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督徒伦理的特征

基督徒相信他们的信仰作伦理有密切的关系。以色列子民以圣洁的生活回应上主所赐的救恩,新给的基督徒也认定圣善的生活是基督信仰的要求。当富少年问耶稣该作什么才可承受永生,耶稣首先以守诫命作答:「诫命你都知道: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要偷盗,不可做假见证,不可欺诈,应孝敬你的父母。」(谷10:18-19)圣保禄明认信仰耶稣的新人必然要有圣善的伦理生活去配合:「如果你们真听过他,按照在耶稣内的真理,在他内受过教,就该脱去你们照从前生活的旧人,就是因顺从享乐观主义的欲念而败坏的旧人,应在心思念虑上改换一新,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1-24)
基督徒亦从思维推理看出信仰与伦理间有内在的关系。士林哲学便肯定人有内在的倾向追求美善,实现此潜能的行为是善的。行为是否道德,在乎它是否出自此内在的自然倾向,是否促进人潜能的实现。基督徒相信天主的美善的,他也是美善的根源,是他如此创造人,使人有内在的倾向追求善。伦理正是顺从天赋的内在自然倾向的生活。但是,人越认识天主的本性,越能清楚自己的伦理行为该怎么样:「你们应当慈悲,就像你们的父亲那样慈悲。」(路6:36)这都是从不同的途径去肯定信仰对人伦理生活所产生的结果。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开始,天主教伦理神学家突然对信仰与伦理问题的关系产生很大的兴趣,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去问问题:信仰与伦理有什么关系?有信仰与无信仰的人,他们的伦理有分别吗?伦理是自律的(autonomous)抑或的神律的(theonomous)?天主的启示是否形成伦理的最后规律?基督的信仰能为人的自然伦理增添些什么?什么是基督伦理的特征?有没有独特的基督徒伦理?
1.问题发生的原因
问题并非今日才发生,远在宗徒及教父时代,教会因为接触到新文化,而要强调基督徒伦理新颖的地方,有意与非基督徒伦理作比较。促成问题在今日讨论有几个近因:第一就是神学的俗化运动(secularization)1。俗化一方面反对把世界神话化、神性化或神秘化,而另一方面,注意世界本身的自主性及内在价值,即一切事物有它本身存在的理由,它的价值与意义都在自己身上。俗化并非无神主义,它承认世界为天主所造,但天主创造时已给予世界内在的意义。俗化亦不同世俗主义(Secularism),世俗主义是一种反宗教的意识型态,它强调人内在自主,甚至独立于一个超越的天主之外,故它否定一切来世及超自然的思想。
俗化运动也影响到伦理界。如果天主创造人,并把他的法律刻在人的心中,人的伦理已有其内在价值,我们不需要刻意把它「基督化」,它才能产生意义与价值。天主并没有创造一个无意义的世界然后派遣基督来救赎,给予它价值。我们的世界是天主所创造及救赎的世界,创造与救赎是相连的。天主的恩宠在起初内在于自然里,耶稣进入人类,就是要人从世界及其历史中重新发现天主。基督徒的伦理就是天主在世界活动的延续,这种俗化运动思想,使不少人认定基督信仰并没有对人的伦理增添了什么实质的内容。
另一个促成讨论的原因是对教会训导的商榷。天主教徒都知道圣统教会有训导的权力,但不少教会的伦理训导和一般非天主教徒的意见不相同,形成天主教徒人与众不同的伦理信念,最明显的莫如婚姻不可解散、人工节育与堕胎的不道德。教会训导既和非天主教徒抱不同的伦理观点,人们很自然会问:是否教会高导当局除了理性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基础(比方启示),使它的观点与众不同?但另一方面,天主教历来主张自然律伦理,认为人性与人的理智并没有完全为罪恶所败坏,人的理智能够分辨天主的计划。圣多玛斯便认为自然律分享天主的永恒律。人既然有同样的本性,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应有共同的基础。不少宗教的通谕都从这个基础出发:良十三世的《新事物》通谕(Rerum Novarum)主张以人性及人性尊严为基础去处理社会问题2,若望二十三世的《和平于世》通谕(pacem in Terris),清楚声明是对着所有善意人士而说的3,因为他们怀有相同的人性和基于自然律的理智。从自然律伦理的角度来看,人们又会质疑究竟有没有有所谓的基督徒伦理。
梵二以后,尽管教会继续担当导师的角色,不断教训世界,但听者越来越少,教会不能不观察时代的征兆,检讨自己的角色「教会……一面检讨时代局势,一面在福音的神光下,替人类解释真理,并以适合时代的方式,解答人们永久的疑问,即现世给来生的意义,和今生与来世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认明并了解我们生活于其内的世界,以及这世界所有期望、理想及其戏剧性的特质4。」梵二认为交谈最佳的途径:「大公会议……将指出这天主子民对其寓居其内的世界所有联系、尊重及爱护。但为达成这目标,再没有比对上述诸难题,同人类直接交谈更妙5。」不少神学家响应此号召,与非天主徒各式各样的交谈,而基督徒伦理的特征之一也是交谈题目之一。
2.问题的发展
基督徒伦理特征的讨论始于欧洲。1966年3月28届法国天主教知识分子周,便以讨论人的伦理和基督徒的伦理为题目6。1969年9月法国伦理教授会议,重点亦在基督徒伦理的特征上。其中奥拨(J-M Aubert)和西门(R Simon)的文章,更奠定以后讨论的基础7。德语、意语和英语的伦理神学家也慢慢迎头赶上8。麦哥铭(Richard A McCormick)每年一次的「伦理神学摘要」,便曾三次讨论这个问题9。他更和古伦(Charles E Curran)搜罗了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文章,以「基督徒伦理的特殊性」为主题,编成《伦理神学文选》第二集10。自此之后,这个题目甚流行于天主教伦理神学的圈子里,以致有人认为这是七十及八十年代伦理神学最基本的课题11。
问题发展后,有些观念慢慢澄清。奥拨尝试用多玛斯的「四因」支、去解决基督徒伦理的特征问题。他认为伦理的物质内容(material cintent)只有一种,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皆一样,基督徒伦理的特征不应在这里寻找12。可是也有人反对他的意见,因而问题集中在基督徒伦理有没有独特的物质内容。
2.1肯定基督徒伦理的独特物质内容
这个立场可以意大利一份神学杂志《天主教文明》(Lacivlta cattolica)的社论为代表13。它首先提出,基督徒伦理的两大特征是信德和圣宠。它承认「人的道德」基于理智,合乎理智的便是道德的;「基督徒的道德」亦基于理智,但是指信德光照,提升的理智,该理智聆听天主的圣言,特别是从圣经、圣传和教会训导当局发出的天主圣言。它不同意基督徒伦理仅在乎一个新的精神和一个基督徒的意向性(Christian intentionality),而没有新的行为的准则:「信德和圣宠……不可能不产生新的伦理行为和新的诫命。」耶稣并非只教导自然道德规范,他来是为成全他们,扩大它们的领域。它举出一些不见于自然伦理的例子:爱仇、不报复邪恶、谦逊甘愿坐末席、舍弃财物、热爱十字架、听命至死、为天国而守贞的价值等14。
该社论强调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间有一本质上的不同。基督徒是指相信基督,在基督内的人,他是个新人、新的创造物,被召去「在新生活中度生」(罗6:4)。非基督徒是指导那不信基督,不在基督内的人。明显的信仰使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产生本质上的不同。
这种论调有一个难题,即把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对立起来;前者在基督内,后者不在基督内。可是另一方面,该社论又随从梵二以来教会的指示,即有些非基督徒能按照自然律伦理生活,得到救赎而与基督结合。 这样,社论中的非基督徒究竟是什么人呢?似乎是既不信基督,又不随从自然律伦理生活的人,大概是若望福音所谓与基督对立,「属于世界」的人(若15:19)。
该社论的愿意可能是这样:非基督徒是指没有明显信仰基督的人,但能随从人的伦理去生活;基督并非来废除,而是来完成、净化所有人的价值。可惜社论结论说:圆满的人的伦理只能是基督徒伦理,完整的人的道德必须是基督徒的(指明显的基督徒)。这个论调的困难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对立的,基督徒在伦理上有优越感,人的伦理沦为二等伦理。
2.2否定基督徒伦理的独特物质内容
大部分天主教伦理神学家都主张无所谓基督徒伦理的独特物质内容。他们所用的名称可能不同,但意思是大同小异的。奥拨把伦理分为物质(material)和形式(formal)的层面,福斯(Josef  Fuchs)则分为实际的(categorical)的超验的(transcendental)两个层次15。所谓物质或实际层面,是指伦理生活上各种特殊的价值、行为、规律。在这个层面上,没有所谓基督徒伦理的独特内容;但在形式或超验的层次里,独特的基督徒伦理是可能的。至于这个基督徒伦理的特征是什么,则每个伦理神学家重点不一。
(1)奥拨
      奥拨用多玛斯的四因法去处理基督徒伦理的特征问题。(A)物质因:指伦理行为、规律等。伦理的物质内容,有无信仰的人都一样。(B)目的因:爱是目的因,爱贯通整个伦理生活。(C)功效因:指天主的恩宠,它藉着爱和人的意志联合。(D)形式因:指信德。奥拨认为这是基督徒伦理特征所在,由信德而生意向,把一般道德规律付诸实行。从他的信德,基督徒认识到他的伦理行为有一超验的、超世的目的,因而不会把世上的目的绝对化。奥拨的主张很有启发性,但他局限于要配合多玛斯的四因,勉强把相连的东西分开了,同时亦把特征局限于形式因。但目的因中的爱,功效因中的恩宠,实在不能和形式因中的信德分开,信德不能不包含爱与恩宠。没有爱与恩宠也没有信德的可能。
(2)福斯
福斯分基督徒的伦理行为为两个层面。在实际层面里,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伦理表现、规律是相同的;在超验层面内,基督徒伦理有其独特的地方。福斯问:当我向穷人施舍时,我究竟做了什么?我是否只做了把钱给有需要的人而已?这个好行为亦使我与天主连在一起。他认为有一个意向性贯通所有道德行为,这个意向性是基督徒的基本抉择,即接受基督为自己的生命的基本终向。基督徒行善时,能意识到此关系;作恶时,这个意向性也存在,不过是以自己为基本终向,拒绝接受基督。罪因此有一个「基督徒的」意思,罪人不单是做了某一恶事,他更把自己与天主对立起来,并拒绝基督和他的圣神。福斯把这个超验的、基督徒的意向性作为基督徒伦理的特征。
(3)休斯(G  J Hughes)
休斯从一个与众不同的角度研究这个问题16。他的问题的:伦理是否需要一个基督徒的基础?经过仔细分析,他发觉基督的启示、教训、模范,都不能加给我们的伦理知识一个实质的内容。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伦理的实质内容只有基督徒才能拥有,而非基督徒是无法领略的。休斯的结论是:基督徒的信仰能为伦理做到的,是「提供刺激力、上下文和动机」。这也是基督徒伦理特征所在。天主的启示常刺激我们不满足一般世俗的伦理思想,它要求我们变为成全的,如同天父是成全的一样。基督徒的信仰能光照我们的伦理生活,使我们洞悉它的整体,包括横面与纵面的幅度。在这个上下文里,我们能对伦理有新的了解。基督徒的信仰亦给予我们动机,为了基督,排除万难,不管情况如何恶劣,总怀着希望,朝著理想目的走去。
3.问题的澄清与反省
肯定与否定的立场,表面看来是难以调合,但如果仔细加以分析,则两者有很多共通的地方。把含忽的地方澄清了,实有助于问题的了解。
3.1伦理的含义
讨论既围绕著基督徒伦理的特征,伦理两字必须弄清楚。伦理一词,古今中外的解释并不统一,这里不打算作深入的研究,只借用一个有助于讨论的分析。伦理一词能带有三个意思17:
(1) 伦理基础(ground  of ethics):此指人存在的超验境界。人在存在的基层内,有自由、反省、负责的可能性。人若没有自由、反省、负责的能力,例如神经错乱,便不是一个完整的道德主体,也难有伦理行为,因为他连伦理基础也没有。有伦理基础,伦理行为才有可能。
(2) 伦理自身(ethics as such):此指一套伦理学原则、规律和判断,人有意识地用这一套东西去决定自己的伦理行为。伦理自身能够形成一种知识传授给人,因为学说不同,推理有异,不同的伦理派别因而产生。
(3) 道德(morals):此指人的实际道德行为和他的操守,这些行为和操守决定他是个怎样的人。伦理可以教人,但道德不是教的对象,它决定道德主体是什么。
伦理基础与伦理自身出自人的本质,是没有什么特征可言,但道德是对著人的个体性而说的,人在其存在环境内,因著独特的背景、倾向、才对伦理的要求,作出不同的回应,形成他独特的道德行为与操守。因此,有些伦理神学家认为,所谓伦理物质内容相同,是就本质伦理(essential ethics)而言,即基于人的本质而来的伦理18;但从存在伦理(existential  ethics)来说,人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自然有一种出自每人个体性的独特性。
可是,伦理学家自然不满足于这种来自个体性的独特性,他们想知道基督的信仰,能为人的伦理增添什么?他们发现基督的信仰主要是改变人,这份信仰使人在天主的光照下,对事物有更全面的看法,因此,他们认为对基督的信仰会为本质的伦理及存在伦理带来「基督徒」的特质。基督徒作为一个团体,有基于基督信仰的本质,这些本质所做的决定,所定的规律,是非基督徒所无的。如每主日该参与感恩祭,每年圣灰瞻礼与耶稣苦难日守大小斋等。此外,基督徒生活在社会中也会有他的存在伦理。这里一方面有他独特的个体性,更有来自他基督徒身份的个体性,例如他为基督的缘故而去修道,去做三十日大避静等。故此,若要问基督信仰 粉的伦理增添什么,那就是在人的伦理中,加上基督徒的特质,则他的信仰,并由他信仰而来的意向性、刺激力、上下文、动机等。这些特质,塑造了一个独特的人。若认为单从个体的独特性谈基督伦理的特征没有意义,则在一超验层面上面,基督信仰可为人的伦理加上意向、刺激力、上下文、动机等。
3.2伦理的特殊性与独特性
这两个名词在整体讨论中纠缠不清,神学家各有自己的喜爱。《伦理神学文选》(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第二册的主题为「基督徒伦理的特殊性」(The Distinctiveness of Christian Ethics),但里面所载的文章,不少用独独特性(Specificity)。有些作者甚至两者互用,把它们看成是同义词。为了澄清问题,把独特性和特殊性看成有不同的意义,帝在很有帮助。
独特性是指唯独我才有,别人或别的团体不能有,即含有排斥性的意义。特殊性是指与一般不相同,是一个特征,一个标志,但并不表示别人绝不能有。例如:刻苦耐劳的美德,是中国人伦理的特殊性,我们以为引以自豪的特征,但并不排斥他国人有刻苦耐劳的可能。
有这了个分别,我们回头看看前面的讨论。《天主教文明》的社论肯定有独特的基督徒伦理内容,它举的例子是:爱仇、不报复邪恶,谦逊甘愿坐末席、舍弃财物、热爱十字架、听命至死、为天国而守贞等。我们可以说,大部分的例子,都是基督徒伦理的特殊之处,基督以此为标记。如果该社论认为这些是基督徒伦理的特殊性而非独特性,则理论可以成立。倘若该社论认为只有基督徒才有,则大有问题,非基督徒也能爱仇、不报复邪恶、谦逊甘坐末席、舍弃财物、听命至死。至于热爱十字架及为天国守贞两例,是加入了基督信仰的幅度。热爱十字架是基于基督信仰本质而来的行为,是非基督徒所无;为天国而守贞是加上基督徒的意向,是基督徒存在的伦理,光是守贞的行为是非基督徒能有的,故独特性是来自基督徒的意向性。
一般人认为反对人工避孕、绝育、离婚、堕胎、安乐死等主张是天主教伦理的特征。这种特征,只能指特殊性,是天主教伦理的标志,但不应指独特性,只有天主教徒才有。事实上,非天主教徒也能反对人工避孕、色育、离婚、堕胎、安乐死等。
小结
本章讨论基督伦理特征,著眼点应在基督徒伦理的独特性,若指特殊性似乎不会产生什么争论。远在基督信仰传到中国之前,中国人已有高度的伦理文明。这个信仰为中国人的伦理增添了什么呢?我们认为基督信仰为人的伦理带来了一种基督徒的特质,即有一种基督徒的意向、刺激力、上下文、动机等。耶稣的来临主要不是为人带来独特性的伦理原则及行为,他来是为改变人。基督的信仰使人在天主的光照下,对事物有全面和正确的看法。梵二也强调此点:「信德既以新的光芒照耀一切,并显示天主对人的整个使命所有的计划,故能指导人心,朝向充分合乎人性的解决方案进行。大公会议立意在信德神光烛照下,对今天颇为人们重视是价值,加以衡量,并将这些价值归诸天主,因为他是这些价值的泉源。这些价值既出源于人的智能,而人的智能又是天主的恩赐,故都是很好的。但由于人心腐败化,这些价值多次脱离其应循的秩序,而必须予以净化19。」
人的伦理判断标准是基于人性的正直理智,信德并无取代理智,而是有提醒、光照、净化的作用,使人对人的意义和价值变得更敏锐。信德与及由信德而来的意向、上下文、动机等就是成为基督徒伦理的独特性。至于伦理原则、规律和行为,非基督徒也能分享及认知,使彼此和谐区处成为可畏能。
注释:
(1)参阅张春申,「俗化主义」,《神学论集》14期(1972)551-561页
(2)参阅《新事物》通谕,6-7。译文见于沈鼎臣、同文都编译,《近
代教宗文献:论社会问题》,安道社会学社(1968)9-43页。
(3)参阅《和平于世》通谕除了致主教、神职人员、教友等外,还加上致所有善意人士,跟著重复传统以人性及人性尊严为基础的论调,见4-27。译文见上书《近代教宗文献:论社会问题》,245-289页。
(4)《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
(5)同上,3。
(6)参阅Morale  humaine,morale chretienne,Rechrches et debats,55(1996)。
(7)参阅Aubet,J-M。,“La specificite de la morale chretienne selon saint Thomas,”Le SuppLement92(Fevrier 1970)55-73。
Simon,R.,“Specificite de l ethique chretienne,”ibid..74-104。
(8)参阅Baotianel,S.,I L carattere specifico della morale cristiana Assisi:Cittadella Editrice(1975)11。
(9)参阅McCormick,R.A.,“Notes on Moral Theology”,Theological Studies(MarcH 1971)71-78;(March 1973)58-60;(March1977)58-70。
(10)参阅Curran,C E and McCormick,R. A(ed),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NO. 2:The Distinctiveness of Christian Ethics,(New York:Paulist 1980)。
(11)参阅吴智勋,「基督徒伦理的特征」,《神学年刊》第6期(1982)38-53页。金象逵,「基督信徒伦理的独特性是什么?」,《神学论集》第72期(1987)181-199页。
(12)参阅Aubert J-M.,art,cit.,71.
(13)参阅La civilta cattolica,123(1972)III,449-455.
(14)参阅ibid.453.
(15)参阅Fuchs,J.,“ls There a Specifically Christian Morality?”,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NO .2,3-19.
(16)参阅Hughes,G.J.,“A Christian Basis for Ethics,”The Heythrop
Journal (january 1972)27-43.
(17)参阅 Walter J., “Chriatian Ethics:Distinctive or Specific?”,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No.2,90-110.
(18)参阅 Rigali,N.J.,“On Christian Ethics,”Chicago Studies Studies(1971)No.3.227-247.
(19)《论教会在与代世界牧职宪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