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54.几座修院的院长,对有关他们职务的问题,应彼此磋商。

答:几座修院的领导人,定期在一定地点,集会商议。是一种非常良好的制度。在这些会议上,凡各修院发生的不正常现象,某些修士特别难以对付的性格,以及在管理中的详细情节,都应由各院院长,彼此提出讨论。他们中如有人在某一方面犯了错误,可由会议作出权威性的判断,所有正确措施,也由集体加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