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律的体局。
    撒律自第五条之后,显得很乱,但其实是精心布置的。

    前五条是撒律的核心,借用军事术语不形容的话,第一、第二条的设置是为了打击敌人,第三、四、五条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自己。

    保护自己的目的,前面已说过了,这里只简略地谈谈打击敌人的问题,正统派心目中的敌人是欧色比派,欧色比何许人也?他本是偏远地方的主教,经过两次迁任,当上了尼各默提亚城的主教,也就是当时皇帝所在地的主教。君士坦丁大帝正式建都君士坦丁堡后他又乘机搞垮该城主教,再次迁任君士坦丁堡主教。他总是进出宫廷,皇室和他的关系很好,这对于欧色比派的形成,是很大的一个因素。撒提加会议时期,他已寿终正寝。撒律一、二条设置的真正目的是舆论作用:迁任的主教是坏透了的人,人的甚至是至死不能与之共融的败类,跟着这样的主教跑的主教,能是好人?!

    对比尼西教律第十五条有关迁任的规定:“迁任无效,着返回原任所”;就明白这两条的用意所在了。

    三、四、五条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在这儿说说,第四条是中心;第三条是开路先锋;第五条算是后卫。在尼西教律制订后还不过二十年的是候,在它权威极大的时候,要提“上诉权”问题,必须有第三条作开路先锋,其目的是给“上诉权”的提案以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上以事实上获得通过,在拟订正式条文的时候,当然会将第三条提案完全抛开,使第三条变得无影无踪。正是由于上权提案没有通过,在伪造第四条获得通过的假象时,设计者才认为这第三是绝不可少的牵引机。第五条的后卫作用,前面已谈过了。耶稣会神父西本把三四五条等同看待,当然只能看到它们之间的平可解决的内在矛盾了。

    尽管撒律在后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骗了那样多的人,包括在教会历史家,甚至宗教改革派在内;但是在作伪者们自己看来,却是漏洞百出,必须加以掩盖。首先,第四条无通过字样,显得很显眼,这才列入了完全没有必要列入的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希腊文本十八条。

    此外,撒律第一、二、三、四条全部是以提案式出现,而第五条突然变成结论式,也会起细心的人怀疑,这才毫无必要地选了两条结论式的记录,第十五、十七条。

    最后一条的选择(请读原条款),本意是要弥补总结语和保证词的缺陷。也就是说,设计者看中的是该条记录的开场白:“大家制订的那些条例,合乎实际;是上悦主心、下竽人心的条例”。但是读下去,却只是有新主教去皇宫的规定的发言,正好进一步证明“撒律”是用原始记录片段拼凑成的。

    难解之谜?既然要伪造教律,何不干脆伪造,何必费这样多的周折?在第四条案下加上“会议通过”字样,岂不省事?

    撒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形式,是由设计者的目的和设计者的信仰决定的。

    撒律设计者们的信仰是虔诚的,他们不愿也不敢违犯天主的诫命,第八诫禁止作假见证:在第四条下,如果加上“会议通过”字样,就构成“假见证”罪了。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大会上未予通过的提案,撒律一律不加通过字样。理解了这些,就会透彻理解撒律第十七条  的总结语和签字保证词了:“上面怎么写的,我就怎么信”。除了一般的字面含义外,还有更深的实际含义:“凡通过了的提案,我们都载明了通过字样,凡没有通过的,我们没有附通过字样,读者如若把未通过的提案误诼为是通过了的教律,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可是说得清清楚楚:上面怎么写的,就怎么信”。

    总结语:“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其所以没有写成“上面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也是为了避免陷入假见证罪。

    这种运用双解语的熟练程度,与地下教会的三百年生活是密切相关的。

    当然,这里还有第五条的存在问题。严格地说,我们也不能说五条直接为第四条作了假见证,因为它没有直接涉及第四条的内容。贺西约主观上说,他只是为了掩护被否决而虚幌一枪,没注意到这虚幌的一枪过了头,取消了第三条。

    又要不撒谎,又要骗人,难呀!撒律的设计师们在这方面确实作了极大的努力,偶而有点出格是很难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