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西教律
    从宗徒传教起,到公元325年的尼西大会,有些地方召开过地方性主教会议,这样的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对其它地方的教会没有约束力。因此,这次大会对全帝国教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相应决议:制定了二十条教律,其中第四、五、六、七条是关于选圣主教和主教彼此之间关系的,特译于下:

    教律四:主教选举应由一省全体主教进行。在情况紧迫或由于路途遥远难以全体主教到场时,则至少须会集三名主教,在取得不能出席者的书面同意后,进行祝圣事宜。对这一切的认可,理所当然地属于该省府主教。

    教律五: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各省任何主教对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所施之除共融具有法律效力。甲地主教开除共融者,乙地主教不得宽释。但主教不得出于心胸狭隘,个人意气或怨恨面滥施开除共融。为此,本大会认为各省应每召开两次全体主教会议以进行必要的考查,弄清开除共融是否确系因抗命行为而施,蔌者所施开除共融应予减免。两次会议,一在四旬斋前举行。(以便主教们能在清除一切不高尚的情绪后,作悦主的奉献)一在秋季举行。

    教律六:埃及、利比亚、奔达波里之惯例应予保持,即:亚历山大城主教管辖(上述)所有省份;因为它享有与罗马主教相同*之权利。

    教律七:根据古老的传统惯例,厄里亚城*应享有荣誉。本大会决定:该城主教应享有席位优先荣誉,但不得有损该省首府*应有之尊严。

    根据上面四条尼西教律:历史学者们称当时的教会组织管理体制为首府主教体制。一省的主教各自是独立的。“任何主教不得宽释其他主教所施之开除共融,而这省独立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举行两次省主教会议,相互检查是否合教会原则的行动。一省的主教会议由该省的首府主教任当然主席。但首府主教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新主教的选举没有首府主教的认可,但如选举系由全体(主教)遵照教会原则慎重举行,而二三人之反对(包括首府主教在内)纯系意气用事,则应以多数人意见为准。

    尼西教律此外还提出了三个地位最高的主教:罗马、亚历山大城、安提约基三地主教。当时尚无“宗主教”的称呼;后来才逐渐形成这一称号。这三个主教中又以罗马和亚历山大城地位最高,但这两个主教权力相等。为什么这三个地方的主教权力最高?尼西教律七告诉我们:所谓“宗徒席位”不是主教地位高低的理由,如果“宗徒席位”构成主教地位的理由,那无论如何是应将耶路撒冷主教列入宗主教行列的,但尼西教律只给了耶城主教荣誉地位,而且是仅次于巴勒斯坦首府凯撒主教的地位。因为它是当时一个小城市,尼律在突出这三个城市主教地位时援用的理由是“惯例”,这就是说:历史上已形成的地位,即“古老权力”。这三个城市之所以在福音传播中取得“古老权力”,无疑与其城市地位紧密相联的,它们是当时罗马帝国最重要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