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47.论不接受这些规定的人。


答:凡不赞成院长命令的人,如果他的反对意见是介于圣经训示的,可以公开或私下同院长讨论,如果不合于圣经训示,则必须保持缄默,安心服从命令。假使他自己感到难为情,不愿提出,可以请别人做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院长的命令,确实与圣经相抵触,既可以挽救自己,又可以挽救其它弟兄不受损害。但若证明院长的命令,是合理的,则切勿卤莽从事,决不可冒然争执,因为圣保禄宗徒说:“谁若怀着疑心吃了,便被判有罪,因为这不是出于信心做的,,(罗14:23)。尤其是要避免,为心地单纯的人,造成不服从的机会。吾主耶稣说:”但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l8:6)。如果有人只背后议论,不公开提出自己心中不平的理由,却抗不服从,以致成为修院内,纷争的导火线,就要以抗命及教唆叛离论处,将他逐出修院。因为圣经上说:“赶走了狂人,就除了争执”(箴22:10);又说:“你们务要把那坏人,从你们中间铲除,因为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格前5:13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