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划 偶像崇拜(Idolatry, idololatria)
    偶像崇拜,依照保禄所讲,是「将不可朽坏的天主的光荣,改归于可朽坏的人、飞禽、走兽和爬虫形状的偶像」(罗1:23)。天主曾嘱咐选民,除他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制造彷佛天上、地上、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更不可向它叩拜;而人却去敬奉别的神,制造他们的像,向他们叩拜,这即是「偶像崇拜」。崇拜偶像这种违反理智的风俗的由来,原是智的作者和圣保禄所特别研究的问题。按智的作者所研究而得的偶像崇拜的原因,不外是由于人爱虚荣的心,或为纪念可爱可敬的人士,或为当时流行的君王崇拜之所引(智13:23-15:19)。圣保禄认为偶像崇拜,是一种违命而凌辱天主的重大罪行。人本可由受造之物认识真天主,因此,应光荣恭敬他,但是人们却违犯天主的命令,而放肆度日,故此天主必要惩罚(罗1:21-32)。应当注意的是:智的作者和保禄,同样认为崇拜偶像是人在道德上堕落的最大原因,是人们罪孽的渊薮。

    偶像是以木、石、铁、银、铜、金制造的;敬礼偶像的处所,乃是山、高丘或茂盛的树林,以及花园、溪河和庙宇等地方。

    据天主藉梅瑟向选民所说的名言:「只有上主是天主,除他以外,再没有别的神」(申4:35)先知们称外邦的神为「使以民走入了歧途的邪神」(亚2:4),「虚无」(耶2:5),「丑恶之物」(申29:16),「可憎恶的邪物」(加上1:54)等。

    此外,先知们以敬礼偶像之罪,为失信、奸淫、私通。这是由于上主与以民已订立了盟约,他无异是选民的净配的原故(见雅歌等)。为防止以民去犯这重大的失信之罪,天主昔日曾警告过他们,要以充军的惩罚处治他们(申28:62-68等);可是选民「具有娼妓的面孔,仍然不知羞耻」(见耶3:3等处)。

    禁止偶像崇拜在《新约》中,更形巩固。异民的神以及这些神的偶像等于「虚无」(格前8:4-7),「本来不是神的神」(迦4:8),就是「邪魔」(格前10:20-21)等。

    如果我们研读以民的历史,很容易看得出来,人的历史不外是一场真宗教和偶像崇拜的战争。

    亚巴郎的祖先当时还「住在大河那边,事奉别的神」(苏24:2),他的后裔同时恭敬真天主,也崇拜一些神像(创31:24,29,30,49;24:50;35:2-4)。雅各伯的子孙在埃及时,也倾向了当地偶像崇拜,背弃了天主(则20:7-10);在旷野中,他们也犯了同样的罪恶(则20:13;亚5:26;出32:1;户25:2,3)。梅瑟虽然给他们立下了最严厉的法律(申12:1-13,17;28:15;出20:3,4;22:20),但以民仍不断地陷于偶像崇拜的迷惘中(民2:1-11;3:5;4:1;6:1)。从撒上4:1-7;6:1-21也可推知,在撒慕尔为民长时,以民除恭敬上主外,还恭敬异邦的邪神。「撒罗满在耶路撒冷东面的山上,为摩阿布人的可憎之物革摩士,为阿孟子民的可憎之物摩肋客,修筑了丘坛……」(列上11:3-8)。撒罗满死后,以色列分裂,雅洛贝罕在北国两处,即贝特耳和丹,建立了两头象征「雅威」的金牛,这一举动使以色列的宗教更形衰弱,更容易接受外邦的神和对它们的敬礼,因此,《列上、下》不断重提「雅洛贝罕的罪恶」,以他为罪魁祸首。

    非但北国--若瑟家,连南国犹大家,在宗教和道德上,也随之堕落,有《列王纪上、下》和先知的作品为证。厄则克耳先知以寓言的文体,把两国的败坏,描写得非常生动(见则16)。两国的君王,连那些被视为热心的君王,对宗教的衰败--除了约史雅所提倡的宗教改革一段时期外,丝毫没有办法。除了那些因政治的关系,明显背叛了上主,而崇拜邪神的君王,如北国的阿哈布、阿哈齐雅,南国的阿塔里雅太后、默纳舍等,对其他的君王,史家都没有好评。关于北方国王,史家说:「没有离开乃巴特的儿子雅格贝罕,使以色列陷于罪恶的罪」(列下15:9等);关于南方国王,史家说:「只是没有废除高丘」(列下14:4等)。在以色列的史家和先知的眼中,两国的灾难:充军和毁灭的最大原因,即是崇拜偶像的罪恶,参阅列下17:7-41;哀5;达9:1-19;厄上9:7-15等。

    偶像崇拜这项罪过,不但是属于过去的历史,且与现代的人也很有关系:人一旦离开了天主,不信奉他,就成为受造之物或情欲的奴隶,比如金钱的奴隶(玛6:24),美酒的奴隶(铎2:3),功利的奴隶(弗5:5;哥3:5),权势的奴隶(默13:8),作恶、不洁、不法、娱乐、嫉妒、恼恨的奴隶(罗6-15,21;铎3:3),罪恶的奴隶(罗6:6),宗教虚伪主义的奴隶(迦4:8)。这一切的罪恶,都是由崇拜偶像而来,领人陷于死网中;并且犯这种罪恶的人,显然对唯一的真天主,没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因而缺乏忠诚信赖之心。

    见天主、高丘、祭邪神之物、金牛、宗教、多神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