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圣事性
    谷寒松

    由以上的演讲中,我们已经在现代、过去的大陆和现在的台湾,来了解婚姻与家庭的各种情形。我们试着以当代人学与伦理学的思潮,尝试以好几个人类科学思想来了解婚姻与家庭。

    婚姻与家庭的现况,以及对这方面的思考都必须用圣经上的圣言及教会历代以来的信仰互相参照,这是所谓的相关法(method of correlation)

    我们已经知道圣经关于性、爱、婚姻与家庭,天主怎么说了,也许我们可以摘出几个概要:

    男           相遇的力量         女

    天主         相遇               人

    天主          盟约              以色列

    默西亚        爱                以色列

    耶稣基督       爱               教会

    新郎            婚姻盟约        新娘

    这一篇演讲试着要让大家知道,教会为基督徒团体,已经把婚姻视为圣事。我们以三个步骤来研讨这题目:

    一、教会历史中的婚姻事实。

    二、教会有关于婚姻圣事的思想过程与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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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些应探讨的问题。

    一、教会历史中的婚姻事实

    1、教会初期(前十世纪)

    我们要记住,以色列把婚姻当作一般社会上的俗事,而不直接附属于宗教的仪式范畴。

    开始时,基督徒如一般人是在家中由家长举行婚礼。严格而论,教会没有直接参与,但家长会与教会领导人保持联络,婚姻生活是信友对天主投顺及信仰的表达,因此家庭接受主教某一种督导。有时候,家庭里的婚姻,一方面有感恩礼,或是由一位主教、神父给他们举行特别的降福。此时尚未把婚姻当作「圣事」。

    2、东方的传统

    东方教会最初也是由家长在家中举行,后因某些家庭的要求而有教会的代表来参与,日久便形成在圣堂中举行的教会礼仪。教会礼仪的发展是政府机关认可的,所以,在婚礼上至少有三人以上在场,就是那一对行将结婚的新人,以及教会的代表。

    3、西方传统

    西方教会在处理婚姻这件事上的特质,便是很注意法律。这是一项继承罗马文化的精神,关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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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特别的见解,影响了整个世界,直到现今。

    西方教会较早注意婚姻盟约的主要因素是双方自由同意。第九世纪时由于封建制度的衰退,政洽、文化的统一,再加上个人的尊严及妇女地位的提高,教会透过其职务支持中产阶级,把婚姻视为二性间爱的结合的看法。到了十一世纪,西方教会认为婚约的结盟是当事人在两位见证人之前,接受教会职务的特殊祝福之下完成的事情。

    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者否认婚姻的圣事性,他们在圣堂中举行婚礼,是因为愿在圣言指引下,开始度婚姻生活,并接受教会团体的祝福。因此特利腾大公会议(根据教宗依诺森三世领导下所召开的第四届拉脱郎大公会议的踪迹)颁发命令:以后(男女)在结婚之前,要由将结婚者的本堂神父,一连三个庆日,在圣堂隆重弥撒中,三次宣告:某人与某人将举行婚礼;迨这种宣告完毕之后,若没有发现法定的阻碍,那么婚姻应在教会面前进行:由本堂神父,问明了新郎与新娘,而获得彼此同意结婚之后,便对他们说:“我把你们结为夫妇,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或念其他由各省区教会所准定的礼仪经文。」①

    二、教会有关婚姻圣事的思想过程与主要教训

    我们是以圣经中的婚姻观为基础。但是我们发现在教会思想中有一些人是以二元论的观念来看婚姻,就是把精神与物质分得太远,这是当代文化中的一种思想,强调精神本身的价值,而忽略了肉体的价值。这个思想多少影响了前几个世纪教会对婚姻的看法,认为婚姻生活本身相似次等基督徒,是因为它的「血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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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奥斯定明显对肉躯有保留的态度。但他主张婚姻有三益:即子女,婚姻的忠信及提出婚姻是基督与教会间不可分离的结合之记号(象征)。此种论点成为后日神学家及教会训导的共同理论。但还没有清楚发挥圣事行动本身赋予恩宠。

    十二世纪的士林派神学家们,进一步发挥圣事论的概念,它包含三个因素:

    (1) 外在因素——即圣化思宠可觉察的标记。

    (2)圣化恩宠的产生。

    (3)它是由耶稣基督建立的。这个记号有两个因素:「形」与「质」。就婚姻圣事方面来说,「质」就是授受婚姻固有权利的一男一女双方的自由意志行为。「形」就是这自由意志行为的双方表达及同意。

    在勿洛纳(verona)会议中(一一八四),教会训导权首次把婚姻称为「圣事」。「因为有些人,假热忱美名……自以为有讲道权威……他们或已受禁止,不准讲道,或未尝受到派遣,竟然冒充宗座或主教的权威,或公或私地,擅向众人讲道,讲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体圣血的道理或讲圣洗、告解、婚姻、或教会的其他圣事道理,而胆敢不根据神圣的罗马教会的宣讲与信仰,那么对整个教会而言,则同一罗马教会,应予以绝罚。」②

    里昂大公会议(一二七四)论到「七件圣事」,「对婚姻圣事,罗马教会坚信:一夫不得娶数妻,一妻也不得嫁数夫。夫妻任何一方死去,另一方才被解除婚姻的束缚。男方或女方,若没有其他婚配阻挡,则第二次甚至三次…:.尽可再陆续结婚。」③

    弗劳伦斯大公会议(一四三九)综合性说明婚姻圣事的道理。「第七件圣事是婚配圣事;这件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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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保禄宗徒所说的,是基督与其教会结合的标记。他说:“这奥秘———圣事—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五32)至于婚姻圣事的成因(Causa efficiens)通常是由于(男女)彼此言明自己对此婚姻的同意。但婚姻的好处有三:第一是生育子女,并教他们恭敬天主;第二是:夫妻该互守信用。第三是:婚姻的不能拆散性;它即因此而成为基督与教会不能分离的标记。虽然夫妻可因对方犯奸而分居(不同房),但绝不可再和别人结婚,因为合法婚姻的婚姻束缚是永久的。」④

    特利腾大公会议(一五六三)在第二十四期会议时,最后一次讨论有关婚姻圣事的道理,表决、通过⑤。其中一段不客气地说「迨至今日时代,有些无知失敬的人,不仅对这件可敬的圣事,抱有相反传统道理的想法——而且,他们还用他们的一贯作风,借福音美名——  纵肉欲之自由,对公教会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时代传下来的正直习惯,竟“口诛笔伐”,危害信众,真令人憎恶!」大公会议认为:「为了遏阻他们的冒失,理应把上述裂教(性质)的重要异端邪说,处予绝罚,同时把有关这些异端人木身,以及他们的邪说的绝罚条款,判决如下,以免更多的人蒙受他们的危害。」⑥

    比约九世(一八六四)斥责有关天主教的婚姻谬论。因为发现有人持如下的见解:婚姻是一件俗事,它之所以具有圣事的特质,不过是偶然造成的;政府机关才真正要为婚姻负责,教会没有置喙的馀地。它显然否定了特利腾大公会议的看法。它说:「婚姻及订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属于国家的法庭权限。(注意:还有两个邪说:(1)应取消神职班的独身律,(2)结婚比守贞更崇高。)」⑦

    比约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一九三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述说教会的婚姻思想⑧。这是梵二以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婚姻道理的文件:婚姻的第一好处就是生育和教养子女。

    梵二大公会议在「教会宪章」第11号第二段及第35号第三段提出婚姻圣事。我们要更注意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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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会在现代牧职宪章」(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的第二部分「若干较迫切的问题」中,把「维护教会婚姻与家庭尊严」当作一个大问题。在第47至52号中提出下面的思想:

    47号:婚姻与家庭是爱清的团体;它面对不少的困扰,它是有特别尊严及神圣价值的制度。

    48号: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二人的相互赠予是不可拆散的。因为此爱发源於天主圣爱,象征基督和教会的结合,真正的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的爱,所以此爱是神圣的,是一件圣事。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梵二故意的把生育并教养子女不叫作所谓「首要」目的!)

    49号:特别描绘夫妻之爱的意义。

    50号:就讲解婚姻的繁殖力;请注意那两「安全句」:「…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及「但婚姻并不只为传生而设立的」。

    51号:解说夫妻之爱和尊重生命不相冲突;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传生人类,除了主观的标准外(比如:个人的诚意、动机、特殊情况等等),也有客观的标准(例如:真正人性尊严及其行为的性质)。

    52号:鼓励大家共同维护婚姻与家庭。

    综合而言,梵二关于婚姻目的的问题,接受了现代的整体性看法。

    若望保禄二世在「人类救主」通谕中(一九七九年三月四日)也论到婚姻圣事的不可拆散性(21号、第四段)。

    教会的新「婚姻礼典」,表示教会关于婚姻圣事的整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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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主教会议中有四十三项提案,提案十说出: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爱中与自己的配偶、教会结合在一起,她将忠于她,直到世末(参阅弗五26—33)。新的盟约是永久的,永不会破坏(玛十六18)。在旧约中象征天主与选民缔结盟约的婚姻,在新约中成为她的神圣标记,即基督教会的真正圣事。

    当然,婚姻并不能完全表达基督奥迹的富饶,不过,他的全部真理及它的充份意义是从基督奥迹得来的。受洗的夫妻彼此的爱,是根据基督死亡和复活奥迹产生生殖的形式。这奥迹是一切的爱和全部赠予的模范(参阅弗五5)。

    是婚姻圣事的圣宠,使夫妇经过他们彼此的爱和他们彼此间的人际关系,终生成为一体及圣化的工具。

    经过基督和三位一体天主生活的启示,人类婚姻的优美事实,得到新的富庶和决定性的幅度。在婚姻中也特别发现真正提高妇女地位的稳固基础。」⑨

    (赞成:二O一,不赞成三;弃权:二)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家庭团体」(Familiaris Consortio)劝谕(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3号再度说明。

    最后我们提出下面的结论:(a)基督是原始圣事⑩。因为基督是天主父的启示者。在她身上,我们看到天主,她充满恩宠和生命。所以,最理想、圆满的圣事是耶稣基督自己。(b)教会是基本的圣事⑾。按梵二的思想,教会是耶稣基督的标记,是救恩的圣事,这个信仰团体是在耶稣基督的奥迹内,最具体的一件圣事。教会充满天主的临在,由耶稣建立的。所以说,教会是基本的圣事。(c)婚姻圣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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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件圣事中之一,是教会的圣事。就是说,在一男一女自由同意中,他们两位表达并参与了基督与教会的结合。

    三、一些应探讨的问题

    问题一:为举行婚姻圣事必须有活的信仰吗?

    世界主教会议对家庭的四十三项提案中,提案十二指出——

    1、 婚姻圣事,也如同其他圣事,不只需要信德,而且也保养、加强及表达信德(参阅梵二,礼仪宪章59号)。因此,为使这圣事有效,要看结婚者的信德应是如何的,因为它是盟约的表达,及个人有意的实现洗礼的圣召。(赞成:一九六;不赞成:四;弃权:六)

    2、显然地,如果正式的抛弃信德,就是没有信德。但是,要求结婚是这信德充份的表示,条件是以真正的宗教动机为基础。不过,在某些地区,举行婚姻视作一种社会契约,如此,则需要以后的夫妇作更有效的信德表示。(赞成:一九四;不赞成:四;弃权:八)

    3、希望能重视未来夫妇信德的成熟,以及作教会所作的意识。这意向为使婚姻有效是必要的,但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与教会一起相信」,似乎则没有这意向。不过,在这方面要避免过份严格,或过份宽松,并尽可能加深轻弱的信德。希望进行有力的教理讲授,并在团体的合作之下适当的准备婚姻,以便未来夫妻的信德日渐成熟,并有益的领受婚姻圣事。(赞成:二O一;不赞成:三;弃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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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更应悉心研究,是否受洗者之间有效的婚姻始终是圣事的道理,也适用于已失去信德的人们。希望能提出法理上及牧灵方面的结论。此外,也应寻求,何者为牧灵方面分辨未来夫妇信德的准则,以及在何等程度之下,在作教会所作的意向中,有与教会一起相信的最低意向。(赞成.一九六;不赞成:七;弃权…三)

    5、希望重新肯定自然婚姻单一致性及不可分性的后果。希望教会新立法注意到本提案中(十二),有提到的有关信德必要后果。(赞成:一九五;不赞成:六;弃权:五)⑿

    问题二:与非天主教友结婚是圣事吗?⒀

    传统神学家的答覆如下:

    甲:赞成(有一些神学家)

    理由:1 至少有一位是教友,在婚礼中,为有信仰的一方是圣事;另一方不是。

    2 一位基督徒举行婚礼,盟约本身就是圣事。因为圣事与盟约是分不开的。

    3 因教会相信是圣事,所以,继续管理这件婚姻。

    乙:不赞成(多半的意见)

    理由:1 盟约与圣事是一体,不可能为一方是圣事,为另一方不是圣事。(只可能双方都是圣事,或者都不是圣事。)

    2 婚姻基本上是一个平等的契约。不能说一方是圣事,所以不可拆散;另一方不是圣事,所以可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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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会对教友一方的关怀,并不等于说,这样的婚姻就是一件圣事。大部份神学家认为,这样的婚姻就不是圣事。

    结  论

    如果我们能一再的注意以基督徒团体的眼光来注意,婚姻与家庭的理想是很高的。教会历经许多世纪以来,已经很明确相信婚姻是圣事。

    在下面的演讲以及反省中,我们将要从许多的角度来思考这件圣事。在家庭的延续或教会法的观点,再从牧灵的角度来看,在当今复杂万端的社会里,所将面临的种种情况。

    注:

    (1) DS1814,施安堂译,天主教会训导文献选集,台北 一九七五年。  。

    (2)DS  761  

    (3) DS 860  

    (4) DS 1327  

    (5) DS 1797—1816,特别 1797—1801。  

    (6) DS 1800后段。  

    (7)  DS   2965——2974,esp.2974.  

    (8) DS 3700—3714.  

    (9)参阅铎声二一O期,提案一O,页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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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刘赛眉编著,圣事神学,辅大神学丛书之十一,光启出版社,台中一九七七,页二五—二六。

    (11)同上。页二六—二七。

    (12)同注(9),页七。请读者也参阅:

    Commissione Ⅱ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国际神学委员会),Proposizioni sulfa Dotrina del

    Matrimonio Cristiano、Ⅸ in :La Civilta  Cattolica 129(Vol.Ⅲ,Quaderno 3078,  Sept.16,  1978)、pp.493——520.

    (13)P.Adnes、Le Mariage.Theologie Sacramentaire 5、Desclee、Tournai 1963,pp、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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