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杀摧毁生命
    根据《牛津英文词典》“自杀”一词源于拉丁文“Suicidium”意为“杀了某人自己”。最广为人知的定义是杜克海姆在他的著作中所论及的“自杀是带来当事人自身死亡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必须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会带来他的死亡……。因此,自杀惟一决定性要求是当事人知道结果”。当代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包桑为自杀作了进一步解释:在没有他人强迫的情况下,若一个人作出令自己死亡的行为,便称之为自杀。[11]但是自杀是故意的,目的是寻死,带来死亡的手段是具体的,自杀是对自我生命的一种毁灭。自杀是对生命最消极的态度,特别是直接自杀,即以自杀为目的或方法,用有效的方法结果自己的性命。[12]自杀就是丧失了生命“尊严”的精神,人的生命尊严表现在人所追求的人生目标和人生理想上。[13]自杀就意味着对这一切的毁灭,自杀是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提早结束自己生命。[14]这里应注意的是“提早”,非正常化的生命终结。

    从宗教的观点而言,自杀乃是最极端,最独断的自我肯定、轻蔑、以及绝望之表现。有的自杀者企图以最动人的方法表现自己的荣耀,结果毁灭了自己。[15]自杀一方面轻蔑天主作为生命主权的事实,另一方面,便是抛弃自己的生命,自杀是直接毁灭自己的性命,这实在是人作为有死的自由权力的一种极端形式。自杀应该是一种特有的行为,是人作为人的最后一次极端的自我称义。自杀是一种尝试,把最后的人的意义赋予已经失去人的意义的生命,自杀的行为肯定生命仅在于消灭生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