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六章B  天主十诫的第六诫及第九诫
    [3]夫妻之爱

    性生活是夫妻在婚姻内相互自我授与纯爱的表现之一;是夫妻关系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方面。夫妻性生活的目的,即是婚姻的目的:第一是为了促进夫妻无私的自我授与的纯爱关系和夫妻灵魂及肉体的福利或幸福;第二是为了生育和教育子女。夫妻的性生活,不应该脱离这两个目的,否则便可能导致越轨错乱的性行为而犯罪,例如避孕、堕胎、或绝育。对于天主教信友夫妻而言,他俩的婚姻关系则因婚姻圣事的祝圣而圣化,他俩藉领受婚姻圣事所赋的圣宠,而有了实行夫妻贞洁和婚姻目的的圣宠帮助。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教导指出:

    男人和女人藉夫妻本有的独特的行为,即相互完全自我授与的纯爱行为,相互向对方授与自己肉体的性机能。夫妻在这样做时,不是单纯地生理机能的事,而是关系到他俩整个人格的事,关系到他俩内在的人格本身。因为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只能是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在婚姻中相互自我授与纯爱的结果或表现;这种夫妻相互自我授与之爱,必须是双方自由自愿、自主自发地相互誓许和至死专一及忠贞不变的无私的纯爱。(参阅:教宗若望保禄,《家庭》11)。

    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或性生命),是正当和高贵的行为。若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即合乎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的方式)实行,可以表现和促进夫妻相互自我授与的纯爱,使夫妻两人以愉快和感激的心情彼此相互充实。所以夫妻的性生活,给他俩带来喜悦和快乐。更有甚者,藉夫妻的性生活,天主给婚姻所定的双重目的—即促进夫妻灵魂与肉体的幸福及传给人类新一代生命的创造工程,得以一併实现。婚姻的这个双重意义和价值,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与夫妻的性生活也是不可分割的;它既不歪曲夫妻的灵性生活(或灵修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和家庭的未来;它要求夫妻相互自我授与,它要求夫妻终身相互齐心协力忠贞不二,共同生育和教育好子女。(参阅:梵二文献GS49,2;梵二《天主教教理》2363)。

    在下面,我们扼要论述一下有关夫妻婚姻关系的三个方面:

    (1)夫妻的忠贞

    结婚的夫妻形成一个亲密的终身和纯爱的伴侣关系或益友关系;这关系,乃是造物主天主亲自建立、并以天主所定的道德律加以治理的;乃是植根于夫妻双方所订的婚姻爱盟中的;这就是说,植根于夫妻个人所誓许的终身不可背约的盟约中的。(参阅:梵二文献GS48,1)。夫妻两人在婚姻爱盟中,彼此忠贞不二和完全彻底地把自己授与对方:从此以后,他们不再是两人,而是一个身体。夫妻自由自愿所订的婚姻盟约,赋予夫妻忠贞保持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的义务(参阅:教会法典1056)。天主教教友夫妻的婚约,是在基督亲定的婚姻圣事内建立的,因此天主教教友夫妻的婚约,不只是单纯他们两个人的盟约,而是他俩在基督内、偕同基督一起建立的。夫妻的关系,成为基督与教会关系的反映和形象,这就是说,基督是教会(或教友)的新郎,教会(或教友)是基督的新娘;基督爱教会(或教友),把自己完全授与教会(或教友),不惜为教会(或教友)而牺牲自己的生命,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教会(或教友)爱基督,坚贞忠诚地保守基督的福音,宁愿流血殉爱,坚不背弃信仰基督。因此,丈夫爱妻子,和妻子爱丈夫,应该如同基督爱教会,和教会爱基督:基督与教会形成一个身体,形成一个基督奥体,如同夫妻两人形成一个身体;在这基督奥天主教会内,基督是头,教友是肢体,形成一个不可拆散的身体,正如夫妻两人形成一个身体,不可拆散一样。耶稣基督指出夫妻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说:“所以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尔谷福音,10:9;参阅:玛窦福音,19:1-2;格林多前书,7:10-11)。基督把夫妻的婚姻,提高到圣事的高度,并通过婚姻圣事赋给夫妻守好婚姻盟约的圣宠神恩,帮助和促成夫妻两人共同生育和教育好子女——即新一代的教友和公民。因此,天主教教友夫妻,通过婚姻圣事而进入基督对教会的忠贞不二的纯爱;并通过彼此忠贞守好夫妻的贞洁(即节制的贞洁,而不是独身者应守的克制的贞洁),在世界前为基督爱教会和教会爱基督的奥迹作见证。

    (2)婚姻与生育

    生育子女是天主的恩赐,也是婚姻的一个目的,因为夫妻的爱自然地导致生育和繁殖子女。子女并不是从外部加强于夫妻相互之爱的附加品,而是来自于夫妻相互自我授与之爱的核心,是夫妻相互自我授与之爱的果实与实现。所以,天主教会“站在生命一边”(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语,见《家庭》30)。教会指出:“一切婚姻的性行为,都必须对生命的传递开放”(教宗保禄六世,《人类的生命》通谕11)。这就是说,夫妻在性生活中绝对不可阻止或阻碍生育子女,绝对不可用任何人工的方法,无论是用药品、或手术、或工具的方法,来进行避孕、堕胎、或绝育。”这个道理,教会训导当局一贯屡次宣讲:它是奠基于天主所定、而人不可擅自作主予以破坏的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在此夫妻婚姻关系内,夫妻结合为一体的自我授与之爱,与夫妻共同生育和教育子女的天职,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是联系的;绝不可把它们分割开来,因为这两者是天主所定的夫妻婚姻的目的。如果把它们分割开来,那么,夫妻的性交便失去了夫妻遵照天主旨意,相互纯爱自我授与结合为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神圣意义;而是变成了单纯追求性本能满足或性欲享受的兽性行为;因为野兽的性交就是单纯受性本能或性欲望支配的行动。这种兽性的性交,便是违反夫妻贞洁之德的罪过,并且也是违反人性或人的尊严的行为。(参阅:教宗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2;教宗比约十一世,《castconnubii》通谕)。

    夫妻奉召做天主创造新一代人类生命的合作者,分享天主独有的创造力和父性(Creativepowerandfatherhood)。(参阅:厄弗所书,3:14;玛窦福音,23:9)。因此,结婚的夫妻,应该遵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来使用天主所赋的这两项恩赐—即生育子女的创造力和父性。这是夫妻应尽的义务或职责,因为天主把夫妻作为他创造新一代人类生命的合作者,故夫妻有责任把生育子女作为天主交给他俩的专职使命。夫妻应该认识:他俩生育子女和教育子女,正是与天主创造新一代人类的伟大工程进行合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天主创造新人工程的意义作出开解,因此他俩有责任把子女教育和培养成基督式的新人。夫妻在履行这项天职时,应有人类人性和基督信徒的责任感。(参阅:梵二文献GS50,2)。

    夫妻为了对生育和教育子女的天职负责,为了正当合理的原因,而使生育子女有适当的间隔时期,以能集中精力照顾好每一个新出生的子女,他俩可以用天主所定的、生理自然的妇女“不育期”(或称“安全期”)来节制生育;这就是说,夫妻可以在“不育期”以外的时期避免性交,而只在”不育期”内性交。这种利用天主所赋的生理上自然的周期来节制生育,不是犯罪行为,只要夫妻的动机或理由,是为了负责地生育子女,而不是为了追求性欲的享受。至于怎样计算“不育期”的具体问题,教友夫妻可以向本堂神父或向医师询问请教。在有天主教医院的地方,可以询问医院。但是教友夫妻若在性交行为泄精之前,或在进行之中,或在性交过程中,作任何阻止或阻碍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作为手段,它在本质上都是犯罪的行为。教友夫妻绝不可用这种行为来调制生育。

    社会和国家,应支持夫妻生育子女的天职。生育子女关系到人类和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且关系到人类的永生和人生目的的实现。因此国家和社会不仅不应阻碍夫妻生育子女,而且应该予以支持。立法机构应当禁止避孕、堕胎、和节育,也应当禁止法律许可的离婚。

    (3)子女是天主的恩赐

    圣经和教会传统的习俗,都视子女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和父母慷慨的标志,因为子女是天主所赐的恩赐,而培养子女是父母慷慨承行主旨的果实。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所有物,而是天主给父母的恩赐,交托给父母生育、教育培养。子女是天主创造的一个有着独立人格尊严的人,有着天主对子女的特定和专有的计划,而不是“属于”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创造的产物。因此,父母应将子女看作是天主赐给的恩典,天主托付代为教育培养的天主儿女。父母之爱子女,首先是为爱天主而爱子女。同样,子女应视父母为天主天主的形象和代表,因为天主把子女托付给父母照顾,所以子女之爱父母应如同孝爱天主。天主十诫关于对人的诫命(即后七诫)中,“孝敬父母”是头条诫命。天主给婚姻最崇高卓越的恩赐,就是子女,就是新一代的人。这新一代的人,有天主所赋的权利出生于父母婚姻的结合中,出生于父母在基督内相互自我授与的纯爱结合中;并且有天主所赋的权利在母胎中开始受孕的时刻起,就受到独立人格应有的尊重。子女作为一个新一代的独立的人,是从在母胎中受孕之时开始的。这受孕或受精的卵,就是子女生命的萌芽或生命初始形态,而不再是属于父母的生殖细胞;从这生命的初始形态,逐渐生长成子女;在这生命初始形态中,已经有了生长成人的全部潜能,或全部因素基因;这受精的卵就是子女的生命,是人类新一代独立之人的生命。父母应该予以尊重爱护。(参阅:信理部,《生命的恩赐》训令2,8)。天主是通过夫妻(或父母)在婚姻中相互自我授与的纯爱结合而创造新一代人类(即子女)生命的。这是天主规定的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也是天主赋给子女正当出生的权利。如果违反天主的这个规定,便是侵犯新一代的正当出生权利。有人在试管和玻璃碟子里,用人工方法授精与卵,制造“胎儿”,是严重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诫命及自然规律,是犯罪行为,并且侵犯了新一代人的正当出生权利。生命是属于天主的,应由天主作主安排,人不可擅自干预。

    圣经福音显示:生理的不育(physicalsterlity)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邪恶。如果夫妻不育,虽然经过所有医疗方法,仍旧不能生育子女;在此情况下,他俩应把这个现实作为天主所给的一个十字架,结合于基督的十字架祭献,奉献给天主。他俩的奉献能化成救灵的生殖力,协助基督的救灵工程;他俩还可以把自己的慷慨用于领养被弃的婴儿或孩子,用于为他人的急需服务;这样,他俩的生活可以圣化为真正基督化的生活。

    [4]违反婚姻尊严的罪

    (1)通奸:是指已婚的人不忠于婚姻盟约的罪过: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有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即使是短暂的性关系,他们就犯了通奸罪。基督不仅谴责通奸罪,而且谴责心生通奸的欲望(参阅:玛窦福音,5:27-28)天主第六诫和新约都绝对禁止通奸。(参阅:玛窦福音,5:32;19:6;玛尔谷福音,10:11;路加福音,16:18;格林多前书,6:9-10)。旧约的先知们谴责通奸罪的严重性,把通奸称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参阅:欧瑟亚,2:7;耶肋米亚,5:7;13:27)。通奸罪是一种不义(injustice)。犯通奸罪的人违反自己所誓许的承诺;损害婚姻盟约记号;伤害另一方配偶的权利;破坏婚姻制度,即破坏婚姻赖以建立的誓约。犯通奸罪的人还危及人的后代和子女的福利,因为子女需要父母稳定的结合。

    (2)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是图谋摧毁夫妻自由自愿所誓许的至死不渝的婚约。离婚就是违反天主救恩的盟约,因为婚姻圣事就是这天主救恩盟约的标记。离婚而与其他人重新结婚,虽为人定的民法所承认,但是天主法律和教会所禁止,因为它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离婚而重婚者,因此而处于公开的和连续的通奸的犯罪状态。离婚是不道德的罪过,还因为它把破坏天主所定秩序的错乱引进了家庭和社会中。这种错乱导致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的后果,例如:配偶的被遗弃;子女因父母分离而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受到严重创伤,对子女的教育和培养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子女往往成为离婚的父母争夺的对象;离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导致社会上离婚的风气,成了社会的一大灾祸。没有健康的家庭,就不会有健康的社会。

    在离婚的民法宣判中,其中一方可能是无辜的受害者,另一方可能是提出离婚的主动者。前者,忠于并诚实努力维持婚姻而被不义地抛弃;后者,则是违反自己所作的婚约,而犯下严重罪过。(参阅:《家庭》84)。

    吾主耶稣禁止离婚(参阅:玛窦福音,5:31-32;19:3-2;玛尔谷福音,10:9;路加福音,16:18;格林多前书,7:10-11);并且把旧约梅瑟颁布的法律,由于人的顽固而允许离婚的做法,予以匡正(参阅:玛窦福音,19:7-12)。教会训导当局教导指出:在受洗信者之间,“完成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都不得拆散”(教会法典1141)。在教会法所规定的情形下,教友夫妻可以分居,但仍维持婚姻关系,可以是合法的。(参阅:教会法典1151-1155)。

    (3)其他侵犯婚姻尊严的罪

    〈1〉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准则的。实行多妻制的人是有罪的;他若要皈依基督福音,就必须放弃多妻,而实行一夫一妻制。多妻制与天主所定的一夫一妻相互纯爱结合共融的婚姻制,背道而驰;多妻制直接否认天主从创世之初所启示的计划,并且违反男女位格尊严的平等,因为在婚姻中,夫妻相互自我授与的爱是完整的、全部的、专一的、和排他的。曾有多妻的基督信徒,依照正义他有重大的责任对前妻及其子女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2〉乱伦:圣经和天主教训导当局都规定:天主的法律禁止在一定相近限度的血亲或姻亲之间发生性关系(参阅:肋未纪,18:7-20)。圣保禄宗徒曾痛斥犯这种乱伦罪的人,指出:“我确实听说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亲的妻子姘居!…以吾主耶稣的大能…我们将这样的人交于撒殚(注:意即魔鬼),摧毁他们的身体…”(格林多前书,5:1,4-5)。

    成年人对受委托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罪相比,是极其严重的罪恶;在此情况,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生理和伦理完整性的坏榜样,使他们留下终身的创伤,并且违反所负的教育儿童或青少年的责任。

    〈3〉拒绝婚姻的所谓“自由结合”:它包括姘居;不经正式婚姻或不经领受婚姻圣事而同居;男女双方并不向对方承诺任何责任或义务,也没有彼此相互自我授于的纯爱(即相互忠贞不二、至死不渝的专一和不可拆散的共融之爱),却同居而发生性关系。这种所谓“自由结合”侵犯婚姻的尊严;摧毁家庭的观念与制度;削弱忠信的意识;把夫妻相互自我授与的纯爱和婚姻誓盟,及其所衍生的性生活的正常关系和秩序,完全颠倒过来,本末倒置,而把性欲的享受置于一切之上和一切之先。这种行为违反道德律,因为性行为应该只在婚姻内发生;任何婚姻以外的性行为统是犯大罪的行为;犯这种大罪的人,应被排除于天主教会的圣事生活之外和诸圣共融之外。(参阅:《家庭》81)。

    教会训导当局指出:现在有些人虽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他们要先过同居和发生性关系的生活,然后再决定彼此是否缔结终身不渝的婚约。他们没有看到:同居和发生性关系,不是买糖栗子,可以先试尝一个甜不甜;而是男女双方在彼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由决定缔结的相互自我授与之爱与婚约,所以产生的结果和表现之一;是双方彼此相互承担的终身和重大的责任与誓许;而不是先于双方的纯爱与婚约而存在的东西。所谓”试婚”,其实就是在没有结婚时,就已把婚姻摧毁了。一男一女肉体的结合,只有在他俩建立起相互自我授与的爱情、并自由自愿地决定缔结忠贞不二、终身不渝的婚约之后,方才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人类的爱,不能容忍“试婚”。爱,真正的爱,要求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向所爱者作出自我授与,至死不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