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 理 规 章 第七十六规章
子女在一切不违犯天主诫命的事上,要尊敬听从他们的父母。

    第一节

    路加福音(2:48):“他的母亲就向他说:孩子,为什么你这样对待我们呢?看你的父亲和我,一直痛苦的找你”。(51):“他就同他们下去,来到了纳匝肋,属他们管辖”。厄弗所书(6:1—3):“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一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一一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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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父母的,要以温和容忍,在主的规范和训诫中,教养子女,而且要尽可能的,不给子女发怒发愁的机会。

    第二节

    厄弗所书(6:4):“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

哥罗森书(3:21):“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你们的子女,免得他们灰心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