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 理 规 章 第二十三规章
谁若陷于罪,是相反着自己意愿而行的,那他就当明白,这是因为他被从前有意犯的罪过所控制。现在他再反着自己的意愿陷于另一种罪过,这是他前罪后果。

    罗马书(7:14--20):“我们知道:法律是属神的,但我是属血肉的,已被卖给罪恶作奴隶。因为我不明白我作的是什么:我所愿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我若去作我所不愿意的,这便是承认法律是善的。实际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内的罪恶。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内,即不在我的肉性内,因为我有心行善,但实际上却不能行善。因此,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但我所不愿意的,我若去作,那么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内的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