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现代教会 第十四章   若望二十三世与梵二会议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1958-1963年在位。他出生于意大利农民家庭,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当选时已经78高龄,为此人们认为他不过是一位过渡教宗而矣,但出人意料,他上任之后第二天就宣布三个要完成的目标:召开罗马教区会议;召开大公会议;重新编排教会法典。(1962年开始重编教会法典,但直到1983年才由教宗若望保录二世颁布,称新法)。

    一、教宗若望二十三的通谕:

    (一)、“慈母与导师”通谕:发表于1961年(为纪念“新事件”70周年)

    通谕强调教会关于人权、正义、和平和社会发展的训导,指出人是社会活动的基础,社会是为人而存在和服务的,社会就满足人合法的各种需要。同时指出人的尊严来自天主,人是天主所造的,就受到保护。

    强调财产的公共性,教宗针对当时的贫富不均,提出财产的拥有和使用不能用同一的伦理标准,财产的使用就顾及公共性。

    教宗强调人就有合理的工资,并提出四个标准:个人的贡献;所在公司(工厂)的经济状况(但是公司主管不务正业不在此限);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公共的利益。

    教过在通谕中反对新的殖民主义,主要指经济统治。他鼓励国际间的人道 主义援助,但教宗指出这种援助不应有附加的条件。

    关于农业方面,教宗强调农业有很大的风险性,农民的收入不稳定,为此教宗提出三点:为农民保险;价格管理;国家要投资农业技术的开发。

    教宗在通谕中特别呼吁,教会从一开始就积极关心社会正义,这是来自主的使命,教友参与社会正义是应有的责任,教会不是外在的指责,而是内在的参与。教会是慈母与导师。教宗重申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社会事物,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力。

    (二)、“和平于地”通谕:

    强调和平的重要性,保障和维护人性尊严。发表于1963年。通谕教导我们,要想在世界上建立基督的神国,四种不同层次的和平必须首先建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人与政府之间的和平;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和平;政府和世界团体之间的和平。教宗同时指出世界的和平,必须建立在正理、正义、爱德与自由的基础之上,因此教宗一反前任比约十一和比约十二的做法,开始与以苏联为首的共产主义国家对话,目的是为了改善其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为生活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教友争取些许的自由。教宗也指出,和平是人们自古以来的渴望,但建立真正的和平,必须遵守天主所定的秩序。

    1、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人类社会要想发展和有创造性,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的独立人格,人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因而享有来自本性的权力和义务,是神圣不可剥夺和侵犯的。从信仰角度上讲,我们更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因为人是由基督的宝血所救赎的,藉圣宠而成为天主的儿女和朋友,是永恒天国的继承人。

    人的权力包括:

    生存和度适当标准生活的权力:身体的完整性和不受侵犯性、以及生命发展的权力;衣食住行,休息、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权力;人也应该在丧失工作能力、疾病、守寡、老年、失业等情况下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所有这些都就给予那些不因自己的过失而需要的人。

    伦理和文化价值的权力:根据自然律,每人有权力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良好名誉、自由寻求真理和发表个人意见、追求艺术和了解公共事物的权力;自然律也给予人分享其所属国家的文化利益的权力,因此他享有受基本教育、技术和专业培训的权力。国家有责任让每个人享有尽可能的高等教育,以便根据每个的人天赋和技术在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和负起应尽的责任。

    根据个人的良心钦崇天主的权力:每个人享有根据个人良心恭敬天主,在私下和公开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力。这达到此目标,宗徒们曾大无畏地宣讲、护教学者们著书立说加以保障、殉道圣人圣女以鲜血加以作证。

    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力:每个人有权力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建立家庭,也可以选择走圣召之路,晋铎或献身。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应该是自由结合的、一夫一妻制的、和不可离散性的。它是人类社会第一个和最基本的细胞。国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来保护和巩固家庭,从经济、社会事物、文化、伦理等方面为家庭提供一系列的帮助。父母的首要职责和权力是支持教育自己的子女。

    经济的权力:人根据自然律不但有工作的权力,且有在不受压力下工作的权力。由此而来的是工作条件的问题。人应在身体健康不受威胁、伦理道德生活得到保障、青年人发育不受损害的条件下工作,妇女应在其为妻子和母亲的前提下,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每个人也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责任,参加经济活动的权力。且据正义享有合理的工资,这不但为个人也为其家庭的需要,从而享有私人财产。只有如此才能保护人性的尊严、巩固加强家庭生活、促进国家的繁荣与和平。

    集会和结社的权力:事实告诉我们,人由其本性来说是社会性的,因此有集会和结社的权力,也有建立各种组织和协会的权力。它们可以实现和完成许多个人无法完成的目标。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方面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它同时不妨碍个人应尽的责任。

    移民的权力:每个人有权力自由地在其本国内移民,当有正当的理由时也有移民国外的权力。事实上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这并不减损他是人类大家庭的成员,也不削弱他作为世界团体的公民身份。

    政治的权力:每人有参与政治事务如选举和为公民的公共福利尽其所能的权力。也有根据正义的原则,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

    人的义务:

    在人身上权力和义务是必然联系在一起和密不可分的。例如:人有生存的权力同时有保护生命的义务;人有权度舒适的生活,也有义务去生活的合宜与恰当。

    人与人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互换:人类社会中一个人权力的实施,必然地给别人造成相关的义务。自然律赋与人权力的同时,也加给他相应的义务,因此如果一个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忘记或忽略自己相应的义务,就等于是一个人用一只手建筑一座大厦,而用另一只手将之摧毁。

    互相合作:人按本性是社会性的,应与人住在一起,互相为对方的福利而工作。一个和谐有秩序的社会需要每一个人承认和遵守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且康慨大方地为建立文明社会尽自己的力量。

    负责任的态度:每人根据其人格尊严就享有自由的、负责任的行动的权力。而自由是负责任的基础,人在做事时应是自由自主的。任何人类社会如果建立在强制力的基础上,是不人道的,因为它成员的人格是受压制和约束的。社会的责任是为其成员提供适当的方法和调动其积极性,让他们发展达到完美境界。

    社会秩序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伦理应建基于真理、正义、仁爱和自由上,这种秩序的根源是天主。他是第一真理和最高美善,只有他是活力的泉源。

    2、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和平:人类社会要想有秩序和健康地发展,必须有部分人拥有合法的权力,来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这种权力来自天主。

    社会权威人士,不能靠使用威胁、惩罚、奖赏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利益而应以伦理的力量为主导。而伦理之根在良心,只有天主是良心的判官,没有人可强迫别人作违反其良心的事情,国家权威人士必须和天主的圣意保持一致,才有其约束力。当国家权威如此行事、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人在服从其合法长上时,不是服从人,是通过他们服从天主。

    由于一切合法权威均来自天主,因此当社会权威人士制定任何法律或命令相反伦理秩序,从而相反天主时,对公民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我们应服从天主,胜过服从人”。

    3、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

    这种和平应建立在真理的基础上:首先是取消各族歧视思想。每个国家按其本质说都是平等的,有生存权和自我发展权。尽管在教育、力量、财富和资源上各异,但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在欺压和剥削另一个国家的基础上,寻求自己的利益,而应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和平应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应承认尊重它国的权力,尽各自的义务。任何国家不得在损害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寻求自己的发展。圣奥斯定说的好“一个国家没有正义,就是一群强盗”。

    对少数民族的态度:任何限制少数民族的数目(人口)和发展都是非正义的,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各族灭绝”政策。国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自然天赋、祖先传统和经济秩序方面的成就和做出的努力。

    关于政治避难者:由于政治原因,有些人不能在其本国内自由生活与发展,不得已而移民国外。国家有责任接纳、协助他们融入到其国家的生活之中。教会赞同和赞扬那些出于人类互助原则和基督教爱德观的原因,欣然接受移民的国家和团体。

    精简武器:大量武器的生产不仅给其本国人民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不能再为它国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军备竞赛经使人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给人民造成深深的负担。教会主张,从正义、理智、人类尊严的角度出发,呼吁有关国家停止军备竞赛、禁止核武器试验、公平地销毁武器。教宗比约十二说的好:“鉴于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的损害,我们不能允许它再发生第三次了”。教会指出国家之间的真正和平,不是建立在武器均衡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真理、正义、相互合作的基础之上,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只有这样国与国之间才能建立真正的、持久的、有效的和平。

    这种和平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任何国家,不能非正义地压迫、干涉它国的事务,而应协助它国发展其责任心,促进各个领域的繁荣与发展。发达国家应以基督教爱德观为基础,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应意识到只有自己才是其本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负责人。

    4、国家与世界团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愈加密切,贸易、交流、合作、访问使地球变成一个村落(Global  village)所以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平、进步与其它国家的发展、和平、进步是不可分的。

    联合国:为更好地解决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世界团体之间的关系,保障公共福利的进展。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应运而生。其要目的是保障和巩固人类和平。在平等、互相尊重、和作的前提下促进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它的作用并不是限制或代替各国政府的权力,而是要建立一个国际代的环境,使各国领导机构、公民组织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际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人权宣言》宣布每个人的人格应该受到尊重,每人有权力追求真理和选择正确和美善的伦理生活,有权力度一种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

    5、《和平于地》通谕的小结:

    教宗指出在许多传统的基督教国家中,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方面,很少受到基督教伦理的影响,原因在于宗教信仰和实际生活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又是由于缺乏良好的基督教教育所造成,许多国家只注重青少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教育,而忽略了宗教教育。因此教宗指出,在教育青少年时,应该给他们提供完整的、有关宗教价值和符合伦理的良心等方面的教育。

    教会也深深意识到把自己的伦理原则和主张应用到具体环境中的困难,因此呼吁人类要不断地为此而努力奋斗。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和其它基督教派及不信仰基督的人士合作的问题,对此教友们一方面在信仰和伦理上绝不能妥协,另一方面也要与他们在追求公共利益和美善方面共同合作。但教宗也提醒我们,不应混淆错误和犯错误的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应混淆错误和对宗教与伦理不完全认识之间的关系。一个犯错误的人永远是一个人,人任何情况下都保留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应受到符合人格尊严的对待,但这并不减少人改正错误与追求真理的责任,因此天主教徒在和非教徒合作交流时,应给他们提供回归真理的机会。

    “Error  has  not  right  but  the  person  in  error  always  has  right.”

    许多有正义感的人看到社会上的不公义现象或正义未被完全伸张,于是产生了用革命的方式达到正义的想法。教宗指出,事实上自然律告诉我们任何事情的转变都是逐步的,是从内部开始的。比约十二说的好“救恩和正义不是通过革命而得来,而是通过和平,演变而来”。在天主所定的秩序中建立真正的和平,对人类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达到此目标,人与人、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世界团体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真理、正义、仁爱与自由的基础之上。除非人内心存有和平,天主所愿看到和制定的和平,人与人之间是不会有和平的。奥斯定说“只有天主管制灵魂、灵魂管制肉体的秩序得以实现,和平才能达到”。要想在世上建立和平,通谕所提出的以上原则必须付诸实行,否则和平只是空洞的言辞。和平仅依靠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天主的帮助,基督是和平之王,他借死亡战胜了罪恶即一切纷争、悲伤、不公平的根源。使人类与天主父重归于好。

    让我们祈求耶稣基督,愿他光照人心,驱除人内心一切不和睦的思想,互相理解宽恕别人的过失,建立兄弟之爱,以达到人们长久渴望的和平。

    二、建立基督徒合一秘书处

    为实现基督一牧一栈的愿望,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于1960年成立“基督徒合一秘书处”专门负责与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接触与对话。(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不仅与基督徒对话,且与犹太教和其它信仰的人保持了良好的关系。)

    三、梵二会议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是教会历史上的第二十一次大会议,于1962-1965年召开,是教会最重要的会议之一,给教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背景:二战之后,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技术、文化、社会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例如各种通讯器材的发展、打字、影视、飞机等的出现,把人们领进了“地球村”的时代。教宗比约十二世在位时就意识到了教会在新时代所面临的种种挑战,曾有召开大公会议的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欠佳而搁置。若望二十三世1958年继位第三个月便向枢机们透露了召开大公会议的意愿,虽然教宗预料到自己未必能看到大公会议的结束(教宗时78岁且身体欠佳),又有许多教延人士反对(他们认为世界和教会都处于和平时期,没有必要召开大公会议)但这些并减少教宗若望二十三更新教会的决心。用教宗自己的话讲“教会太沉闷了,要打开窗户透透气”。

    (二)、经过:1959年5月16日若望二十三世任命了大公会议的筹备委员会。经过三年半的准备之后,会议终于于1962年10月11日在梵蒂冈揭开序幕,有2540位枢机主教、主教、修院院长、修会会长参加了会议,又有东正教和其它宗教的代表列席了会议。(中国的枢机主教田耕辛参加了会议)会议共分四个阶段:

    1962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8日

    1963年9月29日至同年12月4日

    1964年9月14日至同年11月21日

    1965年9月14日至同年12月8日

    (三)、会议的成果:会议共发表了四个宪章、九个法令和三个宣言。

    《教会宪章》(教会)1964年11月21日公布

    《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启示)1965年11月18日公布

    《礼仪宪章》(礼仪)1963年12月4日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现代)1965年12月7日公布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主教)1965年10月28日公布

    《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司铎)1965年12月7日公布

    《司铎之培养法令》(培养)1965年10月28日公布

    《修会生活革新法令》(修会)1965年10月28日公布

    《教友传教法令》(教友)1965年11月18日公布

    《教会传教工作法令》(传教)1965年12月7日公布

    《大公主义法令》(大公)1964年11月21日公布

    《东方公教会法令》(东方)1964年11月21日公布

    《大众传播工具法令》(大众)1963年12月4日公布

    《信仰自由宣言》(信仰)1965年12月7日公布

    《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非基)1965年10月28日公布

    《天主教教育宣言》(教育)1965年10月28日公布

    (四)、会议的意义:梵二会议给教会带来了五项重大的改革

    1、礼仪的革新:礼仪和弥撒所用的语言由拉丁文改为本地语言,为使教友更容易了解和参与礼仪。在礼仪革新的同时,教会强调,礼仪改革主要是人的改革。

    2、教会对自身理解的加深

    自从马丁路德改教与脱利腾大公会议以来,教会特别注重她的组织性、立法性和圣统性,这样就在神职界与平信徒之间筑起一道坚固的壁垒,神职人员领导,教友服从。梵二会议改变了这种教会观念,把过去金字塔形式的教会重新理解为教会是所有天主子民所组成的团体。强调人最基本的圣召、尊严和使命的平等性,强调所有信徒的使徒职务和教会内职务的服务性,强调教宗与世界主教团联合起来,共同行使管理教会的权力,改变过去强调教宗与教会隔离且在教会之上的倾向。

    3、教会对其它基督教派团体的态度及措施的改变

    “梵二”意识到合一运动不再是个别的基督教派皈依到天主教的运动,而是所有分离的基督徒之间的合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天主教会鼓励信友和其它基督信徒对话、共同祈祷、一起为社会正义问题而共同努力。这也存在许多问题,教会一方面不放弃声称自己拥有完全的为得救所需的一切方法与恩宠,同时也意识到其它基督教派(尤其是东正教)所拥有的宝贵的传统。教会也承认是因自己的过失,而给教会造成了分裂,并对此表示歉意,同时许诺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改正不足(甚至过去一些信条的表达方式)来实现基督一牧一栈的愿望。

    4、 大公会议开始注意教会、信仰、生活的历史角度

    自从多玛斯以来,教会的神学多注重天主启示的不可更改性。梵二会议意识到教会的信仰传统与历史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神学和人类历史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包括她的礼仪生活、习惯和信条的表达方式等。

    5、 大公会议呼吁教会与现代世界对话

    教会放弃过去君士坦丁时代及脱利腾大公会议时期所表现出的胜利姿态,谦逊地承认自己是为人性服务的仆役,大公会议也指出教会和世界在维护人性尊严及建立充满人性的社会团体方面有许多共同点。

    以上简述了梵二公会议给教会带来的五大改革,但梵二会议对教会的贡献和影响远不止这些,梵二会议可说是教会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它为教会打开了一扇窗户,使教会获得了新鲜的空气,但同时也给教会带来了诸多的挑战,教会还需要在基督的许诺和圣神的带领下不断奋斗,直到天主之国的圆满实现。

    最后,愿用纽曼枢机主教的一段话来结束这篇讲义

    “现世的教会是一个永远战斗的教会,有时赢,有时输,有时在一个地方赢却在另一个地方输,我们有时怀疑她的命运,但她的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怀疑的。教会就象一条在大海中漂泊的小船,我们都是船上的船工,基督也在里面,有时仿佛是睡着了,所以有时候船被狂风巅簸的厉害,好像要翻了,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坚信基督与我们同在,并奋力地划浆,这样我们最终能到达永远的天乡”。

    注:本文根据宗可光神父的讲义整理打印

    2003年1月6日主显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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