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脚 [脚凳](Foot)
    脚[脚凳](Foot,Pes[Footstool,Scabellum])

    「脚」在《圣经》上除了直解指「人脚」(户22:25;民4:19;5:11),「走兽的脚」(创8:9;肋11:21;依32:20;则1:7),「桌台的脚」(出25:26),甚至「天主的脚」(依60:13;66:1;咏18:10;99:5;132:7)之外,有时也以部份代表全体,比如,行走的足(思高本译作「足步」)是指整个的人(依52:7;鸿2:1)。某人的足,循某人的足迹而行(约23:11;见创30:30;申32:35;撒上2:9等),是指追随某人。「足陷泥沼」是指某人处境困难,日暮途穷而言(耶32:28)。

    「脚」除了上述的意义之外,有不少含有寓意或象征意义的地方,但这些意义的来源多与「脚」本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踏足某地,即进入及占领某地之意(苏14:9;见申11:24;列下21:8)。将足置于敌人之颈项,意即完全克服敌人;在敌人的血中洗脚,意谓将敌人消灭无余,使其一蹶不振(苏10:24;撒下22:39;咏58:11;110:1)。投于某人足下,是指听某人的指导而言(申33:3;卢3:8)。无某人的许可,手足不准擅动,意谓完全服属于某人(创41:44)。其实这些说法和我国的说法也多所类同。

    讳避的说法,在《圣经》上也有,比如「遮盖住脚」,是大便的意思(民3:24;撒上24:4。注:思高本译作「便溺」),脚也指男人的生殖器(出4:25;撒上7:20;24:4;列上18:27;依6:2等)。

    将某人脚上的鞋当着判官面前脱下,是一种惩罚的象征行为,意即某人已失去了以民间的公民权(申25:9;卢4:7;耶2:25)。使某人脱去脚上的鞋,赤足行走,是使某人受辱的行为(约12:17,19;依20:2-4)。自动地如此作,则是痛苦哀伤的表示(撒下15:20;米1:8;则24:17,23)。在某人面前脱去足上的鞋是谦卑自下的行为,故此天主显现时,有使人「脱鞋」的记载(出3:5;苏5:15)。

    在《新约》时代仍然沿用《旧约》中关于「脚」的意义。不少的听众,甚至附魔的人投于耶稣脚下,朝拜尊敬他(谷1:7;5:22;7:25;默7:11,26)。天主将一切置于圣子耶稣的脚下,使他成为一切受造物的君王(罗16:20;格前15:27;弗1:22;希8;见咏110:1)。坐于某人的足旁是长上及属下,师长及学生的从属关系(宗22:3)。赤足而行是贫苦及卑微的象征(路1:79;宗59;罗3:15;路10:4;15:22;22:35)。向某人拂去脚上的尘土是反对他的表示(谷6:11;宗13:51)。最后「洗脚」也有它特别的象征意义。

    见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