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划 自由(Freedom, Libertas)
    自由在《圣经》上的意义有三:人身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及基督徒的自由,今分述如下:

    一、人身的自由:

    这种自由亦有人谓为外在的或政治上的自由。以民被天主由埃及——为奴之家拯救出来(申7:8),其所争取的就是这种外在的自由,它的反面就是不自由的奴役。后来以民安居于圣地之中,虽然也有奴隶的制度,但总比当时其他邻国要宽松的多。且《圣经》上不时提醒人应释放奴婢(出21:2,26;申15:12-14;肋19:20;25:10;耶34:8-9;则46:17;依58:6等)。基于耶京的破坏及以民的充军(列下25章;编下36:17-21)而成书的《哀歌》,完全是一篇感人肺腑,对自由之丧失的哀吊。其后玛加伯弟兄起而奋战争夺的,亦是政治上的自由,因为无政治上的自由,便亦无宗教自由之可言(见加上1:41-49;2:19等;14:29;加下3:1等;6:1等)。

    在《新约》中争取政治自由的时代已成过去,耶稣明言他不是一位狭意的民族主义者,他不是犹太人的解放者,而是全人类的救星(玛28:19;路24:27;若4:12;11:52等)。他的态度是「凯撒的应归于凯撒」(玛22:21)。至于释放奴役的运动,是后期教会的工作;在初期的正在萌芽中的教会,是顾及不到这一点的。

    二、意志的自由:

    或称为内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类伦理行为的基础,也是来日受赏或受罚的依据。原祖父母在犯罪之前据有这种意志自由(创2:17),犯罪之后的人类仍然没有将这种自由丧失,在西乃山下的以民可以自由选择生命或死亡,祝福或诅咒。他们自由地选择了「生命」(申30:19)。先知们不断地大声疾呼以民不应妄用自己的意志自由(依1:19;耶11:8等),「能犯法而未犯」的人,才是有福的(德31:10)。

    《新约》中亦强调人有选择善恶的意志自由,「多少次我愿意聚集你的子女……你却不愿意」(玛23:37)。耶稣宁愿受苦死在十字架上,而不愿干涉人的自由意志,人能妄用自己内在的自由作出恶事,比如犹达斯之负卖耶稣。圣保禄亦清楚地指出人之接受基督宗教的信仰与否,完全在乎人的自由意志(格后5:20),而不能强迫(宗13:46;18:6;铎3:10)。固然天主的圣宠可以感动人心,在不侵害人意志自由的范围内,使人合作(宗9:15;22:14等;迦1:19;斐1:29;罗9:16;斐2:13)。

    那些妄用自由而不断犯罪的人,渐渐地会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受到魔鬼(玛13:19;若13:27;宗5:3)、世俗(若一2:15)、自己的衰弱(玛26:41)及私欲偏情的侵害(罗8:7;弗2:3),致使「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罗7:19)。虽然如此,每人仍应为自己自由意志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玛25:34;罗2:5;格后5:10;迦6:1;雅2:14等),这正是马丁路得所不愿接受的。

    三、基督徒的自由:

    这是基督给我们带来的空前绝无的自由。听耶稣的话就会使我们获得真理,真理使我们获得自由(若8:31-36)。「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格后3:17)。它使我们脱离原罪(罗6:17-20)及本罪的束缚(罗7:14),脱离永远的死亡(默2:17;20:6,14;21:8;格前15:26),脱离魔鬼的奴役(玛8:28营等;12:22;17:18;路13:16等;宗16:18;默20:3),及肉欲的统制(罗8:5-9;迦5:17等),它使我们不再受《旧约》法律的约束(罗6:14;迦3:23;罗7:6)。

    虽然教友们的蒙召是为得到自由(迦5:13),但不可误以此自由而度放纵无束的生活(伯前2:16),因为「主所释放的人……就是基督的奴隶」(格前7:22),就应守基督的法律(格前9:21)。换句话说,基督徒的自由,是「服役的自由」,是「爱德的自由」(格前8:9),是「不受私欲约束的自由」(罗7: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