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15. 伦理法则之一∶自然法律
    1949天主造人,叫人享受幸福,但是人犯罪,毁坏了本性,因此需要天主的救援。法律和恩宠是天主给人的救援,法律指导人,恩宠支持人。

    这是《天主教教理》卷叁第一部分第叁章开端的几句话,这章的标题是∶「来自天主的救援∶法律与恩宠。」内容分叁条∶第一条讲伦理法则;第二条讲恩宠与成义;第叁条讲教会,慈母与导师。

    伦理法则

    「伦理法则」是一个翻译出来的名称。拉丁原文「莱克斯.摩拉利斯」照字面译出,应该是「伦理法律」。法律与法则原来是同义词,但是在二者中法律一词,意义比较具体,更多地受到各地文化、宗教和政治的影响。因此同一的名词,在不同地点的人听来,便会引起不同的联想。我们选用比较中性的译名,伦理法则,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但是,在讨论有关伦理法则的问题时,仍有先说明「法律」一词不同意义的必要。

    在我国传统文学上,法律与刑罚并称,与礼乐相对。刑法可以强制属下的人服从,礼乐则有感化人心的作用,所以《论语》记载孔子的话,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行政命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制约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强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事情。用德来治理百姓,用礼来约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坏事可耻而能自己纠正错误。

    在中国哲学上儒家一般赞成孔子,法家则持反对的意见。管子说∶「杀戳禁诛谓之法」,以为法律就是杀人或把人监禁起来。另一位法家的作者韩非子,却对法律提出一个比较文明的定义,说∶「法者,编着之图藉,设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这就是说∶法律是记录下来的条文,要保存在政府机关里,而且要发表给人民知道。当今中国受着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有一本词典,竟把法律解释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在法律与道德如此分道扬镳的情况下,当然不能采用「伦理法律」那样的名称了。天主教的神学是基督福音在西方落地生根而茁壮发展的,我们中国的基督信徒要接受这个事实,面对其给我们带来的挑战,这样才能对我们的信仰有真正的认识。

    天主教伦理神学上的法律观念源於旧约圣经,旧约圣经有希伯来语本,也有希腊语本。法律一词在希伯来原文中称「托拉」,在希腊语本中则是「诺摩斯」。「诺摩斯」指古希腊哲学中关於法律的概念。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是公元前五世纪末、四世纪初希腊一些主要诡辩派主要关心的事。他们区分自然与习俗,把法律归入习俗中。一般认为法律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是经人们一致同意而形成。但是在希腊哲学家中有些人支持法律是自然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的观点。

    「托拉」是犹太宗教名词,与希腊哲学中的「诺摩斯」不尽相同。在旧约圣经中,「托拉」指天主启示给以色列人的真理,也就是天主的教导和指引。狭义专指梅瑟五书,托拉也指全部希伯来语圣经。有时也包括口传律法和成文律法。因此,「托拉」一词的含义进一步扩大而包含全部犹太法律、习俗及礼仪。

    《天主教教理》,根据旧约圣经中「托拉」一词的意义来解释「伦理法则」,又利用希腊哲学中「诺摩斯」的观念来说明「伦理法则」与自然和习俗的关系。它这样阐述说∶

    1950伦理法则是天主上智的工程,照圣经上的意义,它是一种训诲,一种教育方法。它引导人走向天主所许给他们的幸福,禁止人作恶,远离天主。它的诫命是严格的,它许给人的赏报却是甘饴的。

    1951法律是有关当局所颁布的行为规则,其目的是社会公共福利。伦理法则假设宇宙是全能、全智、全善的天主所创造的,又假设在天主所创造的宇宙万物中间有一个合理的秩序,其作用是在引导宇宙万物达到它们各自受造的目的。所有法律都以有恒的法律为起点和归宿。换句话说,法律的订立和颁布都是由於人的理性接受了创世和救世的天主上智的安排,教宗良十叁世说得好∶「所谓法律,无非是理性的安排」。戴耳都良说得好∶「在所有生物中唯有人能以从天主手终接受了一条法律而自豪。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有能力了解并辨别,他能藉着自己的自主之权和自己的理性,来服从决定自己的行为动向,来顺从把一切都托付给了他的天主」。

    《天主教教理》又指出法律的种类,并声明基督是一切法律的终向。

    1952伦理法则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彼此间都有相互的关系。永恒的法律是所有法律在天主内的根源。有自然法律、有启示法律,在启示法律中又有旧的法律和新的福音法律,此外更有民法和教会法。

    1953伦理法则在基督身上获得圆满和统一。基督是成全的道路,是所有法律的归宿,因为只有他教人正义,并给人正义,正如圣保禄宗徒所说的∶「因为法律的终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获得正义。」

    自然法律

    今天我们介绍「自然法律」。「自然法律」这观念,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是极其生疏的。它的起源在希腊。我们先讲一个希腊的传说故事。

    故事的主角是安提戈。她是俄狄甫斯和他的母亲伊俄卡斯式由於不知情而乱伦所生的女儿。她的父亲察觉到伊俄卡斯式就是自己的母亲後,就弄瞎了自己的眼睛。安提戈给瞎了眼睛的父亲带路,陪他从底比斯开始流放,直到他在雅典附近死去。父亲死後,安提戈回到祖国底比斯。那时,她的两个兄弟,一个保住城市,一个攻打城市,正为争夺王位而战。她想使他们和解,但兄弟二人都负伤身死,结果他们的舅父克瑞翁成为国王。新国王为守城的式俄克勒斯举行了一次隆重的葬礼後,下令不许移动攻城的波吕尼克斯的尸体,声称他是一个叛徒。安提戈出於对兄弟的爱,并认为这一命令是不公道的,偷偷地掩埋了波吕尼克斯。为此克瑞翁下令把她处死。她被囚在一个墓穴里,在那里自缢身死。她所爱的克瑞翁的儿子海蒙,也自杀了。

    这个传说故事後来被编成剧本,公元前441年首次演出,剧本作者索福克勒斯对安提戈深表同情。认为她的抗拒是一个可嘉的行为,因为她服从了权威比所有国家的保护神更高的天神宙斯的命令。这样藉着神话的语言索福克勒斯触及了政治权威的限度问题。

    在哲学领域上,同一的问题由同时代的诡辩派首先提出。这派人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它所掌握的手段。所谓王族的神圣起源,伦理上的责任和宗教上的忠诚,都是执政者编造出来的掩盖事实真相的话。他们甚至以为神也是为了这个缘故被凭空捏造出来的。这样的言论不但引起了政治危机,而且也摇动了人们有关伦理的信仰。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意味着受外界支配的伦理的存亡。於是,他便致力於建立一个既自立而又普遍的伦理体系。用我们中国老百姓的话来说,苏格拉底发现了人的良心。

    对苏格拉底的这项发现,希腊哲学的反应取两个不同的方向。柏拉图向往理念世界,认为真正的善超越个别和具体的人,只有哲学家才认识它。因此,柏拉图构想了一个由哲学家专政的理想共和国。亚里斯多德着重经验,以具体的人为善恶的准则。在他以前,诡辩派的普罗塔哥拉曾说过∶「人为万物的尺度」。普罗塔哥拉所说的具体的人,则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人的本性」。他认为那超越各民族的习俗,和各国的法律的自然法律,体现人的肉身和精神的基本需要。

    亚里斯多德虽然推翻了哲学家的专政,却不曾给他所提出的自然法律作出绝对必须遵守的肯定。因为他只指出了人若要生活幸福,必须遵守自然法律,但是并没有说明人为什麽必定要生活幸福。在他以後,在希腊哲学界中,又出现了斯多亚派、伊壁鸠鲁派和怀疑派等。但是,那人必定要生活幸福的义务,仍一直是一个谜,没有解决。倒是後来的罗马作者,像塞内加和西塞罗,把自然法律说成是神的体现,才肯定了人有遵守它的绝对义务。

    以上是古希腊和罗马世界对自然法律的看法。天主教教理上法律观念源於旧约圣经,与希腊人所说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希腊哲学所发现的自然法律,对天主教的神学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为,由於圣奥斯定和圣多玛斯的努力,天主教的神学吸收了希腊哲学的精粹。

    在天主教的伦理神学上,自然法律,不但如亚里斯多德所说,被认为表示人性的基本需要,而且更从柏拉图的学说中受到启示,被说作是永恒法律的体现。「永恒法律」一词在圣奥斯定的着作中实质上就是天主的旨意。所以在天主教的教理中,所谓自然法律不是指有关大自然的自然法则,而是指来自理性的伦理法则,因为理性是人的本性。在「自然法律」一词中,「自然」二字在西语中原有「人的本性」的意思。

    《天主教教理》这样阐述「自然法律」一词的意义,说∶

    1954人享有天主的上智和全善。天主赐给了他自主之权以及追求真理和美善的能力。自然法律体现人所固有的伦理意识。这伦理意识使人藉其理性认出什麽是善、是恶、是真理、或是谎话。教宗良十叁世说过∶「自然法律刻写在每一个人的灵魂上。它就是人的理性。它要求人行善,禁止人作恶。」

    1955梵二大公会议称自然法律为《天主的法律及自然律》。自然法律给人指示行善和达到人生终向的道路。它告诉人支配伦理生活的基本原则。它以爱慕和服从是一切美好的根源及审判者的天主、并以对待别人像对待自己一样的心情为其基础。它的规定主要地陈列在天主十诫里。其所以称作《自然法律》,不是因为它与所有无灵之物的本性有所关系,而是因为它所宣布的真理原世人的本性所固有的。

    圣奥斯定说∶「所以、这些规则如果不写在称作真理的光的那本书上,还能写在那里呢?所以、所有公正的法律都可以在这里读得到,都可以从这里,不必走出去,只须印上去,就可以一直传行到善的人的心里,好比刻在戒指上的花纹,按在腊烛油上,并不离开戒指,便印在腊烛油上了」。

    圣多玛斯说得好∶「自然法律是天主赋给人的理智之光。人藉着它认出什麽是应该做的,什麽是不应该做的。这个光,或者说这个法律,是天主在造人的时候,就赋给了人的」。

    与各民族的习俗和各国的法律相比,自然法律有两个特徵,一个是普遍性,另一个是恒久不变性。

    1956自然法律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不论就其诫命来说,或就其权威来说,它是普遍性的,对所有的人都有效力。自然法律说出人性的尊严,它给人的权利和义务奠定基础。西塞罗说的好∶「毫无疑惑的,有一条真正的法律来自正直的理性,它符合人的本性,存在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它是恒久不变的,它的命令我们有义务遵守,它的禁令使我们避免过错。用一条相反的法律来代替它,是一种大逆不道的罪过,凡是它所规定的,条条都应该遵守,且没有人能够在自己的心中完全抹杀这条法律。」

    1957自然法律的应用变化多端。它可能要在不同的地方,时代和环境中,适应不同的生活条件。但是,各地的文化虽然不同,自然法律仍是好像把所有的人都联络在一起的一条规则,要求他们,在不可避免的差异之上,遵守共同的原则。

    1958自然法律是恒久不变的。历史变迁,它不变。它站立在思想和习俗的发展後面,支持它们的进步。表示自然法律要求的法则在本质上是始终有效的。人即使不肯接受它的命令,也不能推翻它,不能把它从自己的心中拨出去。自然法律自会不断地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重新出现。圣奥斯定说∶「上主,你的法律禁止偷盗。这是写在人心里的一条法律,人虽然坏,也不能消灭它」』。

    最後,《天主教教理》提出两点十分宝贵的教训。第一点关於自然法律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第二点关於自然法律与天主圣宠的关系。教会要理说∶

    1959自然法律是天主的奇妙工程,它给人一个结实的根基,可以建立一个健全的伦理体系,来指导他做生活上的抉择;它给人类奠定一个为建立任何人类社团所必要的伦理基础。它也是国家法律的基础。国家的法律与自然法律的关系是,一方面它是从自然法律的大原则中抽出来的结论,一方面它又是给自然法律做补充的司法方面的规定。

    1960自然法律的各条诫命不是每一个人都立刻清晰地认得出来的,正如教宗比约十二世说过的,「在现今情况下,犯了罪的人对有关宗教和伦理的真理,单靠自己的理性,是很难获得确实无谬的知识的。」自然法律是天主给人准备接受启示法律和圣宠的基础。它与天主圣神的工程完全一致。

    内容要点

    1975照圣经上讲,法律是天主像父亲般地给人的训导,它命令人走向天主许给他们的幸福,禁止人走犯罪的道路。

    1976法律是一种来自理性而由有关当局所颁布的命令,其目的是公共福利

    1977基督是所有法律的终向,只有他教导人正义,并给予人正义。

    1978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自然法律是天主上智和全善在人性中的反映。它说出人性的尊严,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基础。

    1979自然法律是恒久不变的。历史变迁,它不变。表示它的要求的法则在本质上始终有效。自然法律是建立任何伦理体系和国家法律的必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