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45.必须在院长之下,另委派一个人,于院长外出或不得空闲时,负责管理修院。(副院长)


    答:院长往往因物质需要,或进行交易,或因其它原因,必须离开修院,所以应由几位明智的修士,另推选出一个人来,经院长批准,于院长不在时,管理修院,劝勉安慰弟兄们。代理院长应保证,于院长不在时,仍坚持执行所有为光荣天主而建立的规章条例,决不允许弟兄们取消传统的纪律,擅自采用世俗的管理制度。有一个人代替院长主持院务,在客人来访时,还可有人接待,明智地答复他们的问题,使投奔我们的人,得以接受称心的教育,同时又不致妨碍院内一般修士。假使全院的人都纷纷寻找谈话的机会,这不但扰乱了院内的清静,而且是混乱和无秩序的表现。

圣保禄宗徒不准许多人同时讲话,纵然是领受了语言神恩的人,也不准这样做,他说:“若在座的有一位得了启示,那先说话的,就不应该再发言”(格前14:30);他又证明在这方面,不守秩序的荒谬说:“所以全教会共同聚在一起时,假使众人都说起语言来,如有不通的人或不信的人进来,岂不要说:你们疯了吗?”(格前14:23)。

如来客不明了修院的情况,向院内其它人提出询问,被问的人,虽然可以作出满意的答复,但为了维护良好的秩序,仍要保持缄默,把客人领到主管人那里去,犹如宗徒们当时,向来没有当着耶稣的面,向别人解释过问题。只有这样,讲话才能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才能得体。譬如,治肉身的病,不是人人都许可开药方,动手术的,只有经过长期训练,取得了临床经验,而又担负医生职务的人,始可负起这项责任,何况用言语帮助别人治疗灵魂的病,又岂能由一个普通人擅自进行呢?这样毛送自荐,冒然发言,至少将引起很大危害,因为分配肉身的食粮,尚不可由所有修士随便担任,必须由指定的人去执行,那么,散发灵魂的神粮,岂不更该审慎,选择有特殊才能的人去执行吗?凡有关天主训谕的事,必须交待具有发言使命的人去定断。他们是天主委派的,按时分配精神食粮的,忠信精明管家(路12:42),将以正义处理自己的事务(咏111:5)。除他们之外,谁胆敢冒然答复,并肯定这样的问题,这将是一种僭越行为,是不可轻恕的。倘若负责答话的人,有某些事情没有顾到,其它人如发现,也不可当场争论,只能私下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当场争论,是属下对上司的蛮横无礼。为此,纵然某人提出的答复是有帮助的,但因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仍不免是一种不合规定的举动,因此,他当然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