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执行使命 服从及良心的异议
    27.在此我人会问:是否会发生一些状况,一个人的良心似不允许遵行掌权者所给的指示呢?简言之,可能发生:度奉献生活的人,对他们的长上或是规定必须申言:『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这就是保禄六世所说良心的异议的事例,这应该照它真正的意思来看。

    假如良心真的是主的声音回响的地方,是指点我们如何作为的声音,那么同样必须学习非常谨慎聆听这个声音,好能知道如何辨认它,如何与别的声音相区别。事实上,不应该把这个声音与来自主观意识的声音相混,主观意识不了解或轻忽那些不可放弃的根源和标准,而这些是在培养良心的判断中具有强制性的:『是皈依主的[心]和热爱善事的心,才真正是良心正确评断的源由』,『良心的自由,绝对不是『脱离』真理的自由,而是『在』真理中的自由。』

    因此度奉献生活的人,在断定那不是所接受的服从,而是在他或她内心感受到那是代表天主的旨意之前,应先作长时间的反省。此外他或她也必须记得,在所有的案例中,要使媒介律保持效力,避免在没有任何审察和查证下作重要的决定。的确,达到知道并承行主旨是最重要的,可是度奉献生活的人由于所宣发的圣愿,要经由确定的媒介而接受神圣的旨意也是无可置疑的。说重视天主旨意而不在乎中介,只是根据喜好而予以拒绝或接受,能使一个人的圣愿失去意义,而使他或她生活的主要特色之一空洞化。

    因此,『除了明显地违反天主法律,或是修会会宪,或是含有严重的恶的命令——在此情形下没有服从的义务外——长上对较大益处的决定,会因观点看法而有所不同。断定说一个指令客观看来不太好而且不合法且有违良心,会是不实际的忽视许多人性现实的晦暗和模棱两可。此外,拒绝服从往往会严重损害公益。会士不应轻易断定,认为在他良心的判断和他长上的判断之间有矛盾。这种例外的情况,有时会带来真正的内心痛苦,要效法基督自己:『祂经由受的苦难,学习了服从。』(希五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