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狗(Dog, Canis)
    至少远在公元前六至五千年左右,已有狗的存在,且已为人所畜养。公元前四千年左右,埃及和美索不达迷亚的文件已证实狗对人类的重要,受人之爱护,甚至有对其敬礼的存在。狗最初在《圣经》上好似仍是半家畜动物,虽然有时同人在一起生活,但大都无定居,故不时提到野狗一词。但是狗对于半游牧的以民来说,是为看守牧畜很有价值的动物(见约39:1;依56:10,11)。

    很可惜的是「狗」在以民的文化上,犹如在中国古文化上,常带有讥讽、轻视、卑贱的意义,与人们向来对狗之爱护,重视,甚至娇养正成反比。中国古代有犬戎,犬儒,狗彘等语。现在则谓:狗子、狗腿、狗眼、狗肺、走狗等等,都是一些骂人的恶语;而来源却是家畜中最可爱,最忠信,最听命,最有价值的狗。狗在《圣经》上是不洁的动物,故此也是娼妓的象征(申23:19;默22:15)。在城市的街道上,在穷乡僻壤之区,各处乱跑,找寻碎屑残羹,腐尸臭肉果腹,并且为了这些食物而彼此打仗咬伤(出11:7;22:31;德13:18;咏59:7,15),故此是可卑的动物,为人所不齿(列上14:11;16:4;21:19;列下9:10,39;咏22:17;68:24;耶15:3)。「狗」、「狗的儿子」、「死狗」等都是轻慢凌辱人的言词(撒上24:15;撒下3:8;9:8;16:9;列下8:13;依56:10,11)。骂人深刻的一句话,要算是:「犹如狗再来吃牠呕吐之物」(箴26:11)。

    《旧约》中对狗的偏见亦重现于《新约》之中。一个卑劣不堪的人,犹如一只狗:「不要把圣物给狗」(玛7:6)。耶稣说这句话的目的,并不是在区别犹太人与非犹太人,而是在强调善人与恶人之分。圣保禄曾称那些由法利塞党人回头信奉基督的犹太人为狗(斐3:2;见宗15:5)。在富翁与穷病交迫拉匝禄的比喻上,狗来舐拉匝禄的创伤,并不是在显明富与穷的对比,而是为更有力地指出拉匝禄的可怜情况,意谓:「甚至连人所卑视的狗都来舐他的伤处」(路16:21)。

    耶稣对客纳罕妇人的答话:「拿儿女的饼扔给小狗,是不对的」(玛15:26),只是在说明犹太人与异邦人在得救恩上先后的权利。不可否认的,在救赎的历史上,以民是天之骄子,是天主的特选民族,故此在沾享恩惠上有优先权,犹如在家庭中,子女先吃饱之后,才顾及到犬狗。再说当时的犹太人习称那些不识梅瑟法律的人为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