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27a. 天主十诫的第五诫之一
    不可杀人。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罚。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兄弟发怒的,就要受裁判」。

    这是天主十诫第五诫在旧约和新约圣经中所记载的条文。在圣座信理部1988年颁布的《生命的恩典训令》里,有一段阐发这条诫命的意义的话,说∶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生命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造化作用,以後也一直与造物主天主保持特殊的关系。唯有天主是生命自始至终的真正主宰。人在任何情况都不许擅自直接摧毁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

    《天主教教理》分叁部分阐述这条诫命。叁部分的标题是∶一、尊重人的生命,二、尊重人的尊严,以及叁、维护和平。

    一,尊重人的生命

    《天主教教理》提出六点,发挥尊重人的生命的道理。六点都有小标题,是∶「圣经上的见证」,「合法的自卫」,「谋杀」,「堕胎」,「安乐死」,和「自杀」。

    圣经上的见证圣经屡次提起杀人的暴力行为。第一次是在讲加音和亚伯尔的故事的时候。加音和亚伯尔是人类原祖亚当和厄娃的两个儿子。加音是哥哥,种田;亚伯尔是弟弟,牧羊。加音把田地的出产作祭品献给天主;亚伯尔献上自己羊群中最肥美而又是首生的羊。天主惠顾了亚伯尔的祭品,却没有接纳加音的祭品;因此加音大怒,竟然动武,杀死了弟弟加音。新编普世教会要理援引这个故事,揭示原祖犯罪遗留人类的恶劣後果,同时说明天主对杀人暴行的厌恶。

    2259圣经在叙述加音杀死亚伯尔的故事中揭示了原罪的恶果。在人类历史的起始,已经出现,使人成为他的同类的仇敌。天主宣布加音杀害兄弟的罪行的邪恶,说∶「你做了什麽事?听!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被张开口由你的手中接受了你弟弟的血的地所咒骂的人了」。

    圣经叙述天主创造世界和拯救人类的历史。在这部历史中有一个基本的观念,就是盟约。这个观念主要是指西乃山的盟约,但是创世纪重述创世至梅瑟时代天主救世计划的逐步实现,也借用这个观念来描述天主与诺厄和亚巴郎的特殊关系。《天主教教理》采用同一观念,来表达杀人的暴力行为在救恩史上所产生的反面作用。

    2260天主与人缔结的盟约是由两种喊声交织而成的。一种叫人珍惜天主赐给的生命的恩典;另一种引人去做杀人的暴力行为。「我要追讨你们生命的血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旧约圣经总是把血视作生命的神圣标记。这样的教训在任何时代都是必要的。

    旧约圣经中称天主十诫为「十句话」。这十句话是天主在西乃山与以色列子民缔造盟约时所颁布的,其中第五句原来是「不可杀人」。後来梅瑟的法律明确表达它的意义,把它说做∶「不可杀无辜和正义的人」。《天主教教理》从这一句话出发,进一步确定天主十诫第五诫禁止杀人的实在意义。

    2261圣经明确表达第五诫的禁令,说∶「不可杀无辜和正义的人」。故意杀害一个无辜的人,是严重地违反人性的尊严,违反道德,违反造物的天主的圣德。这样禁止杀人的诫命有一种普遍的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代任何地点,都必须遵守。

    总之,不可杀无辜和正义的人,是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诫命,但是,对我们基督信徒来说,这条诫命更包括进一步的要求。

    2262在山中圣训中耶稣重申「不可杀人」的诫命,连带禁止发怒、憎恨和报仇。此外他更要求他的门徒,被人掌击了右颊,也把左颊让人掌击,并且要求他们爱自己的仇人。耶稣本人在捕去受难时,不但没有自卫,而且命令伯多禄「把剑收入鞘中」,说∶「父赐给我的杯,我岂能不喝吗」?

    合法的自卫

    合法的自卫,在伦理上,是许可的。个人和团体,不但有合法自卫的权利,有时甚至更有严重的本分。容许合法的自卫,对第四诫的禁令来说,不是例外。

    2263个人和团体的合法自卫并不违反禁止杀人的诫命。这条诫命禁止的是故意杀无辜的人。圣多玛斯解释说∶「从自卫的行为可能产生两种效果,一种是保持了自己的生命,另一种是把谋害者杀死了。前者是故意的,後者是不故意的。

    合法的自卫是爱护自己的生命。这是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

    2264爱护自己是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因此叫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存权利是合法的行为。谁保卫自己的生命,既使被迫杀死谋害者,不犯杀人的罪。圣多玛斯说∶「谁在保卫自己的生命时,使用不必要的太强暴的暴力,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他有节制,采用适当手段保卫节制自己,那麽他的行为是合法的。灵魂的得救并不要求我们放弃合法的自卫行为∶因为我们对自己的生命比对别人的负有更大的保护责任」。

    合法是自卫有时能是一种责任。

    2265合法的自卫不但是一种权利,为对别人的生命、家庭和社会的公共福利负有责任的人来说,有时更可能是一种严重的本分。

    政府施行刑罚,甚至死刑,也是一种合法的自卫。

    2266要保卫社会的公共福利,必须使侵犯社会公共福利的人处在无法侵犯的地步。为此缘故,教会的传统训导一向承认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犯罪的人施行适当的刑罚,在极严重的案件中,施行死刑也在所不惜。基於同样的理由,一个国家的执政者有权利使用武力来保护他们负责保卫的国家。

    刑罚的首要目标是应付犯罪所造成的混乱。犯人若甘心接受刑罚,他受的刑罚在天主面前也有赦免罪的暂罚的效验。此外,刑罚还有保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的作用。再说刑罚又好比一种药,要尽可能地用它来改善犯人本人。

    但是更好是采用不流血的手段来达到同一目的。

    2267如果不流血的手段足以防止人的生命的被害并保障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政府要限於使用这样的手段,因为这样的手段与公共福利的具体条件更相称,又更符合人的尊严。

    谋杀

    谋杀是直接和蓄意的杀人,固然不可,间接造成一人的死亡,也是第五诫所禁止的罪行。

    2268天主十诫第五诫禁止直接和故意的杀人行为,犯者有大罪。杀人凶手和自愿与合作共同做出杀人行为的人,都犯了圣经上所说的向天喊冤要求报复的大罪。

    杀婴儿、杀兄弟、杀父母、杀配偶是格外严重的罪行,因为它们触犯了天伦。优生或公共卫生上的考虑,即使有政府的支持,也不能使任何杀人行为成为合法的。

    2269天主十诫第五诫禁止进行任何有意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的行动。按照伦理法则,没有严重的理由不可置任何人於致命的危险中,并不可拒绝对处身在危险中的人伸手援助。

    人类社会对导致死亡的贫穷情况一味容忍而毫不设法改善,这是令人愤慨的不公正和重大罪过。在贸易中采取高利贷的手段及造成人类大家庭中兄弟们的饥饿和死亡的商业活动,是间接地杀人。做这种事的人有罪。

    不故意的杀人无罪。但是谁若没有适当的理由,做导致别人死亡的事,虽然并不存心杀人,也不能完全开脱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