应该按教会本身所领悟的意义去领悟,因为我们的救主把信仰宝库里的道理,不是交给私人去任意批判,而是交给教会的训导当局去加以解释。
……基督命令我们领受洗礼而加入祂的奥体——教会,并与祂和祂的代表共融合一。祂借着祂的代表,以有形的方式,治理世上的教会。
为此,谁若明知教会是基督所建立的属神团体,自己却不愿归属于教会,或不愿服从基督在地上的代表——罗马教宗,他将不会得救。
再者,救主不仅命令万民进入教会,而且也指定教会作为人得救的途径;没有这途径,也就没有人能够进入天主荣耀的国。
得救的助佑导人迈向人生的终向;这些助佑是由于天主的意愿,而不是由于这些助佑的内在需要。天主因自己的无限慈爱,愿意在某些情况下,人只要有心愿和期望使用这些为得救所需要的助佑,亦能获得这些助佑的效果。以上道理已由特利腾大公会议在论重生的圣洗圣事和论悔罪圣事时,清楚地宣布了(DS, nos. 1525; 1542-1543) 。
「教会是得救的普遍助佑」亦是按以上道理同等地被肯定的。因此,为人之得救,不是常常需要人在事实上加入了教会,成为教会的肢体;但至少需要人以自己的心愿和期望,与教会共融结合。
这种愿望,并不是经常需要明言的,像慕道者一样。但当人有无法克服的无知时,天主也接受这种人的所谓「未曾明言的心愿」,因为这种心愿已包含在人灵的善意内;即人因此善意,愿意翕合天主的旨意。……
不过,我们不要以为有了任何加入教会的愿望,都足以使人得救。人希望和教会连结一起,必须有完整的爱德行动。同时,除非人有超性的信德,否则隐含的心愿亦不能产生效果……「信德是人得救的开端,也是一切成义的基础与根由,因为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也不能分享天主子女的荣耀(DS, no. 1532)。」……
教会既然这样说了,故此,任何与教会共融合一的人都应予以服从 。
慕道者为信仰而殉道,可说是领了「血洗」(baptismus sanguinis)。
若慕道者为了天主的名字而被捕,他不必为未能领洗而殉道来担心,因为若他在领洗前受迫害至死,他是以自己的血领受了洗礼而成义 。
人必须有效地领洗,才能有效地领受其它圣事,因为圣洗是其它圣事的门(ianua)。虽然人可藉「愿洗」或「血洗」而成义,但这两种洗礼并没有「实洗」的法律效力。
圣洗不但是一件圣事,而且还是一项法律行为,所以可以决定一个人在教会内的法人身份。
法典11条──教会法律只约束那些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天主教会内的人……
法典96条──人藉洗礼加入基督的教会,成为教会内的人,按照各人的身份,享有基督徒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惟须是与教会共融而未受法定处罚者。
法典204条1项──基督信徒藉领洗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各按自己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者的职务,又依照各自的身份,奉召执行天主赋予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
法典205条──与天主教会圆满共融的成员为:在今世领受了圣洗,在基督有形的结构内,以信德的宣誓、圣事和教会的治理而团结一起的人。
圣洗所必须的「远质料」(necessary remote matter)是真正的水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提及「真正的天然水」(aqua vera et naturalis),但「天然」一词可能含糊不清和多余,故一九八三年法典489条已略去「天然」这词 。甚么是水呢﹖在这情况,水是指一般普罗大众普遍地以平常心所理解的水 。
圣洗的「近质料」(proximate matter)是以水为人施洗(per lavacrum aquæ)。浸水式、倒(注)水式或洒(点)水式的洗礼均有效,但只有浸水式和倒(注)水式是合法的。同时,《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规定在诵念一次必要的经文时,把受洗者的头浸入水中三次,或施洗者在受洗者头上倒(注)水三次 。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220条
浸洗式※
主礼者按着受洗者,把他整个人或头部,浸入水中三次,每次扶起,每次浸入水中时呼号一位圣三的名字:
  (名字),我因父(浸第一次)、及子(浸第二次)、及圣神之名(浸第三次)给你付洗。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221条
倒(注)水式※
受洗者把头倾斜,主礼从洗礼池取水,把水三次倒(注)在受洗者头上,以圣三之名付洗:
  (名字),我因父(第一次倒水)、及子(第二次倒水)、及圣神之名(第三次倒水)给你付洗。

※ 东西方教会入门礼的图片见本书157–165页。
在拉丁教会,有效洗礼必要的「形」是:「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付洗 。」〔译者按:东方教会拜占廷礼的施洗经文(形)是「天主的仆人(受洗者名字),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受洗。」见:《天主教教理》(1992)1240条〕「同一」施行人要把受洗者的头浸入水中或在他头上倒(注)水,并诵念施洗的经文(形),洗礼才生效。换言之,这件圣事必须由同一个人施行 。
除了应用「质」和诵念经文(形)外,施行人必须有施洗的「意向」,这件圣事才生效。圣事施行人并非盲目的工具,而是以「主要行动者」(principal agent),即耶稣基督和教会的名义行事。〔译者按:一般神学术语:以耶稣基督为首要的施行人(primary minister);而次要的施行人(secondary ministers)是旅居现世的人。〕
纯粹以外在的形式施洗并不足够,施行人还要有施洗的「意向」。「质」和「形」的施行是没有意义的行动,必须有施行人的意向才能确定其意义,例如:话剧或电影中可有洗礼,或可示范怎样举行洗礼。但必须有施行人的意向,即以其意愿所作的行动,才能确定其意义。
施行圣事的行动必须是人的行动,即施行人应以人性的方式行事。施行圣事的意向该在施行圣事时立定,而人的意向可分为:
──「现时的」(ac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做了,并注意到他当时所做的事;
──「潜在的」(vir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做了,但没有注意到当时他所做的事,即他分了心;
──「习性的」(habitual)意向,指人有意做某事,但这意向毫不影响该人当时的行动,例如:人在醉酒,或神经错乱,不能正常运用理智的情况,又或昏迷和失去知觉。
为施行圣洗或其它圣事,施行人必须有「现时的」或「潜在的」意向,才会生效。「习性的」意向并不足够,因为不足以构成施行人当时作出人性的行动。
施行人的意向可以是明言的或隐含的,例如:我以耶稣一样的意向施洗,或者我有意做基督徒所做的,或做这人想我做的。人并不需要有他个人的信德,才有以上的意向,和有效地施行圣洗。〔译者按:有关圣事的施行人和领受人,可参阅:韩大辉着《与基督有约》,香港公教真理学会,1995年,342-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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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CIC1, cc. 87; 737, § 1.

[2]       SC, no. 6.

[3]       LG, no. 7.

[4]       LG, nos. 10-11.

[5]       UR, no. 22.

[6]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13-1284条。

[7]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的Decretum de iustificatione, cap. 4 及第七期会议的Decretum de sacramentis, c. 5; DS, nos. 1524; 1618.

[8]       LG, no. 16. 梵二的神长解释:众人皆能得救的可能,是因为天主的恩宠在尚未明显认识耶稣的人心中运作。

[9]       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期会议的Decretum de iustificatione, cap. 5 及14; DS, nos. 1525; 1542-1543.

[10]     信理部致波士顿顾成(Richard J. CUSHING)总主教书,1949年8月8日,CLD, vol. 3, pp. 525-530; DS, nos. 3866-3873. 关于「洗礼和教会的必要性」,也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846-848, 1257-1261条。

[11]     《希玻里的宗徒传统》(The Apostolic Tradition of Hippolytus), XIX, 2, 耶稣会士巴马(Paul F. PALMER)神父在Sacraments and Worship, Liturgy and Doctrinal Development of Baptism, Confirmation, and the Eucharist 中引述。Sources of Christian Theology, vol. 1, Westminster, MD, Newman Press, 1955, p. 5. 这份文献在大约公元二一五年写成。另外,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8条。

[12]     参阅:DS, nos. 802, 1314, 1615, 3356. 唾液和啤酒并非洗礼的有效质料(DS, nos. 787, 829)。

[13]     Frederick R. McMANUS, "Baptism", in J.A. CORIDEN,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p. 615. 但「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18条说:「洗礼所用的水必须是『天然的』、洁净的水……」("Aqua baptismi sit naturalis et munda...")(OrBp, p. 11, no. 18, 见本书190页;The Rites, vol. 1, p. 8; DOL, 294, no. 2267)这份文件在一九八三年的法典颁布后所作的修订,并没有修改这句(Variationes in libros liturgicos: ad normam Codicis iuris canonici nuper promulgati introducendæ, Vatican City, 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1983; reprinted in Notitiæ, 19 (1983), pp. 540-555; LE, vol. 6, col. 8669-8676)。

[14]     毫无疑问,经人工制造,由两种化学元素:氧气及氢气组合而成的水,也算作「天然」的水。参阅: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39.

[15]     OrIca, p. 92, nos. 220-221; The Rites, vol. 1, pp. 100-101; OrBp, p. 44, no. 97; The Rites, vol. 1, pp. 222-223.

[16]     同上。必须以圣三之名施洗的这项规定,是得到古代作家、东西方教会的圣洗仪式及多次大公会议所见证的(参阅: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De fide catholica, DS, no. 802 及佛罗伦萨大公会议,Decretum pro Armeniis, DS, no. 1317)。

        若有教会、团体或个别施洗人采用「我因造物主、救世主及圣化者之名给你付洗」这经文或类似的经文,而不采用《玛窦福音》28:19所载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便『至少』是采用了在『有效性』上有可疑的经文(doubtfully valid formula);而洗礼纵使不一定是无效,亦是有可疑。参阅:法典841条。晓士(John HUELS)写道:「更改圣三的名字,会对圣洗的『形』构成实质的改变。『形』属于礼仪的必要部份,被视为神律,且只有教会最高当局才能修改圣事之有效施行的有关规定(法典841条)。『造物主』(Creator)和『支持者』(Sustainer)之名未必可以有效地代替『圣父』(Father)和『圣子』(Son)之名,因为不管施洗人的意向(可能只是以不同的名字呼号圣三),他也没有权更改圣事的『形』。」(William J. SCHUMACHER and Lynn JARRELL, O.S.U., eds., 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90, Washington, CLSA, 1990, p. 920; Patrick J. COGAN, S.A.,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84-1993, Washington, 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 1985, pp. 252-253)。参阅:Advisory Opinions 1984-1993, pp. 253-255。

        杜特(Ruth C. DUCK)从合一的观点讨论圣洗仪式中『形』的问题:「合一谈判的关键是彼此承认对方的圣洗圣事,因为若不互相承认大家的洗礼,就是不确认对方团体的基督徒身份。彼此承认洗礼的关键,就是彼此接纳对方以水施洗时所说的经文。这经文总结了施洗人所认识的基督徒信仰,所以接纳对方团体施洗时的经文,就是在本质上接受他们所认识的基本信仰。」她还指出达成协议的其中一项障碍:「一些自由派的基督教团体虽然承认对圣三的信仰,但却质疑施洗经文所用的男性语言」;并说这涉及「对基督徒的合一和信仰,以及对人类公义的理解」(Peter E. FINK, S.J., ed., The New Dictionary of Sacramental Worship,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Press, 1990, s.v. "baptismal formulae in East and West", p. 126)。

[17]     如果一人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另一人倒水在受洗者头上或把他的头浸入水中的话,「我给你付洗」的经文便不能作实。圣事部确定:「天主教的训导确信施洗(质)和诵念经文(形),必须由同一位施洗人施行,否则『我给你付洗,我给你洗』的仪式就是假的」(1916年11月17日的覆文,AAS, 8 [1916], pp. 478-480)。

        若主礼司铎「在读经台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而执事则在洗礼池把受洗者浸入水中的话」,洗礼是否有效呢?晓士答说:「倒水在受洗者头上或把他的头浸入水中的施洗人,必须是同时诵念施洗经文的那一位。在这个案里,若那执事把受洗者浸入水中,同时诵念以圣三之名施洗的经文,并有意施洗的话,洗礼便有效;那么,这主礼司铎可能只是为了信众着想,而宣读那执事所诵念的施洗经文而已。」(Patrick J. COGAN, CLSA Advisory Opinions, p. 252; William J. SCHUMACHER AND Lynn JARRELL, Roman Replies and CLSA Advisory Opinions, 1990, p.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