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划以上 《旧约》的伦理学 [伦理学]
    《旧约》的伦理学[伦理学](EthicsintheOldTestament,EthicaAntiquiTestamenti[BiblicalEthics,EthicaBiblica])

    引言

    伦理学系说明发扬人伦道德的学问、或研究道德义务的科学。伦理学的对象,大概讲来,是人的自由行为;狭义说来、就是人伦、即人的义务。提到义务,我们不禁要问:这种义务的原因何在?人伦的目的又何在?大家知道,在历史过程中,这些问题曾获得不少异同的答覆;且也知道伦理学直接涉及的大问题,有自然律、自律、他律、良心、人生终向、罪恶等。再说伦理学与心理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启示、神学等各部门,都有其休戚相关的连带作用,但我们在本文里,只就《圣经》的道理来从事这题目的讨论:一、论理的基础;二、《旧约》的伦理:1、原始时代,2、圣祖时代,3、西乃盟约,4、先知与伦理,5、智者与伦理;三、结论:《旧约》伦理的缺点。关于《新约》伦理参阅「爱」条(Charitas-Agape)。

    一、伦理的基础

    《圣经》中的伦理不是独立的伦理,它的中心就是创造万物者天主的旨意。具体的说:《圣经》道德的基础在于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按照自己的模样造了人这端伟大的真理上(创1:27;5:1-3)。天主创造的人几乎是个「小天主」;其实人替天主治理受造物,他是自由的、他有选择权,并且他具有良心,故而觉得他的行为是否合乎天主的旨意。既然人是受造之物,他应受「他律」,即受制于他的创造者的法律。同时,既然人是自由的,他应甘心情愿遵行天主的法律;他甘心情愿遵行法律,便表示他是「自律的」。

    人由于犯罪而受罚,便感受到天主的圣德或圣性;人的这种经验就是他的道德生活的另一个基础。有些学者根据德17:10,主张天主与元祖曾订立过盟约,因此,他们也拿该盟约为伦理的一个基础:德的话是:(天主)使他们(元祖)能分别善恶(17:6)……(天主)赐给他们理智,又赐给他们生命的法律,作为产业(17:9)和他们立了永久的盟约,使他们认识正义和自己的法令(17:10)。很明显,在该处所讲的「盟约」,不是天主与亚巴郎(创15),更不是他与选民藉着梅瑟所订立的盟约(出19;20)。这里天主同人类订立的盟约,是天主给人类颁布法律,即天主对守法者所允许的赏报,对不守法者所要施行的惩罚(见创2:15-17;9:8-17)。笔者认为盟约也是《圣经》伦理的基础,但这伦理基础不是在原始时代,也不是在圣祖时代开始的,而是从梅瑟肇端的。

    不但启示,而且伦理也是有进展的;初期教父有鉴于此,而将伦理的进展分为三期,又因为他们特别注意那伦理的重要成分--法律,就给那三期用「法律」来起名,叫第一期为自然伦理法律时期,叫第二期为梅瑟法律时期,叫第三期为《福音》法律时期。这种划定很自然,很合历史的发展,值得我们遵循。但为了明晰起见,我们将这篇论文分成五小段来讨论。

    二、《旧约》的伦理

    《旧约》伦理的原则或基础,总括说来为:(a)人是按天主的肖像造的;(b)天主的圣性;(c)天主的法律,不论其是自然律,或天启律,或成文律;(d)良心,即人在自己心底所听见的造物主声音;(e)梅瑟以后的盟约。

    1、原始时代:

    如果我们考察原始史,或太古史(创1-11),不难知道除盟约外,还有其他的伦理基础。自然,作者没有运用哲学家的术语,可是以他的简单叙述民俗故事的文体,很奇妙地把伦理的一切根基表达了出来。的确,由这些希罕珍贵的创前十一章,可以看出人不仅是个有灵之物,而且也是个社会的动物,一个伦理的动物,一个有智慧的动物,一个能制造,具有宗教感的动物。天主给人规定的工作与婚姻法律(创2:15,18-25)兼有「他律」和「自律」的双重性质;2:16所记载的禁令,虽属「他律性」,毕竟是以提高人性为其目的;人受诱惑,以致犯罪的事实证明人有自决权;人的原罪,清楚反映出人如何离弃天主的主权,而自决自己的命运。这个原罪是个骄傲的违命之罪(创3);这罪恶的后果,日复一日增多,而变本加厉:加音谋杀自己兄弟亚伯尔,拉默客始创一夫多妻制;舍特的子孙迎娶加音后代的女人,因而罪恶充满了世界,以致正义的天主不得不以洪水惩罚人类;巴贝耳塔和言语纷乱等等,无非都是人骄傲的结果。

    创4:8-16描述良心声音和作为,描述得非常得体;创4:6,7记述自决的权柄,诱惑的过程以及罪恶的后果,也记述得很生动:「你为什么发怒?为什么垂头丧气?你若做得好,岂不也可仰起头来?你若做得不好,罪恶就伏在你门前,企图对付你,但你应制服它」。

    根据《圣经》,人伦不只限于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君臣,首要而显着的,尚有人与天主的关系,或人对天主的义务。创1-11曾提及世人的宗教义务,即个人的宗教义务(4:3)及公家的礼拜;4:26记载:「那时,即厄诺士时,人才开始呼求上主的名」,即是说:从亚当到厄诺士,人在祈祷和献祭时,一定呼求天主助佑,但从厄诺士时,公众崇拜天主的敬礼才正式开始。

    遵行天主的法律,敬礼天主,避免犯罪,这三者在原始史中视为宗教要素,有此三者便算是「常与天主来往」。哈诺客和诺厄「常与天主来往」(5:22;6:6),这话的意思,按德44:16-17,就是指他们两位「中悦了上主」,或按智4:10:「悦乐了天主,也为天主所爱」。在圣祖时代,「同天主来往」,或「在天主面前行走,作个成全人」(6:9;17:1;24:40;48:15)是兼指对天主,人对人,实践宗教和伦理义务的意思。按创的原始史,人所犯的罪恶中,最大的莫过于杀人的罪。究竟为什么这罪这么重大?原因在9:6里说了:「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这事也解释为何人应该在天主面前行走,作个成全的人:副本应与正本符合,才算正确。

    2、圣祖时代:

    《圣经》记述圣祖的事迹,从不提天主曾直接吩咐他们什么伦理的诫命,也不提安息日或其他节期和礼节的规定,以及洁与不洁动物的划分。但这并不是说圣祖时代没有节期和礼仪,更不是说那时没有伦理的规则;相反,一些后来由梅瑟立定的法律,在以色列人民间,久已是见诸于习惯的法律,如以安息日为圣日,根据创2:2,原是天主自己规定的;洁和不洁动物的划分,至少应上溯到诺厄时代(创7:2-9);十分之一的献仪提到两次(创14:20;28:22);并且有庆祝的节期,如在剪羊毛时(创31:19;38:12;参见撒上25:2-8;撒下15:4),挖掘水井时(创26:15-25,32;户21:16-18)和收获时(创37:7),只有庆祝的仪式未曾详细说明罢了。

    关于伦理的诫命没有明确指出,其原因有二:第一、似乎可以确定说,我们所有的零碎文件无此记载;第二、在圣祖的历史中,最牵制人心的两件非凡的事,便是背德的良心和洁化的热望。在那世界名着史诗奥德赛(Odissea)里--这里,笔者故意不提其他古代文化民族的作品--背德的良心从无提及,更遑论有倾心洁化的思念。可是为表示道德的真正意义的这两件事,和先祖的信仰,并由此信仰而将自己托于天主照顾的事上,在先祖的行传里却表露得无遗。天主给亚巴郎所下的命令:「我是全能的天主,你当在我面前行走,作个成全的人」(创17:1),这句话,不但说出圣祖道德高尚,而且也说出了他们道德生活发展的缘由。当然圣祖的道德如以耶稣所讲的道德标准去衡量,自有其缺点,但从奸淫(创26:10;说话者为一外教人)、邪淫(39:7)、逆性的罪(19)、凶杀的罪等看来,圣祖时代的伦理倒是顶高尚的。此外,圣祖努力保存他们家庭的圣洁(创24;26:35;27:46),竭诚款待宾客,重视丧礼(23;25;49;50),依赖天主照顾等美德,不是很明显的映在我们的眼帘吗?(关于圣祖及整个《旧约》时代的伦理缺点见下)。

    3、西乃盟约:

    从梅瑟起,在以色列人民的伦理生活上,更增加了三项因素,因而他们的伦理更形丰富,更有进步。这三项因素即是:盟约、「十句话」--亦称十诫及法律。

    (a)盟约:天主虽早已同诺厄、亚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订立了盟约,但与其称为盟约,倒不如称为「恩许」比较更为适合;它的作用不但在于准备选民去了解天主的正义和仁慈,而且在于使人们对于一些西乃盟约的特点能有更清楚的认识。简单说来,西乃盟约本质上与天主昔日同圣祖们所订的相同,不是平等条约,而是一种天主所赐的恩宠;虽然如此,但西乃盟约,从外表的形式看来,与当时人与人,国与国,民族与民族所立的合同极其相似。天主与亚当(见上)及诺厄--人类的第二个元祖--所订的约,是含有普遍性的,就这一点而言,与原始《福音》(创3:15),以及天主向亚巴郎所赐的恩许没有什么不同(创12:3-5)。西乃盟约,却是直接同一个民族,即选民而订立的。这盟约虽然是天主向选民所宣布的,但间接也是向世人所要求的,并向世人所应许的幸福。为此,这盟约不但给人生指定了一极其重要的目的,而且也给人类历史作了一精核的解释。还有,接受盟约的人民,享受一种盟约之外其他民族无法享受的心灵平安和安全,因为他们知道天主如何对待人,也明瞭人应该怎样对待天主。因此,我们说,盟约确是《旧约》时代伦理的另一基础,而盟约的最大表现,便是天主的十诫(出19:20;申5)。

    (b)十诫:「天主十诫」,这名称非常清楚指出世上法律的远因和近因,不是人的理智,不是人的良心,更不是人的上古遗传或习惯,而是天主的旨意。伦理亦即道德,对蒙受天启的民族--以色列来说,是与宗教不能分离的,何况伦理之所以建立,全出乎至尊的天主的旨意。由于人是天主的受造物,他的义务首先必须指向天主而后涉及世人。只有「十句话」的十诫,正是按这次序而排列的。再说,天主十诫,这些原很适合自然律的诫命,几乎可说是自然律的直接反映,连第三诫(或按其他分法第四诫)也都是自然律的一面:人应恭敬创造他们的神--天主。然而十诫既是自然伦理法律的编纂法典,又何必烦劳天主屈尊纡贵,降临西乃山,来这么隆重宣布呢?理由不外是:(a)这样使人更觉得遵行十诫就在秉承天命,同时使人更易避免因应私情,妄作误解,从而自然伦理法律更可稳定巩固;(b)可使异教人对十诫所含的道德义务略有认识,从而觉悟十诫系属天意和神命;(c)使我们对人类的唯一性更能勘察明瞭,洞悉人类的同一终向,并为到达这终向的应循大道。

    (c)法律:所谓「约书」(出20-24),大概说来,便是十诫的诠释。其他《梅瑟五书》所载的法律,虽然有的是在梅瑟死后,有的在以民进入许地之后才见颁布,但其制定却都是按照盟约及梅瑟的精神而施行的。梅瑟这部伟大的法典,有些直接属于伦理的法律,其中也有些是为了应付当时的历史环境,有些是为了处理《旧约》时代的宗教生活(如礼仪等)。为了适应这些历史环境所订立的法律和宗教礼节,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是以这些法律和礼仪本身也就成了暂时的。先知们如依撒意亚,耶肋米亚等,对它们终遭废弃一事曾有明晰预言,而且吾主耶稣(若4:24)和他的宗徒,尤其是圣保禄,也讲述得十分清楚:因有以十字架祭献建立的《新约》,《旧约》及属于《旧约》的律例都该废除(罗、迦、格前、希);至于伦理法律,它们既是自然律的表现,当然只许成全,不能废除。主耶稣经已清楚说过:「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为废除法律或先知,我来不是为废除,而是为成全」(玛5:17-20),这是说,《旧约》的法律既包括教条部分,教规部分和教礼部分,耶稣藉着他的启示补充了教条部分,藉着法律的真正解说及新诫命,补充了教规部分,最后以圣事代替预像、补充了敬礼部分。特别参见罗10:4;迦3:24;哥2:17;希10:1等处。

    4、先知与伦理:

    先知们对选民的伦理所持的态度,总括为四点:

    (a)他们宣讲道德义务,或斥责人民的罪过,总是援引天主的盟约和该盟约的精华:天主十诫。比如耶肋米亚说过:「你们应听这盟约上的话,……凡不听从这盟约上的话的人,是可咒骂的!这些话是我在领你们的祖先…由埃及地出来的那天,对你们吩咐的,……」(耶11:2-5;参见欧4:2;依1:16-20;58:6,7等处)。

    (b)先知们不反对法律,而只反对固守仪式:如果以民不遵奉天命,虽然外表上恪守礼仪,献各种祭品,这一切在天主心目中,已失去了它们的价值。宗教要旨,尢其是为与天主结盟的选民,是在于奉行天主的圣旨,在于与天主相契合;所行的祭祀,节期或祈祷,都应是诚于中而形于外的爱天主的表示,假使没有诚于中的爱,那些外表的动作或仪式,便成了陷人于伪善的媒介,这样那些礼仪非但无益,而且为害非浅。见欧6:4-6;亚4:4;5:21-27;米6:6-8;耶7:4-21等处。

    (c)先知们因为一方面领悟到盟约及法律的真谛,发觉世人的懦弱几乎不可救药;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深信天主的话不能落空,更相信天主是至仁至慈的,所以就渐渐想到另一项盟约,一个永久的新盟约,到那时天主会把自己的法律铭刻在人心版上;这样,先知们也就准备了选民接受那新而永久的盟约。见耶31;依42:6;49:6;55:3-5等处。

    (d)此外,先知们也对黑暗社会展开攻击。他们保护寡妇,卫护孤儿弱小。依撒意亚、米该亚、亚毛斯、耶肋米亚四位,便是在这方面尤为致力的人物,见依5:7-30;58;59;耶7-10;米3:1-4;亚3:9-15等处。据笔者所知,古时在这些事上,其他哲学家、演说家、政治家能肩比先知们的,可说绝无仅有。事实上,称他们为正义的明灯,社会伟大的宣慰者和良师,不算过夸。

    5、智者与伦理:

    先知们诰诫人民,常是凭藉对天主的信仰,以及天主和以民所立的盟约而从事。智者除了凭赖同样的信仰和盟约进行这工作外,也重视由经验所得,并由其他民族,包括异民在内,而来的智慧。他们宣讲的宗旨,是使听众和读者能获得现世和永久的幸福。为了达到这目的,他们把修身立德之道训导人,在理智方面,给人一个清楚的指导,在意志方面,给人有力的勖勉和鼓励,使人藉所获得的知识,善度此生。然而生活的幸福和圆满,除认识正确而以哲学与宗教为基础的真理外,还要有普通处世接物的常识和应有的行为,智者都一一详予宣讲。由此可见,以民的智者,大概说都时常重视道德,对于《旧约》时代的伦理学,他们的作品不愧是个金矿。

    三、结论:《旧约》伦理的缺点

    圣保禄说过:「因为法律本来就不能成就甚么,…」(希7:19),并说:「这样,法律就成了我们的启蒙师,领我们归于基督,好使我们由于信仰而成义」(迦3:24)。他的话与吾主所说,他来到世上,并不是要废除,而是要完成法律(玛5:17),完全吻合。这些话一方面证明《旧约》的法律不齐全,另方面说明《旧约》的法律,在等待那要完成它的默西亚,正如先知们--尤其是耶肋米亚--每次提出那新而永久的盟约时所讲的一样(见耶31)。可是《旧约》的法律虽不完全,它们毕竟是前进的,而且是上升的,因为它们引导世人归于万物的元首--耶稣基督。因此,这不完全,却前进而上升的《旧约》法律,实是天主上智安排的结果,正如圣保禄说的:「但属神的不是在先,而是属生灵的,然后纔是属神的」(格前15:46)

    如果思量这些原则,我们就很难斥责《旧约》时代伟大人物的过犯。事实上,圣祖若瑟、梅瑟、达味等,有时也违犯了天主的法律;离婚及一夫多妻制的鄙俗,奴隶制度,毁灭法律,恼恨仇敌等,这一切无一不表示法律的缺点。同样,那些关于洁与不洁的律例,当时或许有其价值,我们不能妄加责难;只因它们是属暂时的措施,因此,很容易引人陷于拘泥虚礼的鄙习,法利塞人就终于堕入这种虚礼主义之中。总之,《旧约》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还是导人度道德生活的法律,只要世人笃守先知们的训戒,忠诚遵守这些法律,他们也就以信仰而生活,以信仰而成义,以信仰而中悦天主。

    见梅瑟、约书、法律、十诫、盟约、斯多噶派、伊壁鸠鲁派,以及有关各种德行、各种罪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