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27b. 天主十诫第五诫之二
    「五、毋杀人」。「毋杀人」是一种消极的说法,积极地说来,天主十诫第五诫的命令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以及维护和平。《天主教教理》提出六点,发挥尊重人的生命的道理。六点的小标题是∶「圣经上的见证」、「合法的自卫」、「谋杀」、「堕胎」、「安乐死」和「自杀」。我们已在上次《基督信徒的生活》节目里介绍了前面叁点,今天继续介绍後面叁点,那就是∶「堕胎」、「安乐死」和「自杀」。

    堕胎

    堕胎是今日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天主教向来认为人为的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主张政府应该立法禁止这种罪行。《天主教教理》援引梵二大公会议,天主教法典以及圣座信理部的训令说明教会在这问题上的立场。同时它也涉及两个有关的问题∶一个关於胎儿期的诊断,另一个关於在人的胚胎动用手术。

    教会认为胎儿在受孕之初便应看作是人,便享有包括生命在内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

    2270人的生命自受孕之初便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在其生存的第一时刻便应让别人承认其基本人权,其中包括每一个无辜的人对自己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圣经上天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之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

    圣咏的作者也对天主这样说∶「我何时在黑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中造成我的骨骸,你全知道」。教会很早就宣布堕胎为大罪。

    2271教会在第一世纪已经宣布任何人为的堕胎都是伦理上的丑恶,这个训导以後一直没有改变。到今天还是这样。直接的堕胎行为,那就是说,以杀死胎儿为目的或为手段的堕胎行为,是对伦理法则的一种严重违反。十二位宗徒训诲录上说∶「不可打胎杀死胎儿,不可摧毁新生婴孩的生命」。梵二大公会议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上也说∶「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於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人为的堕胎是重罪。教会不但自己严厉禁止,科以绝罚。

    2272对堕胎有效地合作,是一种重罪,犯者受教会的绝罚。天主教法典规定∶「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所谓「自科」,是说犯罪成立,不必经教会宣布,犯人立刻被罚。教会这样规定并不是要限制天主仁慈的施行范围,而是要强调所犯的罪的严重性,及其对无辜被杀的婴儿,婴儿的父母,以及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法赔补的损失。

    教会更要求国家立法禁止堕胎罪行。

    2273凡是无辜的人,都有其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利。这是成立国家和立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圣座信理部1988年颁布的《生命的恩赐》训令上说∶

    「国家和政府应该承认并尊重人权,人权不来自个别的人,也不来自父母,更不来自政府。人权属於人的本性,属於创造人的天主。基本人权中之一是,每一个人从受孕直到死亡所享有的对生命及对身体不受损害的权利」。

    《生命的恩赐》训令上又说∶

    「一个国家的法律对部分国民不给予法律应该给予的保护,这个国家便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尽力保护所有国民的权利,特别是比较软弱的国民的权利,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立国的基础。将出生的婴儿,在受孕之初,便享有生命的权利。为了尊重和保护他的权利,法律应该对故意侵犯者明文规定一定的处罚」。

    接着便是两个有关的问题。第一个关于胎儿期的诊断。

    2274胎儿,从受孕之初,便应看作是人。所以,应该像对待所有的人一样,尽力保护他的完整,注意他的健康,治疗他的疾病。

    依《生命的恩赐》训令的解释,胎儿期诊断,如果不妨碍对胎儿的生命和完整的尊重,并以救护和治疗为其目的,那麽,在伦理上是许可的。但是,如果目的是在决定可否进行堕胎,那便严重相反伦理法则,因为诊断是不应该用来判决人死的。

    第二个关于在人的胚胎上动用手术。

    2275在尊重胎儿的生命和完整,不给他带来太大的危险,并且是以治疗他,改良他的健康状况和增进他从死中逃生的机会的条件下,对人的胚胎动手术应该被视为合法的。

    制造人的胚胎,目的是为把它存着作为备用的生物材料,这是违反道德的。在遗传的染色体群上动手术的,有几种尝试并没有治疗的作用,而是为用来产生依照性别或别的预定特性而拣选的人。这种做法相反人的尊严,破坏人的完整,侵犯每人各自独有的个性。

    安乐死

    有关安乐死的施行,《天主教教理》有一条原则∶有病和残障的人应该有人照顾,尽量使他们度平常人的生活。

    2276生命有缺陷或衰弱了的人特别需要别人的尊重。有病或残障的人应该有人照顾,尽力扶助他们度平常人的生活。

    根据上述原则,不可能用安死术来结束人的生命。

    2277不论其所依据的理由和所采用的手段如何,直接的安死术的效果是在结束残障,有病或临终人的生命,这是伦理上不可接受的事。

    这样说来,进行或不进行一个动作,若就其本身或被人用来是为消除痛苦而造成死亡的,便是一种杀人行为,严重地相反人的尊严和对造物主天主应有的尊严。判断的错误可能出於无心,却并不改变这杀人行为的性质,所以必须加以谴责,设法避免。至於病人临终将死,是否仍须继续为他们治疗。《天主教教理》的教导是∶不可以停止为他们治疗,但是也不必一定要为他们使用特别贵重和过分冒险的治疗方法。

    2278停止进行负担重的、冒险的、特殊的、或与所期待的结果不成比例的治疗手续,是可能许可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所拒绝的是一种治疗上的倔强蛮干;不是要「求早死」,而是接受不能阻挡死这事实,这样的决定,若病人有资格和能力,应由病人作主定夺。否则,则由具有合法权利者,在不违反病人的合理意愿和合法权利的条件下,代替决定。

    2279病人虽然临终将死,也不可停止给他通常应给病人的治疗。用止痛药物来减轻临终者的痛苦,即使冒缩短其生命的危险,只要不以死为目的或为手段,而只把它看作不可避免而必须接受,就伦理来说,可以是符合人的尊严的。姑息治疗法是对病人进行爱德的最好办法。因此应该鼓励人采用它。

    自杀

    关於自杀,《天主教教理》对教会的传统讲法作出几点说明。它一方面重申天主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主宰以及自杀是违背伦理法则的道理∶

    2280人的生命是天主赏赐的。每一个人都要在天主面前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是我们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应该怀着知恩之心从天主手中接受生命,并为恭敬天主和救自己的灵魂保存生命。天主把生命托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无权擅自处置我们的生命。

    2281自杀相反人的求生天性;严重地违反正当的自爱,同时也欠缺对别人的爱,因为自杀破坏人对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团结连系,这是很不公道的,因为我们每人都从这些社团中受过许多好处。自杀更是违反生活的天主的爱。

    2282故意的自杀行为违背伦理法则。自杀,若以给人立表样,特别是给年青人立表样为其动机的,其罪过尤其严重。

    另一方面,《天主教教理》又指出自杀的发生可能是由於「扰乱了的心理状态」,企图自杀者又可能在死前临时後悔,因此,教会并不绝对拒绝为任何自杀者祈求天主的怜悯。

    2283不要以为自尽去世的人的灵魂一定不能得救。天主可能利用我们人所不知道的机会,让自尽者及时悔改。所以教会也为自尽去世的人祈求天主的怜悯。

    内容要点

    2322胎儿在受孕之初便享有生命权利。直接的堕胎行为,那就是说∶以堕胎为目的或为手段的行为,是「可耻」的行为,严重相反伦理法则,对这违害人的生命的罪行教会法典科以绝罚。

    2323既然胎儿在受孕之初便应看作是人,胚胎也便同任何人一样,应受人保护其完整,照顾其健康,治疗其疾病。

    2324故意的安乐死,不论其形式或动机如何,都是杀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人的尊严,对造物主天主的不敬。

    2325自杀严重地违反正义、望德和爱德,是相反天主十诫第五诫的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