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划 弃绝(Excommunication, Excommunicatio)
    将某人因犯严重的过犯而弃绝于团体之外的措施,在犹太民族及初期教会中都曾予以实施,格外是如果所犯的过失不只是开罪于天主,并且亦是对团体的羞辱,危及他人时。这种弃绝有暂时及永久的分别,它的目的却是在希望如此使犯过的人回头改过。

    在《旧约》中最显明的例子,见于厄上10:8:当时众首领和长老议决,由充军归来的以民:凡三日内不来耶京参加集会的,「他的一切财产应充公,他本人也应由充军归来的会众中革除」。梅瑟法律上亦曾例举应受弃绝的过犯:未受割损者(创17:14),不守安息日者(出31:14),破坏某些伦理法律者(肋18:19;20:3,18),格外是破坏礼仪法者(出12:15,19;30:33,38;肋7:20,21,25,27等),都「应由民间铲除」。谷木兰的宗教团体亦有开除团籍的规定。

    在《新约》时代,谁「若承认耶稣是默西亚,就必被逐出会堂」(若9:22;12:42),耶稣自己也以此来提醒门徒们(若16:2;见路6:22)。但是我们不能确定这种惩罚的性质何在,及它的时间性,现在所有的一些明文规定,大都是出于第一世纪之后的经师之手(见Strack-Billerbeck)。

    耶稣赐给伯多禄的「束缚及释放」(玛16:19)的权柄,自然与实施弃绝与解除弃绝有关,但此处所提的是有关天国的进入与否。宗徒们接受了同样的特权(玛18:18)。但此权只可实施于犯者拒绝接受劝言之后,那时可以「将他看作外教人或税吏」(玛18:15-17)。

    保禄以他身为宗徒及教会首长的权力,毫不客气地将格林多的乱伦犯人开除教籍(格前5:2-5,13;见申13:6),使撒殚可以更自由地来「摧毁他的肉体,为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上可以得救」(格前5:5)。由此可见这种弃绝的措施,亦有它积极的一面:为使犯人回头得救。其次被宗徒开除教籍的,有背信的依默纳约和亚历山大(弟前1:20;见弟后2:17),并令弟铎要同异端人断决来往(铎3:10;见得后3:14,15),连若望宗徒对待异端人也十分严厉(若二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