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領聖體(共融禮) 1. 領聖體的準備 [80-86]
    該提醒信友:感恩聖事也「如藥劑,可以消除我們日常的過失,預防陷於大罪」,[160]這點在彌撒不同部分中已彰明。至於彌撒開始時的懺悔禮,目的是準備參禮者適當地舉行神聖奧蹟;[161]但這懺悔禮「並不具懺悔聖事的實效」,[162]不能代替悔罪聖事以獲得重罪的赦免。人靈牧者們應設法透過教理講授,向信友傳遞有關這方面的基督教義。

    教會一向認為,各人除需要深入自省外,[163]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切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儘快告解的意向。[164]

    此外,「教會擬定了規範,一方面促使信友經常且有效益地接近聖餐桌,同時也定出不能給予聖體的客觀條件」。[165]

    最理想的,當然是所有參與彌撒慶典且具備應有條件的人,都在彌撒中一起領受共融聖事。可惜有時信友不理合宜與否,跟著大夥兒前去領聖體。人靈牧者有責審慎而堅定地去糾正此等流弊。

    此外,若為一大群民眾舉行彌撒聖祭──例如在大城市中──必須格外小心,勿讓非天主教徒甚至非基督徒因無知而前來領共融聖事,忽略了教會有關教義和紀律的訓導。人靈牧者有責在適當的時刻,提醒參禮者這應嚴格遵守的道理和紀律。

    除了法典844條2,3,4項及861條2項的規定,[166]天主教聖職人員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聖職人員合法地領聖事。此外,法典844條4項所訂定的條件,無一可以例外,[167]也不可以彼此分離;為此,常應同時全部具備,缺一不可。

    「應勸導信友,養成習慣,於彌撒以外,尤其於規定時間,去辦告解,這樣,可以從容告解,獲得實益,不致阻礙主動的參與彌撒。應提示每日或經常領聖體者,使之隨自己的方便,於適當時間,勤辦告解」。[168]

    應使孩童在初領聖體前,先行辦妥告解,獲得罪赦。[169]此外,初領聖體常應由一位司鐸來施行,並總不要在彌撒慶典以外舉行。除例外的情況外,不宜在聖週四「主的晚餐」中施行。寧要選擇其他日子舉行,如復活期第二至第四主日,或基督聖體聖血節,或常年期的主日,因為主日正是感恩禮的日子。[170]不要讓「未能運用理智」、或堂區主任「視為未有足夠準備的孩童」領受聖體。[171]但孩童年紀雖少,卻表現成熟,可以領受聖體時,只要有充足的準備,便不應拒絕為其施行初領聖體。