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提加教律行文有以下特点:
    许多条文有“大家是否同意”、“如果大家同意”、“须要大家讨论”、“请诸位仔细研究“等类商讨语气的文字,这是法律条文里决不容许出现的文字。许多条文里附有通过情况:“全体通过”或“会议通过”。有的条文则无“通过”字样。

    除拉丁文本第九条外,条条都有提案人名字。除少数几条外,全是贺西约的提案。

    行文繁琐,内容排列不逻辑。如第七、八、九条和最后一条,涉及的是同一个问

    题;但彼此相隔却十来条之多。关于神职人员外地住宿时间,分别为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这许多特点说明了什么?读者只要将第七、八、九、第十二条第二段和最后一条连起来读,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总说它是由会议记录拼成的。它有提案人的名字,有会议提案的表态,提案的补充,有对提案作的演绎等等,总之,它是地地道道的会议记录。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不是完整的会议记录,而只是会议记录的片段。

    教会从其诞生之不久,便开始有教律。远在米兰敕令之前,便有主教会议制订教律。自从尼西大会之后,大大小小的主教会议上,制定了数不清的教律。所有这些教律,无一例外,全是法律条文裁体写成的,唯独撒提加教律却用记事体裁写成。要说这完全是出于偶然,没有重大原因,是无法令人相信的。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伪依西托罗敕令集”的真面目被改革派学者彻底揭穿之后,撒提加教律便成了西方不同派别的教会学者注意力的集中点,但历时几百年的争论集中在如何解释撒律第三、四、五条上。少数学者如最近的神学家汉斯孔斥责撒律为伪造,却未提出论证,最后在所1983年第四期的“神学和哲学”杂志上,耶稣会士西本发表了一篇有关撒律的论文,承认第三、四、五条本身有矛盾,但却没有找矛盾的原因。

    学者们争论的中心是第三、四、五条,因此我们也就从三、四、五条入手,来探讨撒律。

    撒律第三、四、五条,也被称为撒律上诉条款,授予罗马主教以二审权。在撒提加会议上提出“上诉”问题,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当时的形势造成的。当时的形势是:罗马帝国东方欧色比派势力强大。要理解欧色比派势力强大的程度,只要看位高如亚历山大城主教阿大纳削尚且被他们判罪,只是后来靠了皇帝的力量,才得以如开撒提加会议,予以平反。这对正统派来说,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必须设法使身处欧色比派包围之中的正派主教免受阿大纳削的厄运。给被判罪的主教以上诉权,便是贺西约等主教想出来的妙方。理解了这一点,便好理解撒律三、四、五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